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发[2020]6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岗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15
文号:深人社发[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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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有关部署,加大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帮助企业提高员工职业技能素质、稳定员工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进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人社发[2020]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岗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与形式


  企业组织员工免费参加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岗位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适岗培训,同时将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贯穿培训过程。企业根据需求可通过自主建设互联网线上平台、微信公众号、APP或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培训服务平台开展员工线上培训,符合卫生防疫相关要求的复工企业也可组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结合生产开展非聚集性线下实操培训。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线上培训每人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下同)30元,线下培训每人每学时50元。每人每年享受适岗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元。适岗培训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根据各区培训需求划拨至各区人力资源部门。


  三、申领条件


  用工企业(不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申请员工适岗培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总部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


  四、申请程序


  企业根据工商登记所在地向区人力资源部门(含区职业训练中心,下同)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培训计划备案


  企业登录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hrsspub.sz.gov.cn/ostoss/loginPage.jsp,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单位账号,根据系统提示申报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培训项目按工种(岗位)进行申报;


  2.培训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80%;


  3.各项目培训学时不低于10学时;


  4.技能理论知识、实操课程(包括线上实训)、通用职业素质的培训课程应分类填报,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健康卫生、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学时不超过总学时的30%;


  5.开展线上培训的企业,线上培训平台应具备学员注册、签到、学习记录等功能,且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并合理设置线上授课、练习、评价等功能模块。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企业提交培训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告知企业。


  (二)开展培训


  企业应在培训计划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培训,并于培训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填报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并提交备案。开班信息一经备案,企业不得修改参加培训人员。


  企业应将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课件、参加培训人员名册及手机号码、授课教师名册及手机号码、学员培训记录材料(含线上培训数据)、培训成效、线上培训委托协议或合同、派遣或服务人员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培训台账,保存3年以上,以备核查,并根据需要提供线上培训平台企业培训数据查询权限。


  (三)申请补贴


  企业应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按实际参加培训员工人数和学时申请补贴。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补贴可分别申请。


  参加培训不足10学时的员工,不可申请培训补贴;参加培训10学时以上的,可按实际参加培训学时申请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总学时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学时不超过30%。


  (四)受理审核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申请审核。对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企业予以配合协助。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五)信息公示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每月按批次对已审核通过的企业补贴信息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六)支付补贴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于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市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无需提供)。


  (四)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人员的,需提供用工企业与派遣(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包括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起止期限等内容)。


  (五)线上培训平台记录的培训数据(包括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培训时长等),由企业盖章确认;属委托第三方平台开展培训的,需提供委托协议及第三方平台出具的培训数据资料,由双方盖章确认。


  (六)线下培训考勤记录表(包括培训教师和参训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培训课程、岗位、培训时间记录签名等)。


  六、申报时间


  2020年2月19日起,企业可向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备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正抓紧对业务申报系统进行改造,在系统未上线之前,各区可按本通知要求先行开展相关工作,待系统上线后,按业务程序补录信息。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培训,是我市支持企业防控疫情共渡难关、促进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与企业的指导服务,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有序开展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二)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按照“谁发放,谁负责”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开展的适岗培训进行监督,可采取电话核查、培训台账核查、实地检查、线上实时连线、委托审计等方式,对企业培训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抽查,并建立培训监管和资金发放工作台账,确保补贴发放规范高效和财政资金安全。


  (三)诚信申报,规范培训行为。企业应坚持实事求是、诚信申报的原则,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主体责任。企业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负责追回,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我市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记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咨询电话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5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政策解读


  一、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政策目的?


  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有关部署,加大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通过技能提升培训,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服务一线技能员工职业素质、稳定员工队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办理方式?


  企业申请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无需现场提交任何材料,企业登录申报系统(https://hrsspub.sz.gov.cn/ostoss/loginPage.jsp,)根据通知规定程序在系统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即可申请。


  三、哪些企业可以申报职工适岗培训补贴?


  用工企业(不包括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是职工适岗培训组织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总部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


  四、哪些员工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参加企业职工适岗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的员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属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因疫情影响,未及时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申请培训补贴时需提交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属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劳务派遣公司或服务外包的人力资源公司应属在我市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且为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保(系统读取社保信息),此类用工企业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与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


  (二)参加培训并享受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的员工应为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一线技能岗位(工种)员工,同时也可将确需转岗转业的综合行政管理人员纳入适岗培训范围。


  五、企业职工适岗培训内容?


  企业组织员工免费参加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岗位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适岗培训,同时将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纳入培训内容。企业自主研究制定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应包括技能理论知识、实操课程(包括线上实训)、通用职业素质,其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学时不超过总学时的30%。培训课程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标准?


  线上培训每人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下同)30元,线下培训每人每学时50元。每人每年享受适岗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元。参加培训不足10学时的员工,企业不可申请培训补贴;参加培训10学时以上的,可按实际参加培训学时申请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总学时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学时不超过30%。参加培训并享受补贴的员工总数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80%。


  七、企业开展职工适岗培训的方式?


  企业根据需求可通过自主建设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微信公众号、APP或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培训服务平台开展员工线上培训,符合卫生防疫相关要求的复工企业也可组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结合生产开展非聚集性线下实操培训。具体培训形式由企业根据需实际情况灵活采用线上、线下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


  八、线上培训形式?


  企业可采用在线直播、视频录播、线上互动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并合理设置线上授课(老师现场直播)、问答、练习、评价(即考核)等课程模块。


  九、线上培训平台功能要求?


  企业填报的线上培训平台可以是本企业自建平台,也可委托第三方平台,同一培训工种最多只能申报2个在线培训平台开展培训。平台须具备学员实名注册、签到、学习记录、培训过程记录等功能(培训记录数据包括学员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签到情况、培训时间、培训课程、培训时长、授课教师(直播课)、练习、考核评价等情况),且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培训平台需能导出符合要求的培训记录数据,能根据各区监管需求提供查询账户或后台管理员账户。


  企业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培训服务平台为本企业员工提供在线培训服务的,需由企业与第三方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平台功能及要求。鼓励企业与业务成熟、功能完善、社会信誉好的平台合作,确保企业开展的培训实实在在有成效,达到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的培训目的。


  十、企业如何申请职工适岗培训补贴?


  1.企业在完成一个培训项目后,即可申请补贴。


  2.独立法人企业向商事登记所在地区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备案、申请培训补贴;企业分支机构经总部授权后可以由分支机构提供授权文书单独向商事登记所在区申报,经核实属实且系统给予授权后即可申请培训补贴,也可以由总公司统一申请培训补贴。


  3.企业在开展适岗培训前,向商事登记所在地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备案,并按要求系统提示填写培训工种(岗位)、培训方式、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培训平台等信息。


  4.培训计划经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后,企业按照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开展培训,并于培训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填报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并提交备案。企业应建立培训台账,相关培训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核查。培训完成后,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拨付适岗培训补贴。


  十一、诚信申报,规范培训行为


  企业应履行组织实施培训的主体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诚信申报的原则,科学认真制定适岗培训计划,扎实有效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过程规范,所申报的培训信息和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企业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负责追回,3年内不得在我市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记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企业系统申报适岗培训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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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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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