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八条措施和支持旅游企业六条措施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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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支持中小企业和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减免对象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减免对象为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三种类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为准〕、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


  各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2019年有关经济指标确定:


  1.年营业收入按纳税人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确定;


  2.从业人员按纳税人2019年12月份发放工资人数确定;


  3.资产总额按纳税人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确定。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减免对象为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景点景区、宾馆酒店、旅游演艺、高尔夫旅游等5类企业。其中,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三种类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为准〕、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规定执行;大型企业经营困难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执行。房产税困难减免需报省政府批准。


  二、支持措施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农、林、牧、渔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


  2.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


  3.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


  4.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


  5.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


  6.交通运输业企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等,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


  7.仓储业企业,包括装卸搬运和仓储业等。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


  8.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


  9.住宿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10.餐饮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11.信息传输业企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等,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1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年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


  14.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


  16.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税务管理特定行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和房地产租赁经营等。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微旅游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为准〕、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规定执行;大型企业经营困难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执行。房产税困难减免需报省政府批准。


  三、减免期限


  减免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四、申报期限


  申报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


  五、办理方式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纳税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无需办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相关减免资料留存备查。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对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等纳税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无需办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相关减免资料留存备查。


  对于大型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减免资料核准。


  对房产税困难减免,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减免资料核准。


  六、备查资料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1.农、林、牧、渔业企业:2019年度利润表;


  2.工业企业、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交通运输业企业、仓储业企业、邮政业企业、住宿业企业、餐饮业企业、信息传输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企业:2019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或2019年度利润表;


  3.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9年度利润表或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


  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2019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或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


  5.其他未列明行业:2019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微旅游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等纳税人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大型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减免资料。


  对房产税困难减免,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向主管税务局提供减免资料。


  七、政策依据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纳税人在办理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1号)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0〕6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中小企业行业对照表


  5.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6.海南省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联系电话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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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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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