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注会协[2017]40号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闽注会协[20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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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经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加以落实。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6月30日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为科学指导和全面推进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未来五年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围绕国家建设主题和诚信建设主线,深入实施行业发展战略,为规范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拓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等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执业质量进一步提升。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其中省内分所14家,以下简称事务所)199家,注册会计师人数2744人,非执业会员2122人,从业人员5000多人。2015年行业实现业务收入9.7亿元,较2010年增加4.5亿元,其中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16家,“十二五”时期行业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3%。

 

  与此同时,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事务所总体规模偏小,2015年全省事务所中收入1000万元以上数量占比8.6%,但收入占全省业务收入比率为59.55%;地区间发展不均衡,各地区行业收入差距持续增大,福州和厦门两地合计收入超过全省业务收入总量的80%;行业大数据支持不足,特别是事务所审计方面的信息化和行业数据库的建设方面;中小事务所业务拓展难,大部分中小事务所集中于鉴证类业务,新业务拓展能力不强;高端人才相对缺乏,复合型专业人才不足;事务所内部控制机制相对薄弱,内部治理机制还不够健全,不正当低价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行业党建、行业监管、协会建设等有待进一步加强。

 

  “十三五”期间,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和发展任重道远,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服务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需要进一步提升。在服务国家建设大局中,全行业要紧紧围绕国家建设总体布局和“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的总体部署,自觉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把握需求,提升能力,强化服务,在服务中实现行业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批示精神,围绕服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增强行业专业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和业务服务创新为支撑,以加强行业党建为政治保障,继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人才培养、新业务拓展和信息化战略,着力破解行业发展难题,推进行业转型升级,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大局

 

  “十三五”时期,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重大机遇和严峻挑战。国内外宏观环境继续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从我省看,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福州新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设立,闽台经济融合进一步深化,凸显了福建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全体从业人员要把坚持服务大局作为崇高使命,紧紧围绕“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谋划和推进各项工作。

 

  2.坚持诚信建设

 

  诚信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立业之本、发展之基,坚持诚信建设,培育和发展行业诚信文化,是进一步落实习总书记“主题主线”重要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响应党中央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的实际行动,是从根本上解决制约行业发展深层次问题,保障行业持续发展、跨越发展,更好服务国家建设的重大措施。要从行业、事务所、从业人员执业实际出发,深入推进行业诚信的宣传、教育和实践,形成诚信为本、和谐为轴、专业为重、务实为要的行业文化发展体系,提升行业诚信形象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社会认可度。

 

  3.坚持创新驱动

 

  创新是实现行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行业要高度重视机制创新、业务创新、理念创新,为行业发展凝聚新共识、新动力,适应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断释放的新需求。要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职能转变、资本市场改革等重大改革发展主题,进一步创新服务品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行业创新服务国家创新,以服务国家创新带动行业创新,推动行业在新时期、新常态下的科学发展。

 

  4.坚持以人为本

 

  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是行业发展的主体力量。行业发展和事务所建设,要以注册会计师职业精神发扬、专业能力提升、职业道德坚守为基础。要激发广大注册会计师的创新热情、发展意愿和责任意识,着力优化执业环境、成长环境和服务环境。要尊重广大注册会计师在行业管理和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民主协商、民主管理。要完善事务所治理机制、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使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参与管理、参与决策,共享事务所发展成果。

 

  (三)发展目标

 

  1.行业职业化水平持续提高

 

  把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职业态度的养成贯穿到行业工作的各个领域,把专业能力的培育作为行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打造一批模范实践注册会计师职业精神的先进典型和带头人,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对职业精神的认同,使追求和实践职业精神成为每一个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和生活自觉。经过五年的努力,力争执业注册会计师总规模达到3300人左右,行业领军人才达到85人以上(其中:福建省行业领军人才70人左右,全国行业领军人才15人左右)。

 

  2.行业业务领域不断拓展

 

  丰富专业服务供给,适应改革主题和国家战略的新需求,将行业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着力提升专业定位和职能定位,大力开拓新兴业务领域,改善供给能力、拓展市场需要,创新服务品种、扩大市场覆盖、优化服务结构,在巩固传统领域审计业务基础上,非审计业务比重有明显提升,力争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未来五年业务收入年均增长达到10%以上,全省行业业务收入总量在全国排名位次前移。

 

  3.行业发展结构进一步优化

 

