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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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8个省、市(区域)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期限3年。为落实《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特制定《北京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1:北京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附件2:北京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清单


北京市商务局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


北京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深入推进服务贸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和完善首都新时期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全国发展服务贸易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坚持新发展理念,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动力,依托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国际一流双枢纽机场等重大开放平台,发挥北京数字资源优势,聚焦数字贸易发展,推进与国际规则对接,赋能数字经济创新,加快提升金融、互联网信息、文化旅游、专业服务、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服务贸易能级,提高资金、人才、技术、数据等要素跨境流动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构建高效安全的服务贸易治理体系,增强服务贸易主体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引领“中国服务”提升全球价值链地位,助推首都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服务贸易制度和环境形成开放新格局。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接轨的服务贸易制度逐渐完善,重点领域和重点园区共同引领的服务贸易全域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对全国服务贸易产生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到2023年,贸易便利、资金流动便利、人员流动便利的开放体系不断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新的一批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案例和开放便利举措,打造形成6-8家具有行业引领优势的服务贸易示范园区。


  服务贸易主体和平台形成发展新动能。以培育具有跨国经营能力及国际影响力的品牌企业为重点,以完善的多元化公共服务平台为支撑,推动“北京服务”走出去。到2023年,服务贸易年进出口额超过亿美元的企业突破50家、超过百万美元的企业突破1000家,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服务贸易企业梯队初步成型,建成10个以上国际化、多层次的服务贸易发展促进平台。


  服务贸易规模和结构形成竞争新优势。通过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巩固提升传统服务贸易,大力发展新兴服务贸易,发展壮大数字贸易。到2023年,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占全市对外贸易总量的比重明显提升,初步建成全球服务贸易枢纽型城市。数字贸易进出口规模加快壮大,持续领跑全国,在全球数字贸易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增强。


  二、聚焦数字贸易,激发北京数字经济国际化新动能


  (一)打造“三位一体”数字贸易试验区


  通过数字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快试点示范和政策创新,形成一批高端数字经济新兴产业集群,打造对外开放国际合作新窗口,构建数字贸易跨境服务支撑体系。立足中关村软件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的国际互认,打造“数字贸易港”,探索开辟数据跨境传输监管的创新机制,推进数据跨境流动“先行先试”,打造跨国合作的数字经济新兴产业集群。立足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打造数字经济和贸易国际交往功能区,推进数字经济技术、标准、园区和人才培养等领域国际合作的试点示范,培育支持一批数字经济国际合作项目落地。立足自贸区大兴机场片区,重点发展数字医疗、跨境电商、智慧物流等数字产业及相关领域,探索建立跨境数据运营监管、展示交易等数字贸易综合服务平台。


  (二)探索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立足企业数据跨境流动实际需求,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工业互联网、跨境电商等关键领域,探索形成既能便利数据流动又能保障安全的管理机制,打造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数据安全服务管理工具。研究部署个人信息分类分级、出境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管等制度规范和方法流程,以试点谋创新,为企业实现个人信息安全合规出境提供先行先试的便利条件和支撑保障。以数据出境评估为先导,推进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认证体系建设。建设支撑跨境数据流动、数据交易等领域完善的安全防护基础设施,探索建设基于区块链的可信数字基础设施体系,提升数据流通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数字贸易领域区块链技术应用,提高交易主体、交易内容的可信度,确保交易“高效透明、过程可溯”。


  (三)释放数字贸易创新发展活力


  探索数据开放与交易管理改革,释放数据红利,集聚数字贸易高端企业和示范项目。组建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交易商业模式创新试点,推动数据交易供给侧和需求侧双向驱动改革。大力发展基于工业互联网的大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挖掘和交易等跨境服务。培育数据市场,推动多行业、多领域、跨部门、跨层级数据有序流通,实现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依托“服贸会”平台,持续完善数据交易平台,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数据交易政策经验。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好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和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加强对数字贸易领域规则制定、研发设计、海外并购、知识产权等关键环节的支持,引导国内外高端团队和原始创新项目在京落地发展。


