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7]14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11-11
文号:冀政办字[2017]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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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2022年冬奥会场馆建设以及“一带一路”、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的实施,我省建筑业迎来大发展、大跨越的重大历史机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推动我省建筑业加快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瞄准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工程项目带动技术创新应用,以技术创新应用推动产业发展,以提升标准优化产业结构,以质量、服务增强竞争能力,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的总产值、增加值等主要指标有较大增长,建筑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形成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产业规模发展壮大。全省建筑业总产值预期年均增长7.2%,到2020年达到72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预期年均增长5.7%,到2020年达到2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7%以上;力争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万亿元。


  企业规模效益提高。到2020年,全省特、一级建筑业企业预期达到450家,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为主业的大型企业明显增加。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2家,10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5家,超50亿元企业不少于20家。


  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到2020年,建筑业从业人员预期达到400万人,其中,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55名以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10万人以上,中级工20万人以上。


  二、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一)培育龙头企业。制定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实施计划,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中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增长较快、创新及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和重组分立、成立子公司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向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新型建材等方向多元化经营发展,做强做优;支持古建筑、钢结构等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专业承包企业做精做专、特色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创新能量和竞争优势,打造“河北建造”品牌。对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规定予以税收优惠。各地要制定支持政策,吸引大型央企到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性中心,吸引省外优秀企业到我省落户。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改制各项优惠政策,推动国有建筑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每个市要着力培育1-2家龙头企业,精准实施激励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河北证监局,各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提升竞争力、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申请股权投资,用于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中小微企业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提高资质要求等方式限制其参加投标。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和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配合)


  (三)推动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积极申报科技专项,强化产学研用结合。鼓励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评审发布先进适用工程建设工法,鼓励和支持施工技术创新,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鼓励建设单位给予参建单位相应的奖励。建立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新技术标准和团体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支持企业调整经营方向。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2022年冬奥会场馆建设等重要契机,引导省内骨干企业与大型央企、省外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逐步从房屋建筑等传统领域向轨道交通、交通、水利、机场等重点投资领域转型。鼓励本省有实力的企业单独或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逐步提升企业在高端市场的竞争力和专业施工能力。在石家庄、邯郸市开展本省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建设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示范项目。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到2020年,培育2个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30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完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建筑节能标准和标准设计。广泛应用预制外墙、预制楼梯等部品部件、集成厨卫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体系,提升建筑产品附加值。在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升绿色建筑品质。积极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推动“大智移云”与建筑业的深度融合。积极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试点示范应用,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广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六)实施“走出去”战略。各级政府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等方式,为企业参与省外、境外工程提供有力支撑。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对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对接活动,推动省内企业与大型央企围绕产业链建立稳定的配套协作关系,承接大型央企的外包服务、材料供应、劳务输出等业务,合作共赢。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加强中外标准对比研究,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缩小与国外先进标准的差距。(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配合)


  三、推进重点事项改革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资质资格管理,依法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提高效率。逐步实现资质资格申报、审批无纸化。大力提升营商环境,推动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省外企业与省内企业一并纳入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监管与服务。严格落实注册执业人员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开展个人执业事务所试点,逐步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保监局、省编委办)


  (二)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项目按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石家庄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试点。到2020年,各市应培育发展1-2家工程总承包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有条件的企业可先行先试。国有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国有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配合)


  (四)改革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方式,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程序,遏制虚假招标和串通投标行为。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评审应综合衡量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及方案优劣,不得以费用作为主要中标条件。改进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厘清各部门监管责任和边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推行电子招投标和网上异地评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法制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借鉴国家试点经验,推动建筑工人组织化和专业化。企业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自有技术工人,在项目施工现场,一线工人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技术工人。引导现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支持劳务班组成立木工、电工、镶贴、砌筑、钢筋制作等专业企业,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稳定和扩大建筑工人就业创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全省建筑工人服务信息平台,采集、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情况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


  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交换,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融资贷款、工程担保与保险等工作中充分运用信用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二)加强履约管理。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实行履约担保制度,防止恶意低价中标;承包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建筑工程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向承包企业提供支付担保,预防拖欠工程款。国有投资工程继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有关部门应加强建筑材料、人工、机械市场价格信息采集、整理和发布。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三)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和财政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不按合同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价款进行结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


  (四)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加大对虚假招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公安、工商、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河北银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提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等因素造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及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质量,建设百年工程。在保定市开展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推动参建各方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二)提升建筑设计水平。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使建筑设计回归建筑基本属性,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建立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加强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城市风貌的管控,规范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机制,发挥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作用,实施重要建筑方案专家审查制度。组织开展设计竞赛等活动,培育高水平的建筑设计队伍。引导省内设计龙头企业成立创意设计基地(中心),孵化培育省内青年创意设计队伍。鼓励勘察、设计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采取合作、合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提升我省建筑勘察、设计水平。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三)强化施工现场管控。推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控机制。在秦皇岛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试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火、节能、电梯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持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和施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治理工作。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加大对新开工轨道交通工程的城市及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城市的监督检查力度。创新工程监理服务模式,对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严格监督机构、人员的考核,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层级监管,严格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的考核。在保定、邯郸市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开展县城建设工程质量攻坚行动,补齐县城工程质量短板。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有序推进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探索建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河北保监局)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快培养造就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期权激励、技术入股、成果奖励等多种形式,加快各类创新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的引进培养,以高层次人才引领建筑业创新发展。对企业引进和培育的人才,可申报省“百人计划”和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对入选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开展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认定工作,大力培育行业领军人才。研究制定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职称评审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主管部门授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投资者投资兴办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支持现有的大中专院校开办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项目,鼓励城乡青年参加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推进职业教育培训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具体的支持鼓励政策由省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督促指导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和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强化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责令其整改并记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支持和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学徒制度和技师工作室,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组织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创新培训形式,搭建全省建设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为建筑工人提供便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到2020年,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加大监察力度,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引导企业、个人通过仲裁、诉讼途径依法解决合同、劳资等方面的争议。加快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和工资保证金并轨,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确保企业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完善建筑工人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优化缴费方式和办事流程,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总工会、河北保监局)


  七、优化发展环境


  (一)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厘清改革发展思路、明确改革发展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把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坚持因地制宜、因业布局、错位发展的思路,培育一批建筑业强市、建筑业强县和建筑业强企。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做好行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建立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各级政府对排名靠前的市、县和企业,予以奖励激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二)发挥奖励扶持作用。对开拓省外(境外)市场成绩突出,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获得科技进步奖及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建筑业企业,各市、县政府应进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和技术经济管理人才,应积极推荐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在省内外承揽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奖和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国家级奖项(杯)的企业,各级政府应予以奖励。有关行业协会应严格创优条件程序,推进创优活动有序开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完善抵扣链条,实现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信誉好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优质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适当扩大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施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境外上市、境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将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纳入政策性信用保险范围,鼓励企业投保境外工程承包类信用保险,降低收汇和融资风险。(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规范保证金的缴纳和使用。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为3%。推行银行保函和建筑工程保险,取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形式,降低运营成本。政策停工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关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足额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扬尘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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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