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8]2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黑政发[2018]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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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设立中国(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是国务院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支持外贸优进优出、结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哈尔滨市政府要抓紧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综试区建设,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探索新经验、新做法。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支持综试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协调解决综试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商务厅要加强与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协调省、市有关单位加快推进综试区建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中国(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精神,加快哈尔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推动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发展对俄跨境电商为特色的原则。哈尔滨市是我国距离俄罗斯最近的特大城市,利用毗邻俄罗斯的优势,在继续完善对俄罗斯叶卡捷琳堡电商小包货运航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的对俄跨境电商航线。利用哈尔滨市对俄语言和科技等方面的人才优势,积极打造对俄俄语交易平台,并积极开展对俄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利用哈尔滨银行在对俄金融业务网络、经营体系、特色产品开发以及中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哈尔滨市对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坚持以跨境电商空陆一体化协同发展为重点的原则。利用哈尔滨市被国家确定为国际航空枢纽城市的有利契机,大力发展跨境电商航空物流通道;利用开通哈欧、哈俄班列、哈尔滨—满洲里—莫斯科公铁联运国际邮路的优势,积极拓展跨境电商陆运通道;利用哈尔滨综合保税区、空港跨境电商物流园、海关快件监管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较多的优势,积极打造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推进境外保税仓建设。


  3.坚持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为发展重点的原则。进一步发挥中国邮政集团在哈尔滨临空经济区建设的国际邮件处理中心优势,以哈尔滨国际邮件互换局、海关快件中心为依托,大力发展对俄零售进出口业务。同时,利用哈尔滨综合保税区的政策优势,积极发展保税备货进口和备货出口模式,使零售进出口向多样化发展。


  (二)发展目标。


  通过综试区的先行先试,建立起线上交易、线上监管、线上服务、线下支撑的跨境电商规则体系。利用哈尔滨市位于东北亚区域中心的地缘优势,发挥全国对俄合作中心城市作用,依托哈尔滨市国际贸易大通道,将哈尔滨市打造成以俄罗斯市场为主、辐射东北亚及北美地区的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集散中心。力争在2020年底前,实现跨境电商年进出口额5亿美元。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打造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解决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入统问题。


  第二阶段:在国家各有关部委实现信息共享后,解决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登记备案平台。建设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登记备案平台,完善监管与服务功能,实现海关、外汇管理和税务等部门间数据互通和共享。平台应当为各类企业提供统一明确的标准化数据接口和接入流程。


  (二)对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优化电子口岸资源,坚持“一点接入”原则,制定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相关基础信息与数据交换标准规范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的数据格式标准。条件成熟时,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与功能对接,为哈尔滨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便利化服务。


  (三)建立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和信用管理体系。充分运用公共服务平台的集成数据,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打造风险预警功能,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数据库,通过对企业的分类信用评级,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为政府提供辅助决策,为行业管理提供参考。


  (四)建设东北地区最大的国际邮件处理中心。积极推进哈尔滨市政府和中邮集团合作建立占地面积约13.5万平方米、日均可处理20万件的全国最大俄向邮件处理中心和集仓储、进出口跨境电商包裹清关、国际邮件及非邮包裹运输、国内配送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型跨境电子商务处理中心。依托哈尔滨至俄罗斯叶卡捷琳堡对俄电商小包货运专线,大力发展跨境电商直邮业务。争取用5年时间,把该中心及周边地区打造成我国北方最大的跨境电商物流中心。


  (五)促进哈尔滨跨境电商多园区、差异化发展。整合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哈尔滨空港跨境电商物流园、中邮集团国际邮件处理中心和中国北方跨境电商物流中心等园区的物流仓储资源,形成多区联动、监管结果无缝共享的多点布局。哈尔滨综合保税区以备货出口和进口为特色,哈尔滨空港跨境电商物流园重点推进北美保税进出口业务,中国邮政国际邮件处理中心重点从事对俄直邮出口业务,中国北方跨境电商物流中心大力推进对俄直邮出口和北美直邮进口配送业务。同时,尽快完善口岸功能,加大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力度,承接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促进线上线下联动发展,支持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兼具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功能。


  (六)继续推动哈尔滨跨境电商航空物流通道建设。利用国家将哈尔滨机场确定为国际航空枢纽的有利契机,借助哈尔滨市是国内至北美地区空中距离最短城市的区位优势,开通哈尔滨—洛杉矶跨境电商货运航线。在稳定哈尔滨—叶卡捷琳堡航空通道的基础上,积极开放利用哈尔滨市现有10条对俄客运航线为跨境电商物流服务,构建对俄为主、辐射北美的全方位开放格局。


