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8]20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8-03-12
文号:厦地税发[20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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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新要求,总局决定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继续深入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努力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根据总局的整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地税实际,现就开展我局2018年“春风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持续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


  2014年以来,全市地税系统认真贯彻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连续4年开展“春风行动”,相继推出25类82项系列创新管理与服务举措、细化落实措施380条,累计减少办税事项7项、减少表证单书53份、简化涉税资料633份,让纳税人办税过程更简、办税方式更多、办税成本更低,纳税人获得感不断增强、满意度大幅提升,为我市营造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有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总局“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和省局“始终把责任扛在肩上、始终把纳税人放在心中”的新时代地税工作主线,实现市局党组提出的全面推动地税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需要继续以“春风行动”为载体和抓手,大力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地生效,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展示地税部门更新、更优的精神风貌,让纳税人体验感更好、获得感更强、满意度更高。


  二、总体目标和整体安排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主线,推出系列便民办税措施,切实从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充分展示地税部门的新风貌,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进一步打造特色鲜明的纳税服务品牌。


  (二)整体安排


  在市局“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纳税服务处牵头负总责、具体协调,各部门依职责分工,紧紧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全年共推出5类20项便民办税措施,同时结合“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时间节点,分季度、分主题推出系列活动:第一季度推出“两会代表委员话春风”活动,邀请我市各级两会代表委员畅谈对近年来“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的感受,征询对地税系统便民办税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二季度推出“纳税人开放日”活动,邀请纳税人走进地税机关,体验“最多跑一趟”或“一趟不用跑”办税服务、12366热线咨询等内容;第三季度推出“媒体记者体验行”活动,邀请媒体记者深入企业和地税系统基层一线,报道便民办税实效;第四季度推出“春风亮点”展示交流活动,集成各单位在“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推出的创新举措,交流工作经验,推动活动成效再提升。


  三、行动内容及细化措施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上展示新风貌


  1.完善税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细化措施:持续开展环境保护税税法及实施条例、征管办法等宣传,认真做好环保税开征前期各项基础性准备工作,切实推动环保税征收、改革运行情况及效应分析等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税政一处。


  2.开展征管制度清理。


  (1)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


  细化措施:按照我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方案要求,集中清理与“放管服”、纳税人自主申报、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精神不符的现行制度规定。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税收现代化、适应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税。


  责任单位:征管处、纳服处。


  (2)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不符的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修订,能简并的简并、能优化的优化。


  细化措施: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修改完善我市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制定出台我市涉税事项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征管处、纳服处。


  3.落实税收业务规范。


  (1)落实执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


  细化措施:按总局部署和要求,在全市地税系统落地实施《税收征管规范(2.0)版》。


  责任单位:征管处。


  (2)落实执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细化措施:根据总局《纳税服务规范(3.0版)》,全面梳理修订我局现有服务事项操作流程及办税指南,实现环节更简、服务更优。


  责任单位:纳服处。


  (3)《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


  细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与国税精诚合作,积极落实《合作规范4.0版》。联合国税印发贯彻落实文件,召开合作联席会议,解决阻碍国地税深度合作问题。坚持按季做好《合作规范4.0版》合作事项成效数据统计以及每半年《合作规范4.0版》落实情况分析。加大办税服务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国地税融合升级。联合开展分类分级管理、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推动国地税执法适度整合。通过“带队伍、强党建、严内控”等措施加强国地税合作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遵从度、满意度。


  责任单位:征管处。


  4.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


  (1)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更新。


  细化措施:3月份启动主动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根据“五公开”原则对所有现行生效文件的公开情况进行审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各类文件公开等级。将主动公开文件与对外网站动态关联,提高主动公开事项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责任单位:办公室。


  (2)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


  细化措施:将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列入税收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坚持宣传协调小组月例会制度,加强对政策发布与解读的研判、分析。


  责任单位:办公室。


  (3)对现有税收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编写税收制度分类指引,并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开方式。


