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都[2018]339号 关于印发《促进上海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5-28
文号:沪经信都[2018]3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82

各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工作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本市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15个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促进上海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促进上海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服务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创中心,在建设卓越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1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7]33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发展目标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融合为主线,强化产业要素集聚,完善产业服务体系,打造产业特色品牌,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推进本市创意与设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升上海国际设计之都、时尚之都、品牌之都建设水平,打响上海“服务、制造、购物、文化”四大品牌。在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力争未来五年,创意与设计产业增加值增速快于全市生产总值增速2-3个百分点;到2030年,成为卓越全球创意城市。


  1.设计之都建设目标:加快创意设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把握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创意城市网络契机,整合利用全球创意设计资源,围绕创意设计价值链部署创新链,形成一批名品、名家、名企、名牌和名园,获得一批国际设计奖项。未来5年,设计类产业年均保持两位数增长。基本建成要素资源更加集聚、市场主体更加活跃、产业特色更加鲜明、带动效应更加显著、国际合作更加开放的国际设计之都。


  2.时尚之都建设目标:加快消费品产业向时尚产业转型升级,未来5年,消费品工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比重达到20%。推进时尚产业价值链中设计、品牌、贸易、市场、零售、展示、人才等各环节有机融合。进一步提升上海在全球时尚领域的地位,基本建成品牌荟萃、市场活跃、消费集聚、影响广泛的国际时尚之都。


  3.品牌之都建设目标:构建上海城市品牌、行业(区域)品牌、产品(企业)品牌共同发展的框架体系,加快本市从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未来5年,新增3-5个千亿级品牌企业和一批百亿级品牌企业。基本建成以品牌集聚中心、品牌运营中心、品牌孵化中心为特征的国际品牌之都。


  二、产业布局


  (一)强化设计驱动,着力建设国际“设计之都”


  以大数据为支撑,以交互设计为手段,聚焦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建筑设计、广告设计、平面与多媒体设计等重点领域,发展服务设计等新业态,发挥创意与设计产业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4.做强工业设计。倡导“大工业设计”理念,按照《中国制造2025》要求,加强行业共性技术和新材料、新工艺研究,推动虚拟(增强)现实、人工智能、大数据、3D打印等技术应用,加强工业设计战略趋势研究及行业标准制定。打造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工业设计转化平台、联接国际工业设计资源服务国内市场需求的设计大交互平台,将中国工业设计研究院(CIDI)大奖打造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设计奖之一。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中央设计研究院,推进民营企业建立设计研发中心,推进第三方设计企业提升设计服务能力和影响力,推进培育和建设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布局中国工业设计研究院、上海国际工业设计中心等建设。


  5.做优建筑设计。围绕城市规划、建筑工程、室内装饰、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等重点领域,大力发展规划咨询、概念设计等高价值环节产业。加快国有建筑设计企业改革创新,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知名度的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积极探索建筑师负责制。通过工业设计与建筑设计融合,大力推进绿色设计发展。支持中国室内设计周进一步提升国际影响力,推进与国际室内建筑师/设计师团体联盟(IFI)深度合作。重点布局环同济设计创意集聚区、8号桥、世博最佳实践区等建设。


  6.做大服务设计。支持以跨界融合、系统集成为特点的“集成创新设计”,支持对传统经营管理和服务流程进行研究和再设计的“流程创新设计”。顺应国际化大都市在智慧城市、交通管理、城市安全、城市更新、生态环保和老龄化等方面需求,支持各类“智慧生活设计”。重点布局江南智造、800秀、昌平路创意设计集聚带等建设。


  7.做实广告设计。以广告创意、品牌策划、企业形象、包装设计等为重点,鼓励原创广告作品,提高上海广告业的创意、创新能力和水平。鼓励广告企业开拓新阵地,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布局新媒介。推动网络、数字和新兴广告媒介发展,形成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的优势互补与联动发展。培育具有国际化服务能力的大型广告企业集团。积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广告创意设计大赛,为广告创意人才施展才华创造条件。重点布局支持中广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园、上海多媒体谷等建设。


  (二)引领时尚生活,加快建设国际“时尚之都”


  顺应消费新趋势,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推进时尚设计咨询、贸易流通、时尚传播、趋势发布等时尚服务业发展,构筑上海时尚之都促进中心等跨界大时尚产业要素平台,不断增强上海时尚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引领时尚、健康、绿色、低碳、智能的生活方式。


