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税发[20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60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河税发[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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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60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6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和河池市党委、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桂税发[2018]1号),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取消税务登记事项。按照工作要求,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协调工商部门在设立登记时全面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工作,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简化开办流程,提速设立办理时间。


  二、推行套餐式开业办理。办税服务厅在纳税人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部门同时为纳税人开通网上办税平台、备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核定发票票种以及初步认定相关税费种等开业常办涉税事项“套餐式”服务,并提醒纳税人涉税义务办理时限。


  三、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并主动申领发票,且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即时办结,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


  四、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快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政策享受办税辅导,精简享受政策证明资料。认真梳理各项税收政策,分类归档并编印成册,结合现阶段税收热点,分阶段、分步骤、分类别、多形式开展宣传,紧紧抓住税收政策的时间节点,做好政策执行前的启用宣传、政策执行中的困难辅导、政策执行后的问题反馈,确保实效。重点抓好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自治区“降成本41条”“新28条”及惠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研发、脱贫攻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全力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和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停征、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通过政策应享尽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五、实现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做好纳税人对优惠政策需求的统计分析,依托税企QQ群、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税平台、在线咨询以及每月一期的“纳税人学堂”和“局长接待日”等渠道,向不同类型、不同经济特征纳税人及时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征管数据监控,建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醒机制,对应享受未享受的纳税人及时提醒申报享受,帮助纳税人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六、优化税收政策公开机制。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七、简化优惠备案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取消备案环节,自行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除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需要办理退库的优惠事项外,其他税种、政府规费优惠事项备案,逐步改为附报资料备查、以申报代替备案或电子化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附报资料改留存备查。


  八、加强优惠落实跟踪问效。健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建立政策落实台账和问题清单,执行销号制,做好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及时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全力助推全市实体经济持续向好发展。


  九、规范税收处罚执法。细化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增强执法的统一性,促进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一个尺度”“一个标准”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一是规范行政裁量基准。规范全市税务机关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从市局层面向基层推进,合法合理设定裁量基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公开行使裁量权力,加强对一线税务执法人员操作进行指导。并通过政务网站、办税大厅向广大纳税人公示裁量权行使标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有效监督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格法定程序,着重遵守陈述申辩程序、处罚告知程序、限期改正程序以及相关时效要求,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防范越位越权风险。规范制发文书,根据具体执法事实和情形,准确选择税务文书种类,做到书事相宜。三是强化行政处罚监督。充分运用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依托金税三期的风控系统,结合新上线的内部控制监督平台的风险筛查,查找出行政处罚的风险点,把行政处罚各个环节全部纳入到内控平台管理,实现行政处罚信息化处理,逐步实现处前、处中、处后的全程实时监督,实现在线预警、在线提示、在线纠偏。


  十、公开税收权责清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要求执行,把税收权力运行和责任履行置于公开监督之下,确保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执行主体、履责方式、追责机制上保持统一规范,保障依法治税又提高办事效能。一是推行税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着力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建立执法行为事中事后监督问责机制。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做到放权不放任,管理不管制。重点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利用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对各单位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时推送疑点数据,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通过内控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内部审计等方式及早发现问题隐患,通过责任制管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问责追究。


  十一、开展减证便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要求,按照“六个一律”的原则,对各类涉税证明进行清理,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平台获取的涉税证明,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逐步对兜底性质的相关证明加以明确,有政策依据的,按照现有政策规范进行明确,没有政策依据,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予以取消。


  十二、优化涉税风险提醒。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涉税风险采取多种手段提示提醒,并加强日常税务核查力度,督促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加强纳税辅导,加强税收宣传,指引纳税人化解涉税风险。


  十三、推行纳税健康体检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归集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信息,向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推出“纳税健康体检”服务功能,帮助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防范税收风险。纳税人实名认证成功后,通过绑定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业户申报纳税信息,向纳税人推送纳税健康体检报告,及时提醒纳税人按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十四、惩戒重大违法失信。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曝光税收违法典型案件,并对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等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公平市场竞争。


  十五、简化退抵税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时点要求,优化税务机关与人民银行国库的退税办理流程,对于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能够在核心征管系统查询到申报信息、完税信息的,不再提供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纸质凭证,退税到帐时间比规定时限压缩30%。探索多缴退税电子化,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办理业务流程实现网上办理。


  十六、提速出口退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对管理类别为三类及以上的出口企业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将办理出口退税时间分别提速至5、10、15个工作日内。


  十七、优化发票核定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调整用量、版面即时办结。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十八、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建立容缺受理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目录。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在缺失非关键性资料,并承诺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的前提下,预先办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


  十九、简并申报缴税次数。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简并申报缴税次数要求,做好取消定期定额户年度汇总申报;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再进行年度汇总申报;简并纳税次数,将科技创新企业和文化创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将无票种核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半年申报等工作。


  二十、推广“一表集成”。实行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集成相关信息系统数据,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大部分申报数据实现“零录入”,有效减少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准备和填报时间。


