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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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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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规范和加强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在充分征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注意事项


  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权限全面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


  2.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当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未处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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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20年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明确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2020年3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免税期限为2020年2月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现应急指挥部尚未撤销,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的政策继续施行,加之新冠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阶段,为确保优惠政策能够有效有序落实落地,需结合工作实际对2021年及以后年度免征房土两税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进行调整,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对象


与川办发〔202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关于申请条件


年度生产经营收入,对中小企业而言指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金额,对个体工商户而言指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中收入总额栏的金额。


经营亏损,对中小企业而言指利润表中营业利润栏金额为负值,对个体工商户而言指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中利润总额栏金额为负值。


疫情期间每个年度均经营亏损,指自疫情发生年度即2020年以来的每个会计年度均出现经营亏损。


(三)关于办理流程


根据我省规定,房土两税按年征收,当年5月1-20日、11月1-20日分两次缴纳。5月征期时,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先行申报享受免征1-6月疫情期间房土两税,无需提交申请及有关资料;也可选择不先行申报享受,而在11月征期时一并提交免税申请;纳税人5月征期时不符合免税申请条件,在11月征期时又达到免税申请条件的,可在11月征期时提交免税申请。


5月征期时已先行申报享受免征1-6月疫情期间房土两税的纳税人和11月征期时申请享受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的纳税人,应于当年11月1-10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的申请及有关资料。鉴于11月10日前,纳税人全年财务报表尚未编制,其提供的财务报表期间根据应急指挥部是否撤销,分为1月至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或1-10月。


相应以前年度同期的财务报表,符合申请条件第一种情形的,是指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符合申请条件第二种情形的,是指疫情发生年度即2020年以来的每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关于《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主要内容


  (一)延长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年我省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明确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自用房产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鉴于新冠疫情不断好转,对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即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


  (三)明确小微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具体按2020年度数据判断。


  二、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张丽萍,87056552;


  浙江省税务局:童方磊,87668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