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省级应用集中优化版上线运行及新旧征管系统切换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6-06-01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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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金税三期省级应用集中优化版各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将于2016年7月8日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和青岛市地税系统(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正式上线运行。金税三期实 现了国地税核心征管系统的统一,实现了税收征管与服务的统一规范,功能更强大、内容更完备、运行更流畅,是税务机关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的有效载 体。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上线给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经营和办税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及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国税部门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8日8:30,税务机关对外暂停各项税款缴库业务。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6月30日24:00,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及车购税分局办税服务厅除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所涉及各类发票的抄税和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数据采集外,暂停受理其他业务。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网上办税平台(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网页式网上办税软件、网上税税通、手机税税 通、微信办税、网络发票系统)、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机系统和车购税分局自助办税机系统,暂停受理所有涉税业务。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和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机 的发票认证功能,在6月28日00:00至2016年6月30日24:00期间可以正常使用。


  2016年7月6日8:30开始,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始受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所涉及各类发票的抄税、认证和税控收款机系统报税业务。


  2016年7月8日8:30开始,各区(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车购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网页式网上办税软件、网上税税通、手机税税通、微信办税、网络发票系统等)正式启用金税三期各系统受(办)理纳税人各项涉税(费)业务。


  整个切换期间,国税部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端开票软件和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各项功能不受影响,纳税人可以正常开票、抄税和进行发票勾选及勾选确认(取消认证业务)等。


  (二)地税部门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8日8:30,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对外暂停各项税款缴库业务。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8日8:00期间,全市各级地税机关网上办税(费)等各项网上办税业务及办税服务大厅(含房产交 易中心地税窗口)均同时暂停(受)办理所有办税业务。 2016年6月28日00:00起地税部门网络发票系统及相关建筑业、房地产管理系统正式全面停止使用。


  2016年7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正式对外开放,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正式启用金税三期各系统受(办)理纳税人各项涉税(费)业务。网上办税(费)等各项网上办税业务及办税服务大厅(含房产交易中心地税窗口)均恢复办理所有办税业务。


  二、纳税(费)申报期限安排


  为尽可能减少金税三期上线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我市2016年7月份申报期限调整为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25日。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税务机关暂停办理税(费)业务之日前,请广大纳税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涉税业务办理时间,于2016年6月27日前尽早办理完毕纳税申报、税(费)款缴纳、发票领购、发票代开、车购税缴税、网络发票系统等相关涉税(费)事项。


  对于尚未到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的自开发票“营改增”纳税人,应尽快到地税机关缴销结存的在地税部门领用的发票,并到国税部门办理发票领用。


  对于车购税纳税人,应提前到车购税征收机关办理车购税的缴纳业务。


  对于使用网络发票系统的纳税人,应提前领用发票并下载票源信息。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尽量于2016年6月27日前采集上传。如在2016年 6月27日前未能采集上传的,可通过青岛国税局网站下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V2.40”(青岛国税局网站 http://www.qd-n-tax.gov.cn,首页-办税服务-其他-涉税软件),通过该软件采集待比对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并导出xml格式文 件的待比对电子数据,纳税人持U盘将导出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读入申请稽核。


  (二)与金税三期上线配套使用的表证单书及填报说明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青岛市 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qdds.gov.cn/)公开发布,纳税人可登陆上述网站下载使用或者到税务机关免费领取相关资料。


  (三)金税三期上线后,网上办税平台(国税)、网上办税平台(地税)等涉税软件将正式发布新的版本。请纳税人于2016年6月登陆税务机关的门户 网站,体验新版的网上申报系统,及时关注青岛国税、青岛地税各级门户网站的通知,进行涉税软件的升级更新,下载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按照相关提示操作使用。


  (四)金税三期上线运行初期,由于业务办理集中、业务量剧增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办理业务需要 增设办税窗口,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导税服务,确保涉税业务能够顺利办理。在此期间,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并请妥善安排涉税 (费)事项办理时间。


  (五)金税三期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涉税业务办理差异、业务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税务机 关微信、12366纳税服务热线、青岛日报等途径,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虚假涉税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各级门户网站通知公告。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还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部门将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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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