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公告的背景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85号)第十条第三款要求,用人单位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时,需如实填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我省自征收残保金以来一直使用的《税(费)通用申报表》不能满足上述填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残保金征管工作,方便缴费人履行缴费义务,提高税务机关服务质量和征管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98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85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启用时间、使用范围和填报注意事项。具体为:
(一)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启用时间,自2019年11月1日起,缴费人申报缴纳残保金时,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不再使用《税(费)通用申报表》。
(二)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使用范围,在全省范围内申报缴纳残保金,统一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三)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填报注意事项:
1.“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将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后,以该计算结果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由于98号公告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中“本期应纳费额”为年应纳费额,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条第一款,残保金按月申报缴纳,故在填报该项时做此计算处理。
2.其他项目:按照“填表说明”填报。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释的通告》(陕财办综﹝2017﹞2号)规定,“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有关内容的解释如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四舍五入取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12各月职工人数之和÷12)。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1年以上,中途离职或退休,或是在下半年才签订的1年以上的合同,此员工应计算在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内。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数=用工人数×用工算术平均月数÷12个月(结果须四舍五入取整数)。
季节性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算术平均月数÷12个月(结果须四舍五入取整数)。例如:季节性用工有300人,用工时间有2个月,季节性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数=300×2÷12=50人。
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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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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