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注会协[2017]40号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闽注会协[20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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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经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加以落实。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6月30日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为科学指导和全面推进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未来五年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围绕国家建设主题和诚信建设主线,深入实施行业发展战略,为规范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拓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等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执业质量进一步提升。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其中省内分所14家,以下简称事务所)199家,注册会计师人数2744人,非执业会员2122人,从业人员5000多人。2015年行业实现业务收入9.7亿元,较2010年增加4.5亿元,其中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16家,“十二五”时期行业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3%。

 

  与此同时,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事务所总体规模偏小,2015年全省事务所中收入1000万元以上数量占比8.6%,但收入占全省业务收入比率为59.55%;地区间发展不均衡,各地区行业收入差距持续增大,福州和厦门两地合计收入超过全省业务收入总量的80%;行业大数据支持不足,特别是事务所审计方面的信息化和行业数据库的建设方面;中小事务所业务拓展难,大部分中小事务所集中于鉴证类业务,新业务拓展能力不强;高端人才相对缺乏,复合型专业人才不足;事务所内部控制机制相对薄弱,内部治理机制还不够健全,不正当低价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行业党建、行业监管、协会建设等有待进一步加强。

 

  “十三五”期间,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和发展任重道远,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服务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需要进一步提升。在服务国家建设大局中,全行业要紧紧围绕国家建设总体布局和“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的总体部署,自觉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把握需求,提升能力,强化服务,在服务中实现行业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批示精神,围绕服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增强行业专业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和业务服务创新为支撑,以加强行业党建为政治保障,继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人才培养、新业务拓展和信息化战略,着力破解行业发展难题,推进行业转型升级,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大局

 

  “十三五”时期,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重大机遇和严峻挑战。国内外宏观环境继续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从我省看,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福州新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设立,闽台经济融合进一步深化,凸显了福建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全体从业人员要把坚持服务大局作为崇高使命,紧紧围绕“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谋划和推进各项工作。

 

  2.坚持诚信建设

 

  诚信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立业之本、发展之基,坚持诚信建设,培育和发展行业诚信文化,是进一步落实习总书记“主题主线”重要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响应党中央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的实际行动,是从根本上解决制约行业发展深层次问题,保障行业持续发展、跨越发展,更好服务国家建设的重大措施。要从行业、事务所、从业人员执业实际出发,深入推进行业诚信的宣传、教育和实践,形成诚信为本、和谐为轴、专业为重、务实为要的行业文化发展体系,提升行业诚信形象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社会认可度。

 

  3.坚持创新驱动

 

  创新是实现行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行业要高度重视机制创新、业务创新、理念创新,为行业发展凝聚新共识、新动力,适应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断释放的新需求。要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职能转变、资本市场改革等重大改革发展主题,进一步创新服务品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行业创新服务国家创新,以服务国家创新带动行业创新,推动行业在新时期、新常态下的科学发展。

 

  4.坚持以人为本

 

  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是行业发展的主体力量。行业发展和事务所建设,要以注册会计师职业精神发扬、专业能力提升、职业道德坚守为基础。要激发广大注册会计师的创新热情、发展意愿和责任意识,着力优化执业环境、成长环境和服务环境。要尊重广大注册会计师在行业管理和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民主协商、民主管理。要完善事务所治理机制、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使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参与管理、参与决策,共享事务所发展成果。

 

  (三)发展目标

 

  1.行业职业化水平持续提高

 

  把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职业态度的养成贯穿到行业工作的各个领域,把专业能力的培育作为行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打造一批模范实践注册会计师职业精神的先进典型和带头人,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对职业精神的认同,使追求和实践职业精神成为每一个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和生活自觉。经过五年的努力,力争执业注册会计师总规模达到3300人左右,行业领军人才达到85人以上(其中:福建省行业领军人才70人左右,全国行业领军人才15人左右)。

 

  2.行业业务领域不断拓展

 

  丰富专业服务供给,适应改革主题和国家战略的新需求,将行业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着力提升专业定位和职能定位,大力开拓新兴业务领域,改善供给能力、拓展市场需要,创新服务品种、扩大市场覆盖、优化服务结构,在巩固传统领域审计业务基础上,非审计业务比重有明显提升,力争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未来五年业务收入年均增长达到10%以上,全省行业业务收入总量在全国排名位次前移。

 

  3.行业发展结构进一步优化

 

