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20]41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18
文号:浙财会[2020]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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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精神,结合我厅2019年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1月30日起,对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更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事前宽进、事后严管的原则。优化许可准入,实施统一、简明的行业准入标准。规范监管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以公正监管、有效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省(不含宁波,下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以下简称部98号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告知承诺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详见附件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2.申请人签署《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2)并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承诺公示。许可实施机关应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同时,在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展承诺核查。许可实施机关应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个月内,对新领证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全覆盖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三)加强信用监管。对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代理记账机构,许可实施机关应记入其信用档案,且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四)强化社会监督。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根据代理记账机构受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五)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在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首次证后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或未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书。如发现以欺骗、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应当立即依法撤销执业许可证,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四、进一步优化备案、报备手续


  (一)调整《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目录》。将全省财政系统代理记账行政权力事项由现行的2项增加到4项,在“其他行政权力”中增加“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和“代理记账机构终止备案”2个事项,用于办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终止备案业务。调整后的全省财政系统代理记账行政权力事项如下:


  1.行政许可——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2.其他行政权力——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


  3.其他行政权力——代理记账机构终止备案;


  4.其他行政权力——代理记账年度报备。


  (二)申请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由法定4项减少到2项:一是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3);二是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其中,部98号令第五条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三)办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只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报“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详见附件4),不需提交变更事项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或核验,即审即办。


  (四)办理代理记账机构终止备案,只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报“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终止备案表”(详见附件5),即审即办。


  (五)办理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只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相关内容,无需再报送部98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备材料的审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的工作制度、办事指南,及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确保全省财政系统告知承诺改革全覆盖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新政策新业务的学习。告知承诺改革是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实质是政府部门自我革命。各级财政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迎难而上,要尽快熟悉业务流程,确保“接得住”“接得好”。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代理记账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四)加大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政策宣传。通过政策解读和媒体宣传,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改革的核心内容,让代理记账机构切实感受到“证照分离”、优化营商环境带来的便利。


  (五)改革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联系人:汤春莲,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9]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____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3.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4.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5.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终止备案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8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省财政厅起草了《通知》。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不含宁波);全省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含宁波)。


  三、文件术语释义


  本文件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四、《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总体要求、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的主要措施、进一步优化备案、报备手续和工作要求等五个方面。主要有3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告知承诺改革的实施单位。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不含宁波)。


  二是明确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有关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三是明确改革的主要措施。实行承诺公示、开展承诺核查、加强信用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


  五、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571-8705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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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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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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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