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0]28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01
文号:粤人社规[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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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精神及相关任务要求,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1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精神及相关任务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对该事项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正式设立审批环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改革内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建立健全网上办理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含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等)。3.承诺书。


  承诺免提交的材料:1.举办者信息材料。2.场地、设备、师资材料清单。3.教学大纲、规章制度材料。


  程序环节:1.申请。举办者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含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等)。3.举办者信息材料。4.场地、设备、师资材料清单。5.教学大纲、规章制度材料。


  程序环节:1.申请。举办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3.审核。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4.办结。审核通过,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核不通过,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30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全省涉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5.在检查评估时,如发现所承诺免除的上述材料之一缺失,与许可条件不符的,则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


  实施区域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优化审批服务。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对该事项中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正式设立审批环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改革内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机构负责人、师资和管理人员、经费保障、教学场所和设备、管理制度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建立健全网上办理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4.承诺书。


  承诺免提交的材料:1.注册登记证明。2.校产有效证明文件。


  程序环节:1.申请。申请机构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4.校产有效证明文件。


  程序环节:1.申请。举办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3.审核。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4.办结。审核通过,按相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核不通过,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20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全省涉及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吊销除外)须报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4.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6.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7.检查评估时,如发现所承诺免除的上述材料之一缺失,与许可条件不符的,则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


  实施区域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优化审批服务。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具体实现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1.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审批层级。2.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单位承诺已具备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3.简政便民,减少申请材料。4.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网办。


  法律依据: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4.《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5.《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6.《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2014]71号);8.《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43号)。


  许可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申请书。


  承诺免提交的材料:1.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5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件材料;3.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相关办公设施清单。


  程序环节:1.申请。申请机构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申请材料:1.许可申请书。2.章程及管理制度(加盖公章复印件)。3.5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件材料。4.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相关办公设施清单。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承诺书。


  办理程序:1.网上申请。登录网上统一申办平台,在线填报申请材料。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3.审核。审核有关申请材料。4.办结。审核通过,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机关门户网站公示;审批不通过,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15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3.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实施区域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优化审批服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


  四、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精简申办材料和办事流程,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精简申办材料和办事流程。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许可条件:1.举办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2.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学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3.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4.符合国家和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含可行性论证);2.广东省技工学校设立评审表(含拟办学校筹备情况)。


  办理程序:1.申办受理。举办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设立省属技工学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将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其他事项一次性告知举办者。2.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不少于5名的技工教育国家级、省级督导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并形成审批意见报告;对明显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组织专家评审。3.复核公示。审批机关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对拟批准设立的,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共平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4.批复。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审批机关批复,民办技校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20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对已批准设立技工学校办学质量的督查指导,定期对其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综合性评估。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3.通过检查考核或举报投诉专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在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或开展校园安全等专项检查时,如发现与申办学校时申请材料、办学条件或许可条件不符的,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1.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程序环节:1.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受理决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受理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5.审批。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审批时限:承诺13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劳务派遣单位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处罚并吊销劳务派遣许可证。


  实施区域范围:全省范围内。


  本方案从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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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