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2017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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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等477家公益性社会团体2017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现予以发布(名单见附件)。


  企业2017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2017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湖南省2017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2018年2月6日


  附件


湖南省2017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共477个,其中:省本级220个,市县257个)


  省本级:


  1、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2、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会


  3、长沙市教育基金会


  4、长沙县教育基金会


  5、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


  6、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教育基金会


  7、常德市教育基金会


  8、湖南省基督教信德基金会


  9、湖南飞翔公益基金会


  10、湖南省佛慈基金会


  11、湖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12、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


  13、岳阳市教育基金会


  14、湖南育才关心青少年基金会


  15、汨罗市教育基金会


  16、湖南省老区发展基金会


  17、湖南省平江县教育基金会


  18、衡阳市教育基金会


  19、湖南省公安民警基金会


  20、湖南省临湘市教育基金会


  21、湖南省湘阴县教育基金会


  22、湖南省华容县教育基金会


  23、湖南省教育基金会


  24、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5、岳阳市岳阳楼区教育基金会


  26、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教育基金会


  27、株洲市教育基金会


  28、宁乡市教育基金会


  29、湖南省郴州市教育基金会


  30、湖南省浏阳市教育基金会


  31、邵东县教育基金会


  32、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3、湖南省扶贫基金会


  34、衡东县教育基金会


  35、湘潭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36、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教育基金会


  37、永州市教育基金会


  38、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教育基金会


  39、益阳市教育基金会


  40、湖南省资兴市教育基金会


  41、湖南省炎帝陵基金会


  42、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3、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教育基金会


  44、湖南省职工扶贫基金会


  45、湖南省桂阳县教育基金会


  46、湖南省宜章县教育基金会


  47、湖南省桂东县教育基金会


  48、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基金会


  49、衡阳县教育基金会


  50、湖南省汝城县教育基金会


  51、耒阳市教育基金会


  52、湖南省永兴县教育基金会


  53、湖南省张家界市教育基金会


  54、湖南省安仁县教育基金会


  55、湖南省娄底市教育基金会


  56、湖南宋祖英助学基金会


  57、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58、怀化市教育基金会


  59、衡南县教育基金会


  60、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基金会


  61、长沙市公安民警互助基金会


  62、湖南城市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3、湖南省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


  64、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65、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66、花垣县教育基金会


  67、湘乡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68、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9、岳阳市云溪区慈善基金会


  70、湖南弘慧教育发展基金会


  71、永州市慈善基金会


  72、湖南省浏阳市田家炳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73、慈利县教育基金会


  74、湖南省温暖工程基金会


  75、湖南省文化艺术基金会


  76、湖南省长郡未来基金会


  77、湖南省岳阳县教育基金会


  78、桑植县教育基金会


  79、湖南商学院教育基金会


  80、湖南省浏阳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81、湖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82、湖南省汉寿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83、岳阳市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会


  84、湖南省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85、湖南省文艺创作扶助基金会


  86、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教育基金会


  87、长沙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8、湖南省株洲长鸿实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89、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90、湖南省广益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91、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92、常宁市教育基金会


  93、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


  94、湖南省新化县教育基金会


  95、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基金会


  96、湖南省龙阳助学基金会


  97、湖南天龙慈善基金会


  98、湖南省娄底市慈善基金会


  99、湖南省浏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基金会


  100、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101、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102、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基金会


