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20]2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07
文号:沪人社规[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350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登记的对象范围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的,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


  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指劳动者无业前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或参加过社会保险。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照执行。


  二、失业登记的办理渠道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者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线下渠道为街道(乡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线上渠道为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应用平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等。


  三、失业登记的受理审核


  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表样见附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其中,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受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并在办结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联系劳动者。必要时可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


  对符合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失业登记的动态管理


  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14天内,仍然符合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续办失业登记。


  登记失业人员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接受和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关于登记失业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


  (三)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四)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


  (八)死亡;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十)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


  (十一)失业登记期满,未续办失业登记;


  (十二)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


  五、强化登记失业人员服务


  各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打通服务链条,优化服务流程,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要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为其提供分级分类服务,并全程记录提供服务、落实政策情况。具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摸清登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失业登记注销条件等信息。


  (二)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创业开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定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政策清单应包括政策名称、享受对象、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受理机构等。服务清单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应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经办项目等。


  (三)对有培训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就业扶持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并协助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提供求职平台渠道,开展岗位推荐、职业指导等服务,并回访求职结果。


  (四)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向其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对符合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主动向其介绍政策内容,协助其申请相关政策。


  (五)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及时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六)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农民工,参照登记失业人员进行服务。


  (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登记失业人员意愿,加强对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定期调查登记失业人员的动态变化状况,每月开展1次跟踪调查,及时了解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情况,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做好相应记载。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纳入相关信用体系;


  2.免费保管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的档案;


  3.对注销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八)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六、完善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一)在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转移至户籍地享受。


  (二)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向本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发放条件、待遇标准、期限和给付形式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照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持有的相关有效证件有效期(有多个有效证件的,以最晚到期的证件为准)。


  七、其他


  (一)《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7号)实施前,本市相关文件中的本市“失业人员”指本市原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单位招用的本市户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可按照本市失业保险相关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凭学生证、毕业生推荐表等材料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不作为就业和失业登记必须提供的材料。


  (三)本通知自2020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6日。《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沪劳保就发[2004]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39号)、《关于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8号)、《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失业人员登记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哪些劳动者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


  答: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的,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


  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指劳动者无业前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或参加过社会保险。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照执行。


  二、办理失业登记的渠道有哪些?


  答: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线下渠道为街道(乡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线上渠道为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应用平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等,目前主要渠道如下:


  1、下载“上海人社”APP:选择“业务经办”-“就业创业”-“就业失业登记”;


  2、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随申办”小程序、“随申办”APP及“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


  3、全国统一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12333.gov.cn)或下载“掌上12333”客户端。


  三、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供哪些材料信息?


  答:通过线下渠道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相关信息,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其中,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实体证件或电子证照);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四、失业登记多久办结?


  答:失业登记一般当场办结,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受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必要时可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


  五、失业登记的有效期多久?有效期满应如何继续登记?


  答: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14天内,仍然符合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续办失业登记。


  六、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


  (三)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四)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


  (八)死亡;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十)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


  (十一)失业登记期满,未续办失业登记;


  (十二)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


  七、失业保险金申领与失业登记手续是否可一并办理?


  答:劳动者符合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答:在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转移至户籍地享受。


  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向本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发放条件、待遇标准、期限和给付形式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持有的相关有效证件有效期(有多个有效证件的,以最晚到期的证件为准)。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