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17年“互联网+税务”共建项目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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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工作要求,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启动建设了2017年江西国地税“互联网+税务”共建项目,制定了行动计划及实施方案,经第15次国地税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相关文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信息中心)反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3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共建“互联网+税务”项目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43号)及《“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税总发[2015]11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互联网技术与税务行业深度融合与创新发展,巩固国地税合作成果,深化拓展合作范围,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行动部署,深刻把握“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技术,以国地税合作为基础,以创新创意为主题,以共建电子税务局为抓手,提升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管理方式变革,共同构建江西智慧税务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坚持国地税一体化要求,加强顶层设计,统一业务需求、系统设计、系统上线,确保整体架构科学、标准规范统一、功能定位合理、资源配置优化。坚持科学引导、分步实施,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准确把握工作重点、主次顺序,要把基层管理急需以及纳税人呼声较高的应用作为切入点、关键点,确保抓得住、行得通、见实效。


  (二)坚持协作融合、统筹资源。深化国地税合作,全面释放合作优势,以“技术引领、业务驱动”为前提,注重顶层推动,加强项目管理。强化业务与技术融合,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在业务需求制定、业务流程梳理、业务准备等方面的业务驱动作用,注重发挥技术部门在技术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业务系统协调等方面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统筹进行资源整合及项目建设,进一步增强税收业务驱动力和信息技术的引导力。


  (三)坚持部门共享、凝聚合力。依托《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推动信息资源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共同促进社会信用、宏观经济、税源管理等涉税信息的分析应用,推进税收共治进程。坚持立足自我、开放包容,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加强与国内领先互联网公司的技术合作,推动最前沿的互联网科技在税务行业的深入应用。


  (四)坚持开放创新、安全有序。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鼓励全省各地税务机关改革创新。在创新创意、拓展应用的同时,强化互联网应用安全思维,完善信息安全制度建设,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整合安全资源,按照总局的安全接入要求,建立“互联网+税务”安全准入制度,统一安全出口,全省的“互联网+税务”项目都通过省局的安全设备与出口连接互联网,强化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保护。


  三、共建内容


  江西省国税、地税局在2017年联合构建以电子税务局为基础平台、将相关涉税应用汇集于电子税务局的“互联网+税务”应用体系。将联合建设实名办税(“法人库”、“自然人库”、“实名认证信息库”)、无纸化办税(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征管资料电子化、同城通办、省域通办)、智能咨询(智能问答、12366热线)、数据共享(国地税、综合治税、互联网)等涉税应用,形成以金税三期为主体,电子税务局与大数据平台为侧翼的智慧税务生态体系,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大幅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电子税务局作为基础平台,要以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规范最新成果为指导,实现前台业务整合,后台有序衔接,纳税人一次登录,无需跳转,在同一平台办理双方业务,省、市、县(区)国地税多级涉税信息实时互通。进一步优化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服务,提供多渠道的缴税渠道(网厅、手机APP、微信)和便捷的电子退税功能。规范业务流程,拓展业务融合范围,以推进合作办税便利化、服务合作常态化、服务手段信息化为重点,实现业务全覆盖、全流程,逐步建成标识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的电子税务局。


  (一)互联网+实名办税


  一是将影像采集、身份证采集比对技术引入税收领域,通过建立纳税人“实名认证信息库”,采集和核验具有一致性且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等身份及人像信息,夯实征管基本信息基础,防范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办税的风险。二是加强办税过程中的数据采集与共享,逐步构筑“法人库”、“自然人数据库”,将法人、自然人的基础信息、财产、投资、经营项目、收入、支出关联起来,形成大数据中心,并建立风险分析指标和模型,完成风险识别、推送、评价全流程管理。实现国地税线上线下“一次采集”,双方实时共享共用实现实名办税,并与金税三期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在税务登记、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证明办理、房产交易等环节进行影像比对或身份验证。


