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税发[20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60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河税发[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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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60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6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和河池市党委、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桂税发[2018]1号),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取消税务登记事项。按照工作要求,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协调工商部门在设立登记时全面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工作,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简化开办流程,提速设立办理时间。


  二、推行套餐式开业办理。办税服务厅在纳税人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部门同时为纳税人开通网上办税平台、备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核定发票票种以及初步认定相关税费种等开业常办涉税事项“套餐式”服务,并提醒纳税人涉税义务办理时限。


  三、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并主动申领发票,且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即时办结,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


  四、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快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政策享受办税辅导,精简享受政策证明资料。认真梳理各项税收政策,分类归档并编印成册,结合现阶段税收热点,分阶段、分步骤、分类别、多形式开展宣传,紧紧抓住税收政策的时间节点,做好政策执行前的启用宣传、政策执行中的困难辅导、政策执行后的问题反馈,确保实效。重点抓好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自治区“降成本41条”“新28条”及惠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研发、脱贫攻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全力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和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停征、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通过政策应享尽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五、实现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做好纳税人对优惠政策需求的统计分析,依托税企QQ群、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税平台、在线咨询以及每月一期的“纳税人学堂”和“局长接待日”等渠道,向不同类型、不同经济特征纳税人及时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征管数据监控,建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醒机制,对应享受未享受的纳税人及时提醒申报享受,帮助纳税人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六、优化税收政策公开机制。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七、简化优惠备案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取消备案环节,自行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除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需要办理退库的优惠事项外,其他税种、政府规费优惠事项备案,逐步改为附报资料备查、以申报代替备案或电子化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附报资料改留存备查。


  八、加强优惠落实跟踪问效。健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建立政策落实台账和问题清单,执行销号制,做好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及时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全力助推全市实体经济持续向好发展。


  九、规范税收处罚执法。细化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增强执法的统一性,促进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一个尺度”“一个标准”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一是规范行政裁量基准。规范全市税务机关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从市局层面向基层推进,合法合理设定裁量基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公开行使裁量权力,加强对一线税务执法人员操作进行指导。并通过政务网站、办税大厅向广大纳税人公示裁量权行使标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有效监督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格法定程序,着重遵守陈述申辩程序、处罚告知程序、限期改正程序以及相关时效要求,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防范越位越权风险。规范制发文书,根据具体执法事实和情形,准确选择税务文书种类,做到书事相宜。三是强化行政处罚监督。充分运用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依托金税三期的风控系统,结合新上线的内部控制监督平台的风险筛查,查找出行政处罚的风险点,把行政处罚各个环节全部纳入到内控平台管理,实现行政处罚信息化处理,逐步实现处前、处中、处后的全程实时监督,实现在线预警、在线提示、在线纠偏。


  十、公开税收权责清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要求执行,把税收权力运行和责任履行置于公开监督之下,确保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执行主体、履责方式、追责机制上保持统一规范,保障依法治税又提高办事效能。一是推行税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着力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建立执法行为事中事后监督问责机制。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做到放权不放任,管理不管制。重点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利用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对各单位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时推送疑点数据,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通过内控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内部审计等方式及早发现问题隐患,通过责任制管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问责追究。


  十一、开展减证便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要求,按照“六个一律”的原则,对各类涉税证明进行清理,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平台获取的涉税证明,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逐步对兜底性质的相关证明加以明确,有政策依据的,按照现有政策规范进行明确,没有政策依据,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予以取消。


  十二、优化涉税风险提醒。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涉税风险采取多种手段提示提醒,并加强日常税务核查力度,督促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加强纳税辅导,加强税收宣传,指引纳税人化解涉税风险。


  十三、推行纳税健康体检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归集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信息,向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推出“纳税健康体检”服务功能,帮助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防范税收风险。纳税人实名认证成功后,通过绑定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业户申报纳税信息,向纳税人推送纳税健康体检报告,及时提醒纳税人按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十四、惩戒重大违法失信。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曝光税收违法典型案件,并对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等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公平市场竞争。


  十五、简化退抵税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时点要求,优化税务机关与人民银行国库的退税办理流程,对于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能够在核心征管系统查询到申报信息、完税信息的,不再提供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纸质凭证,退税到帐时间比规定时限压缩30%。探索多缴退税电子化,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办理业务流程实现网上办理。


  十六、提速出口退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对管理类别为三类及以上的出口企业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将办理出口退税时间分别提速至5、10、15个工作日内。


  十七、优化发票核定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调整用量、版面即时办结。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十八、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建立容缺受理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目录。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在缺失非关键性资料,并承诺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的前提下,预先办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


  十九、简并申报缴税次数。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简并申报缴税次数要求,做好取消定期定额户年度汇总申报;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再进行年度汇总申报;简并纳税次数,将科技创新企业和文化创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将无票种核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半年申报等工作。


