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函[2020]20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琼府办函[20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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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精神,全面推进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三亚综试区)建设,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发展,制定本方案。


  —、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紧紧围绕“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为着力点,逐步形成一套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标准,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与服务体系,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三亚模式,为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可借鉴的制度和经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原则。


  发挥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制度创新优势,按照全方位开放的要求,以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和服务贸易为重点,坚持WTO(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原则,对标WTO/TBT-SPS(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则和UN/CEFACT(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贸易便利化建议书等公约、法规、标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坚持创新发展和有序规范原则。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为三亚综试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3.坚持协同共享原则。


  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加强部门间协同、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推动监管与服务、线上与线下、政府与市场的有机融合。通过综合改革、集成创新,推动“关”“税”“汇”“商”“物”“融”一体化发展,形成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管服务模式和制度体系。注重跨境电子商务与服务贸易、现代服务业、国际投资合作协调发展,不断夯实货物贸易产业基础,扩大服务贸易空间,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和服务贸易突破性发展。


  4.坚持市场主体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在制度创新、政策制定、营商环境、公共服务、行业引导方面的作用。


  (三)发展定位。


  充分发挥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打造标杆的要求,将三亚综试区打造成为全球供应链采购中心、现代化经济发展引擎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全球供应链采购中心。通过三亚综试区建设,发挥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推进跨境采购向全球采购发展,铺就“买全球、卖全球”跨境电子商务通道,建立完善的供应链服务体系,打造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跨境贸易仓储中心。


  现代化经济发展引擎。通过三亚综试区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跨境贸易”的思维,大力推进跨境贸易方式和政府管理创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深海科技、南繁科技、热带农业等深度融合发展。实施优进优出战略,彰显三亚市后发优势。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通过三亚综试区建设,充分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政策优势和三亚市的区位优势,打造面向东南亚、南亚和非洲等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区域总部基地,吸引跨境数字化国际营销、物流、仓储、电商运营培训、直播等优质服务商入驻,吸引更多外国客户来三亚市实地看货体验,形成完善的看货、展示、交易、交付等方面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圈与产业链,同时促进三亚市服务贸易的发展。


  (四)目标定位。


  1.总体目标。争取用3至5年时间,基本建立一套与自由贸易港接轨的跨境电商制度体系;建成布局合理、制度完善、便利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网络,形成以“三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保税物流中心+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N网点”为纽带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施体系;基本建成以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设备为支撑,涵盖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海关监管、跨境物流、智慧供应链、交易支付、信用风险管理的生态服务圈;基本建立以全球供应链管理为重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融合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体系;基本建成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标准化和协调发展的管理体系,成为全球电子商务投资合作便利、营商环境排在世界前列的国家物流枢纽。


  2.量化目标。力争到2022年,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50亿元。到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0亿元,培育15家跨境电子商务重点企业、1个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基地、1个离境(岛)购物载体、5个离境(岛)购物中心,总体发展水平位于国内前列。


  二、总体布局


  依据《三亚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大三亚”旅游经济圈的重点城市发展定位和产业布局,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合理布局协同推进,打造“一区、两园、两中心、大通道”的产业布局。


  (一)一区。


  以三亚南山港为依托,申请设立“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电商”1210(保税备货)业务,建立支撑跨境电子商务和免税品仓储、配送的保税物流体系。除具备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外,大力拓展保税维修、保税研发、保税展示交易、特殊商品加工制造等功能。以深海和南繁科研设备的保税研发和维修业务为核心,先行先试,拓展服务空间,积极对接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和文昌国际航天城,开展医疗科研设备和航天设备的保税研发和维修业务。


  (二)两园。


  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产业园。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设立重点面向东南亚、南亚和非洲等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展示展销中心、服务中心和区域总部基地。鼓励采购、第三方平台、代运营、创意、摄影、推广、培训、邮政快递等相关专业配套服务发展,形成集孵化、研发、运营、客服、设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载体。


  2.三亚跨境物流产业园。发挥三亚跨境物流产业园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优势,重点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供应链。建设集国际物流、仓储、分拨、转运、金融服务与创业孵化为一体的服务基地。


  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各具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形成良性竞争、错位发展的格局。


  (三)两中心。


  1.三亚保税物流中心(B型)。依托空港建设三亚保税物流中心(B型),主要为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提供免税、保税商品仓储和包括普通货物、冷链物流、危险品物流(消费品)等多种形式的国际物流配送服务,打造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


  2.三亚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依托三亚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线上和线下平台,继续扩大免税购物品种范围,提升全球采购能力,增强三亚市免税购物国际市场竞争力,塑造三亚免税购物品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跨境电子商务新业务。