  三、围绕重点领域,塑造首都服务业双向开放新格局


  (四)拓展金融服务业开放市场


  发挥首都金融业规模和市场优势,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夯实服务贸易发展基础支撑。支持社会资本在京设立并主导运营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支持外资投资机构参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QDLP)试点。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逐步放开公开市场投资范围限制。支持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转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在京财务公司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买方信贷和延伸产业链金融业务。探索赋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创企业更多跨境金融选择权,逐步实现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允许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等依法合规开展实物资产、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的跨境交易。


  (五)扩大互联网信息服务开放规模


  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增强服务贸易发展的数字化动力。试点放宽增值电信业务等相关领域外资准入资质,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VPN,外资股比不超过50%),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在京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探索建设适应海外客户需求的网站备案制度。探索优化对科研机构访问国际学术前沿网站的安全保障服务。在特定区域内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外资股比限制。鼓励国际知名开源软件代码库和开发工具服务商在京落地,支持开源社区交流平台、代码托管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建设。


  (六)塑造文化旅游开放新优势


  深化开放,进一步激活首都文化资源和旅游市场,助力文化中心建设。在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含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开展面向全球的文化艺术品(非文物)的展示、拍卖、交易业务。探索创新综合保税区内国际高端艺术展品担保监管模式。打造国际影视动漫版权贸易平台,探索开展文化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开展宝玉石交易业务,做强“一带一路”文化展示交易馆。探索消费、预办登机一体化试点。优化市内免税店布局,统筹协调在机场隔离区为市内免税店落实离境提货点,落实免税店相关政策。支持王府井步行街在营造国际化消费环境和优质营商环境、打造国际化消费区域等方面先行先试。缩短外资旅行社受理时限。以2022年冬奥会为契机,加大国际顶尖体育赛事引进力度。推进山地户外、水上、航空、汽摩、冰雪等体育项目与入境游深度融合。


  (七)深化专业服务领域开放改革


  深化专业服务领域开放改革,提高国际化服务水平。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设计、规划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依规办理工作居留证件,并在本市内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金融领域有法律法规考试等特殊要求的,须通过相关考试并符合要求的条件)。允许北京市实施对金融等服务领域国际执业资格的认可。在房地产领域率先开展工程造价改革试点,总结推广经验。探索国际通用的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模式,深入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外国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工作。探索会计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试点。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经登记并备案后,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争议提供仲裁服务。


  (八)强化教育与医疗服务国际交互


  推动教育和医疗健康领域的国际化交互,提高城市国际化服务水平。加大国际教育供给,完善国际学校布局,支持中小学接收外国学生,积极推动北京高校与世界知名高校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允许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推进一批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示范项目。完善外籍教师、专家、技师等的引进便利政策。支持设立国际研究型医院或研发病床,加速医药研发成果孵化转化进程。开展跨境远程医疗等临床医学研究,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简化国内生物医药研发主体进行国际合作研发时的审批流程。支持医疗器械创新北京服务站在本市开展业务,提高审批效率。简化港澳医师转内地医师资格认证手续,对取得内地医师资质的港澳医师开办诊所执行备案制。


  四、打造高端平台,夯实服务贸易多极引领新支撑


  (九)强化自贸试验区的改革驱动作用


  建设以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为主要特征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服务贸易发展新的驱动力量,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开放平台。支持在特定区域试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放宽商业存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逐步实现京津冀自贸试验区内政务服务“同事同标”,推动实现政务服务区域通办、标准互认和采信,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和采信。开展政策联动创新,加快复制推广各自贸试验区的相关成熟试点经验。