  细化措施:在总局制定的税收制度分类指引基础上,结合厦门地税实际制定我局税收制度分类指引。通过对外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公开我局税收制度分类指引。


  责任单位:法规处、纳服处。


  (4)落实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做好热点问题收集、研判、转办和反馈工作。


  细化措施:依托12366热线每周收集热点问题上报总局,在《厦门晚报》开设“热点问题”专栏及时做好政策宣传、热点问题解答。对突发的热点,落实快速响应机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对可预判的热点,提前通过举办专家热线、纳税人培训或媒体宣传等形式,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


  责任单位:纳服处。


  (二)增强管理规范性,在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感上展现新风貌


  5.改进税收执法。


  (1)扩大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范围。


  细化措施:在2017年三项制度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总局新要求进一步在全系统推进试点推广工作。


  责任单位:法规处。


  (2)制定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


  细化措施:在总局清单范本出台后,结合厦门地税实际完善我局权责清单。


  责任单位:法规处。


  (3)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优化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避免对纳税人重复检查。


  细化措施: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强化双随机平台应用,通过双随机平台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通过对外网站等渠道公开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方式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重复进户开展税务稽查。


  责任单位:稽查局。


  (4)推进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细化措施: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行使规则》和《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全市税务行政处罚一把尺子。


  责任单位:法规处。


  (5)细化落实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细化措施:细化落实有关税种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联合国税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核定办法。


  责任单位:税政一处、税政二处、征管处。


  6.推进实名办税。


  (1)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共用。


  细化措施:联合国税改造完善国地税实名人员信息库,更好地实现国、地税实名信息共享共用。


  责任单位:征管处。


  (2)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细化措施:与国税部门联合运用实名信息,进一步简并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探索优化办税流程。


  责任单位:征管处。


  7.实施信用管理。


  (1)修订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


  细化措施:联合国税开展2017年度企业纳税信用评价,对2018年新设立企业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扩大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试点,探索一套适合在我市范围内推广运用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纳服处。


  (2)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


  细化措施:做好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工作。联合国税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服务信用评价及人员涉税服务信用积分工作。


  责任单位:纳服处。


  8.防控税收风险。


  (1)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


  细化措施:探索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涉税服务信用积分管理。进一步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


  责任单位:征管处、纳服处。


  (2)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系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细化措施:我局已建立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并已实现统一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系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责任单位:征管处。


  (三)增强系统稳定性,在提升纳税人办税渠道畅通感上展示新风貌


  9.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


  (1)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实现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责任单位:计财处。


  (2)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


  细化措施:拓展网上缴税和手机缴税服务渠道,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缴税。


  责任单位:计财处、纳服处。


  (3)全面推行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网上办理或同城通办。


  细化措施:我局已实现社保费申报缴费同城通办。用人单位已可通过地税网站办理所有社保费参停保、申报缴费业务。独立参保人也可通过地税网站自然人涉税服务网办理参停保、缴费业务。


  责任单位:规费处、纳服处。


  (4)采取短信、微信等多渠道便捷提醒方式,对社会保险费缴费人进行按期缴费、欠费催缴提醒。


  细化措施:我局已实现通过网站对欠缴社保费用人单位进行提醒,通过短信向欠费用人单位进行催缴。每月对上个月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的个人进行短信提醒,每年7月份对缴费个人提醒新社保年度缴费金额调整情况。参保个人还可通过厦门地税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缴费情况。


  责任单位:规费处。


  (5)加快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


  细化措施:借助总局开放的金三服务接口,开发上线更多网上办税功能和查询功能。强化技术运维支撑,规范运维厂商管理。


  责任单位:征管处。


     10.简便信息报送。


  (1)国税局、地税局使用统一的税务数字证书或者互认对方现有的数字证书,实现“一证通用”和涉税资料电子化。


  细化措施:2016年3月已实现双方现有数字证书的互认,实现“一证通用”。2016年、2017年根据业务需求也实现了网上涉税资料电子化。


  责任单位:信息局。


  (2)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细化措施:联合国税部门,开发实现向地税方推送纳税人在国税方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信息,主动在网上向纳税人推送附加税申报信息,待纳税人确认后进行申报。针对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采用“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新型模式进行申报。


