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刚到一个公司,没有任何经验,负责分公司的费用核算,分公司是非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总公司每季度进行销售和费用考核,不确认收入,那在核算过程中平时应关注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哪些事项?
发文时间:2021-06-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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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分公司独立核算的注意事项 答:分公司独立核算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同时,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还有以下注意事项: 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独立核算的原则 是指确立跨国营业所得的一项原则.首见于美国1918年《国内收入法》,内容是税务部门为了防止偷漏税,对联属企业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应参照独立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进行利润再调整,以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所得.对常设机构与其附属的总机构之间的交易和费用往来,按照没有这种依附关系的完全独立的企业来处理,允许常设机构从其毛收入中扣除为营业目的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但对下列费用往来,除了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外,不得做任何扣除,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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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追缴分公司以前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款吗?

我们的公众号在之前发布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之后》,详细说明了税务总局停止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后的应对。


  有一位财务人员看了这篇文章后,问了我一个可怕的问题,税务部门会追缴分公司以前已经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款吗?


  我思考了一下,回答:有这种可能,但可能性非常小。


  这件事的起因主要还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大幅扩围。在此之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较小,税务总局并未关注到在实际操作中,对分公司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这一瑕疵。在小型微利企业大幅扩围后,很多纳税人提出这一问题,税务总局才意识到,分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是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法人税制相冲突,才突然决定对这一政策进行纠正。


  所以说,对于以前独立纳税的分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主要责任还是在税务部门。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波及面太广也是一个因素。在此之前,全国范围内几乎所有的独立纳税的分公司符合条件的,都允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如果要补税,波及面有些广。


  还有就是以前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幅度和范围没有财税〔2019〕13号规定的那么大和那么广,减免税的幅度比较小,损失也非常有限。


  综合以上三个因素,加之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如果没有外力推动,很难主动承认自身执行政策失误。因此,我们认为,税务部门追缴分公司以前已经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的可能性非常小。


  但是可能性非常小不代表完全没可能。假如某个税务部门要求补交前期已享受的减免税,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也就是说,最坏的结果是:税务部门只能要求补交三年内的税款,并且不能加收滞纳金,更不能罚款。


  所以,已经享受过减免税的分公司不用太担心,也不用过于在意,等熬过三年的追征期,就什么事都没有了。


非法人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的分析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实务中,有纳税人借此条款,将非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的单独享受了税收优惠,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300万元之后。一直对此存惑,近期该问题终于浮出水面,得到官方正解。


  仔细分析该条款,对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该说相关税收规定是明确的、精准的,并无瑕疵。


  一、上位法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单独计税的条件,应当由其法人单位汇总计缴。


  二、“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视同独立纳税人?相当于特殊规定,仅仅是解决对其单独计税逻辑的合理性问题,且不能因单独征税而与上位法抵触。不代表其就是独立纳税人,因为只有法人资格单位,才是独立纳税人。


  视同独立纳税人是用来干什么的?仅仅是用来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引申作为它用。没有其它用途,如:不可以作为独立纳税人确认小型微利企业,不可以作为独立纳税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不可以作为独立纳税人享受三免三减半等等。


  不执行本办法的规定?非法人分支机构既无法提供分配表,也无法提供分支机构身份证明,难道就无法对其征税了?因此采取特殊的处理方式,只是不执行本办法的汇总纳税,单独对其计算缴纳所得税,相当于是征收税款的补救措施。


  三、“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既无法提供分配表,也无法提供分支机构身份证明的,应是一种不合规行为,不合规的就应有弊,而不是有利。


  那么,视同独立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即使后期能够提供分配表或身份证明,仍要按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25%,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仅自身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总机构独立法人的税收优惠对这一块所得额,也不得享受。只会多缴,不会少缴。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既无法提供分配表,也无法提供分支机构身份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应提供未提供相关资料、未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的,予以相应处罚。


  四、能否核定征收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视同独立纳税人后,不参与汇总纳税,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办法,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但是,个人认为,核定征收只是税款征收的补救措施。不论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办法,其核定前提所规定的六种情形,只是事后才能确定,不能事前鉴定。事前就鉴定为核定征收的,明显逻辑混乱。


  五、总局解答


  问题12: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