  (七)积极建设对俄跨境电商陆路运输通道。发挥俄罗斯西伯利亚铁路的先天优势,进一步推进哈尔滨—满洲里—莫斯科公铁联运跨境电商陆运通道建设,力争把其打造成中国北方跨境电商进出口重要陆路运输通道。研究建设哈尔滨公路港,利用对俄区位优势,积极探索打通哈尔滨市与沿边口岸之间公路交通。完善中邮集团国际邮件处理中心功能,在其与航空通道连接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其与公路通道对接。充分发挥哈尔滨市综合交通优势,为哈尔滨市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服务。


  (八)建立海外仓,实现国内外互动。继续推进“俄速通—莫斯科”海外仓建设。支持企业建设统一的公共海外仓,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成本。探索利用海外仓实现跨境电子商务退换货业务,整合海外理货、物流、通关等服务资源,拓展海外市场。


  (九)建设对俄数字贸易运营中心。以跨境物流为切入点,进一步整合资源,重点推进黑龙江俄速通公司全国首家数字贸易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构建以跨境电商物流、海外仓配、供应链服务、海外B2B分销为一体的跨境物流体系,打造覆盖制造、贸易和服务等全产业链的“中国制造对俄出口总部”地位。充分发挥政企结合的优势和区位优势,把哈尔滨市打造成为互联网时代中国对俄数字贸易运营中心。


  (十)加强本地企业孵化及企业培育。加大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扶持力度,依托哈尔滨市高校众多的优势,通过政策引导、行业交流、校企合作等方式,引导大学生进入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在实习实训的基础上,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并对初创企业提供运营指导、投融资帮助、供应链支持等配套服务,通过孵化支持本地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十一)加强人才培育及实习培训,提升哈尔滨市跨境电商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对接哈尔滨市各高校,通过校企合作,课程嵌入等方式,加大跨境电商人才培养的力度。发挥高校人力资源丰富,人力成本低的优势,推动跨境电商代运营园区建设,为长三角及珠三角地区等主要轻工产品制造集聚区提供跨境电商销售代运营服务。


  (十二)创新金融服务。发挥哈尔滨银行对俄金融业务特色优势,以哈尔滨银行跨境电商金融服务平台为基础,便利B2C跨境电商企业的在线支付、结算。同时,在监管部门认可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个人贸易项下外汇资金结算的便利性,力争在综试区进行备案后,在业务合规、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鼓励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在综试区企业对外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中,努力推动以人民币计价,并适时研究跨境人民币融资等业务。


  三、创新举措


  (一)探索创新海关监管服务方式。


  1.加快建设功能完备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依托电子口岸,加快建设涵盖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进出口全流程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完善身份认证、安全交易、便利通关、质量溯源、费用支付、信用担保、全程物流等公共服务功能,为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一站式”平台服务,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建立健全数据标准、认证体系和信息共享体系,推动政府部门间、政府部门与经营主体间的标准化信息流通和互联共享。研究“单一窗口”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交换标准规范,提高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


  2.加强通关系统信息化建设。继续加强商务部门和海关的沟通与协调,保证通关系统信息化建设畅通和升级。全面落实涵盖企业备案、申报、征税、查验、放行、转关等各个环节的全程通关无纸化作业。继续推行“税款担保、集中纳税、代扣代缴”通关模式。进一步优化商品退换货流程和管理制度,支持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退换货业务。根据跨境电商市场变化,继续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信息化管理风险防控体系,研究建立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企业信用管理、分类便捷通关、后续重点监管、预警监测评估等风险防控综合评判体制。


  3.完善跨境电商商品风险监控体系。继续加强跨境电商商品追溯体系建设,探索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实施质量追溯管理。制定综试区商品申报和放行流程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商品出境“前期备案、提前监管、后期跟踪、质量监控”、入境“提前申报备案、入区集中检查、出区分批核销、质量安全追溯”的监管模式。


  4.建立信用负面清单制度。依托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平台,整合各方信用基础数据,记录和积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基础数据,建立监管部门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采取分类分级信用管理方式,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二)建设全方位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


  5.强化服务保障体系。发挥哈尔滨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政策宣传、活动对接、人才培训、调查研究等服务,加强与各国行业协会商会的交流与合作。鼓励运用和推广商事制度改革成果,简化企业自建平台开展跨境进出口业务的备案登记手续。加强进出口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研究“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和评判标准。


  (三)建立线上线下联动机制。


  6.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传统零售主体及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开设线下实体展示店、体验店,提供线下展示、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结合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现代物流”配送体系。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大数据、云平台、智能物流、支付手段和交易保障等技术支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日常办公机构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综试办),设在哈尔滨市商务局,负责行业指导和管理。


  (二)出台政策。围绕哈尔滨市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支持政策,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鼓励相关区县出台配套政策。


  (三)落实责任。按照跨境电商产业发展任务及工作目标,明确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建立任务考核机制,定期考核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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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