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税发[20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60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河税发[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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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60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6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和河池市党委、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桂税发[2018]1号),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取消税务登记事项。按照工作要求,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协调工商部门在设立登记时全面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工作,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简化开办流程,提速设立办理时间。


  二、推行套餐式开业办理。办税服务厅在纳税人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部门同时为纳税人开通网上办税平台、备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核定发票票种以及初步认定相关税费种等开业常办涉税事项“套餐式”服务,并提醒纳税人涉税义务办理时限。


  三、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并主动申领发票,且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即时办结,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


  四、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快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政策享受办税辅导,精简享受政策证明资料。认真梳理各项税收政策,分类归档并编印成册,结合现阶段税收热点,分阶段、分步骤、分类别、多形式开展宣传,紧紧抓住税收政策的时间节点,做好政策执行前的启用宣传、政策执行中的困难辅导、政策执行后的问题反馈,确保实效。重点抓好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自治区“降成本41条”“新28条”及惠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研发、脱贫攻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全力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和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停征、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通过政策应享尽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五、实现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做好纳税人对优惠政策需求的统计分析,依托税企QQ群、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税平台、在线咨询以及每月一期的“纳税人学堂”和“局长接待日”等渠道,向不同类型、不同经济特征纳税人及时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征管数据监控,建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醒机制,对应享受未享受的纳税人及时提醒申报享受,帮助纳税人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六、优化税收政策公开机制。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七、简化优惠备案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取消备案环节,自行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除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需要办理退库的优惠事项外,其他税种、政府规费优惠事项备案,逐步改为附报资料备查、以申报代替备案或电子化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附报资料改留存备查。


  八、加强优惠落实跟踪问效。健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建立政策落实台账和问题清单,执行销号制,做好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及时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全力助推全市实体经济持续向好发展。


  九、规范税收处罚执法。细化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增强执法的统一性,促进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一个尺度”“一个标准”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一是规范行政裁量基准。规范全市税务机关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从市局层面向基层推进,合法合理设定裁量基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公开行使裁量权力,加强对一线税务执法人员操作进行指导。并通过政务网站、办税大厅向广大纳税人公示裁量权行使标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有效监督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格法定程序,着重遵守陈述申辩程序、处罚告知程序、限期改正程序以及相关时效要求,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防范越位越权风险。规范制发文书,根据具体执法事实和情形,准确选择税务文书种类,做到书事相宜。三是强化行政处罚监督。充分运用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依托金税三期的风控系统,结合新上线的内部控制监督平台的风险筛查,查找出行政处罚的风险点,把行政处罚各个环节全部纳入到内控平台管理,实现行政处罚信息化处理,逐步实现处前、处中、处后的全程实时监督,实现在线预警、在线提示、在线纠偏。


  十、公开税收权责清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要求执行,把税收权力运行和责任履行置于公开监督之下,确保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执行主体、履责方式、追责机制上保持统一规范,保障依法治税又提高办事效能。一是推行税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着力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建立执法行为事中事后监督问责机制。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做到放权不放任,管理不管制。重点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利用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对各单位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时推送疑点数据,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通过内控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内部审计等方式及早发现问题隐患,通过责任制管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问责追究。


  十一、开展减证便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要求,按照“六个一律”的原则,对各类涉税证明进行清理,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平台获取的涉税证明,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逐步对兜底性质的相关证明加以明确,有政策依据的,按照现有政策规范进行明确,没有政策依据,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予以取消。


  十二、优化涉税风险提醒。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涉税风险采取多种手段提示提醒,并加强日常税务核查力度,督促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加强纳税辅导,加强税收宣传,指引纳税人化解涉税风险。


  十三、推行纳税健康体检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归集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信息,向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推出“纳税健康体检”服务功能,帮助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防范税收风险。纳税人实名认证成功后,通过绑定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业户申报纳税信息,向纳税人推送纳税健康体检报告,及时提醒纳税人按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十四、惩戒重大违法失信。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曝光税收违法典型案件,并对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等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公平市场竞争。


  十五、简化退抵税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时点要求,优化税务机关与人民银行国库的退税办理流程,对于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能够在核心征管系统查询到申报信息、完税信息的,不再提供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纸质凭证,退税到帐时间比规定时限压缩30%。探索多缴退税电子化,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办理业务流程实现网上办理。


  十六、提速出口退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对管理类别为三类及以上的出口企业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将办理出口退税时间分别提速至5、10、15个工作日内。


  十七、优化发票核定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调整用量、版面即时办结。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十八、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建立容缺受理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目录。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在缺失非关键性资料,并承诺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的前提下,预先办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


  十九、简并申报缴税次数。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简并申报缴税次数要求,做好取消定期定额户年度汇总申报;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再进行年度汇总申报;简并纳税次数,将科技创新企业和文化创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将无票种核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半年申报等工作。


