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个人独资企业网上购买办公室用的电器空调。商家让我选择需要开专票还是普票,想请问现在个人独资应该收专票还是普票?
发文时间:2021-05-2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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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看下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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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票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增值税?看看这3个案例!

案列一

2019年12月份,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成本为100万元,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200万。

会计上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万元


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注意:

增值税上应做未开票收入,计提13%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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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案列二

我公司2019年度收到个税手续费2120元,一般纳税人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2120

贷:其他收益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


用于相关人员的奖励:免征项目,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注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企业代税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有偿代理服务,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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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三

我公司从事网上电商业务,主要是销售儿童鞋等,属于一般纳税人,2019年度含税销售收入339万元,没有开具发票,全部属于未开票收入。

借:银行存款  33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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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对于企业发生的营业收入,虽然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但是提醒大家,应依法开具发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后原存货如何交税?

案例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近两年以来经营停滞,几乎没有销售收入,但仍有部分存货未做处置。现计划将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回小规模后这部分存货处置能否按照3%缴纳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的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末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如果公司符合这个条件可以在2019年末前申请 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但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形成的这部分存货如何处置?首先要对存货的进项情况进行分析,有两种可能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存货进项尚未抵扣,无论是否已经认证,只要尚未抵扣就属于这种情况。

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里的逻辑其实是很清晰的,对于这部分存货而言,进项必须与对应的销项匹配,现在小规模状态下,销项按照3%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对应进项当然不能再进行抵扣。

第二种情况是存货进项已经抵扣,这也是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按照财税[2018]33号文件,未抵扣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已经抵扣的怎么办?这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已经抵扣,税法也没有明确要求转出,当然就不用转出,剩余存货直接按照3%交税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进项已经抵扣,对于存货而言,销项与进项的匹配也必须一致,如果进项不做转出,销项按照3%的征收率,就会造成增值税体系的混乱,而且也造成了税款的少交,因此必须进项转出。

我个人是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无论如何,增值税进销项的匹配是不能打破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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