  促进事务所转型发展,推动行业发展结构与我省经济发展结构相适应。推进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支持事务所强强联合、兼并重组、多元化发展,做强做大战略与做精做专战略和谐并济,力争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事务所达到30家以上,着力培育2-3家执业网络、服务能力、收入规模和市场影响具有国内一流水准的事务所,培育一批专业特色突出、服务角色灵活的事务所,实现行业发展的区域布局结构、业务品种结构、大中小事务所结构、人才结构、省内外业务结构不断优化。

 

  4.行业信息化水平有效提升

 

  逐步建立完善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鼓励事务所实施信息化改造,提高信息化专业服务产品的供给能力,通过信息化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实现协同办公系统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事务所信息系统互通互联,事务所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

 

  5.行业执业环境明显改善

 

  建立以行业业务报备制度为支点,以执业质量检查及处理、诚信信息披露、综合评价为抓手的诚信建设体系,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实现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周期性检查与专项检查、违规惩戒和精准帮扶的有机结合,营造协调、高效、有序、健康的行业执业环境。

 

  6.行业党建工作水平显著提高

 

  以促进行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以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为抓手、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实现党建业务两结合、两促进。继续坚持“条块结合、充分发挥行业党组织作用”的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厅党组对行业党建的领导,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双覆盖”。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推进事务所健康协调发展

 

  1.加强事务所品牌建设

 

  总结和推广事务所在机构管理、市场开发、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及政府职能转变、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实践和创新成果,强调品牌建设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品牌建设与合伙文化建设相结合,品牌建设与发展战略实施相结合,品牌建设与人才建设相结合,找准事务所品牌建设与行业其他各项建设的“结合点”,推动事务所以品牌为引领推进各项建设。

 

  建立完善我省行业宣传平台和渠道,支持事务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改革完善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推动行业党建与行业发展深度融合;支持事务所提高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品牌竞争力;完善协会门户网站形式和内容,加强宣传力度,扩大行业影响力,推广行业价值,提升行业整体品牌形象;引领行业青年开展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通过设立“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关爱基金”等形式,弘扬社会正能量,树立行业形象,爱心回馈社会。

 

  2.支持事务所做强做大

 

  制定并完善扶持事务所做强做大的政策体系,支持推进事务所强强联合、兼并重组、多元化发展。整合优化资源,鼓励事务所兼并联合,扩大规模,提高执业质量和竞争力。推动事务所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为企业提供高端管理咨询服务,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与开展业务等,提高对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重要行业和重点区域企业的专业服务水平。着力培育在执业网络、服务能力、收入规模和市场影响方面具有国内一流水准的大型事务所。鼓励事务所加强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行业发展提供坚强有效的政治保障。

 

  3.鼓励中小事务所做精做专

 

  引导中小型事务所找准市场定位,成为提供特色化、精细化优质服务的主体力量;指导事务所创新发展模式、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挖掘引导市场需求,突出差异化服务特色,满足客户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引导中小型事务所在新的业务领域做精做专,通过契合新政的专业高效服务,协助客户应对复杂市场外部环境变化,为客户提供精细化、一体化服务,从而在新的业务领域建立竞争优势,做精做专服务领域。

 

  4.完善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

 

  指导事务所健全完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执业责任承担制度,改进报酬分配制度,提高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形成以章程或合伙协议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决策与监督机制、内部控制制度、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各项内部治理机制为有效补充和扩展的整套事务所内部管理体制,确保事务所真正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审计风险防控机制,提高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和应对风险的水平。

 

  5.加强行业专业技术指导

 

  发挥行业专家优势,完善专家委员会治理机制,优化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协会专家委员会作用,为行业专业建设与服务能力的提升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规政策、新的执业标准的研究和解读,针对执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风险提示,增强执业人员对相关法规政策、审计、会计准则的理解,提高执业风险意识。通过网络宣传,促进行业专业技术咨询和交流的常态化,帮助注册会计师及时解决执业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结合继续教育和年度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帮助小型事务所规范审计业务流程,提升底稿编制水平。

 

  (二)大力拓展事务所专业服务领域

 

  1.优化专业服务市场环境

 

  进一步促进完善专业服务市场,强化市场对专业服务的价值认知,以供给质量的提升促进专业服务市场的扩大和升级。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与合作,改善优化专业服务市场环境,推动政府购买专业服务政策落地,推动完善会计专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持续抵制不正当低价竞争。

 

  2.拓展事务所业务领域

 