  (四)大通道。


  加快推进三亚新机场建设。利用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的航空航线资源优势,打造国际航空枢纽。积极争取三亚南山港申报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完善进境指定口岸功能。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的航线和长三角—海南(海口)全境火车货运班列资源,构建便捷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通道和国际贸易大通道,支撑三亚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营造便利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环境。


  1.建设国家跨境电子商务仓储基地。


  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建设。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基本信息备案管理标准及管理办法,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以及国际贸易大宗贸易进境备案制。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市场采购和国内消费市场开拓。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企业利用零关税和保税免税政策,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备货仓储,开展B2B(企业-企业)、B2C(企业-消费者)、B2B2C(企业-企业-消费者)等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促进“电子商务”9610(集货报关)和“保税电商”1210(保税备货)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创新和延展,建设国际跨境电子商务区域仓储基地。支持三亚综试区与各省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合作,实现设施、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2.创新便捷高效海关监管流程。


  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全程无纸化管理,促进B2B合同、运单、支付凭证和发票电子化。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存储、通关及退换货业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实施批量转关操作,降低管理和运输成本。对不涉证、不涉税的出口商品,实行HS(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商品编码前四位统一归类申报。探索对销贸易监管流程,简化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流程,拓宽跨境贸易物流通道,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快件从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南山港进境,或从省内其它海运口岸进境转关至三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实施事先备案、直接入区、事后监管模式,优化保税备货进境流程。利用科技手段,探索对生鲜类产品建立更为便利的进口检验检疫措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生物医药、种质跨境研发便利化,探索适应跨境研发的海关特殊监管模式。在检验检疫领域,探索进出境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正面清单制度。


  3.完善进境指定口岸服务功能。


  加快推进进境整车、肉类、水果、药品、冰鲜水产品等进境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跨境电子商务食用水生动物、水果、鱼肉类产品、植物、药品等进口物品,实行检验检测互认,简化检验检疫流程,提高口岸服务效率,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水平。加强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重点辐射东南亚、南亚、大洋洲等国家和地区。


  (二)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共享平台。


  1.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基础设施。


  重点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三亚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和完善三亚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以及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等海关监管网络,形成布局合理、安全便捷、运行高效、资源聚集的跨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体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运营模式。按照跨境电子商务运作、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监管和服务需求,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服务体系,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企业提供主体设立登记、政策咨询、事项办理等一站式服务。探索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通关与物流节点统一管理,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进出口业务融合发展。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物流配送、金融结算和产业孵化等增值服务。加强与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联动,促进省内园区间设施联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共同打造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集群,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资源要素高度聚集。


  2.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建设三亚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依托电子口岸,按照“一点接入”原则,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认证体系,为在三亚综试区开展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支付企业、跨境物流企业等主体提供“关”“税”“汇”“商”“物”“融”一站式服务。对接海关、商务、交通、税务、外汇、市场监管、居民身份核验等部门的数据服务平台,实现监管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完善信息共享、智能物流、金融服务等服务功能,探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全程在线数字化服务。


  3.推进线上线下互动融合发展。


  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和传统批发、零售主体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开设线下展示店、体验店以及完税商品销售店,结合互联网营销手段提供多样化的零售服务。支持鼓励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入住园区,开展“互联网+物流”配送服务。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其他经允许的固定场所开展“线下展示+线上交易”业务。鼓励将电子合同、电子发票应用于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环节,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更加便利的线上交易、支付和结算。积极引导全球优质产品在三亚综试区内全年展示。


  (三)优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生态圈。


  1.创新跨境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合作和金融产品创新。


  积极推进三亚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为跨境电子商务资金结算提供支持。培育本地支付机构或者争取境内外支付机构落地成立分支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小额、快捷、便利的支付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开展规范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办理跨境外汇支付和结售汇业务。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为外贸企业和个人跨境交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信用等级高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金融服务。


  2.实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对三亚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三亚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简化免税凭证,提供更为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免税服务。


  3.构建智能物流服务体系。


  (1)建设智能化物流运输服务体系。


  基于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建设契合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特色的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衔接,与各大快递公司实现系统对接,实时掌握物流运输节点变化更新和快递投递状态,拓展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发展市场空间和服务空间。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以及北斗导航、GIS(地理信息系统)、RFID(射频识别)等技术,建设适应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智能物流信息系统和智能云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信息系统,衔接销售B(企业)端、C(消费者)端和M(工厂)端,实现物流供应链物联网。