  责任单位:征管处。


  11.推行千户集团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试点成效评估通过后实施全国推广工作。


  细化措施:按照总局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千户集团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工作。


  责任单位:征管处。


  (四)增强办税便利性,在提升纳税人申报缴税便捷感上展示新风貌


  12.优化实体办税服务。


  (1)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责任单位:纳服处。


  (2)推进落实《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细化措施:联合国税推进4类15项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实现全国通办。


  责任单位:纳服处。


  (3)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


  细化措施:对照《纳服规范》及我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办税服务厅服务事项,对规范及清单之外的服务事项或根据转方式要求新纳入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主管业务处室要明确办理要素和岗责要求。


  责任单位:纳服处。


  (4)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数据监控,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


  细化措施: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监控,每半年开展一次办税服务厅各应用系统分析通报,提高基层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税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纳服处。


  (5)改进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优惠备案方式,对企业纳税人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细化措施:按总局规定,在精简和清理涉税资料报送基础上,改进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将税收优惠备案改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资料备案负担。


  责任单位:税政一处、税政二处。


  13.深化联合办税。


  (1)统筹谋划“互设、共建、共驻”等多种联合办税方式,提供更加便利的联合办税环境。


  细化措施:对国税、地税机关现有办税服务厅,采用互设窗口方式开展联合办税。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整合、融合升级为共建办税服务厅。国税或地税一方已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另一方要积极进驻。对新设办税服务厅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国税、地税要采用共建方式或共同进驻方式,实现国税、地税联合办税。


  责任单位:纳服处。


  (2)扩大联合办税业务范围,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国税、地税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


  细化措施:在双方金三系统实现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国税、地税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征管处。


  (3)合理配置联合办税窗口,涉及国税、地税双方共同及关联的办税业务要一窗办理,涉及国税或地税的单方独立业务和办税频次较高的单项联合办税业务要相应设置国税地税专业办税窗口。


  责任单位:纳服处。


  (4)探索创新联合办税形式,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细化措施:在已实现网上联合办税、移动互联办税基础上,实现发票代开一体化线上缴税、纳税人一体化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代表双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相关协议,方便纳税人多上网路、少跑马路。


  责任单位:征管处、纳服处、计财处。


  14.简化纳税申报。


  (1)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功能。


  细化措施:开发实现网上通用申报更正申报功能。


  责任单位:征管处。


  (2)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


  细化措施:根据总局新修订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时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提高申报质量。


  责任单位:税政二处。


  (3)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细化措施:我局已实现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责任单位:征管处。


  15.创新发票办理。试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


  细化措施:我局已在部分事项试点实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今年将进一步探索拓展范围。


  责任单位:征管处。


  16.推行清单式服务。


  (1)编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次数。


  细化措施:对照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修订发布我局“最多跑一趟”办税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责任单位:纳服处。


  (2)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提升办税质效。


  细化措施:修订完善我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争取更多事项纳入“全程网上办”范围。


  责任单位:征管处。


  17.深化大企业服务。


  (1)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强化日常沟通,优化专项交流,回应大企业涉税热点难点问题。


  细化措施:建立市、区两级由分管局领导挂帅的大企业服务工作组,构建大企业常态化走访工作机制,完善大企业数据联络员制度,及时回应大企业涉税诉求。


  责任单位:征管处。


  (2)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


  细化措施:统筹复杂涉税事项,提高解决问题效率。依申请对企业遇到资产重组等复杂涉税事项,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提高政策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


  责任单位:征管处。


  (3)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


  细化措施:加强与不同省区市之间信息交流,实现跨区域网络协同管理。针对跨区域经营企业集团各地税收政策理解、执行不一致问题,及时收集整理并提请上级单位协调,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