  8.转型升级时尚服装业。加强新产品创意设计、工艺流程改进、品牌战略定位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龙头企业加大原创设计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加快营销模式创新和自主品牌创建,支持发展高级定制、个性化定制、设计师品牌和中间商品牌。重点布局环东华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上海国际时尚中心、尚街LOFT、时尚谷等,推进上海时装周、上海高级定制周等重点平台建设。


  9.提升发展工艺美术业。推动珠宝首饰业由规模化向精品化、国际化发展,推动玉雕、木雕、艺术瓷大师作品涌现,推动景观瓷、琉璃、珐琅产业化应用,推动日用瓷、水晶、漆器、绒绣、丝毯等结合现代审美扩大市场。推进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匠杯”手工艺精品评选工作落户上海,推进上海工美艺术品交易中心等要素平台建设。重点布局世界手工艺产业博览园、豫园国际黄金珠宝功能区等。


  10.延伸发展美丽健康业。围绕护肤美容、旅游、健身、户外活动等消费需求,培育形成一批知名企业和自主品牌。注重将东方文化与科技研发相结合,重点发展源自天然的护肤、彩妆、香精香料产品以及可生物降解的护理、洗涤产品,发展智能健身运动器材等。重点布局以“东方美谷”为核心的“一核两片五联动”美丽健康产业集群等。


  11.创新发展时尚家居业。坚持科技与时尚的理念,以海派家具、家纺、家电行业龙头企业为主体,强化品牌自主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大力发展时尚家居和智能家居,加大人工智能在家居生活中的场景应用。重点布局上海木文化博览园、文定生活创意产业集聚区、上海国际家纺产业园等,吸引一批国内外著名家纺企业总部、设计中心落户。


  12.培育发展时尚数码业。打造以可穿戴设备、智能手机、便携式电脑、电子播放器、电竞设备等为支撑的时尚数码产业集群,加强时尚设计与科技创新对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产业链资源配置能力、培育自主数码产品品牌。重点布局张江文化创意产业园、金桥出口加工区、松江G60科创走廊等。


  (三)迈向品牌经济,大力构建国际“品牌之都”


  以创意设计为支撑,围绕“诚信立本、科技创新、质量保证、消费引领、情感维护”内涵,构筑多层次品牌经济发展体系,服务打响上海“服务、制造、购物、文化”四大品牌,加快从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


  13.塑造上海城市品牌。不断沉淀、形塑和传播由历史积淀、产业支撑和国际认知形成的上海城市品牌,传承和弘扬上海工商业的开放、契约、工匠和首创精神。把握上海加入联合国创意城市网络契机,塑造上海卓越全球创意城市品牌,通过相关行业、园区、地标、企业、活动、产品、人物等品牌打造,充实城市品牌形象和内涵。


  14.打造行业(区域)品牌。为打响上海“服务、制造、购物、文化”四大品牌提供创意与设计服务的智力支持,推动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提升全球配置资源能力,促进“制造服务化、服务文化化”和“产业集群化、集群品牌化”,进一步夯实上海卓越全球城市发展基础。指导行业和产业集群积极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推动行业和产业集群品牌发展、权益保障和价值提升。推进“上海设计”“上海制造”第三方认证试点,试点特色产业小镇命名工作。以创意设计为引领,促进城区、街区、园区“业态、形态、神态、生态”和谐统一,实现产城融合发展。进一步提升张江、虹桥、临港等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国内外影响力,推进“江南智造”国家级产业集群区域品牌、世博最佳实践区“铂金级绿色街区”等建设。


  15.培育产品(企业)品牌。提升一批强品牌、振兴一批老品牌、培育一批新品牌、引进一批好品牌,形成世界级、国家级和市级自主品牌发展梯队。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制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品牌建设能力。举办好中国品牌经济(上海)论坛等重大展会,进一步提升上海品牌服务全国能力和国际化水平。培育发展各类品牌专业服务市场,引导并支持企业依托上海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受理窗口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发展咨询服务业,推进专业咨询机构为企业提供品牌战略管理、营销策划等服务。


  (四)把握时代机遇,努力建设国际“会展之都”


