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注会协[2017]40号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闽注会协[20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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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经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加以落实。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6月30日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为科学指导和全面推进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未来五年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围绕国家建设主题和诚信建设主线,深入实施行业发展战略,为规范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拓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等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执业质量进一步提升。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其中省内分所14家,以下简称事务所)199家,注册会计师人数2744人,非执业会员2122人,从业人员5000多人。2015年行业实现业务收入9.7亿元,较2010年增加4.5亿元,其中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16家,“十二五”时期行业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3%。

 

  与此同时,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事务所总体规模偏小,2015年全省事务所中收入1000万元以上数量占比8.6%,但收入占全省业务收入比率为59.55%;地区间发展不均衡,各地区行业收入差距持续增大,福州和厦门两地合计收入超过全省业务收入总量的80%;行业大数据支持不足,特别是事务所审计方面的信息化和行业数据库的建设方面;中小事务所业务拓展难,大部分中小事务所集中于鉴证类业务,新业务拓展能力不强;高端人才相对缺乏,复合型专业人才不足;事务所内部控制机制相对薄弱,内部治理机制还不够健全,不正当低价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行业党建、行业监管、协会建设等有待进一步加强。

 

  “十三五”期间,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和发展任重道远,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服务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需要进一步提升。在服务国家建设大局中,全行业要紧紧围绕国家建设总体布局和“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的总体部署,自觉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把握需求,提升能力,强化服务,在服务中实现行业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批示精神,围绕服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增强行业专业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和业务服务创新为支撑,以加强行业党建为政治保障,继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人才培养、新业务拓展和信息化战略,着力破解行业发展难题,推进行业转型升级,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大局

 

  “十三五”时期,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重大机遇和严峻挑战。国内外宏观环境继续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从我省看,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福州新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设立,闽台经济融合进一步深化,凸显了福建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全体从业人员要把坚持服务大局作为崇高使命,紧紧围绕“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谋划和推进各项工作。

 

  2.坚持诚信建设

 

  诚信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立业之本、发展之基,坚持诚信建设,培育和发展行业诚信文化,是进一步落实习总书记“主题主线”重要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响应党中央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的实际行动,是从根本上解决制约行业发展深层次问题,保障行业持续发展、跨越发展,更好服务国家建设的重大措施。要从行业、事务所、从业人员执业实际出发,深入推进行业诚信的宣传、教育和实践,形成诚信为本、和谐为轴、专业为重、务实为要的行业文化发展体系,提升行业诚信形象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社会认可度。

 

  3.坚持创新驱动

 

  创新是实现行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行业要高度重视机制创新、业务创新、理念创新,为行业发展凝聚新共识、新动力,适应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断释放的新需求。要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职能转变、资本市场改革等重大改革发展主题,进一步创新服务品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行业创新服务国家创新,以服务国家创新带动行业创新,推动行业在新时期、新常态下的科学发展。

 

  4.坚持以人为本

 

  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是行业发展的主体力量。行业发展和事务所建设,要以注册会计师职业精神发扬、专业能力提升、职业道德坚守为基础。要激发广大注册会计师的创新热情、发展意愿和责任意识,着力优化执业环境、成长环境和服务环境。要尊重广大注册会计师在行业管理和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民主协商、民主管理。要完善事务所治理机制、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使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参与管理、参与决策,共享事务所发展成果。

 

  (三)发展目标

 

  1.行业职业化水平持续提高

 

  把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职业态度的养成贯穿到行业工作的各个领域,把专业能力的培育作为行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打造一批模范实践注册会计师职业精神的先进典型和带头人,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对职业精神的认同,使追求和实践职业精神成为每一个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和生活自觉。经过五年的努力,力争执业注册会计师总规模达到3300人左右,行业领军人才达到85人以上(其中:福建省行业领军人才70人左右,全国行业领军人才15人左右)。

 

  2.行业业务领域不断拓展

 

  丰富专业服务供给,适应改革主题和国家战略的新需求,将行业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着力提升专业定位和职能定位,大力开拓新兴业务领域,改善供给能力、拓展市场需要,创新服务品种、扩大市场覆盖、优化服务结构,在巩固传统领域审计业务基础上,非审计业务比重有明显提升,力争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未来五年业务收入年均增长达到10%以上,全省行业业务收入总量在全国排名位次前移。

 

  3.行业发展结构进一步优化

 