  责任单位:征管处。


  (4)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推进税法遵从。


  细化措施:总结日常管征经验,结合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情况,定期归集大企业纳税人易发、多发、频发的共性税收风险点及行业共性税收风险点,及时推送到户,提醒企业加强预警。


  责任单位:征管处。


  (五)增强环境友好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获得感上展示新风貌


  18.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细化措施:对接营商环境税务指标体系,采取措施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互认。联合国税共同推动我市税务指标评价结果向好。


  责任单位:纳服处。


  19.推进社会信用共治。


  (1)将纳税信用信息归集分析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税务系统与外部门间自动共享和分发应用。


  细化措施:推进我局特软系统与厦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数据对接工作,实现信用信息在税务系统与外部门间自动共享和分发应用。


  责任单位:纳服处。


  (2)深化“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推动“银税互动”扩面、增效、提质。


  细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国税开展“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为守信纳税人提更多、更便利的激励服务。


  责任单位:纳服处。


  (3)落实《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


  细化措施:落实总局联合外部门签署的各项联合激励和惩戒合作备忘录,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


  责任单位:纳服处。


  (4)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


  细化措施:根据总局2016年第24号公告等文件规定,联合开展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活动,并及时发布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积极联络厦门市联合惩戒成员单位,共同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稽查局。


  20.服务经济发展战略。


  (1)继续实施支持自由贸易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


  细化措施:认真落实总局、福建省自贸办、厦门市自贸办关于服务自贸区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做好各项创新服务举措的复制推广工作。结合厦门实际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税收服务模式和管理经验,引导区内行业发展,激发经济活力,满足纳税人需求,努力营造良好的自贸区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纳服处。


  (2)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集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


  细化措施:联合国税开展“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拓宽服务与管理工作思路,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责任单位:涉外分局。


  (3)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重点投资国和周边国家(地区)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细化措施:及时更新完善对应国家的国别投资指南,做好相关国别投资指南解释工作。积极开展“走出去”税收指引的宣传与解释,对“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供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税收问题。


  责任单位:涉外分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工作站位。“春风行动”是最直接体现党的十九大“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省局“始终把责任扛在肩上、始终把纳税人放在心中”工作主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市、区两级地税机关务必要提升工作站位,将“春风行动”作为全市地税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中之重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便民办税服务举措落地生效,充分展示新时代厦门地税的新风貌。


  (二)加强部门协调。市、区两级“春风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解决跨部门的行动项目。市局相关部门要明晰职责分工,各项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会同配合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注重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结合“春风行动”具体措施要求深化联合办税,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扩大“春风行动”实施效果。


  (三)提倡创新实践。市、区两级地税机关除了要全面落实总局的“规定动作”外,还要紧密结合实际,坚持以创新思维为引领,认真总结近年来行之有效、受纳税人欢迎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规划“自选动作”,研究实施具有创新意义和复制价值的服务举措,不断丰富“春风行动”实践,持续增强纳税人的体验感,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


  (四)加大宣传报道。要认真总结“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确保更多的亮点工作进入上级机关和领导的视野。要主动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互动,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推介各项便民服务举措。要切实抓好“春风行动”分季度主题活动,充分依托地税微博、微信、网站等平台,借助外部新闻媒体,有效放大“春风行动”综合效应,努力营造“春风四季拂面”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总结提升。要开展一次“回头看”活动,全面梳理历次“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看工作目标是否实现,看具体措施是否到位,看突出问题是否解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巩固“春风行动”成果。


  (六)严格督促考核。各项“春风行动”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都要建立台账、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及时反映活动开展情况,认真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市局将通过开展明察暗访、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对各单位、各部门“春风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进“春风行动”深入开展。根据2018年绩效考核要求,市局相关部门要按季将牵头负责的“春风行动”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送纳税服务处,基层各单位也应及时报送“春风行动”各季度主题活动开展情况。


  附件:厦门市地税局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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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