  二十一、推行主税附加税一次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随同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做好日常税费种认定工作,确保主税附加税认定一致。纳税人因逾期未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导致同时逾期未申报附加税费,只作一次处罚处理。


  二十二、扩大网上更正申报范围。网上更正申报范围扩大至所有申报税(费、基金)种,申报期内的数据错误,允许自行网上修改。


  二十三、推进报表一键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探索推进企业财务系统与税务申报系统对接,逐步实现自动计算应报税额、一键提交申报、一键报送报表等智能服务。


  二十四、提供历史数据便捷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探索对存在多次逾期零申报并已接受处罚的纳税人,提供一键历史申报。逐步对申报数据相对固定的项目,提供税种申报一键获取上期数据功能,方便纳税人通过直接使用或修改上期数据进行申报缴税。


  二十五、简化房产、土地信息采集。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采集中,对房产交易过程中已经采集的不动产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直接调用,减少纳税人同一信息的重复采集,实现通过同一业务关联多个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二十六、推行一站式清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税务机关在办理清税业务后向工商管理部门推送电子化清税证明,取消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清税证明再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的环节,实现“一站式清税”。


  二十七、推行一站式房产交易缴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要求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分别建立房产查档、婚姻登记、人口信息核查通道或以人工反馈的形式传递相关查询数据,房产交易环节以纳税人房产情况承诺书代替房产查档证明,并试点实施“以个人承诺代替房产查档”的工作机制,实现“一站式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业务”。


  二十八、推行电子签名协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借助线上实名与线下实名的认证结果,推行《税收征管电子签名协议书》,促进线上实名认证的纳税人仅通过手机认证便可全面实现无纸化办税。


  二十九、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将手机实名认证作为识别纳税人的有效依据,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免予其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及历史办税资料,纳税人在排队取号时,在手机上实名确认后,不再提供身份证明等重复提交的资料,就可办理涉税事项。


  三十、推行税控设备网上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为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办理增值税发票调整用量和版面的税控信息变更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减少纳税人上门次数。


  三十一、推行涉税文书电子推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借助线上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单的支持,实现涉税文书的电子化推送与签收。纳税人实名认证成功后,向纳税人推送税务登记表、税费申报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涉税文书,纳税人利用电子签章签收,便利纳税人。


  三十二、建设智税微服务平台。依托微信载体,绑定办税人员身份,提供高效导税、资料预审、办税预约、智能咨询、事项提醒等功能,实现办税智能秘书式服务。纳税人通过微信扫码授权进入智税微平台,实时了解排队等候情况、在线进行资料预审、预约办税、涉税业务咨询、查询办税事项进度、临近事项提醒、申请绿色通道等。


  三十三、推行“一次办”。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最多跑一次”清单从133项扩围至141项并全部落实到位,纳税人办理清单内事项在符合条件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适时将更多业务纳入清单范围,按“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持续提升。同时继续推进完善升级“一厅通办”,努力实现所有业务“一窗通办”。


  三十四、推行“网上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推行4大类71个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力推办税服务事项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升级。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加快建设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办税平台,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税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切实提高网上办理比例。


  三十五、推行“马上办”。梳理简单易办事项,推行“马上办”服务清单;拓展导税咨询台职能,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导税咨询台“简事快办”,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清单事项马上办结;再梳理办税流程,减负提速,压缩平均办税时间30%,进一步提高服务质效。


  三十六、推行“就近办”。在巩固“全区通办”的基础上,加快进度步伐,实现“一市两区”申报纳税“同城通办”;推广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扩大代征网点,实现全市有条件的邮政网点委托代征全覆盖;借助银行、社区完善社会化办税服务网点,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


  三十七、推行“一站办”。联合国土、房管部门整合资源力量,推行不动产登记“一站式”办理,先“物理整合”依托人工操作流转,再“化学融合”依托系统信息共享,通过“一套资料”、“一个系统”、“一窗受理”,实现房屋交易、税收和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三十八、统筹开展税务检查。加强税务检查计划和实施的统筹,合并相关检查事项统一开展,规范和减少税务检查次数,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最大限度让纳税人用心创业、安心营商、放心经商。


  三十九、落实“双随机、一公开”。除线索明显的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直接立案检查外,其他税务稽查对象均在“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中随机抽取,相应随机或者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四十、深化银税互动合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纳税信用及纳税记录为主要依据,通过政府资质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渠道主动公开A级信用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同时积极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材料证明,支持纳税人凭借自身良好纳税信用快速获取银行授信,推进融资便利化。


  四十一、推进线上银税互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搭建“诚税易贷”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在银行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数据连接,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直办机制,实现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提高放贷效率。


  四十二、推送信用分析报告。向信用降级的企业推送信用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对信用扣分明细情况进行分析,有效引导纳税人提升税法遵从度健康发展,获取银税互动信用激励。


