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函[2017]10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2-09
文号:沪国税函[2017]1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74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将已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退税商店名单(第五批)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第五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9日


  附件


上海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第五批)(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企业名称地址
1上海力仕鸿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608-B室 
2上海香雪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虹桥机场第四分公司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一路700号虹桥机场1号航站楼国际出发禁区I104、I108、I109号店铺,国际出发公众区C106号店铺
3亚瑟士(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申迪东路第二分店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88号A2单元
4亚瑟士(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申迪东路第一分店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88号J5单元
5革拉弗钻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32号L1B、L1C商铺 
6郭培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22号102室
7杰尼亚(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上海虹桥店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1层102单元
8杰尼亚(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上海环贸广场店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上海环贸广场1层(L1)136室
9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黄浦第一分公司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32号L1层L1P、L1Q、L1R号店铺
10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静安第一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4层408号商铺
11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徐汇第一分公司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1层111号铺位
12上海日默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三层321-322单元
13上海日默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3层L3-20
14威富服饰(上海)有限公司第三十八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88号Q3a单元
15威富服饰(上海)有限公司第三十六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88号L8b单元
16威富服饰(上海)有限公司第三十七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88号Q3c单元
17威富服饰(上海)有限公司第三十五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88号L14单元
18艾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B117铺位
19艾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店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51号一层N1-14室
20爱思卡达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88号L8a单元
21褒曼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淮海中路分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地面2层(L2)227室
22褒曼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B128室
23褒曼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世纪大道分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D座(商场裙房)2层L2-11室
24恩思恩时尚(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88号奕欧莱欧物村M3.2单元
25范伦(北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店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51号二层N2-17号单元
26菲拉格慕时尚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大上海时代广场店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99号一层S102号、二层S202号商铺
27菲拉格慕时尚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商城店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376号上海商城A02座
28芬廸(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一层(L1)123室
29高雅德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225A铺位
30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888号地上一层A3001号商铺
31华镫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2层(L2)222、223室
32华镫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D座(商场裙房)三层L3-13室
33吉米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虹桥路分公司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146B/C铺位
34吉米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淮海中路分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一层(L1)130、166室
35吉米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322铺位
36吉米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世纪大道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D座二层(2层)L2-3室
37兰步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376号底层A06铺位
38兰步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C座一层L1-32室
39兰步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376号底层东部商场A11室
40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徐汇第六分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1层(L1)152室
41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四分公司上海浦东新区申迪东路88号A3b单元
42路威酩轩钟表珠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长宁第二分公司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一层121单元
43路威酩轩钟表珠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地下一层B109室
44路威酩轩钟表珠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32号L1F室
45路威酩轩钟表珠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浦东第二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C座(商场裙房)地下一层LG1-45室
46路威酩轩钟表珠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浦东第一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C座一层L1-38室
47路威酩轩钟表珠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徐汇第一分公司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一层147/147A
48罗意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上海市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一层L109商铺
49罗意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静安第二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203室
50罗意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浦东第二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D座二层L2-1-1
51罗意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上海浦东新区申迪东路88号奕欧来购物村N1.4单元
52罗意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上海市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层L148&149商铺
53诺悠翩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B121铺位
54普拉达时装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一层L106-107、地下一层LG106-107单元
55普拉达时装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首层L1-25室及二层L2-25室
56普拉达时装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首层L1-26室及L2-26室
57普拉达时装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六分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一层L1-1、二层L2-1室
58普拉达时装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七分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一层L1-2室、二层L2-2室
59上海梅龙镇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038号
60上海瑞静商贸有限公司静安第三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964-966号底层店面之底层东部
61上海瑞静商贸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09号底层及二层
62丝黛拉麦卡妮(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淮海中路店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一层(L1)143室
63托德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第1层108单元、地下1层108单元
64载思(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三层319室
65尊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3层308室
66孚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2层(L2)225室
67孚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88号K2单元
68孚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2层238、239号
69孚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68号第一层102-103单元、第二层206-208单元
70孚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268号裙楼01-02/03A室
71上海琉璃工房琉璃艺术品有限公司长宁区仙霞路分公司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第三层320单元
72上海知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下塘街61号
73艾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店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1层(L1)128室
74范伦(北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徐汇第一分店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1层106及2层206、215室
75上海鄂尔多斯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88号B6单元
76上海瑞表钟表贸易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18号一层1038号商铺
77上海瑞表钟表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公司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300号地上1层L1067号商铺
78珍得(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2866号63栋(9号楼)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