  促进事务所转型发展,推动行业发展结构与我省经济发展结构相适应。推进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支持事务所强强联合、兼并重组、多元化发展,做强做大战略与做精做专战略和谐并济,力争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事务所达到30家以上,着力培育2-3家执业网络、服务能力、收入规模和市场影响具有国内一流水准的事务所,培育一批专业特色突出、服务角色灵活的事务所,实现行业发展的区域布局结构、业务品种结构、大中小事务所结构、人才结构、省内外业务结构不断优化。

 

  4.行业信息化水平有效提升

 

  逐步建立完善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鼓励事务所实施信息化改造,提高信息化专业服务产品的供给能力,通过信息化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实现协同办公系统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事务所信息系统互通互联,事务所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

 

  5.行业执业环境明显改善

 

  建立以行业业务报备制度为支点,以执业质量检查及处理、诚信信息披露、综合评价为抓手的诚信建设体系,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实现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周期性检查与专项检查、违规惩戒和精准帮扶的有机结合,营造协调、高效、有序、健康的行业执业环境。

 

  6.行业党建工作水平显著提高

 

  以促进行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以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为抓手、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实现党建业务两结合、两促进。继续坚持“条块结合、充分发挥行业党组织作用”的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厅党组对行业党建的领导,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双覆盖”。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推进事务所健康协调发展

 

  1.加强事务所品牌建设

 

  总结和推广事务所在机构管理、市场开发、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及政府职能转变、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实践和创新成果,强调品牌建设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品牌建设与合伙文化建设相结合,品牌建设与发展战略实施相结合,品牌建设与人才建设相结合,找准事务所品牌建设与行业其他各项建设的“结合点”,推动事务所以品牌为引领推进各项建设。

 

  建立完善我省行业宣传平台和渠道,支持事务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改革完善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推动行业党建与行业发展深度融合;支持事务所提高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品牌竞争力;完善协会门户网站形式和内容,加强宣传力度,扩大行业影响力,推广行业价值,提升行业整体品牌形象;引领行业青年开展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通过设立“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关爱基金”等形式,弘扬社会正能量,树立行业形象,爱心回馈社会。

 

  2.支持事务所做强做大

 

  制定并完善扶持事务所做强做大的政策体系,支持推进事务所强强联合、兼并重组、多元化发展。整合优化资源,鼓励事务所兼并联合,扩大规模,提高执业质量和竞争力。推动事务所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为企业提供高端管理咨询服务,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与开展业务等,提高对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重要行业和重点区域企业的专业服务水平。着力培育在执业网络、服务能力、收入规模和市场影响方面具有国内一流水准的大型事务所。鼓励事务所加强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行业发展提供坚强有效的政治保障。

 

  3.鼓励中小事务所做精做专

 

  引导中小型事务所找准市场定位,成为提供特色化、精细化优质服务的主体力量;指导事务所创新发展模式、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挖掘引导市场需求,突出差异化服务特色,满足客户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引导中小型事务所在新的业务领域做精做专,通过契合新政的专业高效服务,协助客户应对复杂市场外部环境变化,为客户提供精细化、一体化服务,从而在新的业务领域建立竞争优势,做精做专服务领域。

 

  4.完善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

 

  指导事务所健全完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执业责任承担制度,改进报酬分配制度,提高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形成以章程或合伙协议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决策与监督机制、内部控制制度、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各项内部治理机制为有效补充和扩展的整套事务所内部管理体制,确保事务所真正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审计风险防控机制,提高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和应对风险的水平。

 

  5.加强行业专业技术指导

 

  发挥行业专家优势,完善专家委员会治理机制,优化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协会专家委员会作用,为行业专业建设与服务能力的提升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规政策、新的执业标准的研究和解读,针对执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风险提示,增强执业人员对相关法规政策、审计、会计准则的理解,提高执业风险意识。通过网络宣传,促进行业专业技术咨询和交流的常态化,帮助注册会计师及时解决执业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结合继续教育和年度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帮助小型事务所规范审计业务流程,提升底稿编制水平。

 

  (二)大力拓展事务所专业服务领域

 

  1.优化专业服务市场环境

 

  进一步促进完善专业服务市场,强化市场对专业服务的价值认知,以供给质量的提升促进专业服务市场的扩大和升级。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与合作,改善优化专业服务市场环境,推动政府购买专业服务政策落地,推动完善会计专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持续抵制不正当低价竞争。

 

  2.拓展事务所业务领域

 