  (十)充分发挥服贸会的辐射带动效应


  落实习总书记要求,以打造“国家级、国际性、综合型大规模展会和服务贸易交易平台”为目标,提质升级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围绕服务贸易全领域,完善全球服务贸易峰会、高峰论坛、行业大会和专业论坛、洽谈及边会活动、展览展示、成果发布和配套活动等功能。推动组建全球服务贸易联盟,努力打造全球服务贸易发展的风向标和晴雨表,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共同构成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拓展对外交往的新平台。研究制定服贸会的成果促进支持政策。


  (十一)开拓双枢纽机场服务贸易新空间


  打造国际一流双枢纽机场开放平台,开拓首都服务贸易发展新空间。探索飞机维修企业航空器材包修转包修理业务口岸便利化措施,支持企业提升国际航材维修市场竞争力。对符合列目规则的航空专用零部件,研究单独设立本国子目。支持北京市公务机市场发展,探索建立公务机维修特色税收监管模式,便捷企业通关。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扩大以货运为主的航空运输服务。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周边打造功能完善的组团式会展综合体。


  (十二)搭建一批服务贸易专业服务平台


  加强公共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助力服务贸易企业拓展业务、提升服务品质。支持重点领域开展国际规则对标,建设国际化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标准制定、风险规避等方面信息服务。试点建立服务外包、文化贸易等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统一平台,降低服务外包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统筹政府、银行、保险资源,以风险共担为原则合理设计风险分担机制,推出服务贸易融资专属产品。探索我市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展海外并购、飞机维修、航空物流的政策支持模式。


  五、培育贸易主体,推动“北京服务”走出去


  (十三)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梯队


  做强一批领军企业,培育一批中小企业,构建有竞争力的服务贸易企业梯队。加强对服务贸易龙头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的跟踪和服务。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鼓励成立服务贸易孵化服务联盟,引导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大平台、垂直行业深度融合,打造完善的创新孵化价值链和生态圈。优化针对小微服务进出口企业的融资担保机制,扩大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促进企业增信与融资服务。


  (十四)引导服务外包行业加快转型升级


  发挥服务外包在实施创新驱动和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中的促进作用,加快服务外包向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品质、高效益转型升级。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全球价值链。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建立海外交付中心、账务结算中心等,促进外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推荐并支持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参投本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和项目。加强产业对接合作,探讨众包、云外包等新业态新模式和服务型制造的发展路径。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参与新基建投资、建设与运营服务,为智能机器人、无人车、VR/AR等智慧化产品应用提供场景支撑,助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五)支持企业拓展“一带一路”国际服务市场


  加强对外经贸合作,完善政策与服务机制,引导服务贸易企业深度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支持服务贸易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合作等方式,开拓“一带一路”服务贸易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和国际合作产业园区,推广中国标准和北京服务。发挥境外北京国际经贸发展服务中心作用,完善“一带一路”国家信息网络与对接服务机制。鼓励京津冀三地自贸试验区抱团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共建共享境内外合作园区。发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作用,为企业拓展“一带一路”国际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


  (十六)建设一批服务贸易重点示范园区


  立足北京服务贸易资源优势和发展特色,打造一批服务贸易重点示范园区,提升发展能级,形成示范引领。支持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和北京市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区重点机构开拓国际市场,搭建中医药健康养生国际综合服务平台,推动中医药文化走出去。支持天竺综合保税区打造具有服务贸易特色的综合保税区。鼓励在通州文化旅游区举办国际性文娱演出、艺术品和体育用品展会(交易会),允许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需由中方控股),优化营业性演出许可审批,打造新型文体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支持在中国(怀柔)影视产业示范区建设国际影视摄制服务中心,为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和摄制电影片项目提供服务便利。支持隆福寺地区打造高质量的艺术品服务平台,开展艺术品快速通关及相关仓储等服务。围绕新首钢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区建设,探索开展冬季和户外装备器材的国际贸易业务,集中打造国际体育赛事、体育文化推广等品牌体育文化活动,建设首都体育开放合作交流示范区。