  103、湖南省双峰县教育基金会


  104、长沙市志愿服务基金会


  105、湖南省新闻出版发展基金会


  106、长沙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07、湖南省吉首大学教育基金会


  108、冷水江市教育基金会


  109、湖南中南传媒公益基金会


  110、隆回县教育基金会


  111、湖南新农村文化建设基金会


  112、涟源市教育基金会


  113、祁阳县昌世助学基金会


  114、湖南胡杨助学励学公益基金会


  115、湖南省宁乡一中教育基金会


  116、湖南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117、长沙市慈善基金会


  118、湖南省步步高福光慈善基金会


  119、湖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120、东安县教育基金会


  121、湖南省邵阳建国慈善基金会


  122、湖南省长沙洗心禅寺慈善基金会


  123、中方县康龙助学基金会


  124、澧县教育基金会


  125、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26、湖南省长沙市光彩事业基金会


  127、洞口县教育基金会


  128、湖南岳阳石化长炼科技创新基金会


  129、邵阳市教育基金会


  130、湖南省祁阳县教育基金会


  131、湖南省大药王寺安养基金会


  132、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基金会


  133、湖南融达慈善基金会


  134、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基金会


  135、湖南省新邵县教育基金会


  136、湖南省益阳市白鹿寺慈善基金会


  137、湖南省魏朝阳公益基金会


  138、湖南省谭嗣同爱国公益基金会


  139、湖南省力邦公益基金会


  140、湖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41、湖南迪雄助学基金会


  142、湖南省保靖县教育基金会


  143、湖南省吉首市教育基金会


  144、湖南省泸溪县教育基金会


  145、湖南省喜生慈善基金会


  146、湖南省湘西从文教育基金会


  147、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基金会


  148、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149、湖南省宁乡七中教育基金会


  150、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51、湖南太阳慈善助学基金会


  152、湖南省永顺县教育基金会


  153、湖南省汉寿县教育基金会


  154、湖南省临澧县教育基金会


  155、湖南省石门县教育基金会


  156、湖南省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157、湖南省龙池教育基金会


  158、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159、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基金会


  160、湖南省司法行政人民警察基金会


  161、湖南省惠民肾病救助基金会


  162、湖南省大爱慈善基金会


  163、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


  164、湖南省律协公益基金会


  165、湖南红色记忆文化基金会


  166、湖南省绿之韵公益基金会


  167、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168、湖南省四叶草慈善基金会


  169、湖南省爱眼公益基金会


  170、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基金会


  171、湖南省人口健康福利基金会


  172、湖南省中信湘雅爱心助孕扶贫基金会


  173、湖南农道公益基金会


  174、湖南省湘雅医学与健康基金会


  175、湖南省湘商公益基金会


  176、湖南彭继宽土家族文化发展基金会


  177、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


  178、湖南省郑洞国教育基金会


  179、湖南东方红公益基金会


  180、湖南三楚公益基金会


  181、湖南省虚云文教基金会


  182、湖南中车株机公益基金会


  183、湖南人人健康基金会


  184、湖南省欧阳询公益基金会


  185、湖南省检察干警基金会


  186、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


  187、湖南省顺超公益基金会


  188、湖南省隆平高科公益基金会


  189、湖南兴威慈善基金会


  190、湖南省宁远县教育基金会


  191、湖南省罗汉琛点善公益基金会


  19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厚生教育基金会


  193、湖南泰禹慈善基金会


  194、湖南尚善助残慈善基金会


  195、湖南省德信慈善基金会


  196、岳阳市云溪区教育基金会


  197、湖南省比苛慈善基金会


  198、岳阳市君山区教育基金会


  199、湖南佰骏医疗慈善基金会


  200、湖南省慈善总会


  201、湖南省省直志愿者协会


  202、湖南省妇女人才开发促进会


  203、湖南省志愿服务组织联合会


  204、湖南省三湘关爱妇女儿童志愿者协会


  205、湖南省体育总会


  206、湖南省麻风防治协会


  207、湖南省输血协会


  208、湖南省糖尿病防治协会


  209、湖南省健康促进与控烟协会


  210、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


  211、湖南省残疾人托养协会


  212、湖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


  213、湖南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214、湖南省禁毒协会


  215、湖南省基督教协会


  216、湖南省紧急救援协会


  217、湖南省青年志愿者协会


  218、湖南省民族管弦乐学会


  219、湖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


  220、湖南省志愿服务组织联合会


  长沙市:


  1、长沙市长沙银行快乐益家慈善基金会


  2、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


  3、长沙慈善会


  4、长沙市天心区社会禁毒协会


  5、长沙市天心区慈善教育基金会


  6、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基金会


  7、长沙市岳麓区社会禁毒协会


  8、岳麓慈善会


  9、雨花区慈善会


  10、雨花区益友公益促进会


  11、雨花区老年保健协会


  12、雨花区社会禁毒协会


  13、雨花区砂子塘街道“砂家帮”志愿者协会


  14、雨花区反邪教协会


  15、雨花区诗词书画协会


  16、雨花区青年创业者协会


  17、雨花区益友公益促进会


  18、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慈善会


  19、长沙市望城区新康乡长联村扶贫帮困协会


  20、长沙市望城区雷锋慈善会


  21、长沙市望城区学雷锋志愿者慈善协会


  22、长沙市望城区公益救援协会


  23、长沙县慈善会


  24、浏阳慈善会


  25、浏阳义工联合会


  26、浏阳市新文学校教育基金会


  27、浏阳市大瑶教育基金会


  28、宁乡市慈善会


  29、宁乡市向日葵爱心会


  株洲市:


