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18]2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文时间:2018-11-19
文号:哈政规[2018]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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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在我省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态发展作为金融供给侧改革突破口,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政策


  (一)税收扶持政策


  1.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有关税收支持政策,采取切实措施,为公司制、有限合伙等各类组织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2.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其经营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纳税,其中,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收益、转让其在企业中财产份额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扶持政策


  1.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小微企业的,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风险补贴。


  2.对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市投资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一定支持。


  3.对股权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企业退出并在我市形成贡献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股权投资基金一定支持。


  4.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自2018年起,增加在我市贡献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5.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其投资的企业(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的行业除外)入驻我市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一定支持。


  6.对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房产市场公允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15%左右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人才扶持政策


  1.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符合我市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的,纳入人才政策享受范围。


  2.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补助。对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实缴规模超过10亿元)管理机构的高管,如未在我市参加公费医疗保险,可为其办理临时特殊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保险,每家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人。


  3.对符合我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及其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转)中小学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在公办校统筹安排。


  二、推进和保障措施


  (一)推进股权投资基金服务“双创”示范区建设。设立哈尔滨新区、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等股权投资服务“双创”示范区,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和各类金融资源向示范区集聚。完善示范区内股权投资基金业服务体系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担保、评估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区县(市)也可先行推进“双创”示范区建设试点。


  (二)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方向。对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和直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优先用于支持“双创”示范区发展,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入驻“双创”示范区,共同支持“双创”企业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围绕资源做产品,围绕市场换投资,围绕科教换成果。充分运用我市的农林牧业、寒地资源、科教和对俄优势等自然禀赋和比较优势,吸引资本投入,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


  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可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依托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扩大企业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


  (三)搭建政府服务平台,构建股权投资对接与合作机制。一是充实、完善和利用好哈尔滨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实现资本和项目对接,积极培养优质企业和项目,并优先推荐给本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建立邀请相关基金管理机构举办论坛、路演等金企互动交流活动制度;借助产权交易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为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创造条件。二是搭建加工样机场地共享平台,对全市样机加工类企业、厂房、技术团队等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提供中试服务,实现专业化配套,促进项目尽快实现产业化。三是完善人才招聘信息平台,引入猎头公司遴选人才机制,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协助企业招聘、培训各类专业人才。


  (四)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运营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围绕我市“双创”产业实际需求,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投融资新模式。股权投资基金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通过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五)做好风险防范。积极配合国家和省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从事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三、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设立,开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上述基金的管理机构,且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哈尔滨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我市,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登记备案的除外)。


  3.基金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


  (二)对享受上述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违反承诺的,将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三)本意见相关政策兑现所需资金,按现行市、区县(市)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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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