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8]2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黑政发[2018]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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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设立中国(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是国务院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支持外贸优进优出、结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哈尔滨市政府要抓紧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综试区建设,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探索新经验、新做法。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支持综试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协调解决综试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商务厅要加强与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协调省、市有关单位加快推进综试区建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中国(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精神,加快哈尔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推动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发展对俄跨境电商为特色的原则。哈尔滨市是我国距离俄罗斯最近的特大城市,利用毗邻俄罗斯的优势,在继续完善对俄罗斯叶卡捷琳堡电商小包货运航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的对俄跨境电商航线。利用哈尔滨市对俄语言和科技等方面的人才优势,积极打造对俄俄语交易平台,并积极开展对俄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利用哈尔滨银行在对俄金融业务网络、经营体系、特色产品开发以及中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哈尔滨市对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坚持以跨境电商空陆一体化协同发展为重点的原则。利用哈尔滨市被国家确定为国际航空枢纽城市的有利契机,大力发展跨境电商航空物流通道;利用开通哈欧、哈俄班列、哈尔滨—满洲里—莫斯科公铁联运国际邮路的优势,积极拓展跨境电商陆运通道;利用哈尔滨综合保税区、空港跨境电商物流园、海关快件监管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较多的优势,积极打造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推进境外保税仓建设。


  3.坚持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为发展重点的原则。进一步发挥中国邮政集团在哈尔滨临空经济区建设的国际邮件处理中心优势,以哈尔滨国际邮件互换局、海关快件中心为依托,大力发展对俄零售进出口业务。同时,利用哈尔滨综合保税区的政策优势,积极发展保税备货进口和备货出口模式,使零售进出口向多样化发展。


  (二)发展目标。


  通过综试区的先行先试,建立起线上交易、线上监管、线上服务、线下支撑的跨境电商规则体系。利用哈尔滨市位于东北亚区域中心的地缘优势,发挥全国对俄合作中心城市作用,依托哈尔滨市国际贸易大通道,将哈尔滨市打造成以俄罗斯市场为主、辐射东北亚及北美地区的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集散中心。力争在2020年底前,实现跨境电商年进出口额5亿美元。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打造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解决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入统问题。


  第二阶段:在国家各有关部委实现信息共享后,解决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登记备案平台。建设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登记备案平台,完善监管与服务功能,实现海关、外汇管理和税务等部门间数据互通和共享。平台应当为各类企业提供统一明确的标准化数据接口和接入流程。


  (二)对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优化电子口岸资源,坚持“一点接入”原则,制定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相关基础信息与数据交换标准规范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的数据格式标准。条件成熟时,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与功能对接,为哈尔滨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便利化服务。


  (三)建立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和信用管理体系。充分运用公共服务平台的集成数据,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打造风险预警功能,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数据库,通过对企业的分类信用评级,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为政府提供辅助决策,为行业管理提供参考。


  (四)建设东北地区最大的国际邮件处理中心。积极推进哈尔滨市政府和中邮集团合作建立占地面积约13.5万平方米、日均可处理20万件的全国最大俄向邮件处理中心和集仓储、进出口跨境电商包裹清关、国际邮件及非邮包裹运输、国内配送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型跨境电子商务处理中心。依托哈尔滨至俄罗斯叶卡捷琳堡对俄电商小包货运专线,大力发展跨境电商直邮业务。争取用5年时间,把该中心及周边地区打造成我国北方最大的跨境电商物流中心。


  (五)促进哈尔滨跨境电商多园区、差异化发展。整合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哈尔滨空港跨境电商物流园、中邮集团国际邮件处理中心和中国北方跨境电商物流中心等园区的物流仓储资源,形成多区联动、监管结果无缝共享的多点布局。哈尔滨综合保税区以备货出口和进口为特色,哈尔滨空港跨境电商物流园重点推进北美保税进出口业务,中国邮政国际邮件处理中心重点从事对俄直邮出口业务,中国北方跨境电商物流中心大力推进对俄直邮出口和北美直邮进口配送业务。同时,尽快完善口岸功能,加大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力度,承接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促进线上线下联动发展,支持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兼具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功能。


  (六)继续推动哈尔滨跨境电商航空物流通道建设。利用国家将哈尔滨机场确定为国际航空枢纽的有利契机,借助哈尔滨市是国内至北美地区空中距离最短城市的区位优势,开通哈尔滨—洛杉矶跨境电商货运航线。在稳定哈尔滨—叶卡捷琳堡航空通道的基础上,积极开放利用哈尔滨市现有10条对俄客运航线为跨境电商物流服务,构建对俄为主、辐射北美的全方位开放格局。


