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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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加快推行同城通办”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省局制定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纳税服务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岗位责任,强化统筹协调,认真抓好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落实,对推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附件: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4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加快推行同城通办”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4]4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基本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2017年基本实现跨区域经营企业全国通办的改革目标,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更规范的纳税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立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以便利办税为目的,积极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同时注重防范执法风险,杜绝发生管理责任不明和服务标准降低的现象。

 

  (二)坚持规范统一原则。严格落实涉税资料按《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涉税流程按《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对纳入同城通办的服务事项,实行统一的办税流程、服务标准和

 

  资料报送要求。

 

  (三)坚持统筹推进原则。根据各地办税服务厅设置、人员配备、地域特点,以业务发生频率高的涉税事项为切入点,将涉税事项管理要求、纳税人需求和我省信息系统支撑情况相结合,分事项、分阶段统筹规划,在条件成熟的地方首先推行,再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和区域范围。

 

  (四)坚持业务可控原则。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防伪税控等应用系统中对涉及同城通办业务岗位的权限做出严格规定,加强工作过程和工作质量监控,明晰职责,定期跟踪和检查相关业务和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推行范围

 

  同城通办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知》(闽国税函[2014]197号)明确,自2014年8月1日起,首批确定申报征收、报税认证、普通发票的验旧和核销、纳税证明开具、税收政策咨询等5大类涉税业务在全省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所辖范围内推行同城通办。现对照总局提出的同城通办业务范围中7大类53个事项(其中6项为地税业务),将我省各设区市同城通办涉税业务范围拓展为7大类47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一)税务登记类6项: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税种变更除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补充信息采集、信息变更。

 

  (二)税务认定类7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三)发票办理类6项:发票领取、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发票认证。

 

  (四)申报纳税类19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方式)等相关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五)优惠办理类3项: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六)证明办理类2项:完税证明开具、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七)宣传咨询类4项:涉税信息咨询、表证单书领取、宣传资料发放、涉税违法信息查询。

 

  符合同城通办条件的纳税人在资料齐全、规范,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就近办理上述业务。纳税人办理同城通办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或非正常处理业务,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四、推行步骤

 

  (一)准备测试阶段

 

  做好岗位和权限设定、模拟测试、宣传培训等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

 

  1.完成系统岗位和权限设置

 

  责任单位:征管科技处

 

  工作时限:2016年5月30日前

 

  2.完成系统模拟测试

 

  责任单位:征管科技处

 

  工作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

 

  3.设备的配备

 

  责任单位:同城通办各主管国税机关

 

  工作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

 

  4.组织开展同城通办涉税业务操作培训

 

  责任单位:同城通办各主管国税机关

 

  工作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

 

  5.做好同城通办宣传工作

 

  利用官方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移动互联终端、微信、QQ群等进行宣传。通过官方网站刊登《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告》,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张贴;印制、发放同城通办业务指南。

 

  责任单位: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纳税服务部门

 

  工作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

 

  (二)试点运行阶段

 

  在福州市所辖范围内试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收集推行期间出现的问题,汇总上报省局同城通办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责任单位:福州市国税局。

 

  工作时限:2016年7月1日—7月30日

 

  (三)全面推行阶段

 

  在总结福州市试点运行同城通办推行经验基础上,启动全省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开始各项业务的运行,实现各设区市所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在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及延伸点都可进行涉税业务办理。

 

  责任单位:同城通办各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2016年8月1日起

 

  (四)总结验收阶段

 

  对同城通办推行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同城通办推行的经验成果,完善管理办法及措施,为2016年基本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夯实基础。

 

  责任单位:同城通办各主管国税机关。

 

  工作时限:2016年12月1日—12月30日

 

  五、组织领导

 

  为保障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的顺利实施,省局成立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含风控中心)、督察内审处、信息中心等处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处,具体负责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统筹协调工作。

 

  六、工作职责

 

  各级国税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纳税服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联系沟通和协调以及推进实施的具体安排;拟定同城通办实施方案;开展同城通办工作推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收集分送、反馈,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各地在同城通办工作推进工作中上报的问题。

 

  (二)征管科技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及电子档案提升进行业务确认,制定和指导同城通办业务操作规程和调整岗责体系;解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电子档案权限(岗位权限和功能模块权限,下同)设置及相关业务测试;提供日常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政策支持,完善相关税收管理措施;组织相关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信息中心主要职责:研究解决推行工作中所出现的技术问题;配合做好同城通办相关业务测试和业务培训的技术支撑;搭建模拟数据库,加强对同城通办业务的后台监控,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各信息系统安全。

 

  (四)风控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同城通办涉税业务的日常监控风险识别,组织风险应对;负责实时跟踪,提出日常监控重点,关注风险事项;提供完善管理意见建议。

 

  (五)规划核算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同城通办收入核算业务操作规范;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收会计核算制度》要求,做好同城通办业务中的税收票证、会统核算等工作。

 

  (六)货物劳务税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岗位提升的业务确认(包括发票一体化发售相关设备的配备和升级),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研究解决同城通办业务中遇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方面的问题。

 

  (七)督察内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同城通办工作的特殊性,接收涉及区域通办的基层单位对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的申辩,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予以受理并调整相关责任人,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八)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的对外宣传工作。

 

  七、推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是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同城通办的重要意义,按要求相应成立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的组织、监控。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规范各项业务的受理、处理、转办、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衔接顺畅。

 

  (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各办税服务厅要认真做好同城通办相关涉税管理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办理。要严格按《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进行受理、审核、办结纳税人申请的办税事项。纳税人提交的各类涉税纸质资料,应按规定扫描至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留存受理机关归档,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查询、调阅受理资料。要切实加强同城通办岗位操作人员的操作权限管理。要根据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识别号、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原则,规范开具完税凭证,依法据实地将税费汇缴至相应国库,不得随意修改税(费)种登记信息。

 

  (三)注重宣传,提高成效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移动互联终端、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渠道,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通办业务。为避免纳税人过度集中,各地应通过闽税通、网站、微信、短信等方式实时对外发布各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情况,引导纳税人合理选择办税地点,科学分流、便利办税。

 

  (四)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各单位要以方便纳税人办税、降低办税成本和提高服务效率为目标,以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逐步扩大同城通办的业务范围,不断提升业务通办的层级。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成果,探索实行国税、地税业务的同城通办,切实提高办税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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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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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