  四十三、扩大电子发票应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大力推行电子发票,逐步扩大增值税发票电子化应用范围,实现发票网络化运行。实行电子发票代开应用,为个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四十四、推行发票线上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大力推行发票领用和代开的网上申请、邮寄送达,发票领用实现“线上申请、线下配送”服务,发票代开实现“线上申请、网上缴税、线下出票”服务。


  四十五、取消纸质发票认证。扩大增值税专票勾选认证范围,将勾选认证方式使用范围扩大至除纳税信用等级D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十六、推广自然人实名网上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拓展自然人纳税人网上实名认证、移动实名认证渠道,进一步完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纳税功能,探索移动端个人所得税申报。


  四十七、丰富多元化缴税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除POS机划卡、委托划缴税款方式外,积极开展网上银行缴税、手机银行缴税等业务,拓展支付宝缴税、微信缴税等多元方式,满足纳税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缴税的需要。


  四十八、推行网上开具完税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时点要求,从8月1日起,试点推进电子完税凭证,逐步实现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和推进实现网上开具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使其与纸质完税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方便纳税人网上获取完税信息和开具完税证明,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准确反映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四十九、简化跨区域迁移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简化纳税人跨区域迁移流程,统一税务机关办理规范,对不存在未办结流程类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市内跨县(区)迁移实行即时办理,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


  五十、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简化税务注销程序,针对没有涉税事项发生或没有欠税(费)、办结有关涉税事项的业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企业、临时纳入税收管理纳税人,属于低风险的情况下,由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即可进行清税注销,便利市场主体退出。


  五十一、畅通联系服务重点企业通道。实行市局、县(区)局、分局(所)三级税务干部定点联系服务重点税源和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对一”服务,进一步优化河池市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重点税源及非公有制企业高质量发展。


  五十二、实施分类走访主动“询需问暖”。一是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活动。由市局和各县(区)局领导带队深入当地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落实系列帮扶服务措施,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推动构建惠民优商税收政策环境的各项工作落地生根。二是开展“大走访、大调研、大落实”税企互动活动。由各单位法规税政、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部门联合入户服务,通过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线上线下互动等方式,深入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和涉税诉求,认真开展分类梳理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问题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努力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三是开展“面对面听期盼”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意见征集活动。召开恳谈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税收工作。四是完成大企业高层走访活动。走访我市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不断优化我市服务大企业的税收营商环境。


  五十三、完善跨区域税收协作平台。用好平台载体,丰富方式措施,协同管理服务,统一政策执法,统筹规范风控,提升质量效果,避免多头重复进户、政出多门和对企业不当打扰,重点是水电行业、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多个税务部门面对一家纳税人一个声音、一种尺度、一体化管理服务。


  五十四、联合行业协会和园区管委会延伸纳税服务。在所有行业协会和市级工业园区全部成立纳税服务工作站,将纳税服务工作站模式复制扩大,充分发挥站点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十五、联合工信委、金融办等部门服务IPO企业。为通过IPO上市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服务。


  五十六、联合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联合工商等协税护税单位,主动对纳税人在协税护税成员单位办理业务时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协同办理,一次性为企业解决难题,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五十七、开展星级大厅创建评比活动。在现有标准规范化办税服务厅基础上,以“五星级”服务为标杆,以整合硬件、提升软件为重点,制定高规范化、高标准化、高效化的“三高”办税服务厅建设方案,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着力为纳税人提供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的办税服务,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五十八、健全落实纳服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各项纳税服务规定,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领导值班制,尤其对限时办结事项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实施预警提醒和有效监控;明确要求各县(区)局领导每个月征收期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值守1个工作日以上,不得缺岗;做好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保证接通率和解答问题的准确率;遵守工作纪律,杜绝管理不规范和违反工作纪律、服务态度差等问题发生;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强化办税服务厅应急管理,做到三有:有应急预案、有日常演练、有人员储备。对出现纳税人较多、纳税人排队时间较长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疏导纳税人、增设窗口和增派人手等措施,减轻办税厅压力。


  五十九、实施人才培养素质提升工程。推行“日讲析、周学习、月培训、季测试、年会考”干部队伍学习管理模式,继续抓好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同时加强“十百千”领航人才建设培养,突出抓好适应实际工作岗位,具有熟练业务技能的“专才”培养,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优化营商环境的软实力。


  六十、改进提升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全面梳理全市税务系统在落实“两个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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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与规制:论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之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收入分配关系到经济发展全局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如何对个人所得中的“财产转让所得”科学课税已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领域之一。

  当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存在效率与公平失衡问题:其分类课征模式与20%比例税率,导致超过一定数额的财产转让所得实际税负显著低于综合所得,这对高收入群体实际税负的降低效果尤为显著。正如学者所言,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仅体现在中低收入群体之中,而在高收入群体呈现累退性(张克中 等,2024)。

