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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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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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辖区内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做出了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优化税率结构、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修改决定。为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统一执行口径,公平税负,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式,其中: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的标准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幅度的低限;对依法无需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公告》废止了原对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情形的建安企业,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6%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果存在个人承包经营,由承包经营者个人按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除经营所得外,建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各项应税所得,需按税法规定扣缴,并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三)《公告》废止了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


  (四)《公告》废止了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承包承租给个人经营的,对承包承租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1.《公告》明确了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拍卖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8号)的有关规定,按不含税收入额的3%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公告》明确了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当月累计收入额超过800元,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住房租赁收入按不含税收入额的0.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住房租赁收入外的其他财产租赁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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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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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