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9]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9-12-23
文号:冀政办字[2019]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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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加快完善我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2020年底前各市、县完成交易平台搭建、交易规则制定等工作,初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雄安新区可根据开发建设情况,平稳有序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三)适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完善转让规则,保障要素有序流通


  (一)明确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明晰转让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土地所在地市、县政府批准,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也可根据申请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依据法律、法规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报经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调整补交出让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符合规划、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明确限制分割转让规定的,原则上应将限制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在分割转让审批中予以落实。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健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长效合作机制,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税收政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闲置低效用地,应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和税收调节作用,引导土地使用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或促进土地盘活利用。(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健全出租制度,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规范有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有偿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各市、县要加快制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缴纳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缴纳工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营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环境。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统计分析,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和指南。(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规范抵押机制,依法保障抵押权能


  (一)明确抵押条件。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依法依规一并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划拨土地抵押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批准。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放宽抵押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自然人、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河北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抵押权能。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各市、县要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一并整体抵押。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各地要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严控抵押资金用于贷款批准之外的用途。(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建立交易市场体系,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一)搭建交易平台。各地可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不动产登记机构,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探索实施网上交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完善交易规则。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土地二级市场各交易环节和流程的基本规则,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政府可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提升服务效能。各市、县要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互通共享机制,在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供交易方选择,为交易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资金监管等服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监测调控。各地要建立健全公示地价体系,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严禁擅自改变转让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须符合规划,并报经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法律、法规以及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明确约定或者规定改变用途应当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收回。闲置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坚决依法收回。土地转让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金来源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相关规定。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的衔接,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完善信用体系。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交易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对失信主体要记入信用档案,推送至全国信用共享平台(河北),并实施联合惩戒,推进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共建共治共享。(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机关事务、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等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有序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要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政策指导,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加大对土地二级市场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布交易信息,引导交易主体主动进场交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部门协作。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法院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等。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宗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各级机关国有建设用地权划转,须征求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后,方可办理划转手续。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防止通过转让企业、转让项目、变更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手段,变相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偷逃税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法院、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严格监督问责。各地要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防控预案,落实防控责任。加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审批申报制度,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一经核实严肃查办。对失职失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追责。(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3日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制度改革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土地二级市场”。2017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自然资源部在全国34个市县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2019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省政府围绕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会议和《指导意见》要求,组织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具体落实意见和措施,起草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66次常务会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3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基本原则


  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全面对标对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逐项对标对表《指导意见》,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精准制定我省具体措施,把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体现到《实施意见》中,不折不扣予以落实。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总结我省土地二级市场工作情况,针对交易规则不健全、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政府服务和监管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力求可操作、能落地。


  三是提高行政效能。明确提出各市、县可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不动产登记机构,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并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大力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土地要素流通顺畅。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6个部分、21条。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提出了我省到2020年、2022年的目标任务,界定了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完善转让规则,保障要素有序流通。一是明确转让形式。明确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明确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是明晰转让条件。分别对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并提出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明确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三是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对土地分割、合并转让的条件等,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家产业用地政策进行细化。明确提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四是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提出要健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长效合作机制,并分发挥土地管理和税收调节作用,加大对闲置低效用地的盘活利用。


  第三部分:健全出租制度,营造良好出租环境。一是规范有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提出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需依法依规,并明确出租后相关权利、义务仍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二是加强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提出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明确市县要加快制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缴纳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缴纳工作。三是营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环境。明确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并加强统计分析,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


  第四部分:规范抵押机制,依法保障抵押权能。一是明确抵押条件。分别对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条件进行了明确。二是放宽抵押限制。提出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三是保障抵押权能。提出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明确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一并整体抵押。提出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


  第五部分:建立交易市场体系,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一是搭建交易平台。要求各地可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不动产登记机构,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并探索实施网上交易。二是完善交易规则。明确土地二级市场各交易环节和流程的基本规则,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加强申报价格管控。三是提升服务效能。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互通共享机制,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式服务。四是强化监测调控。明确建立健全公示地价体系,完善二级市场价格形成指导监督机制,加强转让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强化一、二级市场联动,稳定土地市场。五是完善信用体系。提出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加强对交易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和严格监督问责等3条措施。


  四、出台意义


  文件的出台,对于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针对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存在的“交易规则不健全、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等问题,着力完善交易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健全服务监管,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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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