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地税[2017]80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7-09-19
文号:榕地税[2017]8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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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奖惩措施的通知,本文自2018年9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和《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 号)及市效能办部署要求,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牵头制定《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方案》,并经过征求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及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通知》(榕地税[2017]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方案


  2.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方案清单


  3.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方案


  4.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方案清单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9日


  附件1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现就开展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税务部门通过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从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获取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执行或协助执行本方案规定的激励措施,并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信用办和税务部门。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落实部门:市发改委)


  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部门:福建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3. 在省级工业企业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中,对于交易主体为A级纳税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落实部门:市经信委)


  4.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在申请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落实部门:市金融办)


  5.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落实部门:市发改委)


  落实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福建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二)税收服务和管理


  6.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7.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8.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9.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10.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A级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落实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财政资金使用


  12.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纳税人。


  落实部门:市财政局


  (四)社会保障领域


  13.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适当便利。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五)土地使用和管理


  14.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落实部门:市国土局


  (六)商务服务和管理


  15.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落实部门:市商务局


  (七)进出口便利化


  16.以下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A级纳税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


  (5)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17.对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A级纳税人,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落实部门:福州海关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


  18.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


  19.优先安排免办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等。


  20.办理目录外3C和3C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


  落实部门: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食品药品监管


  21.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十)融资便利化


  22.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23.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福建省征信业务综合平台。


  落实部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十一)证券、保险业监管


  24.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25.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


  落实部门: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


  (十二)外汇管理


  26.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A级纳税人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


  落实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十三)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


  27.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


  28.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29.在评选全国性先进社会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


  落实部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市民政局


  (十四)其他


  30.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优先选择纳税信用A级企业试点。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31.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32.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平台系统适时推送相关信息。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四、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补评、复评情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施动态调整。


  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A级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纳入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的A级纳税人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结合该企业在本领域的信用状况实施激励。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A级纳税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信用办和税务部门,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附件3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现就我市开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二)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三)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四)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3.实施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阻止出境


  1.惩戒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实施部门:市出入境管理处。对欠缴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边检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市场监管部门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3.实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1.惩戒措施: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旅发委等单位。


  (六)向社会公示


  1.惩戒措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九)条;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3.实施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五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市国土局。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3.实施部门: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市财政局。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3.实施部门:福州海关。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进行限制的重要参考:


  (1)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等;


  (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3)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2)《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证券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五条;


  (4)《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福建证监局。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


  (1)在进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质审核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在审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3.实施部门:福建保监局。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法律及政策依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实施部门:市交通委。


  (十四)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2.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十五)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第二部分;


  (2)《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七条。


  3.实施部门:福建证监局。


  (十六)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7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以及农产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再分配公告明确的相关申领条件。


  3.实施部门: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惩戒措施: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3.实施部门:市网信办。


  (十八)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十九)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第三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3.实施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林业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十)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财政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交通委、市水利局。


  (二十一)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十二)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1.惩戒措施: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委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单位。


  (二十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1.惩戒措施: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联。


  (二十四)强化外汇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三)条。


  3.实施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二十五)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条;


  (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六)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其他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五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市发改委、市委文明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工商联等单位。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税务机关通过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及当事人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信用福州”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供社会查阅。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方案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并及时或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至市信用办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方案的内容,确保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及时推送,并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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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