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电[2020]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10
文号:桂政电[2020]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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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广西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精神,有效推进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总目标总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依托崇左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围绕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建设,探索沿边地区跨境电商模式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构建广西面向东盟陆路跨境贸易电商战略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激励、协调作用,尊重经营主体的首创精神和市场主体地位,利用崇左口岸资源和外贸优势,通过跨境电商发展促进产业融合,推动崇左外贸新业态发展。


  2.坚持发展导向、科学监管。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为目的,以需求为导向,按照先易后难的步骤,整体推进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提升政府监管水平,加强市场培育,促进管理规范化、贸易便利化、服务信息化。


  3.坚持创新引领、协同发展。加强政策创新,在物流配送、海关监管、金融服务、税收征管等方面先行先试,促进政府与市场、监管与服务、线上与线下、内贸与外贸有机融合,推动跨境电商产业生态圈协同发展。


  (三)发展定位。


  围绕崇左地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等战略交汇处及邻首府、近海港、多口岸的区位优势,按照“依托国内、立足崇左、面向东盟、走向全球”的思路,把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打造成为“买东盟、卖东盟,买全球、卖全球”的高层次开放试验区,在崇左辖区及游客密集区规划建设多个跨境电商物流园和跨境电商线上线下互动展示体验中心,努力构建“一区、多园、多中心”的跨境电商发展新格局。


  (四)发展目标。


  按照“凭祥先行、复制推广、带动全市”的思路,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为主攻方向,加快构建数字驱动、消费拉动、品牌培育、产业链和生态链完整的跨境电商新型贸易体系。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引进培育一批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打造2—3个功能型和产业型跨境电商园区,建设一批跨境电商边境备货仓、保税仓与跨境商品展示线上线下体验店。到2022年,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500家以上,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100亿元。


  二、主要建设任务


  (一)加快线上线下“三大平台”建设。


  1.搭建线上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一点接入、多点共享”原则,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统一信息标准规范、备案认证和管理服务,实现海关、税务、外汇、商务、市场监管、邮政、交通等部门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企业和商品备案信息共享数据库,统一标准和要求,实现企业“一次备案、多主体共享、全流程使用”。(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广西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搭建线下综合园区平台。依托凭祥综合保税区,建设凭祥跨境电商产业园、中国—东盟(凭祥)江楠电商产业园等线下产业园区。同时在崇左城区建设跨境电商物流园等功能园区,带动全市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实现边境口岸与中心城区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南宁海关,广西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3.搭建人才孵化平台。开展政府、学校、协会、企业合作,建设一批跨境电商实用型人才培训基地。健全跨境电商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引进一批知名中介服务机构,形成专业化、国际化人才服务市场。组建跨境电商人才发展联盟,推进人才与企业、项目、资本无缝对接。(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


  (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七大体系”。


  4.建立信息共享体系。统一信息的标准规范、备案认证和管理服务,打通“关、税、汇、商、物、融”之间信息壁垒,实现与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仓储企业等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和互联互通,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广西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5.建立金融服务体系。推进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规范合作,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商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一站式”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厅)


  6.建立智慧物流体系。支持“互联网+供应链”商业发展模式,为跨境电商企业、制造企业等提供智能化物流服务。建设一批跨境电商仓储中心、分拨中心和海外仓。扶持企业开设南宁、越南河内至国际热点城市陆运专线、铁路班列,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多式联运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交通运输厅,南宁海关,广西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7.建立电商信用体系。建设崇左市“跨境电商诚信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价、监管、负面清单系统等“一库三系统”,实现对电商信用的“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鼓励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开展跨境交易平台和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与认证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


  8.建立质量安全体系。依托企业和商品信息备案认证体系,建设崇左跨境电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心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商品检验检测中心,为境内外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提供质量保障。(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


  9.建立统计监测体系。依托广西电子口岸建设跨境电商统计监测系统,完善统计方法,对崇左市跨境电商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自治区统计局、大数据发展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10.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预警处置、复查完善机制,开展跨境电商全流程专业风险分析,有效防控非真实交易洗钱的经济风险,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等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等交易风险,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的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


