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7]14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11-11
文号:冀政办字[2017]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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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2022年冬奥会场馆建设以及“一带一路”、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的实施,我省建筑业迎来大发展、大跨越的重大历史机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推动我省建筑业加快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瞄准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工程项目带动技术创新应用,以技术创新应用推动产业发展,以提升标准优化产业结构,以质量、服务增强竞争能力,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的总产值、增加值等主要指标有较大增长,建筑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形成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产业规模发展壮大。全省建筑业总产值预期年均增长7.2%,到2020年达到72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预期年均增长5.7%,到2020年达到2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7%以上;力争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万亿元。


  企业规模效益提高。到2020年,全省特、一级建筑业企业预期达到450家,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为主业的大型企业明显增加。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2家,10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5家,超50亿元企业不少于20家。


  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到2020年,建筑业从业人员预期达到400万人,其中,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55名以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10万人以上,中级工20万人以上。


  二、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一)培育龙头企业。制定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实施计划,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中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增长较快、创新及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和重组分立、成立子公司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向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新型建材等方向多元化经营发展,做强做优;支持古建筑、钢结构等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专业承包企业做精做专、特色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创新能量和竞争优势,打造“河北建造”品牌。对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规定予以税收优惠。各地要制定支持政策,吸引大型央企到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性中心,吸引省外优秀企业到我省落户。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改制各项优惠政策,推动国有建筑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每个市要着力培育1-2家龙头企业,精准实施激励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河北证监局,各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提升竞争力、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申请股权投资,用于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中小微企业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提高资质要求等方式限制其参加投标。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和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配合)


  (三)推动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积极申报科技专项,强化产学研用结合。鼓励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评审发布先进适用工程建设工法,鼓励和支持施工技术创新,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鼓励建设单位给予参建单位相应的奖励。建立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新技术标准和团体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支持企业调整经营方向。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2022年冬奥会场馆建设等重要契机,引导省内骨干企业与大型央企、省外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逐步从房屋建筑等传统领域向轨道交通、交通、水利、机场等重点投资领域转型。鼓励本省有实力的企业单独或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逐步提升企业在高端市场的竞争力和专业施工能力。在石家庄、邯郸市开展本省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建设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示范项目。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到2020年,培育2个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30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完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建筑节能标准和标准设计。广泛应用预制外墙、预制楼梯等部品部件、集成厨卫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体系,提升建筑产品附加值。在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升绿色建筑品质。积极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推动“大智移云”与建筑业的深度融合。积极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试点示范应用,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广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六)实施“走出去”战略。各级政府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等方式,为企业参与省外、境外工程提供有力支撑。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对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对接活动,推动省内企业与大型央企围绕产业链建立稳定的配套协作关系,承接大型央企的外包服务、材料供应、劳务输出等业务,合作共赢。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加强中外标准对比研究,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缩小与国外先进标准的差距。(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配合)


  三、推进重点事项改革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资质资格管理,依法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提高效率。逐步实现资质资格申报、审批无纸化。大力提升营商环境,推动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省外企业与省内企业一并纳入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监管与服务。严格落实注册执业人员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开展个人执业事务所试点,逐步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保监局、省编委办)


  (二)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项目按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石家庄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试点。到2020年,各市应培育发展1-2家工程总承包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有条件的企业可先行先试。国有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国有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配合)


  (四)改革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方式,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程序,遏制虚假招标和串通投标行为。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评审应综合衡量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及方案优劣,不得以费用作为主要中标条件。改进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厘清各部门监管责任和边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推行电子招投标和网上异地评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法制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借鉴国家试点经验,推动建筑工人组织化和专业化。企业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自有技术工人,在项目施工现场,一线工人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技术工人。引导现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支持劳务班组成立木工、电工、镶贴、砌筑、钢筋制作等专业企业,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稳定和扩大建筑工人就业创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全省建筑工人服务信息平台,采集、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情况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


  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交换,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融资贷款、工程担保与保险等工作中充分运用信用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二)加强履约管理。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实行履约担保制度,防止恶意低价中标;承包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建筑工程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向承包企业提供支付担保,预防拖欠工程款。国有投资工程继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有关部门应加强建筑材料、人工、机械市场价格信息采集、整理和发布。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三)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和财政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不按合同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价款进行结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


  (四)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加大对虚假招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公安、工商、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河北银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提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等因素造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及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质量,建设百年工程。在保定市开展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推动参建各方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二)提升建筑设计水平。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使建筑设计回归建筑基本属性,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建立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加强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城市风貌的管控,规范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机制,发挥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作用,实施重要建筑方案专家审查制度。组织开展设计竞赛等活动,培育高水平的建筑设计队伍。引导省内设计龙头企业成立创意设计基地(中心),孵化培育省内青年创意设计队伍。鼓励勘察、设计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采取合作、合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提升我省建筑勘察、设计水平。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三)强化施工现场管控。推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控机制。在秦皇岛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试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火、节能、电梯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持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和施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治理工作。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加大对新开工轨道交通工程的城市及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城市的监督检查力度。创新工程监理服务模式,对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严格监督机构、人员的考核,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层级监管,严格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的考核。在保定、邯郸市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开展县城建设工程质量攻坚行动,补齐县城工程质量短板。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有序推进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探索建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河北保监局)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快培养造就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期权激励、技术入股、成果奖励等多种形式,加快各类创新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的引进培养,以高层次人才引领建筑业创新发展。对企业引进和培育的人才,可申报省“百人计划”和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对入选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开展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认定工作,大力培育行业领军人才。研究制定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职称评审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主管部门授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投资者投资兴办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支持现有的大中专院校开办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项目,鼓励城乡青年参加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推进职业教育培训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具体的支持鼓励政策由省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督促指导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和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强化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责令其整改并记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支持和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学徒制度和技师工作室,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组织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创新培训形式,搭建全省建设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为建筑工人提供便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到2020年,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加大监察力度,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引导企业、个人通过仲裁、诉讼途径依法解决合同、劳资等方面的争议。加快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和工资保证金并轨,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确保企业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完善建筑工人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优化缴费方式和办事流程,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总工会、河北保监局)


  七、优化发展环境


  (一)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厘清改革发展思路、明确改革发展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把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坚持因地制宜、因业布局、错位发展的思路,培育一批建筑业强市、建筑业强县和建筑业强企。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做好行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建立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各级政府对排名靠前的市、县和企业,予以奖励激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二)发挥奖励扶持作用。对开拓省外(境外)市场成绩突出,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获得科技进步奖及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建筑业企业,各市、县政府应进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和技术经济管理人才,应积极推荐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在省内外承揽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奖和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国家级奖项(杯)的企业,各级政府应予以奖励。有关行业协会应严格创优条件程序,推进创优活动有序开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完善抵扣链条,实现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信誉好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优质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适当扩大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施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境外上市、境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将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纳入政策性信用保险范围,鼓励企业投保境外工程承包类信用保险,降低收汇和融资风险。(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规范保证金的缴纳和使用。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为3%。推行银行保函和建筑工程保险,取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形式,降低运营成本。政策停工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关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足额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扬尘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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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