  (二)互联网+智能咨询服务


  以统一知识库为支撑,以共建12366热线为主要力量,形成涉税咨询业务的在线集中支持中心,打造全方面、全天候涉税智能咨询服务平台。在电子税务局中引入智能搜索、智能机器问答功能,综合运用语音合成、语音识别、机器人技术、自然语言理解和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技术,提供内容全面的回复,同时通过智能分析提供延伸性、相关性索引目录,还提供常见问题、查询办税地址、发票信息等特定场景智能服务。扩大知识库应用范围,将12366知识库系统扩展提升为支撑各咨询渠道的统一后台支持系统,实现12366热线与各咨询渠道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做到国地税“一个号码接通、一个平台支撑、一个口径解答、一次业务通办”。


  (三)互联网+无纸化办税


  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对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科学化管理,对纳税申报、发票办理等实现无纸化服务。在实现国地税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互认的基础上,国地税联合建设电子印章、征管资料电子化等系统,实现涉税资料自动匹配、分类整理、按户归集,国地税一次报送,双方共享使用。梳理常用业务事项,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制度及业务流程,力求做到常用业务事项“要素化办理、全流程办结”。明确纳税人在报送电子资料的基础上,仍需报送纸质资料的范围、种类、路径和频率,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拓展无纸化办税业务范围。


  (四)互联网+数据共享应用


  以金税三期上线为契机,加强国地税数据共享与应用,建立国地税数据共享应用的常态化机制及交换标准。依托综合治税平台,扩大各层级部门数据交换及应用范围,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同时发挥互联网时代数据资源共享优势,多方位智能收集、捕获第三方各类涉税数据,尤其是重点税源生产、经营的动态信息。构建“国地税数据、综合治税数据、互联网数据”融合的数据集市,形成“部门横向共享、省市纵向传输”的大数据共享格局,在此基础上建设省级层面的大数据平台,自动对各类数据进行匹配、按户归集,国地税联合进行相关数据的归集整理、比对分析,深度挖掘数据背后隐藏的信息,为决策层决策分析、纳税人个性化服务、税务干部高效办公提供信息支撑,提高税收治理能力。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深化国地税协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合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完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合理规划建设步骤,稳步推进项目建设。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认识,要把贯彻“互联网+税务”各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立足实际抓好落实。


  (二)强化基础建设,创新工作体制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夯实业务基础,认真梳理与“互联网+税务”不相适应的做法、办法和办税流程。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实现表单证书电子化、业务流程网络化、数据应用智能化,确保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审批、缴税等全程无纸化,全面优化纳税服务和征管业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税收征管效率。要尽快树立互联网思维,突出数据思维,加强风险应对,为涉税大数据分析提供强力保障。


  (三)加强统筹规划,鼓励试点示范


  要充分发挥各级税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省级层面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引导各地开展试点示范,各地税务机关要要按照省局的行动计划,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和未来趋势,深入开展调研,确定试点创新应用项目,为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原则上由省局统筹各地试点建设的“互联网+税务”项目,形成上下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共建“互联网+税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化简政放权,优化征纳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6]176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地税“互联网+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工作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聚焦税收管理服务核心业务,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征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降低涉税成本,改善征纳环境,最大限度发挥信息技术的乘法和聚变效应,构建与纳税人沟通互动、公开共享的税务新生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开拓创新。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征纳模式,拓展服务渠道,开放服务资源,由省国税、省地税主导创新,鼓励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先行先试,构建全省新型智慧税务服务新格局。


  2.坚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金三”现有设备资源,加强集约化建设,推动国税、地税应用系统整合,促进横向联通,实现涉税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多方利用。


  3.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纳税人反映集中的办税问题着手,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高效新颖的纳税服务。


  4.坚持协同发展。加强国税、地税部门协作配合和工作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规范衔接,为共建“互联网+税务”项目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以共同建设电子税务局为先导,融合江西税务云、实名办税(“实名认证信息库”、“法人库”、“自然人库”)、无纸化办税(数字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征管资料电子化)、咨询服务(智能查询、12366热线)、数据交换与共享(国税、地税、综合治税)、数据分析与利用(数据分析应用平台)等项目,形成以电子税务局为基础平台、相关涉税应用汇集于其中的江西国税、地税共建“互联网+税务”应用体系,实现互联网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显著提升我省税务机关智慧化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江西税务云