  二十、推广“一表集成”。实行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集成相关信息系统数据,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大部分申报数据实现“零录入”,有效减少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准备和填报时间。


  二十一、推行主税附加税一次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随同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做好日常税费种认定工作,确保主税附加税认定一致。纳税人因逾期未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导致同时逾期未申报附加税费,只作一次处罚处理。


  二十二、扩大网上更正申报范围。网上更正申报范围扩大至所有申报税(费、基金)种,申报期内的数据错误,允许自行网上修改。


  二十三、推进报表一键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探索推进企业财务系统与税务申报系统对接,逐步实现自动计算应报税额、一键提交申报、一键报送报表等智能服务。


  二十四、提供历史数据便捷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探索对存在多次逾期零申报并已接受处罚的纳税人,提供一键历史申报。逐步对申报数据相对固定的项目,提供税种申报一键获取上期数据功能,方便纳税人通过直接使用或修改上期数据进行申报缴税。


  二十五、简化房产、土地信息采集。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采集中,对房产交易过程中已经采集的不动产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直接调用,减少纳税人同一信息的重复采集,实现通过同一业务关联多个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二十六、推行一站式清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税务机关在办理清税业务后向工商管理部门推送电子化清税证明,取消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清税证明再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的环节,实现“一站式清税”。


  二十七、推行一站式房产交易缴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要求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分别建立房产查档、婚姻登记、人口信息核查通道或以人工反馈的形式传递相关查询数据,房产交易环节以纳税人房产情况承诺书代替房产查档证明,并试点实施“以个人承诺代替房产查档”的工作机制,实现“一站式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业务”。


  二十八、推行电子签名协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借助线上实名与线下实名的认证结果,推行《税收征管电子签名协议书》,促进线上实名认证的纳税人仅通过手机认证便可全面实现无纸化办税。


  二十九、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将手机实名认证作为识别纳税人的有效依据,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免予其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及历史办税资料,纳税人在排队取号时,在手机上实名确认后,不再提供身份证明等重复提交的资料,就可办理涉税事项。


  三十、推行税控设备网上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为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办理增值税发票调整用量和版面的税控信息变更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减少纳税人上门次数。


  三十一、推行涉税文书电子推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借助线上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单的支持,实现涉税文书的电子化推送与签收。纳税人实名认证成功后,向纳税人推送税务登记表、税费申报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涉税文书,纳税人利用电子签章签收,便利纳税人。


  三十二、建设智税微服务平台。依托微信载体,绑定办税人员身份,提供高效导税、资料预审、办税预约、智能咨询、事项提醒等功能,实现办税智能秘书式服务。纳税人通过微信扫码授权进入智税微平台,实时了解排队等候情况、在线进行资料预审、预约办税、涉税业务咨询、查询办税事项进度、临近事项提醒、申请绿色通道等。


  三十三、推行“一次办”。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最多跑一次”清单从133项扩围至141项并全部落实到位,纳税人办理清单内事项在符合条件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适时将更多业务纳入清单范围,按“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持续提升。同时继续推进完善升级“一厅通办”,努力实现所有业务“一窗通办”。


  三十四、推行“网上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推行4大类71个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力推办税服务事项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升级。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加快建设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办税平台,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税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切实提高网上办理比例。


  三十五、推行“马上办”。梳理简单易办事项,推行“马上办”服务清单;拓展导税咨询台职能,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导税咨询台“简事快办”,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清单事项马上办结;再梳理办税流程,减负提速,压缩平均办税时间30%,进一步提高服务质效。


  三十六、推行“就近办”。在巩固“全区通办”的基础上,加快进度步伐,实现“一市两区”申报纳税“同城通办”;推广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扩大代征网点,实现全市有条件的邮政网点委托代征全覆盖;借助银行、社区完善社会化办税服务网点,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


  三十七、推行“一站办”。联合国土、房管部门整合资源力量,推行不动产登记“一站式”办理,先“物理整合”依托人工操作流转,再“化学融合”依托系统信息共享,通过“一套资料”、“一个系统”、“一窗受理”,实现房屋交易、税收和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三十八、统筹开展税务检查。加强税务检查计划和实施的统筹,合并相关检查事项统一开展,规范和减少税务检查次数,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最大限度让纳税人用心创业、安心营商、放心经商。


  三十九、落实“双随机、一公开”。除线索明显的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直接立案检查外,其他税务稽查对象均在“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中随机抽取,相应随机或者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四十、深化银税互动合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纳税信用及纳税记录为主要依据,通过政府资质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渠道主动公开A级信用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同时积极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材料证明,支持纳税人凭借自身良好纳税信用快速获取银行授信,推进融资便利化。


