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8]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1
文号:桂政办发[2018]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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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1日


广西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性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为推进我区普惠金融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推进金融精准扶贫,构建更具包容性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区普惠金融工作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巩固优化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服务效能,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覆盖率。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提高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二、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体系


  (一)发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作用。


  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桂分支机构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在服务乡村建设、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易地扶贫搬迁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西分行)


  发挥大型商业银行作用。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下沉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拓展村镇服务网络,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加强小微企业和“三农”专营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农业银行在桂分支机构加大“三农”贷款投放,进一步提升“三农”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邮政储蓄银行在桂分支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运行及服务机制,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鼓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扎根基层、服务社区,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城镇居民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发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作用。加快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优化县域网点布局,积极向农村延伸业务。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系统改革,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加快在各县集约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步伐,重点布局老少边穷地区、粮食主产区以及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积极推动设立民营银行。(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西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


  (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


  规范发展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规范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提升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水平。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


  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选择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注重建立风险损失吸收机制,加强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资本约束,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厅、供销社)


  积极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构建上下贯通、全区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构建和完善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4321”风险分担机制。建立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与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和担保业务的合作纽带,不断提升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业务规模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我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积极稳妥推进分支机构的设立,至2020年基本实现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县域全覆盖,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促进小微农业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


  (三)积极发挥保险公司保障作用。


  支持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支持保险机构与基层农林技术推广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合作,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生产管理、森林保护、动物保护、防灾防损、家庭经济安全等与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相结合。针对精准扶贫需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完善农业保险服务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健全基层协保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广西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各市人民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四)完善村级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大力推广和完善“农金村办”模式,依托村镇行政资源,充分发挥村“两委”、“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等群体的作用,整合“政银保”资源,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村级“三农金融服务室”,协助涉农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金融咨询和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进村活动,把“三农金融服务室”与助农取款点的功能有机结合,打造“农金村办”模式的升级版本。(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扶贫办、供销社,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


  三、积极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一)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推出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户、特殊群体以及精准扶贫对象的小额贷款业务。推广运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聚焦供应链融资模式,努力盘活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存货等存量资产。研究创新对社会办医的金融支持手段。推广普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完善电子支付手段。鼓励开发“金融+助残”创新产品,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无障碍服务网点或电子服务渠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残联、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商务厅,有关金融机构)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推广和完善“政银担”、“政银保”合作模式,持续开展涉农贷款业务。鼓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及时补充政府性担保机构和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金,不断提升增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服务范围扩大至覆盖县域。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发展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合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小额人身保险及相关产品。(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残联、民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


  (二)有效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积极培育和引导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扶持债券,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作用,壮大创投、风投及产业基金规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并购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领域。依托产业园区、高新区、孵化器集群区引导各类基金集聚发展。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增强服务普惠金融的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工商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广西证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三)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进一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扩大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两权”抵押贷款产品,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逐步激活农村产权转化为资本。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建立林权收储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税局、法制办、金融办,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四)运用金融科技提升普惠金融能力。


  运用金融科技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发展电子支付手段,进一步构筑电子支付渠道、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和农村支付体系相互补充的业务渠道体系,加快以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补充、替代固定网点的进度,引导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客户使用移动支付手段。(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支持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发挥网络借贷平台融资便捷、对象广泛的特点,引导其缓解小微企业、农户和各类低收入人群融资难问题。发挥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作用。引导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规范开展业务。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出台扶持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一)完善农村支付体系建设。


  引导鼓励银行机构在乡村布放POS机、自动柜员机等各类自助机具,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银行卡受理网络。推广社保卡、医保卡等联名卡服务,将涉农、惠民补贴等各类政府补贴资金通过社保卡发放拨付。巩固助农取款(支付)服务行政村全覆盖。支持农村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引导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自助式服务。鼓励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奖补、降低电信资费等方式扶持偏远、贫困地区的支付服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办、通信管理局,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


