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发[2020]11号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31
文号:沪财发[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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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各经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群体的支持。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下列群体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或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此外,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将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对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等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可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二、降低申请门槛


  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下调为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


  三、允许合理展期


  对已发放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2021年3月31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四、降低利率水平


  经办银行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4月15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合理分担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组织和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的创业组织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简化审批程序


  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一网通办、全程线上办理。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院校创业指导站、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地区群团组织、风险投资机构、经办银行等推荐的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各部门应进一步减少审批流转层级,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探索建立各部门“多审合一”“并联审批”的模式,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优化整合人社部门、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办理流程,鼓励经办银行开展贷前辅导,并充分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大数据、交叉信息验证等方式前置开展征信和贷前调查工作。银行可以自主开展贷前调查或通过担保中心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在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贷款受理至批复原则上压缩在4个工作日内,担保中心尽职调查原则上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收到担保意见后,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七、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效能


  各相关部门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合理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资金存款余额的10倍。


  八、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


  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人社部门要完善协作机制,加快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资格审核工作。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报告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金融债发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银行提升服务质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财政贴息等管理工作,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来源和补偿机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九、政策衔接


  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8]6号)、《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沪财发[2019]6号)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20年8月31日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我们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拟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一、基本情况


  为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国家部委和本市相继出台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等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家部委文件和本市文件精神,我们拟订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部委和本市文件精神,主要从扩大覆盖范围、降低申请门槛、允许合理展期、降低利率水平、合理分担利息等九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了规定。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是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群体的支持。结合财政部文件和本市实际情况,规定自2020年4月15日(财政部文件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下列群体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或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此外,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是将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结合财政部文件和本市实际情况,规定对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等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可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二)降低申请门槛


  根据财政部文件和本市文件精神,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由30%下调为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


  (三)允许合理展期


  根据财政部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件精神,规定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不超过2021年3月31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四)降低利率水平


  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要求经办银行4月15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五)合理分担利息


  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对原有贴息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组织和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的创业组织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简化审批程序


  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和本市实际情况,优化审批流程,逐步实行一网通办,探索“多审合一”、“并联审批”。在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贷款受理至批复原则上压缩在4个工作日内,担保中心尽职调查原则上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收到担保意见后,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


  (七)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效能


  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规定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合理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比例和效率。本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可适当提高至担保资金存款余额的10倍。


  (八)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


  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明确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协作机制。


  (九)政策衔接


  规定了新政策与原有政策的衔接。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沪财发[201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沪财发[2019]6号)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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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