  16.保持本市会展规模世界领先水平,继续提高会展业市场化、专业化程度。吸引一批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国际知名品牌展会落户,努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上海展会自主品牌,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等,大力提升在沪举办的国家级展会的能级和水平。积极吸引国际会展相关组织在沪设立机构,吸引国际知名会展企业落户,提高本市经国际组织认证的展会和机构数量。鼓励本市展馆通过输出品牌、管理和资本等形式,完善运营机制,加强品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发挥国家会展中心辐射带动作用。


  (五)紧扣前沿科技,建设信息技术支撑高地


  17.加强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虚拟(增强)现实、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深度融合应用。提升文化创意产业应用软件的易用性、功能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聚焦数字版权保护、隐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等关键技术,加快文化创意产业信息安全软件研发及产业化。创新平台服务,加强底层技术和引擎开发,推动建设海量内容加工处理平台、内容发布流通平台、实现高清播放的内容播控平台。完善移动支付产业链,推动互联网教育发展。进一步推动基础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安全软件、信息服务外包等向高端发展,着力创建中国软件名城,加快建设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智慧城市。


  18.着力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围绕重点领域产业链,强化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内容与服务协同创新,以设计业增长带动制造业发展。近期聚焦移动智能终端和网络通信领域,设计开发移动智能终端芯片、数字电视芯片、网络通信芯片、智能穿戴设备芯片及操作系统,提升信息技术产业竞争力。设计开发基于新业态、新应用的信息处理、传感器、新型存储等关键芯片及云操作系统等基础软件。逐步突破智能卡、智能电网、智能交通、卫星导航、工业控制、金融电子、汽车电子、医疗电子等领域关键集成电路及嵌入式软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产业载体建设


  19.提升文创园区发展能级。推进以创意与设计为特色的国家级产业基地、市级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空间建设。推进相关文创园区品牌化、特色化、连锁化发展,积极开展公共技术、资源信息、投融资、交易展示、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创新创业等公共服务建设。


  20.推进产业渠道载体建设。以外滩、南京西路、淮海路、陆家嘴、徐家汇等时尚商业街区为重点,发挥引领时尚风向作用。发挥世贸商城、新天地等区域展示交易功能,形成时尚发布相关产业集聚地。积极发展高级定制、体验式消费和线上线下结合等商业模式,鼓励打造设计师品牌、原创设计品牌集聚的集成消费空间,鼓励各类Showroom(订货会)发展,进一步强化上海时尚消费体验中心的地位。


  21.发展创意设计众创空间。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大型企业、办公商务楼宇和高校建设众创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开源软件、硬件和仪器设备共享,提升创意设计软硬件设施水平。加强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培育和产业化对接。


  (二)推进跨界融合发展


  22.推进创意设计与科技融合发展。围绕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要求,建立健全创意设计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工作机制,以企业为主体,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通过应用虚拟/增强现实、大数据分析、4K超高清、交互设计、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促进文创与科技融合发展,带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产品与内容制作平台。加强“工业云”平台建设和推广,为中小企业提供仿真设计和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工程、辅助工艺设计、辅助制造等服务。


  23.推进创意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业向“智能型、服务型”制造方向发展。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与高端医疗器械、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海洋工程装备、智慧能源装备、节能环保等领域,提升核心功能设计、总体设计、系统集成、试验验证、应用转化能力。推动消费品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强在工艺美术、智能家居、服装服饰、智能穿戴、包装印刷、养老用品和服务等领域的创新设计。大力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应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的协同设计信息化平台建设。


  24.推进创意设计与城市宜居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对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和利用,保护性开发利用历史文化名镇(村)、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加强对红色旅游、工业旅游、建筑旅游、博物馆旅游、市井风情旅游等特色旅游线路的开发和设计。加强都市农业经营场所和产品的创意设计,打造集农业观光、体验、科教和文化传承于一体的农业旅游集聚区。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推广和普及,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黄浦江两岸公共空间开放贯通、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和城市更新,推动建设虹桥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等城市更新重点区域。


  (三)推进公共平台建设


  25.优化设计支撑平台。加强行业技术创新类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推进材料和色彩研发、人体工效研究、生物力学研究、人机交互研究、虚拟现实与辅助设计研究、用户体验测试研究。搭建创新技术整合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重点关注创意设计与新能源、智慧城市、节能环保技术等融合创新的平台建设。按行业构建检验检测、数据库、知识库等平台,加强量化科学的统计分析和应用。进一步发挥上海设计之都活动周、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设计创新展等平台作用。


