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企[2020]14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24
文号:湘财企[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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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补助、业务补助或奖励、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鼓励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引导中小企业提升人才素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具体组织项目申报、汇总、审查、评审、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专业化发展项目。支持在某一细分行业或细分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项目。


  (二)提升管理水平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精细化管理,应用现代管理技术手段在财务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开拓市场、营销管理等方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三)特色化发展项目。支持利用特色资源,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行业或企业特色产品的项目。


  (四)提升创新能力项目。支持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提升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提升信息化运用能力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项目。


  (六)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奖励等支持方式,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单户企业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级枢纽平台、市州和县市区、创业创新基地、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及开展各项服务;支持核心服务机构在提供公益服务的基础上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支持成长性好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项目。支持省级枢纽平台、市州、县市区和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支持窗口平台提供政策信息、创业创新、法律法规、权益保护、投融资对接服务等公益服务,开展服务活动。支持产业园区窗口平台、产业集群窗口平台、创业创新基地窗口平台的综合服务、信息咨询、公共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智慧园区、智能管理、智能工业物流与仓储等建设与服务。


  (二)中小企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示范平台和创业创新基地购置仪器设备设施、开发购置软件等,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


  (三)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项目。支持核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财税管理、科技服务、创新研发、产权交易等服务;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活动、服务业务以及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


  (四)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重大活动项目。支持省工信厅参加的全国性相关重大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全省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参加国家和省主办的重大展会的展位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五)国家和省部署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业务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与奖励等方式,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创业创新基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一)无偿补助。专项资金对窗口平台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其他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业务补助。专项资金根据窗口平台的绩效考核、公益服务、服务成效、收支情况等给予运营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单位总有效支出的6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其他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创业创新基地根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成效、服务收费与支出给予不超过项目有效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与奖励。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向服务平台或服务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对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活动的企业和项目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章 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人才素质提升项目,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领军人才培训项目。依托国内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支持开展以中小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培训重点的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项目。


  (二)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项目。以支持精品课程、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培训机构、职业教育院校、高等学校开展以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培训重点、兼顾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三)生产技术人员培训项目。依托培训机构、职业教育院校、高等学校,支持开展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紧缺生产技术人员为培训重点的生产技术人员培训项目,优先支持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领域的培训项目。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人才素质提升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人才素质提升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湖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服务机构;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备项目投资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且未列入失信黑名单;


  (四)符合年度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


  第十五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奖励类资金除外),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服务补贴项目除外)。对同一企业的连续支持原则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每年9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申报通知,并将申报通知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申报程序:


  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市本级及所辖区、非省财政直管县市项目由市州工信部门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工信部门、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省财政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工信部门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工信部门、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州工信部门、财政局。


  省直主管部门及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工信、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推荐单位)分别负责对所属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把关。项目单位应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诺书。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八条 省工信厅负责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九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库,强化对专家评审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省工信厅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小组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书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拟支持项目通过省财政厅、省工信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在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按照确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支持情况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项目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项目实施情况应当接受工信、财政等部门的调度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及时上缴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立项和实施、实现的产出和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省工信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20年至2022年,到期自动失效。经绩效评估后,按程序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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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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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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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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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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