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横琴新区关于申请横琴新区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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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及《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文件精神,现启动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工作,申请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5月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请横琴新区各企业及有关单位按照《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办事指南(2019年度)》的各项要求保质、按时完成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办事指南(2019年度)》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

2020年3月12日



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办事指南(2019年度)


  一、政策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及《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


  二、申请时间


  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17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或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创业或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在横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2016-2020)》。


  (二)申请人2019年度工作业绩突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申请。


  (三)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以下7个税项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包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除外;此项所得以全年累计纳税额的25%计入本办法所称的已纳税额,其中“股权转让所得”不与折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人才要求,或申请人在申请开始前已与横琴新区企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在横琴从业或提供个人劳务,或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奖励范围的;


  2.申请人有不依法纳税的,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3.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未及时补正的。


  (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予发放人才奖励: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D级纳税人且被处以三次及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


  3.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且情节严重的。


  四、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侧重于市场主体的评价,主要参照获奖人员上一年度在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作出的直接经济贡献。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的,按32%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且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100%发放人才奖励:


  1.单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


  额比例超过(含)20%的;


  ▲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未在横琴纳税视为不满足该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


  3.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类企业认定工作指南详见附件5)


  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50%发放人才奖励。


  五、申报流程


  采用网上系统申报,用人单位和个人请登录“横琴新区慧眼英才系统网上服务平台”(http://yc.hengqin.gov.cn/以下简称“慧眼英才系统”)进行信息填报。以下为申请流程:


  1.用人单位申报。


  【第一步】用人单位登录。用人单位可通过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企业专属网)提供的单位账号,点击系统网页中“使用省网厅账号登录”进行登录;【第二步】用人单位申请。单位用户登录慧眼英才系统→“特殊人才奖励”→“单位资格审核”,按要求填报用人单位信息及上传电子申请材料,同时下载《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用人单位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并扫描上传至系统,确认无误后提交至受理机构审核。受理机构审核后,结果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用人单位经办人。


  ▲如用人单位无企业专属网账号的,则需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单位注册,获取(企业专属网)单位账号后方可登录慧眼英才系统。


  2.个人提出申请。


  【第一步】注册绑定。申请人进行个人注册,并绑定本人所在用人单位;【第二步】用人单位经办人审核申请人信息。审核通过的,会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第三步】申请人填报个人信息。申请人可登录慧眼英才系统→“特殊人才奖励”→“单位审核”,点击“申请”后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及上传电子申请材料,同时下载《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个人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并扫描上传至系统,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将由系统自动送达用人单位核实。【第四步】用人单位核实。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电子材料及其原件进行核实,核实结果由系统发送手机短信通知申请人。


  ▲已完成单位员工绑定的无需重复绑定。


  ▲用人单位确认无误审核通过并提交,申请信息将自动送达受理机构审核。


  ▲用人单位审核不通过或用人单位审核通过但未点击确认提交的,申请信息退回申请人。申请人需重新申请的,可在修改完善个人信息后,再次按本指南“个人提出申请”步骤进行申请。


  3.受理机构审核。


  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并提交后,受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信息和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如审核结果为“不通过”的,申请人需按要求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后,再次按本指南“个人提出申请”步骤进行申请。


  ▲经受理机构审核不符合奖励申请要求或审核结果为不通过且系统会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须在14工作日内修改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至受理机构,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4.审核结果确认。


  4.1用人单位纳税占比确认


  受理机构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受理机构的审核结果以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并要求企业对纳税占比进行确认。用人单位登录慧眼英才系统→特殊人才奖励→单位资格审核→对企业奖励比例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并点击“确认”按钮,若有异议,则填写备注,说明异议情况,并点击“对奖励比例有异议”按钮。


  4.2申请人信息确认


  系统将受理机构的审核结果以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受理机构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慧眼英才系统→“特殊人才奖励”→“受理机构审核”点击“确认”后进入页面对拟奖励金额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点击“确认无误并提交”。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选择点击“重新申报”按钮,并重新上传完税证明、纳税清单等材料,提交至受理机构,再次进行审核。


  ▲申请人先核实拟奖励金额后无误再点击“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结果的,视为自动默认审核结果。


  用人单位及个人需了解申请进度的请登录“慧眼英才系统”查阅。具体操作可参照“横琴新区慧眼英才系统网上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5.奖励拨付。


  已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信息经复核无误,制定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发放方案及名单,经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区管委会审批后按财政资金拨付规定程序将奖励金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卡账户。


  ▲单位及个人年度直接经济贡献核算时间在年中汇算清缴后进行,首批奖励预计发放时间在2020年第三季度。


  ▲实际发放的奖励金额已扣除20%偶然所得税。


  六、申请材料


  依据慧眼英才AI人工智能大数据系统要求,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的材料均需扫描原件,上传系统,要求图片清晰、完整。


  (一)用人单位材料:


  1.用人单位登记注册证明(例如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用人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3.《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用人单位承诺书》(从慧眼英才系统下载,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


  (二)申请人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①中国内地居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②港澳台人员提供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或回乡证;③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许可证件;


  ▲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须与在横琴税务机关纳税时使用的证件一致。


  2.与申请人姓名一致且有效的国内银行卡,注明所在开户行全称且必须准确;


  3.在横琴缴纳的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4.《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个人承诺书》(从慧眼英才系统下载,申请人签名并按指模)。


  ▲个人承诺书用黑色签字笔正楷字体签名,指模清晰,指模需按在签名上。


  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备查,其他证明材料按照受理部门要求另行提供。


  七、扶持措施


  横琴新区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附件1)及《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附件2)核定其奖励金额。对于同时符合珠海市内同类优惠政策的人才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在我市享受同类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珠海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受理机构及咨询电话


  横琴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业务咨询电话:0756-8841168、0756-8842760


  技术咨询电话:0756-6969100


  九、相关附件


  附件1: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2016-2020)》、《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附件2: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3:《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用人单位承诺书》


  附件4:《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个人承诺书》


  附件5:《横琴新区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注:本指南由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党群工作部、社会事务局编制并解释。)


  附件:2019年度特殊人才申报指南.rar


  http://www.hengqin.gov.cn/zhshqxqzfmhwz/zwzx/tzgg/content/post_2509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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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