  26.夯实时尚发展平台。借助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平台,集聚国内外时尚产业资源。引进中国时尚趋势研究院,开展中国色彩、化纤、纺织面料、服装、家纺等流行趋势发布。推进“中国纺织服装品牌创业园”建设,集聚国内外优秀品牌。开展中国消费品发展趋势和发展导向研究,创建创意设计与科技创新融合的时尚产业特色小镇,提升上海国际时尚消费品博览会能级,开展中国化妆品行业指数研究。筹建上海国际时尚科创设计研究院,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提升“上海时装周”平台效应和集聚功能,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外时尚设计师集聚平台、时尚品牌国内外发布推广平台和时尚产业“亚洲订货季”平台。


  27.强化品牌服务平台。加强品牌金融服务功能建设,探索品牌价值市场发现机制和路径,支持建立上海品牌交易评估等品牌金融服务机构,促进品牌评估交易和质押融资,试点开展上海老品牌所有权转让。进一步培育品牌专业服务市场,通过部市合作,共建国家级品牌专业服务联盟,为全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推进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开展品牌建设工作和发展状况研究,发布年度品牌发展报告。在文创园区大力建设商标品牌指导站,为园区和企业提供品牌指导服务,加强品牌培育发展和维权保护。


  (四)完善产业发展格局


  28.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机遇,推进长三角创意与设计产业深入合作,为长三角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专题合作、公共服务便利化等作出贡献。加强上海设计与长三角制造集群融合发展,促进实体产业转型升级。探索以品牌经济发展模式促进城市间产业分工与合作,合力举办中国长三角(上海)品牌博览会。鼓励文创园区运营集团在长三角开展文创园区品牌化经营管理。支持企业采购设计外包服务、品牌培育和咨询服务。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为创意设计提供设计交易、产业链配置、成果产业化等专项服务,推进“上海设计”走出去计划。


  29.强化人才高地建设。一是完善市文创产业紧缺人才开发目录,重点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意设计人才,加大对工艺美术大师、青年高端创意人才、优秀女设计师等领军人才和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首席技师等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扶持力度。二是积极推进产学研用合作培养人才。支持同济大学国际设计创新学院、东华大学国际时尚创意学院等新型学院的建设与探索。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园区等主体共建创意设计实训基地,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畅通师生创意设计孵化转化渠道。三是支持在沪高校、科研院所在编在岗人才兼职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或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创办企业,鼓励在校大学生或毕业生创办企业。


  30.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发挥设计之都促进中心、时尚之都促进中心、品牌之都促进中心作用,加快推进“三都”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在工艺美术等行业探索建立可追溯体系。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的制修订。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引导评估、拍卖、交易等中介经纪机构加强专业服务。


  四、政策措施


  31.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创意与设计领域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力度。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创意与设计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各类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150%加计扣除政策,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175%加计扣除。


  33.进一步优化市、区两级文创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聚焦支持重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创意设计产业,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创意设计类专项扶持政策。


  34.进一步优化完善文创资金支持方式,加大对创意设计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提升创意设计能力,支持创意设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创意设计消费和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资源使用,对经认定的保持连续高增长的文化创意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35.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意设计企业上市。鼓励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信托和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工具。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本市创意设计产业的投入,设立上海都市产业转型发展基金,探索成立工业设计发展基金。发挥上海创意产业投融资基金联盟作用,形成包括银行、担保机构、投资基金等的多源投融资体系。


  36.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创意设计企业提供综合金融产品和特色金融服务,拓展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开展软件著作权、品牌等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抵(质)押贷款。


  37.在创意设计领域深入贯彻落实本市“人才30条”政策,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积极支持引进创意设计领域各类优秀人才。加大人才公寓、公租房等配套支持力度。


  38.探索将创意设计、工业设计等专业纳入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专业和紧缺专业目录,享受居住证积分加分等政策。试点开展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完善规划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汽车工业设计等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点将艺术设计类部分专业纳入工程技术职称评审。