  同时,财税主管部门颁布一系列专项性税收优惠,使得上市公司非限售股的股权转让所得实际税负近乎为零,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形成了显著的低税负区域,进一步扩大了财产转让所得与其他所得类型尤其是综合所得之间的税负差距,甚至成为高收入群体的避税工具(李旭红 等,2021)。个人所得税应当加大对财产转让所得的调节力度、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同时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居民的收入渠道较为单一,共同富裕首先要“做大蛋糕”。

  因此,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强化对财产转让所得调节以促进公平的同时,也需兼顾其鼓励居民持有和交易财产、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功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高培勇 等,2022)。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这为我国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改革需着力解决当前效率与公平的失衡问题,既要有效规制过高收入和不合理的避税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也要鼓励投资和财产性收入增长、在发展中夯实共同富裕的基础。

  资本利得是一类特殊的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转让增值的资产,其净所得即为资本利得。尽管概念的精确外延在各国立法上有所差异,学术界也并无统一定义,但不可重复获得也不属于经营或投资所产生的日常收入作为资本利得的基本特征为各方公认。从性质来看,资本利得源于转让已增值的资产。

  本文认为,该“资产”仅指个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资产,包括股权、有价证券、贵金属等,不包括用于个人消费的生活财产(如自用的不动产、车辆),也不包括个人经营资产(如个体户的生产经营设备、存货)。转让投资资产所获净收益为资本利得,转让投资资产之外的财产则为一般财产转让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尚未对二者加以区分。学术界对资本利得的课税规则已有一定的研究。葛立宇 等(2024)建议设立个人资本利得免税额,并给予持续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构建亏损扣除制度,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马蔡琛 等(2024)指出,对资本利得有两种税收优惠方式:一是根据持有期限划分长短期资本利得,对长期资本利得实施较低税率;二是根据应税所得区分适用税率,一定数额以下的应税所得适用低税率。我国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的优化应将资产投资所得和交易所得全面纳入课税范围。万莹 等(2025)研究了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国际立法经验,总结出对资本利得实行轻税、设置资本利得差异化税率、鼓励长期投资等共性特征,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已有研究分析了我国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现状、国际经验和改进方向,为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参考,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需要深入探究资本利得课税的课征法理。除政策促进因素外,还应挖掘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原因,并考虑轻税的程度及限制。

  其次,资本利得课税的规则设计在精细化方面还有提升空间。例如,需要清晰界定“投资资产”,以资产持有时间、持有目的、交易性质等具体情形为依据,进一步设计不同应税资本利得的计算方式和税率。

  最后,资本利得反避税的研究较为欠缺。资本利得课税可能会引发纳税人隐瞒所得、转换所得等避税风险,因此需要明确资本利得避税的判断标准,并优化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反避税规则。

  上述三个方面是构建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平衡财产转让所得课税中效率与公平的关键路径,也是本文试图研究和论证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现行个人财产转让所得课税的不足

  (一)财产转让所得分类笼统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份额等通常具有投资性质的资产,也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财产、不动产以及个人生活财产等非投资性财产。

  然而,个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并后续转让的财产,与非投资性的财产在取得原因、交易目的、价值变动幅度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外部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当前立法将投资性财产转让所得和非投资性财产转让所得归为同一种应税所得类型(即财产转让所得),这种做法过于笼统,所得类型和课税规则缺乏明确的对应关系,可能导致纳税义务与经济实质不匹配的问题(张世明,2019)。综观各国税收立法实践,很多国家(尤其是大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将转让股权、有价证券、贵金属、艺术品等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资产与转让其他财产区别对待,规定转让投资资产所得为资本利得、单独适用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尚未确立投资资产和资本利得的概念,以资本利得为征税对象的课征规则需进一步构建和完善。

  (二)股权转让所得税负不公

  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财产转让所得确定了分项征收、净所得为税基以及比例税率的基本原则,但《实施条例》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自1994年以来,财税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3个规范性文件,确立并延续了对个人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

  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37号)的有关规定将个人转让非原始股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非原始股转让所得。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是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免税之初衷,但该政策客观上却加剧了资本利得与劳动所得之间的税负差距。一方面,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所获得的巨额收入免税;另一方面,广大中小股东在资本市场不景气、股价下跌时的投资损失无法抵扣或结转扣除。股权转让所得税在实际效果上呈现出明显的累退性特征,税负公平性亟待提升。此外,转让所得免税、对转让损失不予抵扣或结转的政策安排,导致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虽在名义上属于应税所得,但其实际税负近乎为零,且在损失发生时无法获得税收补偿。这既影响了所得税调节分配的功能,也不合理地侵蚀了个人所得税税基,不利于提高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

