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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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7日



郑州市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企业创新的支持,提升我市创新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制定如下方案。


  一、完善政策扶持


  (一)全面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


  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等6部门《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豫财科[2017]166号)规定,对于企业年度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上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50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比例为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5%。具体为:


  1.对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2.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3.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300万元;


  4.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


  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累加。补助资金除省级负担部分(不超过50%)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市统计局


  (二)积极实施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郑发[2016]12号),对符合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上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后补助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助:


  1.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雏鹰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30%进行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对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科技小巨人企业”,1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科技瞪羚企业”和10亿元以上、研发费用不低于3000万元“科技创新龙头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20%,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奖补。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市统计局


  (三)鼓励支持其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未享受政策一、二的其他各类规上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特、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法人单位;大中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烟草制造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在补贴范围),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并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市财政按照10%给予补助,由企业统筹使用。具体如下:


  1.对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50万元;


  2.对建有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80万元;


  3.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4.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150万元;


  5.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委


  (四)鼓励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积极纳入统计


  对2017年-2019年首次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规上企业,其年度研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除享受以上省、市补助外,市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度研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使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委


  (五)实施研发投入增量补助政策


  规上企业与上年相比(上年研发费用须大于零)新增加研发投入不到100万元的,市财政按照30%给予补助;新增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补助;新增200万元(含20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的补助,以此类推,每增加超过100万元,即多增加10万元的补助,最高补助120万元。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使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委


  (六)鼓励规上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


  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规上企业,其研发机构从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法人,市财政给予原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由企业统筹使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上述政策中,市级政策和省级政策可同时享受。


  二、规范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市科技局:全面负责全市研发工作,牵头组织企业研发补助申报工作,牵头开展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知识产权拥有情况进行审核;根据企业研发费用申报情况和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具体负责组织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负责向市统计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享受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企业等详细名单。


  市财政局:负责研发费用资金预算;审核补助资金拨付建议,拨付补助资金;负责向市统计局提供政府扶持或奖励研发资金的企业名单、项目名称及金额等。


  市统计局:负责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特、一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和重点行业大中型服务业企业的报表布置、数据收集、审核评估、汇总上报等工作,并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最终的研发数据。


  市工信委:负责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工作,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提出相关补助资金拨付建议;负责提供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督促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工作,按要求报市统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规上工业企业按时上报研发报表,确保研发活动情况做到应统尽统。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服务业企业研发工作,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提出相关补助资金拨付建议;负责提供辖区内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名单以及有研发项目的重点行业大中型服务业企业名单,按要求报市统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重点行业大中型服务业企业按时上报研发报表,确保研发活动情况做到应统尽统。


  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研发工作,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提出相关补助资金拨付建议;提供有研发项目的特级、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名单,按要求报市统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特级、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按时上报研发报表,确保研发活动情况做到应统尽统。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会同科技部门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负责企业申报数据与税务部门备案数据一致性审核,负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结果的共享使用等,对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名单进行共享,并向市统计局及时提供名单。


  (二)申报审核流程


  1.政策一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等6部门《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豫财科[2017]166号)规定执行;政策二按照郑州市科技局、财政局《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郑科规[2017]4号)规定执行。


  2.政策三、四、五的申报审核流程


  (1)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规模以上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额度的一个月内,由市统计部门整理上一年度有研发费用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企业研发费用支出额和增量额度,并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


  (2)市科技部门牵头发布当年的《郑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


  (3)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本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后补助申请;


  (4)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


  (5)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对本行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拟补助的企业名单、拟补助经费后报市科技部门;


  (6)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全市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经费;


  (7)市科技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


  (8)市科技部门将经过公示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9)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由市财政承担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经费。


  3.政策六的申报审核流程


  (1)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完成法人注册登记后,原企业报县(市、区)科技部门备案;


  (2)市科技部门牵头发布当年的《郑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


  (3)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补助申请;


  (4)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部门;


  (5)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全市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经费;


  (6)市科技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


  (7)市科技部门将经过公示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8)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由市财政承担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经费。


  三、加强统计监测


  市、县两级统计、科技、工信、发展改革、教育、卫计、城建、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按照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要求,着力提升对企业研发统计业务水平,切实做好全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统计工作,确保全面真实反映全市研发经费投入状况。


  各级统计部门做好各级企业研发投入统计入库工作,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科技、工信、发展改革、教育、卫计、城建、农业等部门要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各类企业研发报表统计业务培训,督促企业及时、依法、规范上报统计报表,确保应统尽统。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重点企业研发投入监测服务平台,对重点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情况。


  四、严格督导考核


  市加大研发投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县(市、区)研发投入工作和目标进度进行情况进行排名和通报,每年组织对县(市、区)、开发区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县(市、区)研发投入目标的督导。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具体方案,细化分解年度目标,加强考核跟踪,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企业研发项目按规定享受各类政府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的,应主动申报入库。对研发投入未入统计库的项目,暂缓支持,待纳入统计库后落实支持政策。对建有市级及以上各类研发平台的企业,2年内没有研发投入(统计库无上报数据)的,属于市级研发平台的,撤销市级研发平台资格。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费用后补助的,取消所涉企业未来三年申请市、区科技项目的资格,且未来三年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注解:


  (1)文中所提研发费用为扣除政府资金的研发费用。


  (2)研发的概念: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


  (3)研发项目的基本标准:研发项目的成果形式主要是论文或专著;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研发项目技术经济目标非提高劳动生产率);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发明专利;基础软件。且跨年项目所处主要进展阶段为非试生产阶段。


  (4)政策三、四、五、六中,研发费用的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一套表平台认定的研发费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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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