  六、优化治理体系,营造服务贸易一流营商环境


  (十七)提高投资贸易市场环境竞争力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开展投资项目“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配套服务”改革。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开展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试点期内将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由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适当放宽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和条件,具体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完善“走出去”综合服务和风险防控体系,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优化企业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流程。持续扩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和应用领域。滚动开展北京服务业及服务贸易22个行业开放度评价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实现倒逼式改革。


  (十八)推动跨境资金流动更加便利


  深化机制创新,提升便利化服务,优化服务贸易发展的资金跨境流动供给。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试点。研究推动境外投资者用一个人民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帐户处理境内证券投资事宜。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在全市范围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推动开展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中的跨境使用,支持企业积极选择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推动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快速发展。允许出口商在境外电商平台销售款项以人民币跨境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提供货物贸易外汇综合服务。给予在京中资机构海外员工薪酬结汇便利化政策。


  (十九)健全国际人才全流程服务体系


  制定分层分类人才吸引政策,推动国际人才社区建设,提供国际人才工作生活便利。研究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实施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境外高端人才给予出入境便利。试点开展外籍人才配额管理制度,探索推荐制人才引进模式。便利境外高端人才境内经常项目项下合法收入办理个人赡家款项下购汇汇出,便利其在便利化额度外结汇缴纳随行子女在境内就读国际学校学费。对境外人才发生的医疗费用,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医院与国际保险实时结算试点。优化外国人工作许可、居留许可证件审批流程,逐步实现外籍人才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一窗受理、同时取证”。允许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开办和参股内资公司。参照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相关政策,加大对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


  (二十)构建高效安全的监管服务模式


  创新服务贸易监管模式,优化保障服务体系。在具备条件的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区块链+电子证照”应用。探索创新技术贸易管理模式,完善技术进出口监测体系。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实施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领域创新创业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质物处置机制。充分发挥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作用,建立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的协同保护体系。


  七、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工作实施


  强化顶层设计,加强对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聚焦重大问题研究和突破。按照国家《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总体要求,积极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联络,推动试点各项任务落实。完善市级职能部门合作机制,健全市、区联动的工作体系,明确分工职责,强化信息通报与工作协调,做到统筹分解、统一布置、系统推进。综合利用金融、科技、人才、财税等方面政策资源,创新服务贸易支持方式,提高政策效用。加强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评价考核与宣传引导


  加强服务贸易工作绩效评价,优化部门和区县考核机制,建立协同配合的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建立科学的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工作评估体系,强化属地主体作用,定期听取责任单位、部门和各区的进度汇报,加大督查督促力度,推动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积极总结创新经验,学习其他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及时做好经验总结与复制推广。


  (三)健全统计体系与监测方法


  完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探索涵盖四种模式的服务贸易全口径统计方法,切实提升服务贸易统计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健全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扩大纳统企业覆盖范围。研究国内外数字贸易统计方法和模式,打造统计数据和企业案例结合的数字贸易统计体系。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为试点成效评估建立数据支撑和科学方法。


《北京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20年8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8个省、市(区域)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期限3年。为落实《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总结上一轮试点成效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国务院批复的《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内容,制定印发《北京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京商服贸字〔2020〕38号)。


  二、主要内容


  共三部分:第一部分:明确本轮试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政策创新和服贸会重要平台,推动服务贸易和首都开放型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第二部分:提出本轮试点的重点任务。从“聚焦数字贸易,激发北京数字经济国际化新动能”“围绕重点领域,塑造首都服务业双向开放新格局”“打造高端平台,夯实服务贸易多极引领新支撑”“培育贸易主体,推动‘北京服务’走出去”“优化治理体系,营造服务贸易一流营商环境”5个方面提出85项任务举措。第三部分:提出本轮试点的实施保障任务。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评价考核、健全统计监测等。


  三、试点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1月19日起施行,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试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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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