  总结而言,上述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的不足可以归因于三个方面。

  一是立法文本中缺乏“资本利得”概念,导致无法基于投资资产的特殊性单独规定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资本利得免税额、盈亏互抵、亏损结转、差异税率等兼顾鼓励投资与规范积累的具体规则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立法理念上对降低资本利得税负的制度性依据关注不够,默认降低某些财产转让所得税负的出发点是政策性的效率促进,似乎为了鼓励特定对象的发展须牺牲一定程度的税收公平。但事实并非如此,资本利得轻税是源于所得特性、基于多重现实因素,并且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呈现出一致性的税法规范,具有制度层面的轻税正当性。只关注政策因素可能会陷入效率与公平失衡的误区。

  三是立法实施中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免税政策缺乏合理约束,免税范围过宽且无限制条件,导致大股东借股权转让避税,而中小股东亏损无法弥补,加剧了税制累退性。

  三、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的理论基础

  (一)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

  资本利得是特殊类型的财产转让所得,其本质是投资资产增值收益的实现,需以让渡所有权为前提。当前,各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普遍设立了针对资本利得的特殊课税规则。下文将在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语境下,尝试阐述对符合条件的资本利得给予轻税的制度性原因。

  第一,资本利得轻税符合我国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目标。据统计,近年我国仅有约8%的税收收入来自居民个人,表明税收与个人的对接渠道相对狭窄。要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促进公平的职能,需要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关键在于将高收入的纳税人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规范体系(吕冰洋 等,2022)。

  目前,上市公司股票资本利得享受免税优惠,这一政策主要惠及高收入群体,同时,还导致这部分资本利得游离于现行税收调控之外。取消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免税优惠,并将这部分利得纳入应税所得,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当然,应当看到,在人类社会的税收发展历史中,涉及增税取向的操作,尤其是直接面向居民个人的增税举措,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高培勇,2023)。

  因此,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构建应当循序渐进,采用较低税率并控制总体税负。这样,既能避免过度损害税收公平,也有助于积极稳妥地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

  第二,现实中个人所得并非按年度均匀获得,如稿酬、出售自创艺术品及资本利得等偶发性收益(有学者将这类所得概括为变动所得),对其适用综合所得累进税率会导致不合理重课,违背量能课税原则(闫海 等,2025)。

  同时,变动所得的一次性实现,会陡然增加转让人当年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会降低其转让意愿,阻碍资产流通,从而对资产流通产生一定的抑制效应(lock-in effect)。

  所以,《个人所得税法》需确立对该类所得课税的特别规则。资本利得实质是资产持有期间累积增值的一次性实现。在以年度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下,最能够准确反映纳税人经济力量的计征方式是将其所持资产已增加但未实现的价值计入当年应税所得。但该方法与各国个人所得税课征中普遍采用的收付实现制显然并不相符。因为对未实现所得课税不仅违背应税所得的“实现原则”,还面临估值困难与征管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在仅对已实现收益征税的基本前提下,减轻变动所得一次性课征而导致的不合理税负增加主要有两种路径:税率调整和税基调整。

  本文认为,与拟制转让时间并将所得均摊到持有年度以调整税基相比,对资本利得适用较低税率更为可行。投资资产的性质不同,其持有时间千差万别,强行拟制统一的持有时间可能会有背离经济实质之嫌。同时,调整税基会增加纳税人的遵从负担,且对于缓解税率过高引发的资产转让抑制效应作用有限。而降低税率以减轻税负(包括金钱给付义务和税收遵从成本)能够有效缓解税收对理性经济人商业决策的扭曲影响,促进投资资产流转到能够发挥其最大价值的经济主体手中,从而纾解所得税的抑制效应。

  第三,资本利得轻税能够较好地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从而配合我国当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发展规划,更好地培育新质生产力。创业投资以被投资企业的成长壮大并通过上市或其他退出方式获得股权转让收益为经营目的,被投资企业多为初创型科技企业,转让这些企业的股权所得是典型的资本利得。创业投资多采用有限合伙的经营形式,成功退出后,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中取得的分红需承担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对创业投资的股权转让所得适用轻税,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的税负,提高其投资回报预期,从而鼓励民间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这不仅是对投资者的一种经济激励,更是对科技创新事业的有力支持,对发展我国的新质生产力具有积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要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资本利得轻税正是落实这一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通过降低资本利得税负,可以吸引更多渠道的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将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容错试错成本分散到广阔的市场中。有学者也通过实证研究证明,资本利得税负与创业投资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性(薛薇 等,2016)。降低资本利得税负,能够有效缓解投资者对风险的顾虑,激励他们更积极地投身于创业投资领域。完善税收制度供给,通过资本利得轻税激励投资者接纳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风险,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支持科技创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具体体现。

  第四,降低资本利得税负是开放型经济条件下提升税制竞争力的必要选择。经济全球化使得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自由流动。资本具有逐利性和流动性,对税收待遇较为敏感。各国税负水平的差异成为影响资本要素流动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竞争因此成为一种必然存在的客观现象。在一个经济体税收规模既定的情况下,对资本利得和劳动所得课税适用同等税率,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进而降低对资本的吸引力,最终导致资本外流。由于资本利得税负无法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因资本流失而丧失的那部分所得税只好转嫁到低流动性的劳动力上。换句话说,形式上消除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税负差异,可能会在实践中对劳动所得的税负产生影响。以较低税率对资本利得课税,并承认税收竞争下税负差异的客观性,反而可以通过留住资本来抑制劳动所得税负的上升,从而保障和扩大所得税的整体税收规模。