  (七)积极建设对俄跨境电商陆路运输通道。发挥俄罗斯西伯利亚铁路的先天优势,进一步推进哈尔滨—满洲里—莫斯科公铁联运跨境电商陆运通道建设,力争把其打造成中国北方跨境电商进出口重要陆路运输通道。研究建设哈尔滨公路港,利用对俄区位优势,积极探索打通哈尔滨市与沿边口岸之间公路交通。完善中邮集团国际邮件处理中心功能,在其与航空通道连接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其与公路通道对接。充分发挥哈尔滨市综合交通优势,为哈尔滨市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服务。


  (八)建立海外仓,实现国内外互动。继续推进“俄速通—莫斯科”海外仓建设。支持企业建设统一的公共海外仓,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成本。探索利用海外仓实现跨境电子商务退换货业务,整合海外理货、物流、通关等服务资源,拓展海外市场。


  (九)建设对俄数字贸易运营中心。以跨境物流为切入点,进一步整合资源,重点推进黑龙江俄速通公司全国首家数字贸易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构建以跨境电商物流、海外仓配、供应链服务、海外B2B分销为一体的跨境物流体系,打造覆盖制造、贸易和服务等全产业链的“中国制造对俄出口总部”地位。充分发挥政企结合的优势和区位优势,把哈尔滨市打造成为互联网时代中国对俄数字贸易运营中心。


  (十)加强本地企业孵化及企业培育。加大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扶持力度,依托哈尔滨市高校众多的优势,通过政策引导、行业交流、校企合作等方式,引导大学生进入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在实习实训的基础上,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并对初创企业提供运营指导、投融资帮助、供应链支持等配套服务,通过孵化支持本地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十一)加强人才培育及实习培训,提升哈尔滨市跨境电商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对接哈尔滨市各高校,通过校企合作,课程嵌入等方式,加大跨境电商人才培养的力度。发挥高校人力资源丰富,人力成本低的优势,推动跨境电商代运营园区建设,为长三角及珠三角地区等主要轻工产品制造集聚区提供跨境电商销售代运营服务。


  (十二)创新金融服务。发挥哈尔滨银行对俄金融业务特色优势,以哈尔滨银行跨境电商金融服务平台为基础,便利B2C跨境电商企业的在线支付、结算。同时,在监管部门认可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个人贸易项下外汇资金结算的便利性,力争在综试区进行备案后,在业务合规、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鼓励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在综试区企业对外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中,努力推动以人民币计价,并适时研究跨境人民币融资等业务。


  三、创新举措


  (一)探索创新海关监管服务方式。


  1.加快建设功能完备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依托电子口岸,加快建设涵盖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进出口全流程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完善身份认证、安全交易、便利通关、质量溯源、费用支付、信用担保、全程物流等公共服务功能,为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一站式”平台服务,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建立健全数据标准、认证体系和信息共享体系,推动政府部门间、政府部门与经营主体间的标准化信息流通和互联共享。研究“单一窗口”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交换标准规范,提高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


  2.加强通关系统信息化建设。继续加强商务部门和海关的沟通与协调,保证通关系统信息化建设畅通和升级。全面落实涵盖企业备案、申报、征税、查验、放行、转关等各个环节的全程通关无纸化作业。继续推行“税款担保、集中纳税、代扣代缴”通关模式。进一步优化商品退换货流程和管理制度,支持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退换货业务。根据跨境电商市场变化,继续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信息化管理风险防控体系,研究建立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企业信用管理、分类便捷通关、后续重点监管、预警监测评估等风险防控综合评判体制。


  3.完善跨境电商商品风险监控体系。继续加强跨境电商商品追溯体系建设,探索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实施质量追溯管理。制定综试区商品申报和放行流程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商品出境“前期备案、提前监管、后期跟踪、质量监控”、入境“提前申报备案、入区集中检查、出区分批核销、质量安全追溯”的监管模式。


  4.建立信用负面清单制度。依托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平台,整合各方信用基础数据,记录和积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基础数据,建立监管部门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采取分类分级信用管理方式,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二)建设全方位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


  5.强化服务保障体系。发挥哈尔滨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政策宣传、活动对接、人才培训、调查研究等服务,加强与各国行业协会商会的交流与合作。鼓励运用和推广商事制度改革成果,简化企业自建平台开展跨境进出口业务的备案登记手续。加强进出口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研究“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和评判标准。


  (三)建立线上线下联动机制。


  6.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传统零售主体及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开设线下实体展示店、体验店,提供线下展示、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结合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现代物流”配送体系。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大数据、云平台、智能物流、支付手段和交易保障等技术支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日常办公机构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综试办),设在哈尔滨市商务局,负责行业指导和管理。


  (二)出台政策。围绕哈尔滨市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支持政策,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鼓励相关区县出台配套政策。


  (三)落实责任。按照跨境电商产业发展任务及工作目标,明确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建立任务考核机制,定期考核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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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