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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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百色市党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迅速有力落地实施“营造更加简便减负的税费服务环境、推进‘354560’提速行动、提供人才创业支持”等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有力促进百色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百色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百发[2018]8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刻认识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对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迎难而上、动真碰硬,勇于创新、奋发有为,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涉税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百色市委、市人民政府“一年大提升、两年大突破、三年创一流”的目标要求,立足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着力打造涉税营商环境新优势,进一步回应和满足广大纳税人对税收秩序和税收环境的期待,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和幸福感,进一步优化全市税收营商环境,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税收力量。


  税收负担更轻,加快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优惠政策,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报送资料更少,进一步减少和取消报送资料,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


  办税流程更简,持续深入落实简政放权,纳税人办税提质增效。


  办税时间更短,推行“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网上办”等服务清单,全面提高办税服务效能。


  办税手段更优,大力推进“互联网+税务”,窗口办税事项尽可能实现线上智能办理,纳税人办税选择更多、办税渠道更畅。


  服务层次更深,挖掘利用税收数据,推进与银行和金融机构深层次合作,帮助诚信纳税企业经营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压缩开办时间,提升服务效能


  1.取消税务登记事项。协调工商部门在设立登记时全面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工作,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简化开办流程,提速设立办理时间。(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推行套餐式开业办理。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均为新开办纳税人提供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发票票种核定等开业常办涉税事项“套餐式”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并主动申领发票,且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即时办结,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二)加大政策扶持,释放政策红利


  4.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快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政策享受办税辅导,精简享受政策证明资料,通过政策应享尽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5.实现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对纳税人按不同类型、不同经济特征提供多渠道的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化推送服务,帮助纳税人切实享受政策红利。(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6.优化税收政策公开机制。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协助配合做好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牵头部门:国际税部门)


  7.简化优惠备案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取消备案环节,自行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除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需要办理退库的优惠事项外,其他税种、政府规费优惠事项备案,逐步改为附报资料备查、以申报代替备案或电子化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附报资料改留存备查。(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8.加强优惠落实跟踪问效。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做好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及时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全力助推全区实体经济持续向好发展。(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三)规范业务流程,公正透明执法


  9.规范税收处罚执法。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增强执法的统一性,促进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一个尺度”“一个标准”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10.公开税收权责清单。把税收权力运行和责任履行置于公开监督之下,确保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执行主体、履责方式、追责机制上保持统一规范,既保障依法治税又提高办事效能。(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11.开展减证便民。清理办税证明,按照“六个一律”的原则,对各类涉税证明进行全面清理,对属于兜底性质的“相关证明”等,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的予以取消。(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四)分类分级管理,强化风险提示


  12.优化涉税风险提醒。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涉税风险提示提醒,督促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涉税风险低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指引纳税人化解涉税风险。(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3.推行纳税健康体检服务。全面归集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信息,向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推出“纳税健康体检”服务功能,帮助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防范税收风险。(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14.惩戒重大违法失信。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曝光税收违法典型案件,并对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等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公平市场竞争。(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五)简化办税流程,公开服务承诺


  15.简化退抵税办理。对于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能够在核心征管系统查询到申报信息、完税信息的,不再提供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纸质凭证,退库时间压缩30%。探索多缴退税电子化,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办理业务流程实现网上办理。(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6.提速出口退税服务。对管理类别为三类及以上的出口企业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将办理出口退税时间分别提速至5、10、15个工作日内。(牵头部门:出口退税部门)


  17.优化发票核定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调整用量、版面即时办结。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18.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在缺失非关键性资料,并承诺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的前提下,预先办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六)便捷申报方式,减轻办税负担


  19.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取消定期定额户年度汇总申报,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再进行年度汇总申报。简并纳税次数,将科技创新企业和文化创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将无票种核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半年申报。(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20.推广“一表集成”。实行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集成相关信息系统数据,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大部分申报数据实现“零录入”,有效减少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准备和填报时间。(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21.推行主税附加税一次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随同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纳税人因逾期未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导致同时逾期未申报附加税费,只作一次处罚处理。(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2.扩大网上更正申报范围。网上更正申报范围扩大至所有申报税(费、基金)种,申报期内的数据错误,允许自行网上修改。(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3.推进报表一键申报。探索推进企业财务系统与税务申报系统对接,逐步实现自动计算应报税额、一键提交申报、一键报送报表等智能服务。(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4.提供历史数据便捷申报。探索对存在多次逾期零申报并已接受处罚的纳税人,提供一键历史申报。逐步对申报数据相对固定的项目,提供税种申报一键获取上期数据功能,方便纳税人通过直接使用或修改上期数据进行申报缴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七)部门信息共享,业务一站办理


  25.简化房产、土地信息采集。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采集中,对房产交易过程中已经采集的不动产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直接调用,减少纳税人同一信息的重复采集,实现通过同一业务关联多个税种的征收和管理。(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6.推行一站式清税。税务机关在办理清税业务后向工商管理部门推送电子化清税证明,取消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清税证明再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的环节,实现“一站式清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7.推行一站式房产交易缴税。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分别建立房产查档、婚姻登记、人口信息核查通道或以人工反馈的形式传递相关查询数据,房产交易环节以纳税人房产情况承诺书代替房产查档证明,并试点实施“以个人承诺代替房产查档”的工作机制,实现“一站式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业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八)推进实名办税,方便业务办理