(二)资本利得轻税的必要限制

  应当看到,即便具备制度上的正当性,如果不对资本利得轻税加以限制,也可能导致财富积累失序、贫富差距过大,引发再分配中效率与公平失衡的问题。因此,在承认资本利得轻税制度正当性的同时,也应当在轻税的范围及程度以及防止滥用两个方面设定必要的限制。

  1.比例原则约束资本利得轻税的范围及程度。

  前文对资本利得轻税制度性原因的论述表明,其正当性在于单独课税相比综合课征能带来更大收益。简言之,利益衡量是资本利得轻税的关键考量。轻税的范围及程度应适中,避免过度损害公平,导致整体利益受损。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可作为限制资本利得轻税范围及程度的依据。

  具体而言:首先,资本利得轻税须有明确、具体、直接的价值目标;其次,应评估轻税的实际效果,确保其有助于实现目标价值;最后,法益的得失须成比例。为验证轻税与促进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借助实证研究方法。为满足狭义比例原则,需要关注资本利得轻税对财政收入、税收公平和市场运行的潜在影响,并加以有效管控。例如,在OECD部分成员国的立法实践中,完全免税仅在极个别情况下适用,多数立法会依据投资资产的持有时间、投资人的身份及投资对象的性质,对资本利得税实施差异化的税收待遇。以股票型资本利得为例,按持有期限和企业类型进行细分:短期持有的公众企业股票利得被纳入综合所得,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长期持有的公众企业股票利得可享受税基减半或免税额等优惠,但仍须缴纳资本利得税;封闭企业股票转让所得,因流动性较差且常与个人劳动紧密相关,税负进一步降低,满足特定条件(如持股超过15年或因退休出售股票)时可免税。这种细分方式使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能够精准匹配不同需求的资本利得,有助于平衡效率与公平。此外,部分国家对资本利得轻税设定上限,或对其适用低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税率,旨在防止轻税过度惠及富人,导致利益失衡。

  2.实质公平防止资本利得轻税滥用。

  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理由表明,降低资本利得税负并非牺牲公平以促进效率,而是为了更好地体现量能课税原则,达到实质公平。换言之,如果资本利得轻税被纳税人作为避税手段滥用,打破了鼓励投资和规制分配的平衡状态,那么轻税利益应被取消。因此,实质公平是防止纳税人避税和判断是否滥用的标准。

  实践中常见的滥用是人为构造资本利得以适用低税待遇。如前所述,资本利得仅指转让投资资产净所得。因此,准确定义投资资产是防止资本利得轻税被滥用的关键。参考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221节,投资资产被定义为纳税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资产,不包括商贸交易中的标的物,也不包括可以折旧的经营资产、纳税人自创的无形资产或商贸交易的应收账款。严格定义“投资资产”旨在区分投资行为和经营行为——只有那些不以市场交易为目的、无法反复获得且不能被折旧或摊销的个人投资资产转让,才具备前述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同时,还要防范纳税人转换所得性质——综合所得和资本利得之间的界限并非不可逾越。如果纳税人将未来获得的工资薪金视作当下一种债权性质的“资产”,并将其出售,显然这种所得不应被认定为转让投资资产所获利益,也不能适用资本利得轻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PG Lake案中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在该案中,纳税人Lake公司生产加工石油,并将开采石油的权益及两块地役权中的部分权益支付给债权人抵债。在计算Lake公司的所得税时,纳税人主张该开采石油权益的转移应当适用资本利得待遇。也就是说,纳税人认为石油开采权是投资资产,其用权利抵债的行为是对所得的实现,应当适用较低的资本利得税率。法官拒绝将出售开采权定义为投资资产转让,原因是:“纳税人支付给债权人的,是纳税人在未来将要收到的综合所得的替代物;从纳税人转移到债权人手上的,是在未来取得综合所得的权利,该权利有数额明确且具体的对价,即Lake公司未来综合所得的折现价值,并非产生收入的财产本身的价值增加。”可以看出,要从形式穿透到实质来判断被转让财产的性质,紧紧抓住投资资产的非经营性、非生活性、非生产性特征,从而防止资本利得轻税的滥用,确保在实质公平下鼓励投资与规制财富的平衡。