  1、株洲市慈善总会


  2、天元区慈善会


  3、芦淞区慈善会


  4、石峰区慈善会


  5、荷塘区慈善会


  6、株洲县慈善会


  7、醴陵市慈善会


  8、攸县慈善会


  9、茶陵县慈善会


  10、炎陵县慈善会


  11、株洲云龙示范区云龙慈善会


  湘潭市:


  1、湘潭市希望工程促进会


  2、湘潭市慈善总会


  3、湘潭市环保协会


  4、湘潭市莲城志愿者协会


  5、湘潭市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协会


  6、湘潭市迅达集团宝莲慈善基金会


  7、湘潭市子敬慈善基金会


  8、湘潭市一滴水公益助学协会


  9、湘潭市湘钢帮帮团志愿者协会


  10、湘潭市向日葵志愿者协会


  11、湘潭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志愿者协会


  12、湘潭市洣水红土地知青公益扶贫协会


  13、湘潭市绿叶环保志愿者协会


  14、湘潭市南方公益基金会


  15、雨湖区慈善会


  16、湘潭市九华慈善会


  17、湘潭市雨湖区九华义工协会


  18、韶山市映山红志愿者协会


  19、韶山市慈善会


  20、韶山市义工联合会


  21、韶山市老年保健协会


  22、韶山市家庭教育学会


  23、韶山市东方红联谊会


  24、韶山市微马协会


  25、湘潭县慈善会


  26、湘潭县新园教育发展基金会


  衡阳市:


  1、衡阳市慈善总会


  2、衡阳市义工协会


  3、衡阳市备战青年志愿者协会


  4、衡阳市蓝丝带志愿者协会


  5、衡阳市微公益志愿者协会


  6、衡阳市网络志愿者协会


  7、衡阳市小红人志愿者协会


  8、衡阳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9、衡阳市星光爱心会


  10、衡南县慈善总会


  11、衡南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12、衡阳县慈善总会


  13、衡阳县积善志愿者协会


  14、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


  15、衡阳县船山助学志愿者协会


  16、衡阳县仁爱爱心慈善协会


  17、常宁市慈善总会


  18、常宁市义工协会


  19、常宁市佛教慈善协会


  20、常宁市人间爱心协会


  21、常宁市洋泉镇爱心助学协会


  22、常宁市官岭鲲鹏助学兴教协会


  23、常宁市罗桥长湖爱心助学协会


  24、常宁市胜桥长松爱心助学协会


  25、常宁市清溪教育发展协会


  26、祁东县慈善总会


  27、耒阳市慈善总会


  邵阳市:


  1、邵阳市慈善总会


  2、邵阳市心理学会


  3、邵阳市癌症康复协会


  4、邵阳市壹心慈善志愿者协会


  5、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


  6、邵阳市仁善志愿者协会


  7、邵阳市志愿者协会


  8、邵阳市“红心林”志愿者服务联合会


  9、邵阳市民间组织促进会


  10、邵阳市演讲与口才学会


  11、邵阳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12、邵阳市家庭和谐促进会


  13、双清区慈善会


  14、武冈市慈善会


  15、大祥区慈善会


  16、邵阳县慈善会


  17、邵阳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18、新邵县大同公益志愿者协会


  19、新邵县慈善会


  20、新邵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岳阳市:


  1、岳阳市慈善总会


  2、岳阳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3、平江县慈善协会


  4、平江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5、平江县扶贫助困慈善基金会


  6、平江县大爱平江扶贫助困慈善协会


  7、岳阳县慈善总会


  8、华容县慈善总会


  9、湘阴县慈善总会


  10、临湘市慈善总会


  11、临湘市志愿者协会


  12、汩罗市慈善总会


  13、汩罗市求索助学基金会


  14、屈原管理区慈善总会


  15、岳阳楼区慈善总会


  常德市:


  1、常德市慈善总会


  2、常德市社会组织联合会


  3、常德市肾病协会


  4、常德市微善风爱心联盟


  5、常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武陵区慈善总会


  7、鼎城区慈善总会


  8、津市市慈善总会


  9、津市市教育基金会


  10、汉寿县扶贫基金会


  11、汉寿县慈善总会


  12、汉寿县慈善义工联合会


  13、汉寿县善益行志愿者协会


  14、临澧县慈善总会


  15、临澧县刻木山乡慈善协会


  16、临澧县烽火乡慈善协会


  17、临澧县太浮镇慈善会


  18、临澧县新安镇慈善会


  19、临澧县合口镇慈善会


  20、临澧县停弦渡镇慈善会


  21、石门县慈善总会


  22、安乡县慈善总会


  23、安乡县手牵手义工协会


  24、安乡县心连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25、安乡县社会组织联合会


  26、安乡县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27、澧县慈善总会


  28、澧县儒释道传统文化学会


  29、桃源县慈善会


  30、桃源县教育基金会


  31、桃源县第一中学校友基金会


  张家界:


  1、张家界市爱心联盟


  2、张家界市慈善总会


  3、张家界市罗嗣清旅游公益基金会


  4、武陵源区慈善总会


  5、武陵源区阳光公益协会


  6、慈利县慈善会


  7、慈利县壹禄福公益慈善协会


  8、慈利县爱心十帮一公益慈善会


  9、桑植县10帮1爱心协会


  10、桑植县慈善总会


  11、桑植县汨湖乡关心下一代教育协会


  12、桑植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13、桑植县巾帼志愿者协会


  14、永定区慈善总会


  15、永定区南庄坪爱心互助协会


  益阳市:


  1、湖南省益阳慈善总会


  2、资阳区慈善总会


  3、赫山区慈善总会


  4、南县慈善总会


  5、沅江市慈善总会


  6、安化县慈善总会


  7、桃江县慈善总会


  8、益阳市扶贫助学促进会


  9、桃江县教育基金会


  10、资阳区教育基金会


  11、赫山区教育基金会


  12、益阳市卢佳祥慈善基金会


  13、益阳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14、益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郴州市:


  1、郴州市慈善总会


  2、北湖区慈善总会


  3、苏仙区慈善总会


  4、资兴市慈善总会


  5、桂阳县慈善总会


  6、永兴县慈善总会


  7、宜章县慈善总会


  8、临武县慈善总会


  9、嘉禾县慈善总会


  10、汝城县慈善总会


  11、桂东县慈善总会


  12、安仁县慈善总会


  怀化市:


  1、怀化市慈善总会


  2、怀化市志愿者协会


  3、怀化市义工联合会


  4、新晃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5、新晃侗族自治县燕来慈善协会


  6、新晃侗族自治县微爱志愿者协会


  7、沅陵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8、沅陵县慈善会


  9、沅陵县青年创业协会


  10、沅陵县爱心义工协会


  11、沅陵县众诚志愿者协会


  12、沅陵县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13、沅陵县老年保健协会


  14、沅陵县反邪教协会


  15、沅陵县禁毒协会


  16、溆浦县义工联合会


  17、洪江区慈善会


  18、辰溪县慈善会


  19、辰溪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


  20、辰溪县义工协会


  21、洪江市慈善会


  22、洪江市志愿者协会


  23、会同县舜德义工协会


  24、会同县慈善会


  25、会同县志愿者协会


  26、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义工联盟


  27、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志愿者协会


  28、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29、麻阳苗族自治县助残志愿者协会


  30、麻阳苗族自治县老年保健协会


  31、麻阳苗族自治县雷锋志愿者协会


  32、麻阳苗族自治县滕代远故居建设保护者联合会


  33、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古城民族文化研究保护者学会


  34、芷江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35、芷江侗族自治县志愿者协会


  36、芷江侗族自治县德善源公益协会


  37、中方县慈善会


  38、溆浦县龙潭爱心协会


  39、溆浦县义工联合会


  40、通道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娄底市:


  1、涟源市慈善会


  2、涟源传承助学会


  3、涟源市一中爱心助学会


  4、涟源市爱心志愿者协会


  5、涟源市南风助学会


  6、涟源市博爱助学会


  7、涟源市孝亲敬老志愿者协会


  8、新化县慈善总会


  9、娄底市娄星区慈善会


  10、娄底市娄星区兴良助学会


  11、娄底市娄星区双江教育助学基金会


  12、双峰县慈善会


  13、冷水江市人人爱心协会


  14、冷水江市慈善总会


  湘西自治州:


  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慈善总会


  2、湘西边城爱心志愿者协会


  3、湘西自治州小背篓爱心助学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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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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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