  支持和引导事务所拓展新业务领域。巩固和深化审计鉴证核心业务,继续做精做专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需求,丰富行业服务产品供给,通过协会网站、培训班、课题研究、专题研讨、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开展新业务的推广、交流和应用活动,引导事务所加大对新业务的研究与投入。

 

  3.推进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

 

  总结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峡西岸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经验,梳理基地建设工作,研究示范基地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继续从优化办事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和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推进会计专业服务的“四大平台”作用,培育新业务项目平台、推介高端会计服务平台、对接服务与需求平台、展示成功经验和服务能力平台,为专业服务业集聚模式和专业服务业的成长探路,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

 

  4.持续实施国际化战略

 

  充分利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研究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积极拓展自贸区内的新业务,参与自由贸易区内贸易谈判,帮助客户“走出去”。协会要为事务所与“走出去”企业搭建桥梁,建立长效服务机制,加强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植。

 

  (三)健全完善执业监管体系

 

  1.改革完善行业监管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提高检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建立联席工作机制,与省财政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推动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减少多头监管与重复检查,形成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合力,共同打造良好监管环境,提升事务所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

 

  完善业务报备系统动态监管功能,依托行业业务报备系统,实时监控、打击事务所压价竞争、批量出具报告行为。强化对事务所执业的日常监管,适时开展行业约谈或风险提示,强化事中事后监控,注重防控与惩处并举。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人数稳定、专业水平高、职业道德优的检查队伍。

 

  继续探索适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方案,开展执业准则“对标提升”,实现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周期性检查与专项检查、违规惩戒和精准帮扶的有机结合。

 

  2.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多层次诚信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员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认知水平。加强诚信宣传,褒扬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揭露作假失信行为,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探索“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加强和行业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实现监管数据共享,完善对失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息的披露机制,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提高其失信成本,推动激励与惩戒良性互动。

 

  落实《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内容要求,以行业业务报备制度为支点,以执业质量检查及处理、诚信信息披露、综合评价为抓手,完善行业诚信建设体系。

 

  (四)持续推进行业人才培养

 

  1.抓好后备人才选拔培养

 

  加强政策宣传。以“行业服务进高校”活动为抓手,进一步扩大行业与高校合作范围,通过开展校园宣讲会、毕业生招聘会、职业基础技能培训、在事务所设立高校优秀学生实训基地等方式,加大行业形象宣传,增强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鼓励和引导高校相关专业优秀毕业生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

 

  做好考试服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服务质量,为行业发展选拔优秀人才。

 

  通过持续培训、建立非执业会员与执业会员交流平台、承担协会课题等方式强化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与培养。

 

  2.贯彻“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

 

  加大高端人才培养力度,创新高端人才培养模式,努力营造“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氛围。着力培养一批集战略思维、国际视野、创新意识、业务精通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通过国内外培训相结合、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培训相结合、周期性学习和长期跟踪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并配合我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支在行业内有影响力、号召力的专业人才队伍。重点培养45岁以下在专业能力、事务所管理、业务创新、职业道德等方面拔尖,并谙熟国际会计准则、新型经济体、发达国家法律环境和市场规则的青年人才。鼓励我省注册会计师考取境外会计职业资格,选派行业优秀人才参与中注协组织的赴国际组织、国际会计公司和境外院校访问、实习和任职等活动。

 

  适当扩大参加福建省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充分发挥行业人才培养资金及各种考核评价机制作用,激励事务所加大高端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力度,构建事务所积极支持人才成长的良性机制。鼓励事务所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加盟创业发展,形成人才促发展、发展兴人才的良好局面。

 

  加大人才培养宣传力度,通过宣传行业人才培养成功经验和先进案例,为聚集行业高端人才提供舆论支持。

 

  3.改进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完善“分级分类分模块”继续教育模式,进一步创新培训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培训形式,提高内容针对性和吸引力,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加大培训资源向新政策、新业态、新技术等领域倾斜;结合行业党建,强化行业诚信教育,培养注册会计师良好职业道德和执业理念;加强对事务所特定业务岗位和助理人员的培训;根据非执业会员特点和专业胜任能力需求,研究完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模式。

 

  研究放宽事务所内部培训条件,激发事务所自主培训积极性,提高继续教育针对性;加强事务所之间的培训合作与经验分享;以培养行业内师资为基础,吸纳高等院校、相关政府部门、大中型企业的专业人士和学者为补充,完善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库。

 