  39.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合作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符合相应规定要求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0.加强创意设计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以及民事、刑事司法保护,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应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联合惩戒。鼓励文创企业加强对创意作品及形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版权)登记,试点文创企业低成本使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设立商标海外维权办公室,加大对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商标保护力度。


推荐阅读

消费税改革的主要问题与政策建议

消费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引导消费、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环境保护与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自1994年开征以来,消费税在征收范围调整、税率结构优化等方面多次进行改革,在组织财政收入、引导居民消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罗秦,2019)。2024年,国内消费税收入达1.65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9.45%,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约为1.23%。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消费税制度在适配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为消费税改革指明了方向。在此背景下,统筹考虑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税收征管能力等现实约束,推动消费税改革从以往侧重于税率调整和税目拓展,转向以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为核心,已成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消费税收入变化趋势分析

  (一)收入规模保持稳定增长,收入占比呈现小幅动态波动

  从收入规模看,2013—2024年,我国国内消费税(不含进口环节消费税)收入呈现持续稳定增长态势,从8 230亿元增长至16 532亿元,复合年均增长率(CAGR)约为6.5%。从消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看,总体保持增长态势(见图1,略)。具体而言,2013—2015年,该比重从7.45%上升至8.44%。这一增长与征税范围的扩大直接相关,在此期间电池、涂料等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以及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等部分高档消费品被相继纳入征税范围。2016—2018年,该比重持续下降,并于2018年降至6.8%的低点。这主要归因于2016年的政策调整,即取消普通化妆品消费税,同时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从30%下调至15%。2019—2022年,该比重重拾升势,在2022年达到10.02%的高点。这反映出消费税改革的深化(如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税额)、税基扩大和征管优化(如加强白酒消费税核定征收)的综合成效,表明消费税本身特有的调节高收入群体消费、促进纵向公平的作用进一步增强。2022—2024年,该比重出现波动,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新冠疫情后经济复苏中消费结构的变化(如汽车、成品油等消费需求波动)导致比重下降;二是消费税征管精细化带来的政策效应持续释放(如依托大数据加强跨部门税源监管等)使得消费税收入比重上升。

  (二)消费税收入占GDP比重波动下行,低于部分发达国家水平

  2013—2024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整体呈波动下降趋势。该比重在2015年达到峰值(1.53%)后总体下行,期间仅在2019年、2021年和2022年因消费税政策调整(如将电子烟纳入征税范围)出现小幅回升,2024年降至1.23%(见图2,略)。在此观察期内,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约为1.3%。与同我国消费税制度相似的英国、法国、德国、卢森堡等发达国家相比,2018—2023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基本处于1.1%~1.4%,而上述国家普遍维持在2.0%~3.5%的高位(见图3,略)。这一差距主要源于上述国家的消费税覆盖了更多服务类及高碳排放类消费品,同时也表明,我国通过扩大征税范围提升消费税收入,仍具备可观的政策空间。

  (三)收入结构内部失衡,制约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

  从内部结构看,我国消费税收入长期高度依赖烟、酒、成品油和小汽车四个税目。2016年之前,这四个税目收入合计占比持续超过90%,对消费税收入的支撑作用非常突出;2016—2023年期间,这四个税目收入合计占比虽有所回落,但仍维持绝对主导地位(见图4,略)。相比之下,其他税目(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等)的收入贡献相对有限,未能形成有效补充。这种对少数税目的过度依赖,不仅反映了消费税征收范围较窄的客观现实,更制约了消费税调节消费结构、引导居民行为等作用的有效发挥,削弱了其调节职能的广度与精准度(见表1,略)。

  二、我国消费税改革沿革与发展

  消费税制度设立之初,其税目选择与税率设计主要着眼于组织财政收入,具有鲜明的财政属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结构优化,其调节消费行为、引导资源配置的功能定位日益凸显。为适应这一转变,自2006年实施大规模税目税率调整以来,我国持续推进以“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及高档消费品”为导向的政策改革。特别是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5年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2016年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等一系列举措,系统性地强化了消费税在节能环保与收入再分配方面的调节作用,标志着其职能重心由财政收入筹集向宏观调控的纵深转变。

