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函[2018]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知名品牌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1-18
文号:石政办函[201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知名品牌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8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知名品牌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快实施知名品牌培育工程,推进供给侧改革,推动现代省会、经济强市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关于实施质量兴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指导,以知名品牌培育工程为抓手,坚持层级培育、布局优化、突出重点、主攻薄弱,将创建、扶持、运用、宣传、推广和保护有机结合,着力提升我市自主品牌的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知名品牌在引领企业转型升级、参与市场竞争以及扩大消费、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知名品牌培育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名品牌培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机制;品牌意识显著提高,商标品牌的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增强;商标数量持续增加,自主品牌的市场价值明显提高;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中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一)商标总量快速增长。到2020年,力争国内注册商标总量与我市总体经济规模相适应,市场主体拥有注册商标数量进一步增加,全市有效注册商标年均增长10%以上,总量突破10万件;国际注册商标数量与全市对外贸易地位相适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标的出口产品和服务占对外贸易的份额大幅提升,实现年均增长20%;地理标志商标跨越式发展,年均增长3件以上,达到20件以上。


  (二)知名品牌稳步增长。到2020年,中国驰名商标年申报3件以上,驰名商标达到60件以上;知名商标持续、稳定增加。


  (三)建立完善知名品牌培育梯次和发展机制。年均新增注册商标向市知名商标转化率达到1%以上,知名商标向中国驰名商标转化率达到2%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区域性知名品牌建设。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全面对接京津、借势京津、服务京津,差异发展,优化我市产业布局和产业链条。借助京津冀品牌协同发展优势,重点在产业和资源优势突出的县(市、区)中培育知名品牌,推动我市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品牌化发展,加快产业集群从产品经营、资产经营向品牌经营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产业集聚发展水平。


  (二)做大做强支柱产业与战略新兴产业知名品牌。把知名品牌培育工程与全市产业政策调整有效结合,以打造生物医药、信息技术、高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为重点,对具备潜力的品牌进行重点扶持和培育。引导企业改进竞争模式,提高品牌质量,加强技术创新,促进此行业知名品牌实现价值升级,增加品牌附加值,实现优势行业重点支持,重点行业重点发展。


  (三)精心打造现代服务业知名品牌。按照供给侧改革要求,引领新消费,增添新动能,大力推动新兴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企业落实“互联网+”发展,加强新产品、新动能产品知名品牌培育,提高现代服务业品牌的比重。促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引导信息、物流、商业连锁企业申请服务商标,打造和培育一批服务业驰(知)名商标。突出我市红色旅游、生态游、民俗文化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和山水特色游,围绕我市旅游景区,培育特色旅游知名品牌,提升旅游服务品牌内涵和品位。


  (四)加大小微企业知名品牌培育力度。按照阶梯培育、层级发展的原则,对小微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品牌培训,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品牌支撑。将重点培育知名品牌与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相结合,支持科技研发、电子商务、绿色农业、新型环保、知识产权服务、商务服务、会展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注册商标,培育自主品牌。对上述行业的小微企业申报知名商标,在商标注册时限、经济指标等方面放宽条件和标准,促进小微企业尽快形成自主品牌影响力。


  (五)积极培育国际知名品牌。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将我市产业优势和国际需求相结合,鼓励有竞争力的企业“走出去”,加强引导和指导,加强培训,强化培育,支持商标国际注册,引导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商标,提高自主商标商品的出口比例,加强海外商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国内品牌向国际市场延伸。


  (六)着力发展农林产业知名品牌。立足我市丰富的农林业自然资源,引导农户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商标,推行“公司(合作社)+商标+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扶持涉农骨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加强优势特色农林产品的知名品牌整合,鼓励农业企业以品牌为纽带的订单农业。挖掘传统农副土特产品发展潜力,指导好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促进地理标志商标品牌集聚和外溢效应,提升农林产品的品质。在农村和农林业知名品牌发展培育上,实现年增长15%以上,做到村村有注册商标,乡乡有知名商标,县县有驰名商标。农林产业比较集中的平原县,优势农林产业市级知名商标实现翻番。实现山区和平原县至少有2件地理标志商标,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地理标志商标各自达到3件以上。


  (七)加强知名品牌保护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知名品牌管理和行政保护体系,加强品牌指导和保护,指导工作向基层延伸,在支柱企业和产业比较集中的乡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建立100个商标品牌指导站,指导企业开展工作,建立规范、高效的知名品牌保护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支持和鼓励品牌发展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促进品牌培育专业人才队伍逐步壮大,品牌法律宣传普及面不断拓宽,品牌意识深入人心,全民品牌认知程度不断提高,形成尊重和保护品牌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知名品牌培育上升为政府行为,建立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政等主要相关部门工作机制,市政府主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工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全市实施知名品牌培育工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县(市、区)要确立政府领导、部门推动工作体制,健全日常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明确主办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二)加强政策扶持。落实品牌培育奖励政策,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地理标志商标所有者50万元。地理标志商标申报启动资金,由所在县(市、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落实金融和产品采购扶持,协调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对驰名、知名商标企业给予专项信贷支持,支持商标无形资产作抵押进行信贷服务。在政府采购上,按照同等优先原则,政府采购部门优先采购其商品和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健全品牌宣传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知名品牌,每二年评选一次“石家庄市商标品牌二十强”,对获得“商标品牌二十强”称号的,由市政府对品牌培育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组织媒体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每年组织一次在市级主要媒体的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进行系列宣传,安排知名品牌公益宣传,鼓励、引导企业运用广告手段宣传自主品牌,提高品牌知名度。组织企业参加全国性品牌宣传展示活动,扩大品牌的社会影响。组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品牌消费和绿色消费理念,构建人人爱护品牌、关心品牌、享受品牌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导考核。将此项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县(市、区)级政府的考核目标,建立和完善全市知名品牌培育工程考核、督导工作机制,按照年初工作目标,落实责任,科学制定考核方案,严格考核标准,用好考核结果,抓好整改落实,确保知名品牌培育工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