  除了操控交易对象的性质,还有一类常见的“搭便车”行为是利用市场短期波动频繁买进卖出以获得差价利益的投机行为。投资是基于一定的风险和回报预期,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来产生收益的行为。显然,资本利得轻税应排除投机行为,仅适用于投资行为。持有资产的期限可以反映交易频率,进而表征持有目的是投资抑或其他。因此,各国的资本利得轻税通常设定持有时间的要求,以区别于利用市场波动进行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例如:美国税法规定,持有期超过一年的净长期资本利得方可适用低税率;斯洛文尼亚税法规定,转让不动产、股权或其他参与分配的权利所获得的资本利得,随着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适用税率降低,从持有五年内的27.5%降至持有二十年以上的税率为零。通过设定持有时间要求,能够有效区分投资与投机行为,确保资本利得轻税的精准实施,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轻税的规则展开

  (一)以净长期资本利得为课税对象、适用累进税率

  构建我国资本利得课税制度,可以探索以净长期资本利得为征税对象,并适用累进税率的实体规则。首先,确立以“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核心的资本利得概念。投资资产是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与存货、经营资产和个人生活财产严格区分。以持有时间为标准,超过一年的为长期资本利得,不足一年的为短期资本利得。资本利得轻税的适用对象是净长期资本利得。净短期(长期)资本利得计算方法如下:短期资本利得、长期资本利得内部先进行盈亏互抵,若余额为正,称为“净短期(长期)资本利得”;若余额为负,称为“净短期(长期)资本损失”。净短期资本利得计入综合所得,净长期资本利得适用轻税待遇。若存在净短期资本损失,则优先抵减净长期资本利得。若抵减后仍有净短期资本损失,或存在净长期资本损失,则可在一定数额内抵减综合所得。若超出综合所得允许抵减的上限,则未抵减损失结转到后续年度,并保持长期或短期分类,计算后续年度资本利得时按原类型抵减。

  试举一例说明。假设居民纳税人某甲2023年出售A企业股票(持有不满一年),资本利得2 000元;出售B企业股票(持有不满一年),资本损失5 000元。净短期资本损失为3 000元。情形一:某甲又出售C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利得4 000元,则其净短期资本损失先抵减长期资本利得,当年净长期资本利得1 000元,适用低税率。情形二:某甲又出售C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利得4 000元;出售D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损失10 000元,净长期资本损失为6 000元。假设允许抵减综合所得的上限为5 000元,则优先抵减净短期资本损失3 000元,剩余上限2 000元抵减净长期资本损失。抵减后净长期资本损失后剩余4 000元结转至2024年,作为长期资本损失抵减长期资本利得。

  税率方面,建议对资本利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观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对特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实践。在下一步改革中,资本利得轻税原则下,其最高边际税率应低于综合所得(如设定30%)。这样做,一方面,可使资本利得课税规则更加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轻税以促进投资的效率追求,有助于鼓励和规制的协同共进。

  (二)完善资本利得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个人所得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强,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效能的关键。在多样性的个人所得之中,无法代扣代缴、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所得信息不对称、税收不遵从问题尤为严重。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实施,亟需构建以信息共享为核心的征管框架。

  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的一大亮点在于涉税信息的全面共享。本文以股权交易为例,说明资本利得涉税信息共享的具体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7号),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时须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制交易。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90%以上通过线上交易软件进行,平台掌握自然人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成本、持有时间、交易数量、盈亏金额等详细信息,可以同步披露给税务机关,为计算净长期资本利得提供准确数据。对于上市公司给员工的股票期权等股权奖励,财税主管部门已经出台政策,要求“证券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可以要求非上市公司及受让人向税务机关披露股权转让的转让人、成本、价格、日期等涉税信息。总之,打通自然人交易不同类型股权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可以保障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有效实施。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

  资本利得轻税容易引发纳税人将综合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的避税行为。滥用资本利得轻税会破坏鼓励投资创富和规制财富积累之间的平衡,也背离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正当理由,理应受到规制。有学者指出,“禁止权利滥用”是支撑一般反避税体系的核心。相应地,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的优化应当将资本利得反避税纳入考量。在客观方面,如果纳税人滥用民商法上的意思自治且欠缺投资资产交易的商业目的,则可推定构成权利滥用。在主观方面,要认定纳税人有通过资本利得轻税来降低纳税义务的避税意图,同时给予纳税人证明其交易安排不以减少、免除或迟延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提出反证的权利。

  总之,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在于效率和公平的内在统一,轻税以不被滥用为底线。反避税机制是维护鼓励投资和规制财富平衡、优化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的重要方面。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九大变革!

2025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作为《增值税法》的配套法规,它对现行增值税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重构。相比2008年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此次修订覆盖纳税范围、税率适用、税额计算等全流程,每一条都与企业日常运营紧密相关。下面就就跟着谈子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变化吧!

