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规[2019]7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0-31
文号:深人社规[20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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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31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对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场租补贴,以及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场租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是指市级财政资金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及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后,经营期限未满24个月,在政府主导建设或资助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平台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新设立机构)给予的租金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减免,是指市级政府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标准,经批准已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入园机构)给予的场租减免。


  第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受理和审核。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资金发放,以及对入园机构场租减免的受理和审核。


  第五条 新设立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照租金的50%,连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超过100平方米的按照100平方米计算);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指导价的按指导价计算,无房屋租赁指导价的,可以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计算;场地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非办公用途,不属租赁本集团公司、控股或者参股企业或隶属同一集团的子公司的物业,不属与其他公司注册登记或共用的同一地址。


  新设立机构实际经营期限已满24个月,因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经营地址、名称、注册资金、经营项目等内容重新办理商事登记和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的,不予补贴。


  第六条 新设立机构申请场租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并依法纳税;


  (二)经营项目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人力资源服务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50%(含50%)以上;


  (三)已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场地租赁合同;


  (四)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五)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六)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七)未享受本市其他办公场租补贴或减免扶持政策。


  申请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应当在机构正常经营满12个月以后至24个月以前提交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 场租补贴遵循自愿申报原则,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受理申请。新设立机构申请场租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设立机构向登记备案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申请表》;


  2.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补贴时间段的房屋租金发票、支付房屋租金的银行凭证及单位记账凭证;


  3.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凭证材料;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承诺书(包含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未享受其它办公场租补贴或减免扶持资金等内容);


  6.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


  7.新设立机构的开户银行和账户信息。


  (二)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于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区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单位。


  (四)审核通过的,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拟补贴单位名称、补贴金额等信息。对公示有异议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将补贴名单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原则上于次年4月份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八条 入园机构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自核准进驻当月起,以12个月为一个年度,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的场租租金按100%标准减免,第三年度、第四年度的场租租金按50%标准减免,场租减免连续最长不超过48个月。


  第九条 入园机构申请场租减免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


  (二)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三)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五)达到产业园年度考核要求。


  第十条 入园机构应当自审核入驻产业园后1个月内提出场租减免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的次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入园机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减免申请表》;


  2.经营发展情况报告;


  3.房屋租赁合同;


  4.承诺书(包含申报项目及资料、信息等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5.入园满12个月后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园区考核报告。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于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应当给予受理;对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入园机构满12个月后提出申请的,应当对园区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确定租金减免计划,入园机构按照计划享受场租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场租补贴资金从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权对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申请单位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业务,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申请;已审批但未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撤销资格;已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情况,制定差异化的优惠政策,对入驻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场租减免。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区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可以按区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场租减免。


  第十六条 2018年11月1日后符合场租补贴申请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已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分别申请场租补贴和场租减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4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一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及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后,经营期限未满24个月,在政府主导建设或资助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平台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的租金补贴。二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标准,经批准已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的场租减免。


  (二)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我市通过发展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出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扶持政策等举措,大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7]74号),2018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8]129号),提出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2018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发[2018]10号),提出了加强人才服务业政策支持。2018年10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其中明确提出:“本市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可享受租金的50%连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租房补助,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享受期限连续最长不超过48个月的场地租金补贴或减免。”为落实政策措施,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及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及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后,经营期限未满24个月,在政府主导建设或资助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平台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标准,经批准已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扶持条件


  1.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场租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并依法纳税;


  (2)经营项目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人力资源服务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50%(含50%)以上;


  (3)已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场地租赁合同;


  (4)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6)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7)未享受本市其他办公场租补贴或减免扶持政策。


  2.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场租减免,需符合以下条件:


  (1)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


  (2)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3)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4)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5)达到产业园年度考核要求。


  (三)扶持内容及标准


  1.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新设立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照租金的50%,连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入园机构场租减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自核准进驻当月起,以12个月为一个年度,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的场租租金按100%标准减免,第三年度、第四年度的场租租金按50%标准减免,场租减免连续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四)资助补贴流程


  1.申请。


  (1)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新设立机构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备案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入园机构场租减免。入园机构应当自审核入驻产业园后1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的次月底前提出申请。


  2.审批


  (1)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区人力资源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场租补贴申请;在审核后将拟补贴单位名称、补贴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补贴拨付申请单位账户。


  (2)入园机构场租减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产业园场租减免申请;审核后将场租减免单位名单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等规定,确定租金减免计划。


  (五)资金管理


  (1)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受理和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资金发放,以及对入园机构场租减免的受理和审核。


  (2)申请单位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业务,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申请;已审批但未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撤销资格;已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注意事项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权对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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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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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