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规[2020]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08
文号:沪府规[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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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8日




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打造吸引外资新高地,持续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政策


  (一)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的先行先试。根据国家开放总体部署,落实最新版的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金融业、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放,鼓励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争取项目率先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


  (二)加大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开放力度。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争取在电信、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实现更大力度的开放。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举措经验率先在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各有关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二、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三)健全“一站式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依托上海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逐步构建由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组成的“四位一体”投资促进体系,提供一站式外商投资促进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支持开展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带动效应,举办上海城市推介大会。鼓励各区举办以“投资上海”为主题的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各区可按照活动引资实际效果,予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五)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积极推动符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落户,强化外资招商引资平台作用。优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海外设立招商中心,与境外园区开展合作,加快优质项目引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六)加大对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力度。对在本市设立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新设或增资项目,各区可按照其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七)建立招商服务激励机制。鼓励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各区可按照其引进项目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支持专业化基金参与各类园区发展,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建设一批高质量发展载体,吸引重大外资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八)加强重点项目人才引进支持。支持各区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以及其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的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九)探索建立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支持各区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允许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支持各区组织团组出国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出国(境)经贸团组要将招商引资作为主要内容,各区对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经贸团组,优先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各区政府)


  (十一)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培训力度。市、区两级定期举办与外商投资促进、管理、保护等有关培训活动,培养外商投资专业队伍,提高全市外商投资促进人员业务水平。举办高新技术企业专题培训会,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委,各区政府)


  (十二)加强外资政策宣传解读。编制和发布《上海外商投资指南》《上海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等外商投资指引,支持各区编制本区域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三、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十三)支持跨境资本投资便利。简化银行端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在全市范围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推进外债登记管理便利化。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新设子公司或并购境内其他企业等。探索实施外国人才薪酬购汇便利化措施。(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十四)优化外国人来华许可办理流程。全面落实提高外国人来华工作各项便利政策。推广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一站服务”。综合考虑各区的机构设置、人员的配备、业务的需求量等因素,推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审批权下放。(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外国专家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十五)优化项目规划用地审批。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审批改革,合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三证合一”。持续整合管理要素、推行“多测合一”、深化流程再造,在核定条件、核发许可、核查验收三阶段,全面探索“多审合一、多证合一”。(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四、强化外商投资保护


  (十六)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后,全面严格贯彻落实,并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加快推进本市外资地方立法进程,制定地方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外商投资法》各项制度切实有效执行,着力营造公平经营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等)


  (十七)健全政企沟通服务机制。完善政企合作圆桌会议等机制,市、区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服务制度,市、区、街镇分别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名单,选派干部作为首席服务员,当好政策宣传员、项目推进员和问题协调员。(责任单位:市商务委等,各区政府)


  (十八)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市、区分别建立“一口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解决机制,依托现有机构或相关组织,设立投诉和权益保护工作点,向社会公开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完善投诉接收、协调转办、研究处置、及时反馈的闭环处理流程,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十九)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统筹市、区两级检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更加科学设定随机抽查范围和频次。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实际情况,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开展《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修订工作,制订发布上海市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环境行政处罚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文化旅游局)


  (二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优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对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依法适用证据妨碍和举证责任转移,合理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对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深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适时出台有关法律适用指引,发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提高企业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高法院)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以专业市场、展会、互联网平台等领域为重点,加强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充分发挥各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和专业调解员的作用,构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义务,落实知识产权保护“通知—删除”义务。(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市司法局)


  (二十二)提高涉及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各区、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加强合法性审核,并事先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商协会的意见建议。涉及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给企业预留调整的时间。发布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提供英文参考译文。(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办公厅等,各区政府)


  (二十三)支持参与标准制定。及时为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提供相关信息。优化地方标准制修订流程,加大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力度,完善地方标准信息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标准化工作中,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吸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推荐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


  (二十四)促进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各区、各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各区政府)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强化责任,研究制定配套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市商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措施自2020年4月10日起实施。



《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内外多个场合强调扩大开放利用外资的重要性,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构建起新时代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10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从扩大开放、投资促进、投资便利、投资保护四个方面提出了20条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0条”)。


  上海是外商投资的热土和高地,也是全国外资的风向标,外商投资在本市在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截止2020年3月底,上海累计引进外商实际投资2642亿美元;累计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730家(含大中华、亚洲、亚太及更大区域总部121家)、研发中心466家,是内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数量最多的城市。近6万家外商投资企业贡献了全市超过1/4的GDP、超过1/3的税收、约2/3的进出口和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5的就业人数,以及约五成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成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国家战略,鼓励外商来沪投资兴业,推进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根据“国发20条”精神和市领导指示,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开展《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制订工作,并广泛征求吸收了相关部门和各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若干措施》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订思路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既是本市贯彻落实“国发20条”的实际举措,也是对“国发20条”相关政策的细化和具体化。《若干措施》按照“新增一块、细化一块、落实一块、强调一块”的思路,包括四个方面共24条措施。


  (一)“新增一块”重点围绕投资促进,在“国发20条”提出提升引资质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抓好政策宣传解读等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增加了对投资促进活动、外资项目、招商平台、人才等的支持,建立招商引资奖励激励机制,主要包括:一是举办上海城市推介大会,支持各区对“投资上海”为主题的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予以资金支持。二是支持各区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其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给予奖励。三是支持各区对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按照其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给予奖励。四是支持各区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以及其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的人才引进。五是支持各区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允许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六是支持各区组织团组出国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经贸团组优先给予重点保障。七是举办与外商投资培训活动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训会,编制和发布外商投资指引。


  (二)“细化一块”重点围绕投资便利,对“国发20条”提出的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提高来华工作便利度、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等措施,结合相关部门的改革举措进行细化,主要包括:一是简化银行端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推进外债登记管理便利化,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探索实施外国人才薪酬购汇便利化措施。二是推广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一站服务”,推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审批权下放至更多的区。三是以“多规合一”为基础,实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三证合一”,在核定条件、核发许可、核查验收三阶段全面探索“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三)“落实一块”重点围绕扩大开放,全面落实“国发20条”深化对外开放,主要包括:一是落实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金融业、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放,争取项目率先落地。二是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争取重点领域实现更大力度的开放;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举措经验率先在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


  (四)“强调一块”重点围绕投资保护,进一步强调“国发20条”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和政府采购、规范政府监管等外国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制度安排,重申内外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的要求。同时,固化本市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主要包括:一是及时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加快推进本市外资地方立法进程。二是完善政企合作圆桌会议、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合法权益保护等制度。三是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进一步规范、统一行政处罚行为。四是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和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发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五是加强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六是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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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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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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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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