  一、应税范围:从“模糊边界”到“清单式明确定义”

  1. 货物、服务、资产范围具体化

  旧规:仅笼统规定“货物指有形动产”,对电力、热力等无明确界定,企业常因“购买电力取得专票能否抵扣”等问题产生争议。

  新规:

  货物:明确包含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例如: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电费,需按“货物销售”适用13%税率,而非“服务”6%。

  服务:列举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生产生活服务6大类,覆盖外卖配送(生产生活服务)、仓储物流(交通运输服务)等新兴业态。

  无形资产:新增“商誉”,房地产企业通过并购取得的商誉转让,需按6%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细化构成不动产的材料设备(如给排水、消防设施、电梯等),避免与“固定资产”混淆。

  2. 跨境服务“境内消费”判定标准落地

  旧规:仅以“服务是否在境内提供”作为征税依据,实操中难以界定。

  新规:明确三类“境内消费”情形:

  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服务,除境外现场消费(如境外旅游、海外培训)外均需缴税;

  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货物、不动产直接相关(如为境内工厂提供设计服务),无论提供地点均需缴税。

  二、纳税人分类:小规模纳税人扩容,一般纳税人“不可逆”

  1. 小规模纳税人新增“选择权”

  旧规:仅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行政单位、军队等非企业单位身份模糊。

  新规:

  自然人自动归类为小规模纳税人:网红直播、个人二手房交易等,统一按3%征收率缴税(二手房转让可适用5%征收率)。

  非企业单位可自主选择: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等若“不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业非应税项目”,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2. 一般纳税人“一旦登记,终身有效”

  旧规:年销售额超标准后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次年销售额低于标准可转回,企业常通过“拆分业务”反复切换身份。

  新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率适用:混合销售从“从高计税”到“主附关系判定”

  1. 混合销售需满足“双条件”

  旧规:一项交易含不同税率业务(如卖设备带安装),若无法分开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如按13%而非9%)。

  新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按主业务税率计税:

  含两个以上不同税率/征收率业务;

  业务间有“主附关系”(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

  2. 跨境零税率服务范围扩大

  旧规:仅国际运输、研发服务等少数服务适用零税率。

  新规:新增离岸服务外包、航天运输服务等9类跨境服务,企业提供这些服务可享受出口退税。 

  四、应纳税额计算:进项抵扣规则“精细化分档”

  1. 长期资产抵扣:500万成“分水岭”

  旧规:固定资产、不动产若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需按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计算复杂。

  新规:按资产原值分档处理:

  原值≤500万:全额抵扣。

  原值>500万: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再按折旧年限逐年调整。

  2. 贷款相关费用“全链条禁抵”

  旧规:仅贷款利息不可抵扣,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能否抵扣存在争议。

  新规:明确“贷款服务及直接相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全部不得抵扣。

  3. 进项税额“年度清算”成硬性要求

  旧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如共用办公楼电费)按月分摊,多转或少转无需调整。

  新规:需按月计算并在次年1月清算调整。 

  五、税收优惠:免税范围“精准画像”,管理趋严

  1. 免税项目范围“收缩+明确”

  旧规:医疗机构、学历教育等免税项目范围模糊,美容医院、民办培训机构常违规享受优惠。

  新规:

  医疗机构:排除美容机构(含美容诊所),医美行业需按6%缴税;

  学历教育:限定“国家承认学历”,民办培训机构若颁发非学历证书(如职业技能证),不得享受免税;

  门票收入:仅第一道门票免税,景区内缆车、演出等二次收费需缴税。

  2. 优惠资质“严审核”

  旧规:企业未单独核算优惠项目,仅需补缴税款,处罚较轻。

  新规:未单独核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取消优惠资格,已免税的需全额追回。 

  六、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从“可选”变为“强制要求”

  旧规:销售退回时,企业可通过冲减收入少缴税款,无需开具红字发票。

  新规:开具专票后发生退回、折让,必须按规定作废或开红字发票,否则不得扣减销项。 

  七、出口退税:申报期延长但“逾期即征税”

  1. 申报期延长+36个月追征期

  旧规:出口退税申报期为次年4月15日,逾期未申报仅需补办手续。

  新规:

  申报期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多15天准备时间;

  36个月内未申报的,视同内销征税。

  2. 放弃退(免)税“锁定36个月”

  旧规:企业可随时放弃退税选择免税,无时间限制。

  新规: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征收管理:预缴范围扩大,纳税义务时间细化

  1. 预缴税款新增“三大场景”

  旧规:仅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需预缴。

  新规:五类情形必须预缴:

  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预售房地产项目。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交易实质判定”

  旧规:以“收讫款项或开具发票孰早”判断,对“服务完成未收款”界定模糊。

  新规:明确“应税交易完成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如货物发出、服务完成等)。 

  九、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安排”

  新规:纳税人通过不合理安排减少、推迟缴税或提前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调整。例如: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境外低税率地区,税务机关可按合理方法重新核定销售额。

  新规实施后,2008年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同时废止,本解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最终内容以正式颁布的条例为准。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覆盖了增值税征管的多个关键环节,既细化了规则,也提高了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企业需认真研究这些变化,提前调整税务管理策略,确保在政策正式实施后能平稳过渡。意见征集期是参与政策完善的重要窗口!可在规定时间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官方渠道积极反馈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