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经信中小[2017]8号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8-21
文号:黔经信中小[201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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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深入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贵州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为“千企引进”“千企改造”工程培育后备力量,我委制定了《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深入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贵州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决定开展中小企业“星光”行动,为“千企引进”“千企改造”工程培育后备力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提升创业创新能力为主线,坚持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并举,规上企业做优做强和规下企业提质升级并重,不断培育新增量,不断激发新动能,促进中小企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一)坚持绿色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加快发展大数据、大健康医药、饮用水、绿色轻工等“四型十五种”产业。按照绿色、低碳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推动绿色、低碳中小企业园区建设。鼓励和支持传统行业中小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清洁生产,降低能耗和污染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中小企业走资源集约、环境友好发展道路,不断把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


(二)坚持创新发展。支持以大数据为引领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仓储物流、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支持中小企业资源与互联网平台全面对接,加快省内工业云和工业大数据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实现开放共享。发挥云平台的作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在线研发设计、优化控制、设备管理、质量监控与分析等应用服务。配合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智能制造。


(三)坚持转型发展。不断优化供给结构,走绿色、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道路,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通过创新驱动,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突出信息化支撑,推动中小企业两化融合发展。通过任务众包、生产协作、资源开放等方式,培育产业链,打造创新链,提升价值链,促进大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研发、协同制造、协同发展。推动市场主体转型升级,促进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推动企业上市。


二、目标及任务


到2020年,滚动培育成长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万户以上,力争实现中小企业阶段性提质增效升级目标,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企业素质显著提升,涌现一批在产品、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成为助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中坚力量。


(一)推动“专精特新”。2017-2020年,在“千企改造”工程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范围外,遴选一批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成长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促进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拥有专项技术或生产工艺,美誉度好、性价比高、品质精良的产品,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的特色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等作为遴选的主要条件。


(二)培育创业主体。落实大扶贫战略行动,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这个战略目标,弘扬创业精神,完善创业服务,培育创业主体,推动创业兴业和促进就业。支持留学归国人员、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创业主体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服务机构提供创业信息、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打造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新型众创空间,为中小企业创业兴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


(三)壮大产业集群。按照“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引导带动作用大的中小企业重点产业集群。推动建立集群龙头企业与配套企业专业化协作体系,带动集群内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加强技术创新、智能制造等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集群产业链的延伸完善和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支撑。推动产业集群品牌建设,鼓励集群中小企业培育企业品牌,将打造区域品牌作为树立产业集群整体优势和提高知名度的重要手段。


(四)深化非公改革。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各类体制机制障碍,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营造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探索深化非公有制经济改革的新思路、新举措,梳理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中的“痛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落实机制,推动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抓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快速退出机制、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等非公有制经济改革重点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抓运行调度。完善中小企业运行监测联网直报制度,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建立民营工业企业数据库,完善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及月度、季度和年度分析报告制度。围绕“专精特新”重点培育的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成长企业抓运行调度。其中,领军企业的主要特点是规模大、创新能力强、高端品牌多、市场份额靠前、产业带动性强、行业领先;骨干企业的主要特点是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中高端产品多、区域带动性强、质量效益优;成长企业的主要特点是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发展速度和规模扩张较快。


(二)抓技术改造。加强技术改造专业化服务指导,加快推动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应用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和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改造,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传统工艺,优化生产流程。鼓励和支持企业迁建、改建、扩建的异地技术改造和重组改造。推动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合作、转让、许可和投资入股等方式,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


(三)抓品牌建设。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为主攻方向,提高品牌核心竞争力。引导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意识,提升品牌管理能力。开展中小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培育一批名牌产品和知名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申报注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原产地标志等。加强区域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以品牌共享为基础,大力培育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证明标志等集体品牌。


(四)抓市场开拓。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大产品和品牌宣传推介。对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香港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境内外知名的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给予补助。鼓励中小企业创新销售模式,利用阿里巴巴、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开拓市场,推动“黔货出山”。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增加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与服务。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大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稳定的配套合作关系。


(五)抓管理提升。指导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树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规范企业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实现科学管理。引导中小企业加强财务、质量、安全、用工、风险等基础管理,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降本增效。指导中小企业完善信用体系,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融资能力培训,增强企业的投融资规划能力。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提升管理水平。     


(六)抓“双创”基地。进一步营造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各类园区、产业集群、孵化基地等,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培育和公告一批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导基地向平台化、智慧化和生态化方向发展。鼓励大企业发挥技术、人才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建立面向企业内外的创业创新基地。


(七)抓人才队伍。加强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中小企业人才队伍素质,强化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培养和引进。充分利用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及省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等平台,对企业经营者、主要管理人员组织专门培训,帮助他们开阔思路、拓展视野、更新理念,培养战略思维和持续创新能力。利用互联网手段,组织开展各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探索订单培养等新型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搭建人才交流平台,加强人才引进,不定期组织专场人才交流和引进活动。


(八)抓服务体系。加快完善“1+10+6”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推动“互联网+”中小企业服务深度融合,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能力,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平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服务协同、运作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平台网络服务人员系列培训,提高服务人员业务能力。发挥政府购买服务作用,促进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培训、技术开发、市场开拓、法律服务、融资辅导和管理咨询等服务。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中小企业“星光”行动,是新形势下分类指导、梯度培育、精准扶持全省中小企业的新举措。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省级层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发展合力。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督查、协调和服务。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财税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专精特新”、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双创”基地、人才培训、服务体系等给予支持。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下,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省中小企业专项予以支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中小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发展基金等扶持项目。积极发挥各类政府性基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重点投向中小企业。加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进一步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让广大中小企业知晓用足政策。


(三)强化融资服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探索和创新更多符合工业企业的政策措施、金融产品,发展应收账款等动产融资模式,探索无抵押信用担保贷款,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择优向金融机构推介有融资需求的工业企业,有计划地组织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信贷支持或融资担保服务。深化“政银企”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跨境撮合等活动,为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四)优化发展环境。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通过民营企业服务年等活动,加强调研指导,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发展难题。注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加强对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中小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度,推动政策落地。大力推进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在土地、电力、资金、人才等要素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保障。参照省“千企改造”工程有关措施对中小企业进行系统扶持,条件成熟后推荐进入“千企改造”工程。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      2017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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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