  (一)第一轮改革始于2006年:适当扩大税基,调整部分税率

  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正式开启了第一轮消费税改革。本轮改革主要围绕以下两方面展开。一是调整征税范围。增设成品油税目,将汽油、柴油调整为该税目下的子税目,同时增设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子税目;引入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税目,实行5%的税率;增设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税目;取消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护肤护发品税目。二是优化税率结构。随着汽车产销量的迅速扩张,能源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鼓励小排量汽车消费,限制大排量、高油耗车型的生产和消费,在2006年改革基础上,2008年进一步对小汽车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将小轿车和越野车合并为乘用车子目,并依据排量大小设置更为细化的税率档次。此轮改革强化了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消费引导和收入调节等方面的制度功能,也为后续改革积累了实践经验。

  (二)第二轮改革始于2013年:促进节能减排、调节收入分配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并在“完善税收制度”部分强调“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以此为政策指引,本轮消费税改革围绕税目、税率及征收环节实施了系统性调整。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2014年11月、2014年12月、2015年1月先后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2015年1月,新增电池、涂料等高污染产品的消费税税目,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适用4%的税率,并对环境友好型电池产品以及低挥发性的涂料予以免税优惠,以鼓励绿色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2016年9月,为降低居民消费负担,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取消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的消费税征收,将“化妆品”税目调整为“高档化妆品”税目,税率由30%降至15%;2016年12月,进一步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10%消费税。这些举措持续强化了消费税的调节职能与财政职能,在抑制高耗能、高污染消费的同时,也增强了其“抓高档、惠大众”的再分配效果,使得消费税的调节方向更为精准,税制结构更趋公平,从而在调节收入分配、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

  (三)改革持续深化始于2019年:以谋划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为核心

  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消费税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并拓展地方税源。《方案》明确了深化消费税改革的思路,即征收环节后移和调整收入划分格局。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强调,“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在此政策框架下,2022年11月,为顺应新型消费业态、拓宽消费税税基并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积极作用,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其中,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2025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将“超豪华小汽车”的价格界定门槛从原每辆零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30万元下调至90万元;首次将符合价格界定标准的纯电动、燃料电池等非传统燃油动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纳入征税范围;明确纯电动、燃料电池车型仅在零售环节征收10%的消费税,二手超豪华小汽车转让环节免征消费税等征管规则。此次调整既延续了消费税“抑制高端奢侈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的传统导向,又通过对新能源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税体现对绿色技术的支持,同时进一步释放消费税收入潜力,成为消费税改革历程中“动态适配市场、引导消费升级与促进产业绿色转型”的重要实践。

  三、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1994年开征以来,我国消费税制度历经多次调整与完善,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相比,现行消费税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征收范围有限,财政职能和调节职能发挥不足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消费税面向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征收,税目设置适配于当时的消费结构及产业形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消费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有限的问题日益凸显。第一,新型消费和高档消费未被有效覆盖。当前,消费税税目未能充分反映消费升级与业态创新的实际情况,部分新兴高档消费品与高档消费行为尚未纳入征收范围。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和高档服务消费兴起的背景下,诸如网络直播打赏所对应的虚拟商品、部分被视为奢侈品的数字产品、高档娱乐服务以及某些高溢价消费品等,均未作为应税项目予以规范,不仅导致税收收入流失,弱化了消费税的财政职能,而且制约了其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难以与增值税配合实现流转税在收入筹集与调节职能上的协同(贾婷月 等,2024)。第二,生态调节类税目覆盖不广。目前,消费税在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方面的税目设置仍较为有限,仅涵盖成品油、小汽车、涂料、电池、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与实木地板等若干类别。随着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化,现有税目体系难以全面响应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制约了消费税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中的积极作用。第三,健康导向型税目有待拓展。现行消费税在引导健康消费方面的税目设置主要局限于烟、酒等商品。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升,部分高糖、高脂、高盐食品及含糖饮料的过度摄入已成为影响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此外,部分具有成瘾性或明确健康风险的消费品,如槟榔等,其消费规模持续扩大,亟待通过税制手段予以适当调节(任国保,2025)。