  建立健全行业人才使用机制,研究出台促进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的激励政策和措施,积极发挥行业高端人才在行业培训、发展研究、课题调研、执业质量检查等方面反哺行业、贡献行业的重要作用。完善行业人才基金制度,不断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吸引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推动产学研结合,通过与高校师资互派,合作开展行业理论、实务基础与前沿研究等途径,构建行业与高校联动的人才培养机制。

 

  引导符合条件的事务所设置专门人力资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指导事务所建立包括人员招聘、培训、使用、考核、激励、晋升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及从新入职员工、助理人员、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分职级全覆盖的阶梯式培训体系。

 

  4.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进一步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及国外的行业交流。继续组织闽台会计师学术研讨会,积极组织参加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会计师行业交流研讨会、亚太会计师联合会大会、世界会计师大会等行业交流活动。通过赴省外培训、调研等方式,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持续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的宏观视野和执业水平。

 

  (五)着力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适应“互联网+”新形势,围绕互联互通、数据应用、信息共享,注重网络与信息安全,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全面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和智能审计作业水平。

 

  1.推进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建立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在中注协《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构建行业各类各级主体信息化立体化架构基础上,以会员管理和服务为核心,加快线上线下融合,通过业务流程优化和功能整合完善,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受理与服务,实现管理网络化、服务信息化和程序规范化。

 

  研究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协同办公系统业务功能需求,配合中注协完成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和上线运行等;配合中注协实施风险控制库、审计程序库、审计提示库等功能应用知识库平台建设。

 

  2.支持事务所提升信息化水平

 

  开展事务所信息化通用路径研究,发布指导文件。组织事务所信息化需求调研,为软件开发提供参考。制订促进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发挥战略推进和政策指导作用,推动行业软件市场的发展,促进事务所与软件服务商供需对接。加大对事务所信息化奖励扶持力度,引导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有序实现智能审计作业系统和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推动大型事务所信息化在服务和管理中的普及应用,鼓励中小事务所实施信息化改造,提高注册会计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事务所信息技术运用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服务产品,保障服务效率和质量。

 

  (六)全面推进行业党建工作

 

  1.进一步加强行业党组织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进一步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继续发挥“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优势,强化从严治党责任,加强财政部门对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优势,调整充实省、市行业党组织及党办力量,加强行业党组织力量配备,在财政系统内形成合力,高效推进行业党建工作。完善党委委员联系点、党建工作指导员、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等制度机制。加强调研,以点带面,着力解决行业党建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走在其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前列。

 

  2.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健全责任落实机制。督促行业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组织书记强化党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列出责任清单,细化到人、量化到岗,层层传导压力,确保上级精神真正贯彻到“末梢神经”,推动形成书记抓、抓书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继续按照全国行业党委和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委要求,加强动态管理,抓好督促检查,不断提高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率,提高事务所党组织单独组建率和覆盖质量。通过开展主题年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将行业活动办成品牌活动,总结提炼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事务所党组织标准化建设。

 

  3.创新党员教育管理

 

  提高党员发展质量,切实加强党员管理。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经常出外勤的特点,以执业团队为单位建立党小组,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协会网站平台、事务所管理信息系统,拓展党建活动阵地,设立QQ群、微博和微信平台,将党员教育延伸到网络上,提高党员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结合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加强对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和思想政治教育。

 

  4.完善行业群团统战工作

 

  积极配合我省群团组织改革,对群团组织工作进行创新,持续推进党建带群建工作,发挥团员青年后备军的作用,引领行业青年成长成才。开展创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文明号”工作,努力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号的新突破。多渠道推荐行业代表人士参政议政,以专业所长服务于国家建设,以服务国家创新带动行业发展。建立行业统战工作台账,全面、动态掌握我省行业统战信息变化情况。

 

  (七)加强行业组织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坚持“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的宗旨,努力提高执行能力。健全协会工作制度和运行规则,提高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发展中的“火车头”作用。

 

  探索服务新途径、新方法,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机构,创新服务手段,丰富服务产品,增强服务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打造行业管理服务智能平台,提升协会服务和管理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制度与政策保障

 

  梳理、完善我省行业管理制度,形成规范的制度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研究和制定支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完善和实施行业奖励政策,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进行行业治理,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事务所、全体注册会计师、广大从业人员充分发挥主体意识和进取精神

 

  事务所要紧紧围绕规划目标任务,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调动本所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首创精神和进取精神,凝聚行业的共识,集中行业的力量把行业的事情办好,确保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协会积极发挥推动行业发展的作用

 

  协会要切实履行好法律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好“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不断提高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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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