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指南
发文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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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明确深圳补贴标准及适用人群,并将于8月1日全面启动补贴申报工作。


申报条件


  在广东省确认的申报人基本条件和人才范围的基础上,深圳对相关条件和范围进行了细化,具体如下: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台湾地区居民,已纳税所得额达到限额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等,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


  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5、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补贴标准和方式


  简单来说,个人所得税补贴额=已纳税额-测算税额


  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测算税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申报指南明确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按标准税率法测算。


  标准税率法


  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申报时间及要求


  申报将于2020年8月1日至31日开展,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深圳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与人才个税补贴申报的程序“合二为一”,申报人无须单独申请人才认定。


  后续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就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流程等具体要求举办培训、发布推文指引,敬请关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相关信息。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登录


  1.个人和单位用户注册地址


  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如下两种类型的用户,如果已注册其中一种,则可直接登录一体化系统。如果没有,请先注册用户。如果已经注册过,但是忘记用户名或密码,请在申请注册的系统中进行找回。


  1. 深圳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注册地址:https://sipub.sz.gov.cn/suum/goLoginNew.do


  2. 广东省统一用户注册地址:http://tyrz.gd.gov.cn/tif/sso/static/


  2.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login


  如果已经注册的用户为深圳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则可以直接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如果是广东省统一用户,则点击【省政务服务网认证入口】,系统跳转到省登录入口登录后跳转到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系统。 个人登录


  1、选择个人登录


  2、填写用户账号密码,验证码


  3、若为深圳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直接点击【个人登录】;若为广东省统一用户,则点击【省政务服务网认证入口】。


  4、若没有注册,点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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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登录


  1、选择单位登录


  2、填写用户账号密码,验证码


  3、若为深圳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直接点击【单位登录】;若为广东省统一用户,则点击【省政务服务网认证入口】。


  4、登录后选择【以单位身份登录,办理本单位人才相关业务】


  5、若没有注册,点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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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个人申报  申报事项相关信息


  1. 申请人登录系统后,按业务类型分类选择人才激励,事项选择【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点击在线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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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进入事项具体页面,可查看业务“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经办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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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了解业务相关信息后,需要认真阅读承诺内容,并勾选“本人已阅读并同意”申报承诺,单击【下一步】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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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业务申报信息


  1.【申报个人信息、相关证件信息、汇算个人税额信息】等表单信息填写。


  标*号信息项,为必填项;否则为非必填项,有些信息若已有内容且不可编辑,则是系统自动生成,不能,也无需再更改。


  注意:若申报类别选择“经单位申报”,需要填写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自动获取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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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报下一环节信息】填写


  个人选择业务申报去向以及所报送单位。


  根据申报人填写的信息,区分报送到区人社受理或者对应单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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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下一步】,上传业务材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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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如果不想立即点下一步,则可以点击暂存按钮,暂存后可到用户中心的草稿箱中查看该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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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表单提交


  提交成功后可以看到有提交成功的弹窗提示,可点击【查看已申报业务】来查看已申报的业务。


  提交后页面显示:


  1、个人劳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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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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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已申报业务


  1. 进入个人用户中心;单击右上角【用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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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查看已申报业务或待申报业务;选择【我的事项】,单击不同页签可查看不同状态业务及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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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办中:可编辑申报信息并提交;


  办理中:业务已提交,业务信息不可编辑,可查看业务办理进度;


  办结:可查看办理通过和办理不通过的业务信息;


  草稿箱:业务信息还在填报中,未提交过。


  三、单位审核


  待办事项


  1、登录后在待办中对个人申报的业务做审核操作


  2、点击【审核】按钮做业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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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1、进入审核页面,可查看个人申报填写的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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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传单位材料,选择办理意见,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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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问题解答


  01、补贴是怎样申请和发放的?


  流程为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窗口受理、资质审核、补贴核算、补贴发放、异议处理。其中个人劳务申报无须通过单位审核,其他环节与其他人员申请流程一致。补贴业务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所指定的部门负责。


  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可获取的证明材料,无须申请人提供,无须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后续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就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流程等具体要求举办培训、发布指引,敬请关注。


  02、对于虚假申报的个人,是如何监管的?


  补贴业务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对所填报的信息、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如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


  如查实申报单位有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取消相应人才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


  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03、范围中有“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具体是指哪些领域?


  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是根据我市经济、产业发展规划而确定,具体指包含以下企业机构。


  (一)近3年内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


  (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


  (四)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


  (五)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


  (六)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


  (七)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A20项列举的行业。


  (八)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科技服务、商贸会展服务、高端旅游、教育服务、体育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电子商务等《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139号)鼓励发展行业。


  04、人才范围中“技术技能骨干”“优秀青年人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由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自主认定“技术技能骨干”“优秀青年人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05、申请了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补贴的人才,还能申请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吗?


  申请该补贴人才,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条件的可按程序申报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但不能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


  06、总部在深圳的企业机构在外地设立的企业机构能否申报?


  申报单位须为在深圳注册的企业、机构,具体以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信息为准。


  区块链技术再为优质服务保驾护航。


  为保证本次对我市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服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深圳市税务局再次合作,应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实时校验比对。申请人只需要通过网上填写相关信息,线上自动完成审核,实时反馈审核结果。


  本次服务是区块链技术在数据共享和交互领域的又一次应用,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为其他政府部门间数据合作提供了典范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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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