  28.推行电子签名协议。借助线上实名与线下实名的认证结果,推行《税收征管电子签名协议书》,促进线上实名认证的纳税人仅通过手机认证便可全面实现无纸化办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9.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部署下,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即将手机实名认证作为识别纳税人的有效依据,免予其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及历史办税资料。(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30.推行税控设备网上办理。为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办理增值税发票调整用量和版面的税控信息变更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减少纳税人上门次数。(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31.推行涉税文书电子推送。借助线上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单的支持,实现涉税文书的电子化推送与签收。(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2.配合搭建智税微服务平台。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做好智税微服务平台的搭建,该平台主要依托微信载体,绑定办税人员身份,提供高效导税、资料预审、办税预约、智能咨询、事项提醒等功能,实现办税智能秘书式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九)业务一站办结,办税提质增效


  33.推行“一次办”。推行5大类133个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符合条件前提下,纳税人办理清单内事项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适时将更多业务纳入清单范围,按“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持续提升。(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4.推行“网上办”。推行4大类71个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力推办税服务事项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升级。加快建设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办税平台,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税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切实提高网上办理比例。(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5.推行“马上办”。梳理简单易办事项,设立“简事快办”窗口,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部署下,推行“马上办”服务清单,合法合规前提下清单事项马上办结,减少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等候时间。(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6.推行“就近办”。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部署下,推行同城通办、全区通办、全国通办服务清单,借助银行、邮政、社区完善社会化办税服务网点,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7.推行“一站办”。关联涉税业务实行一个窗口办理,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复杂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十)强化统筹执法,避免重复检查


  38.统筹开展税务检查。加强税务检查计划和实施的统筹,合并相关检查事项统一开展,规范和减少税务检查次数,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最大限度让纳税人用心创业、安心营商、放心经商。(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39.落实“双随机、一公开”。除线索明显的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直接立案检查外,其他税务稽查对象均在“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中随机抽取,相应随机或者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十一)加强银税互动,推行诚税易贷


  40.深化银税互动合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纳税信用及纳税记录为主要依据,支持纳税人凭借自身良好纳税信用快速获取银行授信,推进融资便利化。(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1.探索推进线上银税互动。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搭建“诚税易贷”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在银行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数据连接,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直办机制,实现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提高放贷效率。(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2.推送信用分析报告。向信用降级的企业推送信用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对信用扣分明细情况进行分析,有效引导纳税人提升税法遵从度健康发展,获取银税互动信用激励。(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十二)创新认证机制,构建便捷支付


  43.扩大电子发票应用。大力推行电子发票,逐步扩大增值税发票电子化应用范围,实现发票网络化运行。实行电子发票代开应用,为个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44.推行发票线上办理。大力推行发票领用和代开的网上申请、邮寄送达,发票领用实现“线上申请、线下配送”服务,发票代开实现“线上申请、网上缴税、线下出票”服务。(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45.取消纸质发票认证。扩大增值税专票勾选认证范围,将勾选认证方式使用范围扩大至除纳税信用等级D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46.推广自然人实名网上申报。拓展自然人纳税人网上实名认证、移动实名认证渠道,进一步完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纳税功能,探索移动端个人所得税申报。(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税种管理部门)


  47.丰富多元化缴税方式。除POS机划卡、委托划缴税款方式外,积极开展网上银行缴税、手机银行缴税等业务,拓展支付宝缴税、微信缴税等多元方式,满足纳税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缴税的需要。(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8.推行网上开具完税凭证。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基础上,推进实现网上开具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方便纳税人网上获取完税信息和开具完税证明,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准确反映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十三)简化迁移退出,促进有效流动


  49.简化跨区域迁移办理。简化纳税人跨区域迁移流程,统一税务机关办理规范,对不存在未办结流程类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市内跨县(区)迁移实行即时办理,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50.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简化税务注销程序,针对没有涉税事项发生或没有欠税(费)、办结有关涉税事项的业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企业、临时纳入税收管理纳税人,属于低风险的情况下,由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即可进行清税注销,便利市场主体退出。(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局面的具体实践。系统各级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全力推进深化全市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切实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举措,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早行动、早落实、早见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加强统筹,大胆创新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长期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统筹思维,着眼于理清各项工作的内在关联,分清主次、区别轻重,抓住关键、把握重点,既保证正常工作不断线,又确保优化营商环境不停步,形成“一子落而满盘活”的良好工作局面。同时,各级各部门要敢于正视自身差距和不足,打破固化思维,从纳税人角度出发,在用足用好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善于求变、大胆创新,在变中求新、变中求进、变中突破,让纳税人体验感更好、获得感更强、满意度更高。


  (三)坚守匠心,协同共抓


  各级各部门要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树立“一盘棋”思想,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通力协作、相互配合,以踏实负责的工作态度,以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以注重细节的工作方法,精细完成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


  (四)积极宣传,回应期盼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自有宣传渠道和主流媒体积极发声,注重导向,实事求是,重诺守信,坚定纳税人对税收营商环境的信心;注重内容,向社会、向纳税人主动宣传推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政策、制度和措施,增进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注重实效,主动宣传总结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个体受益、整体普惠的鲜活实例,让群众和企业感受到税收营商环境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五)强化督导,跟踪问效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办公室对各项工作措施推进情况按月开展督查督办,扎实推动工作开展,促进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提升,确保各项措施按时按质完成。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对需要承接细化的任务及时分解到各责任部门,对需要推广应用的工作抓好各项成果落实,确保工作措施落地见效。各级各部门工作敷衍塞责、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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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