  四十一、推进线上银税互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搭建“诚税易贷”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在银行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数据连接,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直办机制,实现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提高放贷效率。


  四十二、推送信用分析报告。向信用降级的企业推送信用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对信用扣分明细情况进行分析,有效引导纳税人提升税法遵从度健康发展,获取银税互动信用激励。


  四十三、扩大电子发票应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大力推行电子发票,逐步扩大增值税发票电子化应用范围,实现发票网络化运行。实行电子发票代开应用,为个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四十四、推行发票线上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大力推行发票领用和代开的网上申请、邮寄送达,发票领用实现“线上申请、线下配送”服务,发票代开实现“线上申请、网上缴税、线下出票”服务。


  四十五、取消纸质发票认证。扩大增值税专票勾选认证范围,将勾选认证方式使用范围扩大至除纳税信用等级D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十六、推广自然人实名网上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拓展自然人纳税人网上实名认证、移动实名认证渠道,进一步完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纳税功能,探索移动端个人所得税申报。


  四十七、丰富多元化缴税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除POS机划卡、委托划缴税款方式外,积极开展网上银行缴税、手机银行缴税等业务,拓展支付宝缴税、微信缴税等多元方式,满足纳税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缴税的需要。


  四十八、推行网上开具完税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时点要求,从8月1日起,试点推进电子完税凭证,逐步实现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和推进实现网上开具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使其与纸质完税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方便纳税人网上获取完税信息和开具完税证明,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准确反映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四十九、简化跨区域迁移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简化纳税人跨区域迁移流程,统一税务机关办理规范,对不存在未办结流程类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市内跨县(区)迁移实行即时办理,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


  五十、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简化税务注销程序,针对没有涉税事项发生或没有欠税(费)、办结有关涉税事项的业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企业、临时纳入税收管理纳税人,属于低风险的情况下,由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即可进行清税注销,便利市场主体退出。


  五十一、畅通联系服务重点企业通道。实行市局、县(区)局、分局(所)三级税务干部定点联系服务重点税源和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对一”服务,进一步优化河池市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重点税源及非公有制企业高质量发展。


  五十二、实施分类走访主动“询需问暖”。一是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活动。由市局和各县(区)局领导带队深入当地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落实系列帮扶服务措施,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推动构建惠民优商税收政策环境的各项工作落地生根。二是开展“大走访、大调研、大落实”税企互动活动。由各单位法规税政、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部门联合入户服务,通过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线上线下互动等方式,深入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和涉税诉求,认真开展分类梳理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问题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努力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三是开展“面对面听期盼”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意见征集活动。召开恳谈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税收工作。四是完成大企业高层走访活动。走访我市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不断优化我市服务大企业的税收营商环境。


  五十三、完善跨区域税收协作平台。用好平台载体,丰富方式措施,协同管理服务,统一政策执法,统筹规范风控,提升质量效果,避免多头重复进户、政出多门和对企业不当打扰,重点是水电行业、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多个税务部门面对一家纳税人一个声音、一种尺度、一体化管理服务。


  五十四、联合行业协会和园区管委会延伸纳税服务。在所有行业协会和市级工业园区全部成立纳税服务工作站,将纳税服务工作站模式复制扩大,充分发挥站点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十五、联合工信委、金融办等部门服务IPO企业。为通过IPO上市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服务。


  五十六、联合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联合工商等协税护税单位,主动对纳税人在协税护税成员单位办理业务时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协同办理,一次性为企业解决难题,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五十七、开展星级大厅创建评比活动。在现有标准规范化办税服务厅基础上,以“五星级”服务为标杆,以整合硬件、提升软件为重点,制定高规范化、高标准化、高效化的“三高”办税服务厅建设方案,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着力为纳税人提供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的办税服务,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五十八、健全落实纳服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各项纳税服务规定,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领导值班制,尤其对限时办结事项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实施预警提醒和有效监控;明确要求各县(区)局领导每个月征收期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值守1个工作日以上,不得缺岗;做好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保证接通率和解答问题的准确率;遵守工作纪律,杜绝管理不规范和违反工作纪律、服务态度差等问题发生;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强化办税服务厅应急管理,做到三有:有应急预案、有日常演练、有人员储备。对出现纳税人较多、纳税人排队时间较长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疏导纳税人、增设窗口和增派人手等措施,减轻办税厅压力。


  五十九、实施人才培养素质提升工程。推行“日讲析、周学习、月培训、季测试、年会考”干部队伍学习管理模式,继续抓好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同时加强“十百千”领航人才建设培养,突出抓好适应实际工作岗位,具有熟练业务技能的“专才”培养,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优化营商环境的软实力。


  六十、改进提升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全面梳理全市税务系统在落实“两个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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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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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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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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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