  (二)税率结构有待优化,调节职能未能充分彰显

  我国现行消费税部分税目的税率设计,尚未充分契合新时代经济发展阶段特征与绿色发展、公共健康等核心公共政策导向,制约了其对消费行为与产业发展的调节(张德勇,2024)。一是部分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未能充分覆盖其真实的环境外部成本。作为引导绿色消费的关键政策工具,消费税的税率应合理体现应税产品的环境成本。然而,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产品的现行税率偏低,尚难以形成有效的价格信号来抑制非环保消费,从而削弱了对绿色消费模式的引导力度。二是部分健康关联类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设置,未能充分契合健康消费引导与消费结构升级的政策导向。例如,在烟、酒等传统健康调节税目之外,对于高糖食品、含糖饮料等具有明确健康风险的消费品,尚未建立与健康消费政策导向相匹配的差异化税率调节机制,限制了消费税在引导健康消费、减轻公共卫生支出压力方面的潜在效能。

  (三)征收环节错位,影响横向税收分配和消费者税负感知

  从征收环节看,除卷烟、部分贵重首饰和超豪华小汽车外,我国现行消费税基本都集中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间接税属性决定了税负最终由消费地居民负担,纳税地和消费行为发生地在空间上的分离,使得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不一致,税源地和税收入库地背离,导致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合理。另外,尽管在生产环节征税便于对税源进行集中管控,能够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但是也存在明显弊端——税负感知模糊。消费税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生产环节与最终消费环节存在时间与空间上的距离,消费者难以直观感受到所购商品中的税负成分,消费时带来的“税负感”不强,弱化了消费税的调节职能(罗秦,2021)。

  (四)收入归属机制有待完善,央地财政关系需进一步协调

  现行制度下,消费税作为中央税,收入全部划归中央财政,地方不参与分享。自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地方主体税种缺失,部分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省份的财政自给能力有所减弱,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度相应提高(郑涵 等,2017)。在这一背景下,消费税全部归属中央的收入划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在相关税基培育和消费环境建设中的积极性,也制约了消费税在地方层面发挥更精准的调节作用。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有助于构建更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增强地方政府与消费增长之间的内在激励相容,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进而促进央地财政关系在权责清晰、激励协调的框架下良性发展。

  四、持续深化消费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为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并配合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具体而言,要通过扩大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和收入下划地方等举措,提升税收征管效能,进一步增强消费税的财政职能和调节职能。

  (一)扩大征收范围,增强财政职能和调节职能

  消费税征收范围应随着消费结构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应适当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许建标,2018)。一是将高档消费行为及部分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高端娱乐服务、高档名牌时装与皮具、高档电子产品,并适时研究将高额网络直播打赏设为税目,以弥补营改增后对部分高端服务调节的不足,增强税收对新型消费业态下娱乐业、高档服务消费的调节职能。二是将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特定化学试剂等高污染产品,以加大环保覆盖力度,强化消费税的生态调节作用。三是将影响健康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槟榔、咖啡、含糖饮料、腌制品等,引导居民形成健康消费习惯(尹磊 等,2023)。

  (二)优化税率结构,增强税收调节精准性

  为更好发挥消费税在引导消费、调节结构和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功能,应根据国家产业导向、环保要求与居民消费水平变化,系统优化税率结构设计,提升税负配置的精准性与调控有效性。一是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研究实施分级税率,使其与产品消费过程中的环境负外部性挂钩。例如,对涂料、电池等环境敏感型消费品,可依据其所产生的资源环境成本设定差异化税率,以强化价格信号对非绿色消费行为的约束力度,从而提升税收在推动绿色转型中的精准调节功能(马蔡琛 等,2023)。二是对部分具有典型奢侈属性或需求弹性较大的高档消费品,如高档手表、珠宝玉石等,可研究引入价格关联的超额累进税率机制。通过设置合理的税率级距与门槛,使税负水平更贴合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与商品的溢价程度,增强消费税在调节高消费、促进分配优化方面的政策效果。三是对部分具备成瘾性或易引发非理性消费的服务形态,如网络直播打赏、在线游戏充值等,可探索建立基于累计金额的消费税触发机制。通过设定合理的征税起点与累进税率,实现对高频、高额消费行为的递进式调节,引导形成健康理性的消费习惯,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三)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消费税改革应体现其灵活性与适应性,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以此缓解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引发的问题,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可持续性与自主性(卢现祥 等,2020),提升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匹配度,为提升各级政府的服务效能与治理水平提供制度保障和财力支持。具体而言,可遵循“循序渐进、分类施策”的原则,优先选择征管基础扎实、品目标准清晰的应税消费品进行试点与扩围(杨晓妹 等,2020),一方面,可巩固和推广已有后移经验。对于已完成在零售环节征收的珠宝玉石、超豪华小汽车等品目,应系统评估其征管实践与政策效果,为后续改革提供借鉴。另一方面,可审慎拓展后移改革范围。将目前仍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且条件成熟的其他高档消费品,如高档手表、部分贵重首饰等,优先纳入下一步试点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改革过程中,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归属地方,以保持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此外,在零售环节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推行价税分离标识,以增强消费者对税负的感知,更好发挥消费税的行为调节作用。