  适应“互联网+税务”环境下计算资源弹性变化和快速部署等需求,开展云计算架构规划,制定云计算应用策略,建立与云计算基础设施相适应的应用架构,构建私有云与公有云相结合的混合云应用。对外采用阿里或腾讯的政务云模式,统一互联网应用安全出口和自动路由选择,形成安全、稳定、高效的公有云;对内采用成熟度高、开放性强的计算虚拟化、存储虚拟化、分布式存储、网络虚拟化等技术,建立资源池,形成资源弹性供给、灵活调度和动态计量的私有云平台。将江西电子税务局集成部分的用户登录、用户菜单、展现页面等部署在税务云中,实现纳税户登陆后根据国税、地税业务选择自动流转到国税、地税后台系统。(责任部门:省地税局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5月底)


  (二)互联网+实名办税


  1.实名认证信息库


  将影像采集、身份证采集比对技术引入税收征管领域,采集具有一致性且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身份及人像信息,建立纳税人“实名认证信息库”。国地税实时共享共用实名办税信息,并与金税三期应用系统无缝对接,可直接调取相关数据。在税务登记、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证明办理、房产交易等环节进行影像比对或身份验证。(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所得税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所得税处。完成时限:2017年7月底)


  2.自然人库


  构建以自然人的基础信息、财产、投资、经营情况为基础的自然人数据仓库。在税务登记、发票代开、证明办理、房产交易各环节进行数据采集和身份验证,更新自然人各项基础数据及其业务数据。国地税实时共享共用自然人数据,实现一家采集两家共享,并与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决策二包实现无缝对接,可直接调取推送相关信息。建立适用于自然人的风险分析指标和模型,完成对自然人的风险识别、推送、评价全流程管理。(责任部门:省地税局所得税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3.法人库


  采集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等身份及人像等基础信息,逐步构建以法人基础信息与其企业经营情况相关联的法人数据仓库,在税务登记变更、财产转让、财务报表报送各环节进行数据采集和身份验证,更新法人各项基础数据及其生产经营活动数据。在构建大数据中心的基础上,建立具备法人管理特色的风险分析指标和模型,将法人纳入风险控制全流程管理。(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所得税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所得税处。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三)互联网+无纸化办税


  1.数字身份认证系统(CA)


  在国税、地税建设完成数字身份认证系统并实现双方数字证书互认的基础上,根据无纸化办税的要求,进一步拓展数字证书的应用范围,对电子税务局的涉税业务逐步实现全覆盖,为纳税人登陆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提供身份认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提升电子数据的法律保障效应。(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


  2.电子印章


  以先进的数字技术模拟传统实物印章,办理指定涉税业务时调用电子公章密钥信息,并实时发送至公安部门的电子公章验证数据库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在电子文件上加盖公章,使其具有与实物印章加盖的纸张文件相同的外观、相同的有效性和相似的使用方式。(责任部门:省国税局信息中心、省地税局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


  3.征管资料电子化


  对税收征管纸质资料进行高效率影像采集扫描和智能化归档整理,提高税收档案的归档率和完整率,实现自动识别和全文搜索,优化文件查阅、修改、下载及打印权限管理,方便涉税资料的调阅和归档。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查阅已有电子资料,避免纳税人重复提交资料,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四)互联网+咨询服务


  1.12366智能问答


  根据日常收集的纳税人咨询需求,采编知识点,编写拓展问题,建立涉税业务知识库,涵盖办税联系方式、办税指南、税收政策问答、微信申报指引等基本业务,特别是针对纳税人咨询多、疑问多的问题,通过智能分析提供延伸性、相关性索引目录,纳税人可自助提交问题,系统根据数据仓库采集信息自动回复,实现纳税咨询服务的网络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减轻12366纳税咨询工作压力,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责任部门: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


