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注协[2019]38号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5-13
文号:川注协[2019]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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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9号)规定,协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5月13日


  附件: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9号)


  二、申请注册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经依法认定或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申请注册须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注册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


  事务所分所的申请人,既要有分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分所公章,同时还要有总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总所公章,总所已授权的除外(授权文件应报省注协备案,授权文件需注明授权内容、授权期限及授权双方信息等必备要素)。


  注册申请表内容应填报完整,要件齐全;正反面打印或盖骑缝章。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2)


  注册备案表填报信息应与注册申请表相关信息一致。因信息不一致导致备案退回或被财政部要求撤销注册的,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自行承担责任。


  (三)截至申报日期满两年的有效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可验证)。由注师个人缴纳社保的,还应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事务所报销相关费用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退休人员应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成都市企业退(离)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表(可验证),或社保部门盖章的养老待遇审核表复印件;内退人员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内退证明及原单位内退相关文件复印件(退休证明及相关退休证明应距申报日期满2年)。


  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


  (四)申请人原为非执业会员的,须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为外省非执业会员的,应先将非执业关系转至我会后,才可申报执业注册。


  五、注册程序及期限


  (一)网上申报


  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前,须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填报申请注册注师信息。填报信息须准确无误。


  网上申报具体操作: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点击左上方“用户登录”→输入会计师事务所用户名、密码→点击“注册管理”下的“注册审批”→点击“新增”,录入新注册人员相关信息→对所填报内容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


  (二)提交资料


  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事务所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纸质资料。并将EXCEL版本的附表1和附表2发送至注册部邮箱sczc321 163.com,邮件主题为“20××年注册-××事务所”。


  受理注册时间:每双月1日-15日(节假日及年检期间除外)。


  (三)形式审查及受理


  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受理其注册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省注协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注册办结


  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省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在省注协官网公告;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注协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七、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注册条件,并且没有第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所列情形。


  八、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九、省注协将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后的专职从业检查,包括现场实地核查、年度任职资格检查重点关注等。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省注协对该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附表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附表2: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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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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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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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