  二十、推广“一表集成”。实行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集成相关信息系统数据,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大部分申报数据实现“零录入”,有效减少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准备和填报时间。


  二十一、推行主税附加税一次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随同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做好日常税费种认定工作,确保主税附加税认定一致。纳税人因逾期未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导致同时逾期未申报附加税费,只作一次处罚处理。


  二十二、扩大网上更正申报范围。网上更正申报范围扩大至所有申报税(费、基金)种,申报期内的数据错误,允许自行网上修改。


  二十三、推进报表一键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探索推进企业财务系统与税务申报系统对接,逐步实现自动计算应报税额、一键提交申报、一键报送报表等智能服务。


  二十四、提供历史数据便捷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探索对存在多次逾期零申报并已接受处罚的纳税人,提供一键历史申报。逐步对申报数据相对固定的项目,提供税种申报一键获取上期数据功能,方便纳税人通过直接使用或修改上期数据进行申报缴税。


  二十五、简化房产、土地信息采集。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采集中,对房产交易过程中已经采集的不动产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直接调用,减少纳税人同一信息的重复采集,实现通过同一业务关联多个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二十六、推行一站式清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税务机关在办理清税业务后向工商管理部门推送电子化清税证明,取消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清税证明再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的环节,实现“一站式清税”。


  二十七、推行一站式房产交易缴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要求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分别建立房产查档、婚姻登记、人口信息核查通道或以人工反馈的形式传递相关查询数据,房产交易环节以纳税人房产情况承诺书代替房产查档证明,并试点实施“以个人承诺代替房产查档”的工作机制,实现“一站式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业务”。


  二十八、推行电子签名协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借助线上实名与线下实名的认证结果,推行《税收征管电子签名协议书》,促进线上实名认证的纳税人仅通过手机认证便可全面实现无纸化办税。


  二十九、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将手机实名认证作为识别纳税人的有效依据,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免予其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及历史办税资料,纳税人在排队取号时,在手机上实名确认后,不再提供身份证明等重复提交的资料,就可办理涉税事项。


  三十、推行税控设备网上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为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办理增值税发票调整用量和版面的税控信息变更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减少纳税人上门次数。


  三十一、推行涉税文书电子推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借助线上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单的支持,实现涉税文书的电子化推送与签收。纳税人实名认证成功后,向纳税人推送税务登记表、税费申报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涉税文书,纳税人利用电子签章签收,便利纳税人。


  三十二、建设智税微服务平台。依托微信载体,绑定办税人员身份,提供高效导税、资料预审、办税预约、智能咨询、事项提醒等功能,实现办税智能秘书式服务。纳税人通过微信扫码授权进入智税微平台,实时了解排队等候情况、在线进行资料预审、预约办税、涉税业务咨询、查询办税事项进度、临近事项提醒、申请绿色通道等。


  三十三、推行“一次办”。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最多跑一次”清单从133项扩围至141项并全部落实到位,纳税人办理清单内事项在符合条件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适时将更多业务纳入清单范围,按“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持续提升。同时继续推进完善升级“一厅通办”,努力实现所有业务“一窗通办”。


  三十四、推行“网上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推行4大类71个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力推办税服务事项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升级。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加快建设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办税平台,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税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切实提高网上办理比例。


  三十五、推行“马上办”。梳理简单易办事项,推行“马上办”服务清单;拓展导税咨询台职能,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导税咨询台“简事快办”,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清单事项马上办结;再梳理办税流程,减负提速,压缩平均办税时间30%,进一步提高服务质效。


  三十六、推行“就近办”。在巩固“全区通办”的基础上,加快进度步伐,实现“一市两区”申报纳税“同城通办”;推广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扩大代征网点,实现全市有条件的邮政网点委托代征全覆盖;借助银行、社区完善社会化办税服务网点,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


  三十七、推行“一站办”。联合国土、房管部门整合资源力量,推行不动产登记“一站式”办理,先“物理整合”依托人工操作流转,再“化学融合”依托系统信息共享,通过“一套资料”、“一个系统”、“一窗受理”,实现房屋交易、税收和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三十八、统筹开展税务检查。加强税务检查计划和实施的统筹,合并相关检查事项统一开展,规范和减少税务检查次数,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最大限度让纳税人用心创业、安心营商、放心经商。


  三十九、落实“双随机、一公开”。除线索明显的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直接立案检查外,其他税务稽查对象均在“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中随机抽取,相应随机或者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四十、深化银税互动合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纳税信用及纳税记录为主要依据,通过政府资质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渠道主动公开A级信用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同时积极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材料证明,支持纳税人凭借自身良好纳税信用快速获取银行授信,推进融资便利化。


