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综[2018]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28
文号:桂财综[2018]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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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高财政票据使用社会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财政部有关部署,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启动我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总体部署,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高财政票据使用社会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保障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顺利实施,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是创新财政票据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提高财政票据使用社会便捷度的重要举措,是适应互联网、移动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传统纸质财政票据印制成本高、开具效率低,管理手段滞后、不便民等问题日益突出,难以满足缴费方式的多样化、便民服务的高效化和财务核算的电子化。因此,亟需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二、改革的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建设数字广西的需要,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着力建设科学完善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实现财政电子票据开具、管理、传输、查询、存储、报销入账和社会化应用等全流程无纸化电子控制;着力建立全区乃至全国财政票据信息共享和运用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社会需求便捷度,切实达到便民利民的服务目标;着力构建更加科学、高效、便捷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为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电子化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统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基本流程,统一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统一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数据接口规范”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一)建设和实施网络版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已具备财政电子票据功能)。按照财政部统一数据规范和标准,基于互联网建设具有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功能的网络版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并在全区统一部署和实施,为我区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二)建立规范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流程。财政部门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模板文件,向单位分配财政电子票据号码。用票单位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单位端,或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调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接口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生成含有单位和财政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电子票据信息由开票单位通过短信、微信、邮件或纸质告知单等告知渠道通知缴款人。


  (三)建立规范的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建立我区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为公众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时提供查验真伪,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入账登记,有效杜绝虚假票据。同时,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实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四)建立财政票据监督检查体系。通过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财政票据管理体系和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


  四、改革的步骤


  按照财政部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一)全面实施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


  自治区本级使用财政票据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2019年1月1日起,申领、使用、核销和销毁财政票据全部纳入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同时,原则上全部停止使用手工票据,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手工票据的,到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代开。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实施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一是2019年1月1日起,各市县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计划的申报、财政票据的申领必须通过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来完成。二是2019年1月31日前,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区继续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纳入网络版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管理(或将有关数据导入网络版系统),确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的顺利实施。三是2019年6月底前,各市、县所有用票单位和所有财政票据必须全部纳入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


  (二)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


  2019年1月1日起,自治区财政厅将在自治区本级部分学校、医院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启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并逐步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至自治区本级全部用票据单位和全部财政票据种类。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三)加强制度建设。


  自治区财政厅将研究制定我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有关配套制度,明确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流程、查验、入账登记、档案管理、安全保障以及监督检查等,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全区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以及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单位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确保用票单位能熟练操作系统,开具、管理财政电子票据,切实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各用票单位要充分认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二)加强配合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各用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细化工作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用票单位、系统实施公司等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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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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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