  支持和引导事务所拓展新业务领域。巩固和深化审计鉴证核心业务,继续做精做专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需求,丰富行业服务产品供给,通过协会网站、培训班、课题研究、专题研讨、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开展新业务的推广、交流和应用活动,引导事务所加大对新业务的研究与投入。

 

  3.推进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

 

  总结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峡西岸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经验,梳理基地建设工作,研究示范基地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继续从优化办事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和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推进会计专业服务的“四大平台”作用,培育新业务项目平台、推介高端会计服务平台、对接服务与需求平台、展示成功经验和服务能力平台,为专业服务业集聚模式和专业服务业的成长探路,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

 

  4.持续实施国际化战略

 

  充分利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研究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积极拓展自贸区内的新业务,参与自由贸易区内贸易谈判,帮助客户“走出去”。协会要为事务所与“走出去”企业搭建桥梁,建立长效服务机制,加强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植。

 

  (三)健全完善执业监管体系

 

  1.改革完善行业监管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提高检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建立联席工作机制,与省财政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推动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减少多头监管与重复检查,形成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合力,共同打造良好监管环境,提升事务所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

 

  完善业务报备系统动态监管功能,依托行业业务报备系统,实时监控、打击事务所压价竞争、批量出具报告行为。强化对事务所执业的日常监管,适时开展行业约谈或风险提示,强化事中事后监控,注重防控与惩处并举。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人数稳定、专业水平高、职业道德优的检查队伍。

 

  继续探索适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方案,开展执业准则“对标提升”,实现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周期性检查与专项检查、违规惩戒和精准帮扶的有机结合。

 

  2.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多层次诚信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员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认知水平。加强诚信宣传,褒扬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揭露作假失信行为,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探索“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加强和行业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实现监管数据共享,完善对失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息的披露机制,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提高其失信成本,推动激励与惩戒良性互动。

 

  落实《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内容要求,以行业业务报备制度为支点,以执业质量检查及处理、诚信信息披露、综合评价为抓手,完善行业诚信建设体系。

 

  (四)持续推进行业人才培养

 

  1.抓好后备人才选拔培养

 

  加强政策宣传。以“行业服务进高校”活动为抓手,进一步扩大行业与高校合作范围,通过开展校园宣讲会、毕业生招聘会、职业基础技能培训、在事务所设立高校优秀学生实训基地等方式,加大行业形象宣传,增强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鼓励和引导高校相关专业优秀毕业生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

 

  做好考试服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服务质量,为行业发展选拔优秀人才。

 

  通过持续培训、建立非执业会员与执业会员交流平台、承担协会课题等方式强化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与培养。

 

  2.贯彻“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

 

  加大高端人才培养力度,创新高端人才培养模式,努力营造“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氛围。着力培养一批集战略思维、国际视野、创新意识、业务精通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通过国内外培训相结合、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培训相结合、周期性学习和长期跟踪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并配合我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支在行业内有影响力、号召力的专业人才队伍。重点培养45岁以下在专业能力、事务所管理、业务创新、职业道德等方面拔尖,并谙熟国际会计准则、新型经济体、发达国家法律环境和市场规则的青年人才。鼓励我省注册会计师考取境外会计职业资格,选派行业优秀人才参与中注协组织的赴国际组织、国际会计公司和境外院校访问、实习和任职等活动。

 

  适当扩大参加福建省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充分发挥行业人才培养资金及各种考核评价机制作用,激励事务所加大高端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力度,构建事务所积极支持人才成长的良性机制。鼓励事务所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加盟创业发展,形成人才促发展、发展兴人才的良好局面。

 

  加大人才培养宣传力度,通过宣传行业人才培养成功经验和先进案例,为聚集行业高端人才提供舆论支持。

 

  3.改进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完善“分级分类分模块”继续教育模式,进一步创新培训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培训形式,提高内容针对性和吸引力,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加大培训资源向新政策、新业态、新技术等领域倾斜;结合行业党建,强化行业诚信教育,培养注册会计师良好职业道德和执业理念;加强对事务所特定业务岗位和助理人员的培训;根据非执业会员特点和专业胜任能力需求,研究完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模式。

 

  研究放宽事务所内部培训条件,激发事务所自主培训积极性,提高继续教育针对性;加强事务所之间的培训合作与经验分享;以培养行业内师资为基础,吸纳高等院校、相关政府部门、大中型企业的专业人士和学者为补充,完善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库。

 