  (四)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强化制度运行保障

  在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过程中,税收征管能力的提升尤为重要。随着征收环节由生产端向批发、零售端转移,纳税主体将由原有的生产企业扩展至数量更为庞大、业态多样的批发商和零售商,税源更分散、结构更复杂,税收征管难度加大,对税收征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推动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的同时,应同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升信息化水平,构建以“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的现代税务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数字智能技术的治理效能,推动税收征管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型,实现消费税征收与监管的数字化、智能化、高效化。

最高院案例:对虚开定性应区分情形并确保精准

近期,笔者在办两起虚开案,一起是开票方,一起是受票方,一时无暇更新,今天抽空更新一篇。

  在办第二起案件时,委托人打电话称:“刷抖音时,很多律师都在说虚开可以无罪了,问我知不知道”。

  我说:“最高院确实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也有一审虚开二审改判逃税的,但是并没有改为无罪,只能说传递了信号,但能否在个案中落地,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本文就借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分享下个人的一点感受:

  一、三个虚开行为三个定性:

  案例1:郭某、刘某逃税案——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

  案例5: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利用平台倒卖发票牟利的行为应依法惩处

  案例6: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惩处为骗取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在两高新解释之前,不管是开票方虚开,还是受票方虚开,一般都是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这次公布的三个虚开案件,却出现了三个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不再一刀切的判虚开,也体现了最高院对“限缩”虚开的坚定推进。

  二、受票方接受虚开,符合条件的可定逃税:

  在案例1——郭某、刘某逃税案中,最高明确其典型意义在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定性上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最佳统一。

  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实施的上述行为依法以逃税论处,既符合行为的本质属性,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有利于防止对实体企业轻罪重罚,有利于涵养国家税源。

  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如果对受票方一律按虚开处罚,对实体企业的伤害太大了,补税肯定少不了,更要命的是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对很多民营企业来说都是致命的,如果实体企业都关门了,那么税源只会越来越少。

  三、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很有可能定非法出售:

  在案例5——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最高明确其典型意义在于: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平台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要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被告人沈某某利用公司平台收取服务费,将本属于合法的运输平台异化为倒卖发票的犯罪平台,既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又危害国家税收,不能将国家鼓励创新发展的平台异化为违法犯罪的“卖票”平台。

  一审对沈某某以虚开专票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改判为非法出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少了五年。但是对于下游的几千家受票企业来说,却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有定虚开的,有定购买的,还有定逃税的。

  这次最高院的态度也很明确,上游不再定虚开了,那么下游一般也不应再定虚开,购买和逃税相对都比虚开轻,这对受票企业来说也是一大福音,但是就是来得有点迟(很多企业已经判完执行完毕了)。

  四、为骗取税款而虚开的,原则上还定虚开:

  在案例6: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最高明确其典型意义在于: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合同、票货分离、虚假走账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有的以此逃避应纳税义务,有的则以此非法占有国家税款。对此,要区分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结果,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把握行为性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产的虚开抵扣行为,本质上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骗取国家财产,对此应依法严惩。对明知他人为骗取国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在该案例中,最高院再次明确对虚开定性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纯粹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仍定性为虚开犯罪,在明知情况下仍提供帮助的,也按虚开处理。

  五、写在最后

  最高院的态度其实很明确,就是想在审判阶段对虚开做更加精准的区分,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一致,值得点赞和肯定。

  但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还是习惯按虚开立案,检察院改的空间也有但毕竟是打击犯罪的一方,加之手握认罪认罚大权,等走到法院时,能改定性的基本不多,更别说二审改判了。

  后续还是希望两高在虚开定性上能达成更多的共识,以便更好的指导实践,否则极容易造成“懂得和不懂的都搞不懂了”。

  一点个人感受,欢迎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