  促进事务所转型发展,推动行业发展结构与我省经济发展结构相适应。推进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支持事务所强强联合、兼并重组、多元化发展,做强做大战略与做精做专战略和谐并济,力争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事务所达到30家以上,着力培育2-3家执业网络、服务能力、收入规模和市场影响具有国内一流水准的事务所,培育一批专业特色突出、服务角色灵活的事务所,实现行业发展的区域布局结构、业务品种结构、大中小事务所结构、人才结构、省内外业务结构不断优化。

 

  4.行业信息化水平有效提升

 

  逐步建立完善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鼓励事务所实施信息化改造,提高信息化专业服务产品的供给能力,通过信息化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实现协同办公系统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事务所信息系统互通互联,事务所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

 

  5.行业执业环境明显改善

 

  建立以行业业务报备制度为支点,以执业质量检查及处理、诚信信息披露、综合评价为抓手的诚信建设体系,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实现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周期性检查与专项检查、违规惩戒和精准帮扶的有机结合,营造协调、高效、有序、健康的行业执业环境。

 

  6.行业党建工作水平显著提高

 

  以促进行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以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为抓手、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实现党建业务两结合、两促进。继续坚持“条块结合、充分发挥行业党组织作用”的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厅党组对行业党建的领导,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双覆盖”。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推进事务所健康协调发展

 

  1.加强事务所品牌建设

 

  总结和推广事务所在机构管理、市场开发、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及政府职能转变、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实践和创新成果,强调品牌建设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品牌建设与合伙文化建设相结合,品牌建设与发展战略实施相结合,品牌建设与人才建设相结合,找准事务所品牌建设与行业其他各项建设的“结合点”,推动事务所以品牌为引领推进各项建设。

 

  建立完善我省行业宣传平台和渠道,支持事务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改革完善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推动行业党建与行业发展深度融合;支持事务所提高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品牌竞争力;完善协会门户网站形式和内容,加强宣传力度,扩大行业影响力,推广行业价值,提升行业整体品牌形象;引领行业青年开展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通过设立“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关爱基金”等形式,弘扬社会正能量,树立行业形象,爱心回馈社会。

 

  2.支持事务所做强做大

 

  制定并完善扶持事务所做强做大的政策体系,支持推进事务所强强联合、兼并重组、多元化发展。整合优化资源,鼓励事务所兼并联合,扩大规模,提高执业质量和竞争力。推动事务所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为企业提供高端管理咨询服务,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与开展业务等,提高对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重要行业和重点区域企业的专业服务水平。着力培育在执业网络、服务能力、收入规模和市场影响方面具有国内一流水准的大型事务所。鼓励事务所加强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行业发展提供坚强有效的政治保障。

 

  3.鼓励中小事务所做精做专

 

  引导中小型事务所找准市场定位,成为提供特色化、精细化优质服务的主体力量;指导事务所创新发展模式、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挖掘引导市场需求,突出差异化服务特色,满足客户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引导中小型事务所在新的业务领域做精做专,通过契合新政的专业高效服务,协助客户应对复杂市场外部环境变化,为客户提供精细化、一体化服务,从而在新的业务领域建立竞争优势,做精做专服务领域。

 

  4.完善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

 

  指导事务所健全完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执业责任承担制度,改进报酬分配制度,提高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形成以章程或合伙协议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决策与监督机制、内部控制制度、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各项内部治理机制为有效补充和扩展的整套事务所内部管理体制,确保事务所真正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审计风险防控机制,提高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和应对风险的水平。

 

  5.加强行业专业技术指导

 

  发挥行业专家优势,完善专家委员会治理机制,优化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协会专家委员会作用,为行业专业建设与服务能力的提升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规政策、新的执业标准的研究和解读,针对执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风险提示,增强执业人员对相关法规政策、审计、会计准则的理解,提高执业风险意识。通过网络宣传,促进行业专业技术咨询和交流的常态化,帮助注册会计师及时解决执业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结合继续教育和年度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帮助小型事务所规范审计业务流程,提升底稿编制水平。

 

  (二)大力拓展事务所专业服务领域

 

  1.优化专业服务市场环境

 

  进一步促进完善专业服务市场,强化市场对专业服务的价值认知,以供给质量的提升促进专业服务市场的扩大和升级。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与合作,改善优化专业服务市场环境,推动政府购买专业服务政策落地,推动完善会计专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持续抵制不正当低价竞争。

 

  2.拓展事务所业务领域

 