  三、主要创新举措


  (一)打造跨境电商核心区域。


  1.打造凭祥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以凭祥综合保税区为核心,重点开展“9610、9710、9810出口”,发展仓储物流、展示体验、质量溯源、创业孵化等外向型产业体系。(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2.支持传统线下商品触网交易。创新跨境电商业务模式,探索引导服装鞋帽、玩具、小五金、日用百杂类等传统边贸出口商品触网交易。(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二)推进跨境电商功能区建设。


  3.加快跨境电商园区建设。创新招商方式和开发模式,建设跨境电商园区,提升跨境电商载体容量。升级现有加工、商贸物流园区,建设跨境商品物流仓、备货库和展示中心,推进崇左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4.加快跨境电商配套服务建设。支持营销推广、文化创意、平台建立、代理运营、培训等跨境电商产业相关配套行业发展。建立统一地域品牌包装崇左电商商品,推动崇左电商企业协同化发展,打造“互联网+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生态圈。(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


  5.加快跨境电商基地建设。依托中泰(崇左)产业园、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全力打造集采购、冷链、仓储、加工、包装、通关、展示、交易、配送、销售等功能于一体的供应链基地,实现“集结产品源头企业,直达终端消费者”的创新商业模式。(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广西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海关,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6.推动物流枢纽和海关作业场地建设。建设中国—东盟(中泰〔崇左〕产业园)公路港、崇左铁路货运场站、凭祥铁路货运场站以及左江崇左港等重大物流枢纽项目,提高货物集散、吞吐和运输通达能力。争取在符合条件的口岸设立跨境电商业务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南宁海关,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崇左市人民政府)


  (三)建设线上线下互动展示体验中心。


  7.建设旅游购物展示体验中心。在凭祥浦寨、大新硕龙和崇左城区等游客密集区域建设跨境电商线上线下互动展示体验中心,开展“1210进口”线下直提业务,带动本地旅游购物娱乐消费。(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


  (四)推动跨境电商模式及业态创新。


  8.推动跨境电商应用模式创新。鼓励构建适合不同行业需求的跨境电商创新模式,促进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融合。支持一批跨境电商企业在5G移动商务、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领域进行融合应用与跨界发展。(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9.推动跨境电商服务业态创新。引进社交电商、新零售、全渠道营销业态企业,扶持直播电商、顾客对工厂销售模式及海外仓“一站式”服务等新型服务业,促进跨境电商便民服务等业态快速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崇左市人民政府)


  10.推动跨境电商物流配送创新。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开展高端智能化服务,鼓励仓储、冷链、配送一体化,引导仓储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第四方物流发展。(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五)优化跨境电商发展环境。


  11.优化通关便利化环境。将崇左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接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对符合条件的跨境商品出口,采取“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报关。鼓励建设跨境电商企业及其产品的信用体系,提升通关系统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崇左市人民政府)


  12.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加强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便利收付汇业务和监管。对跨境电商企业实施分类监管,鼓励从事跨境电商的个人直接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结算。鼓励金融机构与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为外贸企业和个人提供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13.优化税收征管环境。对电商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有关条件的,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无票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零售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


  14.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体系。制定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专项政策,加大对跨境电商产业的扶持力度,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平台、综合园区、配套服务体系、海外仓等建设。(责任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六)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培育。


  15.加大跨境电商人才培育力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训。支持广西高校和具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设跨境电商相关课程。分类培养一批跨境电商企业急需的技能型、创新型、管理型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崇左市人民政府)


  16.提升跨境电商人才服务水平。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跨境电商人才的开发、培养和服务,积极引进境内外高端跨境电商人才。建立跨境电商人才发展联盟,建设开放共享的跨境电商人才服务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崇左市人民政府)


  17.建立跨境电商“双创”支持体系。建立跨境电商创业孵化平台和机制,鼓励跨境电商领域创新创业,建设跨境电商“双创”产业园,加快推动跨境电商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崇左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分层落实责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制订发展规划,研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和试验园区建设,总结试点经验并进行推广。成立崇左跨境电商综试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崇左市商务和口岸管理局。


  (二)强化政策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研究制定跨境电商支持政策,支持崇左市出台针对性强的扶持政策,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跨境电商领域平台建设、园区建设、人才培训、边境集货仓和海外仓建设。


  (三)营造良好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为跨境电商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便利服务。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载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营造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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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