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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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方案


湖南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3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方案


  为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我省的全面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会计改革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于2019年在全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全面实施,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


  二、实施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实施内容


  本方案所指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等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等准则应用指南;


  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5.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6.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7.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解释;


  8.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其他规定。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制度。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称新制度)中的预算会计内容,只执行财务会计内容。


  原参照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非政府会计主体,可参照执行新制度。


  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各级工会组织,暂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继续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属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范围、但财政部未针对其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专门制定新旧衔接规定的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8]3号)做好新旧衔接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新旧会计制度转换(2019年8月底前)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准则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转换工作,具体包括:


  1.全面分析清理2018年账目。各单位应该在前期全面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结合单位2018年年末科目余额表及相关余额明细表,对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各类资产等与会计核算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2.建立单位2019年新账体系。各单位应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对会计核算软件进行更新,按照财务会计报表及预算会计报表编制的要求,结合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单位2019年度新账科目体系,确定明细核算及辅助核算具体要求,确定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3.将旧账数据转换至新账。按照新旧会计制度相关衔接规定的要求,将2018年末旧账会计数据转入新账、补提相关资产的折旧与摊销、将基建账套纳入单位“大账”、将未入账事项登记入新账科目、确定2019年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各科目期初余额数,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及填列有关预算会计报表年初数等。


  各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转换具体工作与程序可参考《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与转换工作任务一览表》(见附件)。


  (二)全面实施(自2019年1月1日起)


  各单位应该在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基础上,以2019年1月1日为起点,对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完成相应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各单位有下属二级单位的,应同时完成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各预算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完成本系统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跟踪指导(2019年7-12月)


  省财政厅根据单位特点,组织专家团队对农业、交通、水利、卫生、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分实施难度较大的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各市州财政部门和各预算主管单位要密切跟踪并指导所属单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实施情况,加强业务指导。


  (四)完善推进(2019年10-12月)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梳理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流程,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坏账准备计提、资产盘盈盘亏等各项会计政策,建立健全单位资产、基建、合同、人事等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部门预决算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的协调,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五)监督检查(自2020年起)


  2020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财政监督检查的重点关注内容,全面掌握所辖行政事业单位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具体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单位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前期培训的基础上,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发布情况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使广大会计人员全面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确保实施过程中“不变形”、“不走样”。


  (二)加强单位资产核算工作


  各单位应当以执行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夯实资产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强化资产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各单位应当在2016年资产清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扎实开展以下工作:


  1.清理核实各项资产。各单位要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资产使用责任主体,清理核实、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归类统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品、对外投资等资产数据,为准确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确定权益等提供基础信息。要清查核实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文物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相关资产数据,为合理确定相关资产初始入账成本及尚可使用年限等提供依据。


  2.清理分析往来账项。各单位应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工作,做好坏账计提的准备工作。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按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的规定依程序及时报批处理往来款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工作,建立往来款项定期清理机制,为准确核算资产负债和收入费用创造条件。


  3.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各单位应进一步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及时将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为基本建设投资业务纳入单位统一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做好准备。


  4.明晰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各单位要进一步明晰资产占有、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将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资产以及单位受托管理的资产登记入账,确保国有资产信息全面完整。


  (三)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单位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处置等行为,按照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需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湘财资函[2018]28号)、《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4]7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湘财资函[2018]22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函[2017]17号)和《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湘财资函[2018]21号)等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本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规范处置流程,以保障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夯实会计基础工作


  1.健全会计机构和岗位设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健全会计机构,充实会计人员,合理设置会计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2.规范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的表格、工作底稿、相关凭证和报表都要作为单位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规定程序存档,确保衔接工作有据可查。


  3.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各单位要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为契机,在按要求更新会计信息系统的同时,积极探索单位财务管理的信息化,促进单位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单位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新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是《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统一部署,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必然要求,各级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落实好。各级预算主管部门作为年度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主体,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出台实施方案或细则,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本系统的贯彻实施。各单位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主体,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法定责任人,要根据《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制定详细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配备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


  (二)加强指导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准则制度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实施掌握实施进度,及时跟进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时加以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作为今后一段时期财政监督和审计的重点内容,合力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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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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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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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