  支持和引导事务所拓展新业务领域。巩固和深化审计鉴证核心业务,继续做精做专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需求,丰富行业服务产品供给,通过协会网站、培训班、课题研究、专题研讨、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开展新业务的推广、交流和应用活动,引导事务所加大对新业务的研究与投入。

 

  3.推进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

 

  总结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峡西岸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经验,梳理基地建设工作,研究示范基地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继续从优化办事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和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推进会计专业服务的“四大平台”作用,培育新业务项目平台、推介高端会计服务平台、对接服务与需求平台、展示成功经验和服务能力平台,为专业服务业集聚模式和专业服务业的成长探路,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

 

  4.持续实施国际化战略

 

  充分利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研究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积极拓展自贸区内的新业务,参与自由贸易区内贸易谈判,帮助客户“走出去”。协会要为事务所与“走出去”企业搭建桥梁,建立长效服务机制,加强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植。

 

  (三)健全完善执业监管体系

 

  1.改革完善行业监管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提高检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建立联席工作机制,与省财政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推动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减少多头监管与重复检查,形成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合力,共同打造良好监管环境,提升事务所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

 

  完善业务报备系统动态监管功能,依托行业业务报备系统,实时监控、打击事务所压价竞争、批量出具报告行为。强化对事务所执业的日常监管,适时开展行业约谈或风险提示,强化事中事后监控,注重防控与惩处并举。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人数稳定、专业水平高、职业道德优的检查队伍。

 

  继续探索适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方案,开展执业准则“对标提升”,实现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周期性检查与专项检查、违规惩戒和精准帮扶的有机结合。

 

  2.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多层次诚信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员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认知水平。加强诚信宣传,褒扬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揭露作假失信行为,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探索“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加强和行业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实现监管数据共享,完善对失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息的披露机制,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提高其失信成本,推动激励与惩戒良性互动。

 

  落实《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内容要求,以行业业务报备制度为支点,以执业质量检查及处理、诚信信息披露、综合评价为抓手,完善行业诚信建设体系。

 

  (四)持续推进行业人才培养

 

  1.抓好后备人才选拔培养

 

  加强政策宣传。以“行业服务进高校”活动为抓手,进一步扩大行业与高校合作范围,通过开展校园宣讲会、毕业生招聘会、职业基础技能培训、在事务所设立高校优秀学生实训基地等方式,加大行业形象宣传,增强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鼓励和引导高校相关专业优秀毕业生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

 

  做好考试服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服务质量,为行业发展选拔优秀人才。

 

  通过持续培训、建立非执业会员与执业会员交流平台、承担协会课题等方式强化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与培养。

 

  2.贯彻“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

 

  加大高端人才培养力度,创新高端人才培养模式,努力营造“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氛围。着力培养一批集战略思维、国际视野、创新意识、业务精通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通过国内外培训相结合、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培训相结合、周期性学习和长期跟踪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并配合我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支在行业内有影响力、号召力的专业人才队伍。重点培养45岁以下在专业能力、事务所管理、业务创新、职业道德等方面拔尖,并谙熟国际会计准则、新型经济体、发达国家法律环境和市场规则的青年人才。鼓励我省注册会计师考取境外会计职业资格,选派行业优秀人才参与中注协组织的赴国际组织、国际会计公司和境外院校访问、实习和任职等活动。

 

  适当扩大参加福建省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充分发挥行业人才培养资金及各种考核评价机制作用,激励事务所加大高端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力度,构建事务所积极支持人才成长的良性机制。鼓励事务所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加盟创业发展,形成人才促发展、发展兴人才的良好局面。

 

  加大人才培养宣传力度,通过宣传行业人才培养成功经验和先进案例,为聚集行业高端人才提供舆论支持。

 

  3.改进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完善“分级分类分模块”继续教育模式,进一步创新培训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培训形式,提高内容针对性和吸引力,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加大培训资源向新政策、新业态、新技术等领域倾斜;结合行业党建,强化行业诚信教育,培养注册会计师良好职业道德和执业理念;加强对事务所特定业务岗位和助理人员的培训;根据非执业会员特点和专业胜任能力需求,研究完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模式。

 

  研究放宽事务所内部培训条件,激发事务所自主培训积极性,提高继续教育针对性;加强事务所之间的培训合作与经验分享;以培养行业内师资为基础,吸纳高等院校、相关政府部门、大中型企业的专业人士和学者为补充,完善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库。

 