  四十一、推进线上银税互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搭建“诚税易贷”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在银行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数据连接,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直办机制,实现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提高放贷效率。


  四十二、推送信用分析报告。向信用降级的企业推送信用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对信用扣分明细情况进行分析,有效引导纳税人提升税法遵从度健康发展,获取银税互动信用激励。


  四十三、扩大电子发票应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大力推行电子发票,逐步扩大增值税发票电子化应用范围,实现发票网络化运行。实行电子发票代开应用,为个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四十四、推行发票线上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大力推行发票领用和代开的网上申请、邮寄送达,发票领用实现“线上申请、线下配送”服务,发票代开实现“线上申请、网上缴税、线下出票”服务。


  四十五、取消纸质发票认证。扩大增值税专票勾选认证范围,将勾选认证方式使用范围扩大至除纳税信用等级D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十六、推广自然人实名网上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拓展自然人纳税人网上实名认证、移动实名认证渠道,进一步完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纳税功能,探索移动端个人所得税申报。


  四十七、丰富多元化缴税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除POS机划卡、委托划缴税款方式外,积极开展网上银行缴税、手机银行缴税等业务,拓展支付宝缴税、微信缴税等多元方式,满足纳税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缴税的需要。


  四十八、推行网上开具完税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时点要求,从8月1日起,试点推进电子完税凭证,逐步实现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和推进实现网上开具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使其与纸质完税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方便纳税人网上获取完税信息和开具完税证明,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准确反映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四十九、简化跨区域迁移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简化纳税人跨区域迁移流程,统一税务机关办理规范,对不存在未办结流程类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市内跨县(区)迁移实行即时办理,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


  五十、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简化税务注销程序,针对没有涉税事项发生或没有欠税(费)、办结有关涉税事项的业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企业、临时纳入税收管理纳税人,属于低风险的情况下,由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即可进行清税注销,便利市场主体退出。


  五十一、畅通联系服务重点企业通道。实行市局、县(区)局、分局(所)三级税务干部定点联系服务重点税源和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对一”服务,进一步优化河池市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重点税源及非公有制企业高质量发展。


  五十二、实施分类走访主动“询需问暖”。一是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活动。由市局和各县(区)局领导带队深入当地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落实系列帮扶服务措施,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推动构建惠民优商税收政策环境的各项工作落地生根。二是开展“大走访、大调研、大落实”税企互动活动。由各单位法规税政、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部门联合入户服务,通过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线上线下互动等方式,深入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和涉税诉求,认真开展分类梳理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问题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努力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三是开展“面对面听期盼”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意见征集活动。召开恳谈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税收工作。四是完成大企业高层走访活动。走访我市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不断优化我市服务大企业的税收营商环境。


  五十三、完善跨区域税收协作平台。用好平台载体,丰富方式措施,协同管理服务,统一政策执法,统筹规范风控,提升质量效果,避免多头重复进户、政出多门和对企业不当打扰,重点是水电行业、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多个税务部门面对一家纳税人一个声音、一种尺度、一体化管理服务。


  五十四、联合行业协会和园区管委会延伸纳税服务。在所有行业协会和市级工业园区全部成立纳税服务工作站,将纳税服务工作站模式复制扩大,充分发挥站点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十五、联合工信委、金融办等部门服务IPO企业。为通过IPO上市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服务。


  五十六、联合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联合工商等协税护税单位,主动对纳税人在协税护税成员单位办理业务时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协同办理,一次性为企业解决难题,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五十七、开展星级大厅创建评比活动。在现有标准规范化办税服务厅基础上,以“五星级”服务为标杆,以整合硬件、提升软件为重点,制定高规范化、高标准化、高效化的“三高”办税服务厅建设方案,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着力为纳税人提供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的办税服务,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五十八、健全落实纳服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各项纳税服务规定,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领导值班制,尤其对限时办结事项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实施预警提醒和有效监控;明确要求各县(区)局领导每个月征收期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值守1个工作日以上,不得缺岗;做好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保证接通率和解答问题的准确率;遵守工作纪律,杜绝管理不规范和违反工作纪律、服务态度差等问题发生;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强化办税服务厅应急管理,做到三有:有应急预案、有日常演练、有人员储备。对出现纳税人较多、纳税人排队时间较长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疏导纳税人、增设窗口和增派人手等措施,减轻办税厅压力。


  五十九、实施人才培养素质提升工程。推行“日讲析、周学习、月培训、季测试、年会考”干部队伍学习管理模式,继续抓好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同时加强“十百千”领航人才建设培养,突出抓好适应实际工作岗位,具有熟练业务技能的“专才”培养,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优化营商环境的软实力。


  六十、改进提升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全面梳理全市税务系统在落实“两个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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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