  2.12366热线联建


  国、地税联合制作12366知识库,定期归集问题加以分类,联合进行质量监控,将12366知识库系统扩展提升为支撑各咨询渠道的统一后台支持系统, 采取“共同建设、统一接听”或“分别建设、互相转接”的方式,联共建设12366咨询热线,做到国地税“一个号码接通、一个平台支撑、一个口径解答、一次业务通办”,打造全税种、全业务、全天候,具备“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功能的“六能”型的涉税业务咨询平台。(责任部门: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五)互联网+数据交换与共享


  以金税三期上线为契机,建立国地税数据共享应用的常态化机制及交换标准,以“金三”数据标准加强涉税数据的清洗、甄选和共享。依托综合治税平台,扩大各层级部门数据交换及应用范围,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发挥互联网时代数据资源共享优势,多方位智能收集、捕获第三方各类涉税数据,尤其是重点税源生产、经营的动态信息。形成“国地税数据、综合治税数据、互联网数据”融合的数据集市。(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六)互联网+数据分析与利用


  在“国地税数据、综合治税数据、互联网数据”融合的数据集市基础上,建设“数据分析应用平台”,实现各方数据的清洗整理、自动化匹配,运用全新的数据展现和多维分析技术,实现对海量涉税数据的重组、加工、分离和利用,深度挖掘数据背后隐藏的信息,对内防范执法风险,对外加强涉税风险管理,为决策层决策分析、纳税人个性化服务、税务干部高效办公提供信息支撑,显著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省地税局风险监控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


  (七)电子税务局集成


  在实现实名办税、无纸化办税、咨询服务、数据共享及分析利用在电子税务局中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国、地税原有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以税务总局规范为指导,合理规划整合,国地税统一业务需求、系统设计,做到前台业务整合,后台有序衔接,纳税人一次登录,无需跳转,在同一平台办理国地税双方业务。国税、地税各自税种的分税种申报征收及相关税种的关联申报征收;各自特色涉税业务及融合业务的在线办理;优化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服务,纳税人可同时查询国、地税的申报、发票等涉税信息;提供具备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示、强制校验和协助算税功能的多种缴税渠道(网上办税服务厅、手机APP、微信)及便捷的电子退税功能。(责任部门:省国税局信息中心、省地税局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项目质量。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国地税共建“互联网+税务”项目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及方式,按照系统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地税联席会议基础上,省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主任、相关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的“互联网+税务”共建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互联网+税务”国地税共建项目工作。各市、县(区)税务局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主要局领导负总责,分管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形成有序推进“互联网+税务”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及技术支撑,确保项目开发质量。


  (二)明确部门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省地税局负责“江西税务云”项目集成工作,省国税、地税局共享数据、共同使用,省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国税局负责“互联网+实名办税”项目集成工作,负责“实名认证信息库”、“法人库”的开发实施,省地税局负责“法人库”、“自然人库”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征管科技处及所得税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地税局负责“互联网+无纸化办税”项目集成工作,省国税、地税局分别负责各自的数字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征管资料电子化系统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征管科技处及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国税局负责“互联网+咨询服务”项目集成工作,负责12366智能问答、12366热线联建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国税局负责“互联网+数据交互与共享”项目集成工作,负责数据交换与共享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征管科技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地税局负责“互联网+数据分析与利用”项目集成工作,负责数据分析利用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征管科技处及省地税局风险监控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国税、地税局共同负责“电子税务局”项目集成工作,分别将自身原有的网上办税服务厅及特色软件改造后融合进江西电子税务局,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征管科技处及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


  (三)大力宣传培训,强化监督考核。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网站、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体渠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宣传合作和互动交流。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重新搭建起业务全覆盖、流程简约化的在线服务体系和岗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线下监控体系,实现界面友好的前台服务与协同高效的后台支撑无缝对接。要根据全省税务系统干部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年龄档次、教育程度的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互联网应用和网络安全培训。要加强对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储备,建立起能够适应“互联网+税务”要求的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提升全员信息化素质及能力水平。要加强对“互联网+税务”项目的督促落实,将共建工作纳入绩效考评、数字人事体系,列入重点督办事项,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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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