  建立健全行业人才使用机制,研究出台促进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的激励政策和措施,积极发挥行业高端人才在行业培训、发展研究、课题调研、执业质量检查等方面反哺行业、贡献行业的重要作用。完善行业人才基金制度,不断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吸引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推动产学研结合,通过与高校师资互派,合作开展行业理论、实务基础与前沿研究等途径,构建行业与高校联动的人才培养机制。

 

  引导符合条件的事务所设置专门人力资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指导事务所建立包括人员招聘、培训、使用、考核、激励、晋升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及从新入职员工、助理人员、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分职级全覆盖的阶梯式培训体系。

 

  4.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进一步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及国外的行业交流。继续组织闽台会计师学术研讨会,积极组织参加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会计师行业交流研讨会、亚太会计师联合会大会、世界会计师大会等行业交流活动。通过赴省外培训、调研等方式,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持续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的宏观视野和执业水平。

 

  (五)着力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适应“互联网+”新形势,围绕互联互通、数据应用、信息共享,注重网络与信息安全,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全面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和智能审计作业水平。

 

  1.推进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建立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在中注协《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构建行业各类各级主体信息化立体化架构基础上,以会员管理和服务为核心,加快线上线下融合,通过业务流程优化和功能整合完善,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受理与服务,实现管理网络化、服务信息化和程序规范化。

 

  研究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协同办公系统业务功能需求,配合中注协完成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和上线运行等;配合中注协实施风险控制库、审计程序库、审计提示库等功能应用知识库平台建设。

 

  2.支持事务所提升信息化水平

 

  开展事务所信息化通用路径研究,发布指导文件。组织事务所信息化需求调研,为软件开发提供参考。制订促进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发挥战略推进和政策指导作用,推动行业软件市场的发展,促进事务所与软件服务商供需对接。加大对事务所信息化奖励扶持力度,引导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有序实现智能审计作业系统和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推动大型事务所信息化在服务和管理中的普及应用,鼓励中小事务所实施信息化改造,提高注册会计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事务所信息技术运用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服务产品,保障服务效率和质量。

 

  (六)全面推进行业党建工作

 

  1.进一步加强行业党组织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进一步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继续发挥“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优势,强化从严治党责任,加强财政部门对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优势,调整充实省、市行业党组织及党办力量,加强行业党组织力量配备,在财政系统内形成合力,高效推进行业党建工作。完善党委委员联系点、党建工作指导员、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等制度机制。加强调研,以点带面,着力解决行业党建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走在其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前列。

 

  2.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健全责任落实机制。督促行业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组织书记强化党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列出责任清单,细化到人、量化到岗,层层传导压力,确保上级精神真正贯彻到“末梢神经”,推动形成书记抓、抓书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继续按照全国行业党委和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委要求,加强动态管理,抓好督促检查,不断提高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率,提高事务所党组织单独组建率和覆盖质量。通过开展主题年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将行业活动办成品牌活动,总结提炼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事务所党组织标准化建设。

 

  3.创新党员教育管理

 

  提高党员发展质量,切实加强党员管理。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经常出外勤的特点,以执业团队为单位建立党小组,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协会网站平台、事务所管理信息系统,拓展党建活动阵地,设立QQ群、微博和微信平台,将党员教育延伸到网络上,提高党员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结合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加强对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和思想政治教育。

 

  4.完善行业群团统战工作

 

  积极配合我省群团组织改革,对群团组织工作进行创新,持续推进党建带群建工作,发挥团员青年后备军的作用,引领行业青年成长成才。开展创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文明号”工作,努力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号的新突破。多渠道推荐行业代表人士参政议政,以专业所长服务于国家建设,以服务国家创新带动行业发展。建立行业统战工作台账,全面、动态掌握我省行业统战信息变化情况。

 

  (七)加强行业组织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坚持“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的宗旨,努力提高执行能力。健全协会工作制度和运行规则,提高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发展中的“火车头”作用。

 

  探索服务新途径、新方法,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机构,创新服务手段,丰富服务产品,增强服务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打造行业管理服务智能平台,提升协会服务和管理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制度与政策保障

 

  梳理、完善我省行业管理制度,形成规范的制度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研究和制定支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完善和实施行业奖励政策,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进行行业治理,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事务所、全体注册会计师、广大从业人员充分发挥主体意识和进取精神

 

  事务所要紧紧围绕规划目标任务,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调动本所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首创精神和进取精神,凝聚行业的共识,集中行业的力量把行业的事情办好,确保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协会积极发挥推动行业发展的作用

 

  协会要切实履行好法律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好“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不断提高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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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