郑社保[2019]7号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开展2019年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12
文号:郑社保[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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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16]6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对全市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展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参加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二、申报时间


  2019年3月18日-2019年6月18日


  三、申报内容


  2018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2018年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收入、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在我市领取养老金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收入。


  社会保险费实行缴费年度,2019缴费年度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四、申报办法


  按照“互联网+社保”要求,参保单位使用“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上传电子档案进行网上申报。


  未开通Ukey的参保单位也可通过网络办理社会缴费申报业务,但无法办理其他业务。(参保单位如果需要通过网络办理人员参保登记变更、社保待遇申报、信息查询等业务,可以到金水分局、中原分局、东区分局、二七分局、管城分局或通过网络申办开通Ukey的手续。)


  五、申报流程


  (一)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申报


  参保单位应本着客观、真实、准确的要求填报2018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上传本单位2018年度财务年报。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含工资性支出)等电子档案,申报成功后参保单位应自行打印含电子签章的《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留存。


  由于险种不齐、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上传电子档案不完善等原因未申报成功的,在补齐险种、处理完毕欠费或者完善电子档案后可以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重新申报,也可以到就近分局社保综合窗口现场申报。


  (二)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申报


  参保单位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自行申报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工资收入按各险种政策封顶保底后作为本人下一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个人工资收入申报口径统一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的规定执行。


  1、职工个人2019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收入根据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2018年度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构成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


  2、2018年度内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18年内在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纳入缴费工资构成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


  3、2019年度新入职(含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本人起薪月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4、申报五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缴费工资收入金额须一致。


  (三)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


  1、领取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正常情况下无需申报。但同一人有两个个人编号的人员需要在各社会保险分局进行人员合并,合并后无需申报个人基本养老金收入。


  2、市社会保险局前期对享受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的养老、医保个人信息进行比对,已成功关联的无需申报基本养老金收入;未成功关联的人员需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上传个人月基本养老金数据及《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收入申报表》、待遇部门核定的相关发放资料进行申报。


  参保单位应认真核对未关联人员养老、医保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不一致的及时到相应部门更改。


  网上申报未通过的,可以完善资料重新上传,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窗口现场申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申报,区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到相应分局申报。


  3、享受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在其他统筹地区领取企业、机关事业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参保单位可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上传本单位全部退休(职)人员个人月基本养老金数据及《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收入申报表》、待遇部门核定的相关发放资料等电子档案进行申报。


  网上申报未通过的,可以完善资料重新上传,也可以到就近分局社保综合窗口现场申报。


  (四)参保单位参保情况复核


  参保单位进行申报时应做到各险种申报人数一致、申报人员一致、申报金额一致。在郑州市参加部分险种,同时在其它统筹区参加其他险种或部分险种未参保的单位,要补齐人数、补齐险种。例如在省社保局参保的单位,在郑州市的失业保险应与省社保局参保人数保持一致。


  企业原则上只能办理一份参保登记,因历史或其他特殊原因办理多份参保登记的应当先对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险种及各项数据进行添加、转移、合并后再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聘用人员、企业在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的人员应分户管理,按照人员类别分别网上申报,并且对申报的工资总额构成做出说明。


  (五)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欠费处理


  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在申报前补齐欠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补齐的应报送书面说明。


  (六)工伤费率复核


  参保单位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按照行业风险档次的划分,进行费率核定。对于劳务派遣类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核定,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加权计算其综合费率。


  六、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一)网上申报的按“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申报流程”上传资料。


  (二)窗口申报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的《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复印件。


  3、2018年度单位财务年报,参保单位提供的财务年报中应明确显示年度工资总额。如《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含工资性支出)。


  4、补充申报往年工资总额的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补报申请。


  5、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申报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在职职工工资申报表》一式两份,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数据报盘。


  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两份、个人月基本养老金收入数据报盘、待遇部门核定的相关发放资料。


  享受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在郑州市领取机关事业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需要提供《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两份、个人月基本养老金数据报盘、待遇部门核定的相关发放资料。


  7、参保单位工资总额中含有国家规定不应计入单位缴费基数项目的,应提供《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2019年单位申报工资总额确认表》、《核减人员工资汇总表》、《工资总额核减填报说明》、核减工资项目及对应原始材料。


  8、参保单位部分职工在其他统筹区域参保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应参保证明。


  七、相关要求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涉及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参保单位申报的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应严格按照前述政策的要求如实申报。


  (二)未完成以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参保单位应当首先到就近社会保险分局办理补充申报手续后,再进行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三)参保单位工资总额中含有国家规定不应计入单位缴费基数项目的需自行填报核减工资总额的全部内容,需要核减工资总额在50(含50)万元以下的参保单位携带核减材料到就近分局进行复核;核减工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参保单位携带核减材料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汝河路办公区6号楼223、226房间进行复核。


  (四)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业务的同时应当及时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欠费未处理、各险种参保情况不一致的参保单位申报的资料不予受理。


  (五)劳务派遣类企业核定工伤保险综合费率采取现场申报的方式,具体要求参看《2019年度工伤费率核定工作申报须知》。


  八、申报地址及联系电话


  全市社会保险咨询热线:68064000


  惠济分局:天河路与新城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电话:63639925;


  管城分局:航海东路246号(城东路与航海路交叉口东北角),电话:66362711;


  中原分局:中原路与华山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和昌大厦二楼,电话:67610310;


  金水分局:农业路与政七街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电话:63835406;


  二七分局:行云路与赣江路交叉口东北角二七区行政服务中心,电话:68856870;


  郑东新区分局:正光路与众旺路交叉口西北角,电话:85960760;


  经开区分局:第四大街与经北二路交叉口郑州市人力资源东市场,电话:66782583;


  高新区分局:高新区金梭路13号(金梭路与合欢街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电话:67759620;


  航空港区分局: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郑州新政综合保税区)新港大道与S102交叉口西南角台湾科技园A2-2幢,社会保险大厅,电话:89909169;


  上街区分局:上街区新建街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一楼社保窗口,电话:68003707;


  中牟分局:中牟县官渡大街与中兴路交叉口,电话:62119766;


  新郑分局:新郑市文化北路与中兴路交叉口,电话:69950078;


  新密分局:新密市西大街与平安路交叉口,电话:60880784;


  登封分局: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行政服务大厅西后院213办公室,电话:62831816;


  荥阳分局:荥阳市东区国泰路与福民路交叉口,电话:60257157;


  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汝河路办公区6号楼223、226房间:67887055;


  市社会保险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伏牛路大厅1楼123房间,电话:67888851。


  附件资料:


  2019年申报资料(含核减)


  企业端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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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