  (二)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


  推进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共享与应用。以建设“诚信广西”为契机,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依法采集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记录、工商登记、税收登记、出入境、扶贫人口、农业土地、居住状况等政务信息,采集对象覆盖全部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及小微企业。推动政务信息在金融领域的综合运用,探索将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率先向金融机构开放使用。(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金融办,广西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


  持续开展农村信用“四级联创”工作。完善农村信用评定机制,加快推进“四级联创”工作,2020年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面达50%。探索建立“信用+信贷”联动机制,降低普惠金融服务成本,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广西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三)建立普惠金融统计体系。


  逐步建立涵盖普惠金融可得情况、使用情况、服务质量并能覆盖供求双方的普惠金融统计体系。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研究构建普惠金融评估考核体系,从区域和机构两个维度,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价,把发展普惠金融作为评价金融机构的一项内容,纳入“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同时纳入政府或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考核奖励的范围。督促各市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根据评价情况改进服务工作。(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


  五、有效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


  (一)发挥货币信贷政策作用。


  以货币信贷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新增或者盘活的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有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以及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对考核达标机构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激励。对贫困地区设置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对贫困县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新发放支农再贷款实行进一步优惠利率,适当提高对扶贫类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源配置向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贫困地区和社会民生领域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广西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二)健全金融监管差异化激励机制。


  以正向激励促金融资源倾斜。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采取差别化监管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特殊群体等普惠金融薄弱群体和领域。支持金融机构设立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或信贷子公司,开展小微和“三农”服务。有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三农”金融债券的申报和发行工作。推进落实有关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措施,提高转贷效率,减轻中小微企业还款压力。(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广西保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引导和鼓励直接融资。积极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作用,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有效供给,进一步丰富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方式。(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广西证监局)


  完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支持保险公司开拓县域市场,对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事项加快审批。引导保险机构积极优化小额人身保险服务流程,简化承保理赔手续,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保险公司在房产等抵押登记申请主体资格方面的问题,为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提供政策便利。(牵头单位:广西保监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保险机构)


  (三)积极发挥财政政策作用。


  自治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区财力及发展水平,积极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项普惠金融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保障我区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残联、金融办、扶贫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地方配套支持。


  各市人民政府要通过贴息、补贴、奖励等政策措施,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尤其是精准扶贫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要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


  六、加强普惠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杂志、数字媒体等渠道,多层面、广角度持续有效普及金融基础知识。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消费者保护宣传周等活动,在部分大中小学试行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相关公共课。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使其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


  (二)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


  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非法集资事件易发高发领域,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注重培养社会公众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开展信用户评定,促进公众重信用守合同。(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体系,逐步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评估、环境评估工作。健全金融消费投诉受理处理机制,金融机构要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积极发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社会组织作用,试点建立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区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工商局、金融办,有关金融机构)


  七、强化组织保障和推进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海洋和渔业厅、地税局、工商局、扶贫办,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自治区供销社、残联等单位参加的自治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联席会议主要负责指导推进全区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加强与国家部委汇报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制定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我区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落实,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印发实施,开展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场专项督导、督查活动,指导基层推进工作,重点对区域或机构普惠金融的服务体系、有效供给、基础建设、宣传教育、政策支撑和组织保障等方面开展督查。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建立和完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协调机制和常态化督察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把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情况,将普惠金融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并建立报告制度。各市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向自治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或本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自治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评价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二)开展试点示范和专项工程。


  按照《广西农村金融服务进村专项活动两年实施方案(2017—2018年)》要求,整合“政银保商”资源,将“三农”金融服务室和助农取款点服务功能有机结合,2018年创建农村金融服务进村示范点达1000个以上,以点带面复制推广,真正解决农村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问题。支持百色市开展政策性金融扶贫实验示范区建设,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鼓励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支持其科技金融方面先试先行。各市要围绕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统筹各方面资源,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扫盲、移动金融、就业创业金融服务、扶贫小额信贷、大学生助学贷款等专项工程,广泛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


  (三)健全监测评估机制。


  实施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开展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中期评估和专项监测,注重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有效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切实落实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等职责。(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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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