  建立健全行业人才使用机制,研究出台促进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的激励政策和措施,积极发挥行业高端人才在行业培训、发展研究、课题调研、执业质量检查等方面反哺行业、贡献行业的重要作用。完善行业人才基金制度,不断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吸引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推动产学研结合,通过与高校师资互派,合作开展行业理论、实务基础与前沿研究等途径,构建行业与高校联动的人才培养机制。

 

  引导符合条件的事务所设置专门人力资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指导事务所建立包括人员招聘、培训、使用、考核、激励、晋升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及从新入职员工、助理人员、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分职级全覆盖的阶梯式培训体系。

 

  4.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进一步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及国外的行业交流。继续组织闽台会计师学术研讨会,积极组织参加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会计师行业交流研讨会、亚太会计师联合会大会、世界会计师大会等行业交流活动。通过赴省外培训、调研等方式,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持续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的宏观视野和执业水平。

 

  (五)着力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适应“互联网+”新形势,围绕互联互通、数据应用、信息共享,注重网络与信息安全,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全面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和智能审计作业水平。

 

  1.推进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建立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在中注协《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构建行业各类各级主体信息化立体化架构基础上,以会员管理和服务为核心,加快线上线下融合,通过业务流程优化和功能整合完善,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受理与服务,实现管理网络化、服务信息化和程序规范化。

 

  研究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协同办公系统业务功能需求,配合中注协完成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和上线运行等;配合中注协实施风险控制库、审计程序库、审计提示库等功能应用知识库平台建设。

 

  2.支持事务所提升信息化水平

 

  开展事务所信息化通用路径研究,发布指导文件。组织事务所信息化需求调研,为软件开发提供参考。制订促进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发挥战略推进和政策指导作用,推动行业软件市场的发展,促进事务所与软件服务商供需对接。加大对事务所信息化奖励扶持力度,引导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有序实现智能审计作业系统和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推动大型事务所信息化在服务和管理中的普及应用,鼓励中小事务所实施信息化改造,提高注册会计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事务所信息技术运用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服务产品,保障服务效率和质量。

 

  (六)全面推进行业党建工作

 

  1.进一步加强行业党组织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进一步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继续发挥“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优势,强化从严治党责任,加强财政部门对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优势,调整充实省、市行业党组织及党办力量,加强行业党组织力量配备,在财政系统内形成合力,高效推进行业党建工作。完善党委委员联系点、党建工作指导员、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等制度机制。加强调研,以点带面,着力解决行业党建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走在其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前列。

 

  2.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健全责任落实机制。督促行业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组织书记强化党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列出责任清单,细化到人、量化到岗,层层传导压力,确保上级精神真正贯彻到“末梢神经”,推动形成书记抓、抓书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继续按照全国行业党委和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委要求,加强动态管理,抓好督促检查,不断提高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率,提高事务所党组织单独组建率和覆盖质量。通过开展主题年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将行业活动办成品牌活动,总结提炼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事务所党组织标准化建设。

 

  3.创新党员教育管理

 

  提高党员发展质量,切实加强党员管理。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经常出外勤的特点,以执业团队为单位建立党小组,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协会网站平台、事务所管理信息系统,拓展党建活动阵地,设立QQ群、微博和微信平台,将党员教育延伸到网络上,提高党员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结合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加强对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和思想政治教育。

 

  4.完善行业群团统战工作

 

  积极配合我省群团组织改革,对群团组织工作进行创新,持续推进党建带群建工作,发挥团员青年后备军的作用,引领行业青年成长成才。开展创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文明号”工作,努力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号的新突破。多渠道推荐行业代表人士参政议政,以专业所长服务于国家建设,以服务国家创新带动行业发展。建立行业统战工作台账,全面、动态掌握我省行业统战信息变化情况。

 

  (七)加强行业组织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坚持“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的宗旨,努力提高执行能力。健全协会工作制度和运行规则,提高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发展中的“火车头”作用。

 

  探索服务新途径、新方法,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机构,创新服务手段,丰富服务产品,增强服务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打造行业管理服务智能平台,提升协会服务和管理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制度与政策保障

 

  梳理、完善我省行业管理制度,形成规范的制度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研究和制定支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完善和实施行业奖励政策,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进行行业治理,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事务所、全体注册会计师、广大从业人员充分发挥主体意识和进取精神

 

  事务所要紧紧围绕规划目标任务,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调动本所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首创精神和进取精神,凝聚行业的共识,集中行业的力量把行业的事情办好,确保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协会积极发挥推动行业发展的作用

 

  协会要切实履行好法律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好“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不断提高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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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