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9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18
文号:大政办发[2018]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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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8日


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大连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但同时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短板和突出问题,企业负担仍需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待缓解,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审批难审批慢依然存在,部分监管执法仍存在“一刀切”现象,产权保护仍需加强,部分政策制定不科学、落实不到位等。目前亟需以市场主体期待和需求为导向,围绕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和“痛点”,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为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全国统一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2.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工作,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尽快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信等领域,落实一批高质量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3.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在核查清理后的PPP项目库基础上,加大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推进力度,督促各地区、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加快项目进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二)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5.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细化监管措施,强化政策协调,提高政策精准度,稳定市场预期。抓好支小再贷款、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6.制定出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政策措施,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修改完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大连银保监局筹备组、市金融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7.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对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创新。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8.积极推进“银税互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联互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牵头单位:大连银保监局筹备组、市税务局、市金融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9.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牵头单位:大连银保监局筹备组、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三)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


  10.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完成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自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四)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11.全面落实国家部署的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完成信用监测指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2.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提出依法依规限期解决的措施,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同时,要加大政府欠款清偿力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二、推动外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五)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


  13.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8年18号),各地区不得擅自增加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限制。加强外资企业跟踪服务,对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资金补助、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享有公平待遇进行抽查,完善申述受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14.建立健全外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营商办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15.完成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和推进修订工作。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六)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


  16.积极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或依申请按程序加快调整列入相关产业规划,给予用地、用海审批等支持,加快环评审批进度,推动项目尽快落地。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7.督促各区市县、先导区严格执行外商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从鼓励类外资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项目和领域的要求。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七)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推进通关便利化。


  18.抓紧建立并启动相关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的要求,抓紧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按分管权限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海关、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19.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推动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能退出口岸验核的退出,2018年底前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减1/3,到2021年压减1/2。


  牵头单位:大连海关


  时间进度:按时间节点完成


  (八)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20.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企业简化手续、缩短退税时间;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提高退税审核效率,确保2018年底前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目前13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尽快实现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大连海关


  时间进度:按时间节点完成,长期推进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九)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


  21.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公布投资审批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22.严格执行修订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精简取消部分审批前置条件,推动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纳入施工图联审,进一步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2019年在全市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通过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调整审批时序、转变管理方式、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措施,完善审批体系,努力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有条件的区市县、先导区可探索试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用地企业可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


  时间进度:2018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23.按时在全市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办法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按照涉企许可证全覆盖的要求和中央设定的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抓紧梳理我市设定的各类审批事项,适时在全市全面推广“证照分离”改革。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委办(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


  时间进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


  24.在全面梳理企业注销各环节办理事项基础上,研究提出疏解“堵点”、优化流程的改革措施,编制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破解企业注销难题。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税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


  25.组织各部门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论证,再推动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修订公布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外许可事项一律视作违规审批。组织各区市县、先导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清理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组织有关部门试点开展现有行政许可的成本和效果评估,充分听取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出调整完善相关许可的意见建议。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


  时间进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


  (十二)加快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26.组织梳理并公布各层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协调各有关方面加快落实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审改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时间进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


  27.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制定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编码、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和时限,消除模糊条款,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制作易看易懂、实用简便的办理流程图(表),2019年统一事项办理标准。建立政务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并纳入绩效考核。


  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办公厅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三)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


  28.落实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等政策,公布货车“三检合一”检验检测机构名单。积极督促综检机构加快升级改造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力争同时具备安检、综检资质条件的监测站,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9.加强公章刻制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严禁指定公章刻制企业,纠正和制止垄断经营、强制换章等现象。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


  30.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取消10%以上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种类或改为以自我声明方式实施,科学合理简化认证管理单元,减少认证证书种类,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和增加认证机构数量,引导和督促认证机构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求,加大对认证活动监督管理的力度,确保相应政策落地。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31.加强对教育、医疗、电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收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发现问题要严肃整改、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通信管理局、市金融局、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国网大连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


  32.依法整治“红顶中介”,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3.对全市政府部门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利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4.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纠正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五)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35.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6.加强对厂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落实管控责任,切实做好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严肃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7.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降低社保费率的具体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时间进度:按照国家和省部署时间推进


  五、大力保护产权,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十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38.贯彻落实国家对网购、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实施办法;对侵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开展整治,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指导工作,依法保护企业享有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大连海关、市知识产权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9.实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引导电商平台运用“互联网+”高效处理侵权假冒投诉,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推进线上信息共享、办案咨询、案件协查。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七)加快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


  40.继续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再审理公布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牵头单位:市法院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1.研究制定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适合我国高质量发展要求、全覆盖、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完善配套政策,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九)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42.进一步转变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既提高监管效能,又切实减少对企业的干扰。研究制定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快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规范认证行业发展,通过质量认证和监管、完善标准规范,促进企业提品质、创品牌,让群众放心消费。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4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动落实国家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44.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依托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开展“双告知”“双反馈”“双随机”“日常信用监管”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时间进度:2019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


  45.加强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及时纠正一些以环保检查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6.依法精简行政处罚事项,分别制定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办法,指导各地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现象。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直行政执法部门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47.督促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七、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二十一)提高认识,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重要措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确保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到位,并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抓落实的措施,制定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人、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实施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


  (二十二)明确职责,制定整改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梳理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切实承担优化本地区、本部门营商环境的职责,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同时,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推出更多切实管用的改革举措,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三)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由市营商办牵头在2018年底前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等方式开展试评价;2019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编制发布《营商环境报告》。


  (二十四)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高政策质量,增强政策稳定性。对企业高度关注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避免给市场造成大的波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2018年底前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出台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的操作办法,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


  (二十五)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提高政策可及性。对于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要总结推广基层利企便民的创新典型做法,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动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


  (二十六)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凡是与上述政策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自查。2018年底前要设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市营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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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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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