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发[2018]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琼税发[2018]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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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现就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减税降负


  (一)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减税降负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抓好政策高效落地。除房地产业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限度落实海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不断减轻企业税负。落实好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特别是6项专项附加扣除。继续研究扩大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支持使用本地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的企业发展。


  (二)积极研究提出减税政策建议。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深入组织开展减税降负的调查研究。针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积极研究人才引进的个税扶持政策;配合推动海南省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重新确定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推动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划分土地等级,制定较低的适用税额标准,报海南省政府批准执行;争取将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制定权从海南省政府下放海南省税务局。


  (三)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继续执行海南省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积极配合财政、社保等部门提出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建议,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稳定缴费方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海南省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目标组织征收,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的欠费,不自行组织集中清缴。


  (四)加强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在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设立支持落实简政减税降负措施、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双创”税收优惠政策查询库等专栏,按税种、行业、区域和特定事项分门别类梳理优惠政策,动态编写、修订和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充分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让纳税人更及时、更方便地获取税费政策资讯。


  (五)强化税费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建立定点联系反馈制度,跟踪问效政策执行情况,对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的合法合理建议,及时作出执行调整和政策调整建议。


  二、优化营商环境


  (六)精简压缩办税资料。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8年底前,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2019年底前,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对网上实名认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电子涉税资料,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纸质资料。全省税务系统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取的电子资料,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


  (七)拓宽一次办结事项。积极创新办税服务,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18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八)大幅简化办税程序。在税务注销等环节推行“承诺制”办理,对纳税信用为A级、B级的纳税人提供“容缺受理”服务,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相关资料不全,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


  (九)继续压缩办税时间。2018年再压缩纳税人办税时间10%以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跨区域迁移即时办结;对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实现注销即时办理;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简易注销又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实现清税证明免办。


  (十)深入推进电子办税。在全省全面启用全国范围内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财务报表转换等关键创新事项统一的优化版电子税务局,进一步拓展“一网通办”范围。深入推进纳税人网上申报多税种集成、申报数据和发票数据集成、申报和数据比对集成,实现申报预填和预警一体化。通过电子税务局将“低风险、较普遍、特征明显”的风险项目自动推送纳税人,实现税收风险“自动加工、自动推送”,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十一)推进多元化缴退税。拓展缴纳税费方式,研究推动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缴纳税费提供便利。加大政策宣传和辅导的力度,确保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对推进退税无纸化工作应知尽知。升级完善出口退税远程综合服务平台,为全省出口企业提供优质的申报服务。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所有地域和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积极推动人民银行督促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加入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实现电子退税。


  (十二)简化汇(清)算退税流程。对企业所得税汇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缴税款,在汇(清)算结束后30日内对纳税人进行书面告知。对选择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在收到纳税人退税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准的退税申请资料2个工作日内送达国库办理。


  (十三)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优化对外投资涉税服务,规范涉税资料,简化办事流程,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平均时间从目前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积极落实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跟踪管理服务。创新税收宣传辅导方式,开展一对一增效服务。帮助“走出去”企业解决境外涉税争议,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积极帮扶解困


  (十四)建立健全与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对企业开展走访,及时跟踪、定期反馈政策落实和纳税服务情况。围绕纳税人需求找短板、围绕政策落地找不足、围绕服务效果找弱项,广泛听取企业的诉求,深入查找税收管理服务中的短板,切实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


  (十五)建立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省内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十六)依法为经营困难的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七)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发票需求。进一步压缩发票申领时间,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顺利领用增值税发票。加大电子发票推行力度,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安全的电子发票开具和交付渠道。落实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保障纳税人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坚持无违法不停票,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深化“银税互动”助力企业便利融资。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探索建立“纳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纳税信用信息在银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共享共用,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纳税信用信贷产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十九)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围绕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区(港)战略部署,积极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积极探索在税务方面更加灵活的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鼓励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努力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


  四、保障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平性审查。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过程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环节,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认真梳理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违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一)进一步规范入户检查。加强进户执法事项的归口和计划管理,合并、精简进户执法事项,共享调查、核查、检查等进户执法成果。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除举报案件以及有关部门交办等情况以外,原则上对没有风险评估预警事项的企业,不纳入稽查自选案源,不进行立案检查。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除涉及明显税收违法需要直接立案检查以外,合理减少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抽查频率。精简税务检查提供的资料,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资料和税务局内部已有的资料,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


  (二十二)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开展包容性执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纳税人无主观恶意、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对恶意偷逃税特别是没有实际业务的“假企业”和“假出口”,要从重处罚;加大向社会宣传税收"黑名单"制度,以联合惩戒措施震慑税收违法行为,为守法经营的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十三)充分保障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专线,及时为纳税人答疑解惑并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完善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多渠道受理纳税人电话、信函、微信、网站和12345转办等投诉,及时转办工单并回复,做到件件有反馈,件件有回音。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税务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建立纳税人涉税争议前端处理机制,将涉税争议化解在萌芽阶段、化解在基层。建立复议案件台账,对因企业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进行调查,妥善处理。


  (二十四)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深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加强内控监督平台税收执法责任过错与追究模块的运用,按月自动考核,并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进一步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简单粗暴执法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五、确保措施落实


  (二十五)加强党的领导。全省税务系统各级党委应把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作为党委工作重要内容,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海南省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支部专题学习内容;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要专门就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报告,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促进工作不断改进、不断提高。


  (二十六)细化工作落实。明确各项工作措施的责任分工,细化责任、分解到人,对标对表对责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各项措施按期落实到位,确保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作用,坚持把抓落实放在重要位置,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注重过程考评和结果运用,通过建立督查台账、督办月报等方式,确保措施落地生效。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兑现奖惩。


  (二十七)健全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司法、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协作,注重与其他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的相互配合衔接,集成各部门合力,提供效能化服务,避免不同支持措施相互不协调、效应抵消的相反作用,努力实现同频共振,切实发挥工作措施的最大效用,形成促进民营经济稳步发展的合力。


  (二十八)加强宣传总结。多措并举确保税务人员全面了解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的过程中注意做好工作总结,挖掘创新亮点做法,及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和各地党委政府,加强经验交流借鉴;对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堵点、痛点以及进度滞后的工作要认真分析研究,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整改推进。


  全省税务系统应常抓不懈,及时跟踪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以实际行动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积极谋划和创新工作举措,深化扩展新的成效,确保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实招、显实效、见长效,更好地适应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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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