  (2)建立国际化物流服务规范体系。


  对标国际运输标准、规范、流程和编码规则,研究制定与国际规则并轨的运输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国际化、标准化、规范化的高质量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增开国际航空航线、加密现有国际航班,适时开通货运航班,增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货物吞吐能力。争取国家批准三亚南山港口岸对外开放,开辟国际国内集装箱班轮航线。


  充分利用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后发优势,根据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配送网络,重点建立智能化全岛供应链物流配送服务体系。


  4.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体系。


  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基础数据信用信息数据库。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标准、跨境电子商务评价体系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对跨境电子商务“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的信用管理体制和机制。


  5.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监测,建立三亚综试区数据监测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研究跨境电子商务B2B的统计标准、口径和方法,进一步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的统计工作,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6.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以流程和节点为重点的风险预防、识别、评估和处置等防控机制,有效防控虚假贸易、走私、洗钱等经济风险和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等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等相关的交易风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作用,建立企业主体、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参与的质量安全治理体制和跨境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探索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监管服务系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


  1.促进全球采购适应市场需求。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B2B企业,依托全球采购网络和物流供应链网络,与具有全球供给能力的企业合作,开展全球优质商品供应链采购。充分利用大数据,精准分析跨境电子商务消费特征和规模,开展供应链准时配送采购,满足备货与跨境电子贸易市场的要求。结合对销贸易需求,积极探索易货贸易、抵销贸易、互购贸易、回购贸易等贸易形式。支持对销贸易商品实现B2B、B2C跨境电子商务交易。


  2.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模式。


  深入挖掘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顺应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两大发展趋势,加快融入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推动新型产业和流通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和高度聚集。制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政策,促进电子商务供应链发展。鼓励有资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或者收购并购、租赁海外仓、保税功能仓和集散中心,延伸供应服务链条,为境外采购仓储和本地产品走出去提供物流支撑。探索海外仓建设的融资、风险保障机制。鼓励发展全程B2B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模式,整合本地出口产品资源,融合贸易、通关、金融、外汇、销售、物流等环节,结合海外仓和海外营销网络,为企业提供全球营销、出口代理、物流运输、落地配送等服务。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塑造自主出口品牌,进一步优化通关(含检验检疫)、退税、结汇等操作流程,促进经营主体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推进热带农产品生产M2B2C(制造商—企业—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分销创新模式,依托B2C卖家分销渠道,拓展海外终端网络。支持服务贸易企业整合资源,积极探索开展医疗保健、职业教育、农业种植等服务贸易,提升三亚国际竞争力。


  3.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供应链协同管理。


  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化供应链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企业建设电子供应链系统与企业资源系统、企业门户系统融合发展,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供应链信息集成。利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企业充分整合境外海外仓、境内保税功能仓等储资源,实现供应商管理库存、准时配送供应链上自动生成。通过跨境供应链协同管理,促进物流运输航线、运力资源共享,降低物流成本,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五)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集群。


  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布局,制定政策引导跨境电子商务进园区,引导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服务业态在园区聚集,支持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跨境物流产业园等产业园区建设,构建具有国际特色、功能完备、产业集聚、富有活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形成跨境电子商务集群。鼓励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设立全球名优产品展示、展销及代购服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与免税购物平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农业种植基地、海上牧场和会展企业合作,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与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建立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争取国家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政策落地,建立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促进本土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创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配套衍生服务,完善产业链、价值链,形成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链。


  (六)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主体。


  引进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国际贸易50强中对外贸易或者电子商务企业在三亚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加强与国内较大型国际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品牌培育,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配套产业链。引导现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支持建设产业互联网C2M(消费者-工厂)电子商务平台或者C2M电子商务平台落地发展。


  (七)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认证体系。


  加快建设和完善以社会信用代码及银行账户为主要身份验证信息的国际通行认证方式。以企业商事登记注册信息数据库为基础,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验证等基础信息管理规范及办法,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及查验管理系统,为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交易安全保障服务。加快建设居民身份证、人脸识别、身份信息查验管理系统,为跨境电子商务验证通关,提供便利条件。


  (八)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发展机制。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政府、高校与企业合作,建立一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急需的创业型和实用技能型人才培训基地,形成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定制化培养的校企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专业和课程。研究制定政策支持各院校、培训机构开设英语、俄语、日语、韩语以及东南亚小语种课程和培训。强化进出口议价人才培养。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培训示范基地(中心)建设,服务产业发展。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三亚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三亚综试区建设有关工作。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细案,突出重点、先行先试,结合自由贸易港建设制度创新,形成制度创新清单,推动创新政策措施落地。明确建设项目,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三亚综试区建设。


  (二)完善扶持政策。


  三亚市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落地三亚开展业务。


  (三)营造良好环境。


  各相关单位要发扬特区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试验风险,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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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