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谈的业务,拿到分公司去做!总公司、分公司、客户三者之间的发票怎么开?
发文时间:2020-06-02
来源:三丰智汇
收藏
625

因为不知道贵公司是什么业务的公司,如果不是建筑公司,那么就需要注意发票和回款的问题,谁签订合同,谁收款,避免虚开的风险。如果是建筑公司,见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总分公司如何选择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


不少老板在创业初期经常遇到这个问题:目前自己有一家公司,后期想发展壮大、发展的各店面整体由总公司管理,听闻设立成总分公司刚好适用此业务模式,干脆直接成立若干个分公司,于是老板起草了发展的广阔蓝图、对于经营管理也是游刃有余,但在注册时工作人员或财务提出:您选择“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老板蒙了,这中间有什么区别?问财务,财务也一脸懵,实务中发现众多会计都一知半解。


今天就为大家进行解析:


一、会计层面


“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两个名词中都含有“核算”一词,那么大家一看就明白,只有会计范围才涉及核算,如果分公司的业务可以对外自行开展业务、有自己的规章制度、配备一定的财务人员并单独核算,应选择“独立核算”;如果设立的分公司仅仅为一个办事处、相当于分开的一个部门,无法独立入账,所有业务需要到总公司报帐,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二、税务层面


主要从以下两大税种分析:


1.增值税

一般来讲,分公司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由分公司自行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实务中很多财务混淆概念,一部分分公司的收入未直接由分公司申报,而由总公司汇总缴纳,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近期很多区域税务局均要求企业进行自查、纠正;


当然,部分分公司增值税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具体文件号见财税2012年9号、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当然审批条件也是比较严苛的。


2.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设立的其中之一目的为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可以进行互相调节,政策规定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缴纳,具体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规定,实务中很多企业也是未将总分公司的所得税进行汇总申报,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可根据业务自行选择“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主要看业务形态及是否可以独立记账,但两者在税务层面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