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16]95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6-08-23
文号:黔国税发[2016]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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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按照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残疾人创业就业,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精准帮扶,助推残疾人同步小康,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残疾人通过创业就业参与社会劳动,是残疾人改善其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也是实现其人生价值和权利的关键,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既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又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省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和大扶贫战略行动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通过信息共享,细化工作措施,便利优惠政策落实,优化管理服务,积极为全省残疾人创业就业创造条件,确保残疾人、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充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快全省残疾人同步小康的进程。


  二、强化落实,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支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不折不扣地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认真落实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安置残疾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额。


  2.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符合安置残疾人条件的,即可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加强协作,建立多部门合作长效工作机制


  全省各级国税、地税、民政、社保和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明确联合工作内容、方式和职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服务质效。


  (一)联合开展政策宣传。一是国税、地税部门整理汇集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办理流程等编印成宣传画册,制作浅显易懂,形象生动的宣传资料,向残疾人、残疾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免费发放。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主流媒体和各部门官方网站、短信平台、12366税收热线、微信及QQ群等现代化信息平台,多角度、全方位向社会、残疾人及企业单位宣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三是通过税务部门纳税人学堂和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残疾人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在各级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残联部门办理残疾证窗口及社区等发放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资料,提供宣传和咨询服务。


  (二)联合开展调查走访。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残联和社区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自主就业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开展联合调查走访活动。一是采取召开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宣传优惠政策,了解残疾人安置情况,收集服务需求,综合运用各项政策,切实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和困难。二是对安置单位的残疾人进行调查走访了解残疾人工作、工资待遇和权益保障等情况,宣传政策,收集问题意见,帮助解决残疾人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三是召开自主创业残疾人座谈会或进行实地走访,深入了解残疾纳税人的所需所盼,为其提供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帮扶。


  (三)联合开展数据交换。各级国税、地税、民政、社保和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制定残疾人相关数据信息交换管理办法和方式,实现残疾人数据信息共享。残联部门定期将残疾人相关数据传递给省国税、地税局。社保部门按国税、地税提供的安置残疾人身份证信息,将安置单位缴纳其社保情况的信息传递给省国税局、地税局。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将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民政、残联和社保部门。


  四、优化服务,提升管理服务质效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创新管理服务模式,为残疾人、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个性化的服务。


  (一)在办税流程上进行简化。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实行前台受理,即时登记备案,后台流转办理,避免办理残疾人优惠事项多头多次跑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收到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报送的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等相关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托共享数据,进行安置和退税申请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退还税款享受税收优惠,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资料。


  (二)在服务措施上进行优化。一是主动上门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自主创业残疾纳税人开展上门宣传讲解政策,免费送达发票等主动上门服务项目,并对残疾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由专人提供全程服务和首问责任制服务,为残疾纳税人提供个性化办税服务,切实减轻残疾纳税人办税负担。二是配备“税户服务员”。选拔业务强、素质高的税务干部作为残疾纳税人专属“税户服务员”,实行一对一专人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咨询,定期发送税收风险提醒信息,及时解决涉税事项办理上的问题和困难。三是为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项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专人全程跟踪办理。


  (三)在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一是建立管理服务台账。各级税务机关依托当地民政部门和社区,在本辖区开展残疾人创业就业摸底调查,了解残疾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情况,按类型分户建立管理服务台账,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二是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对安置残疾人企业、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在税收扶持政策、办理程序、服务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持续不断地优化办理程序和服务措施,对需上级部门完善的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及时报上级部门研究解决。三是通过残疾人相关数据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开展残疾人优惠政策相关信息比对,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疑点数据信息进行逐一核查,对发现的风险点,及时调查处理,防范骗税风险。


  五、主动作为,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纳税服务提升年”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对接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工作要求,与民政、社保、残联和社区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政策的综合效用,有力推动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创新工作方法。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管理和效能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各项工作相互促进、整体推进。


  (三)强化舆论宣传。通过简报、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进行深入宣传,争取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广大残疾人和社会各界的了解、关心和支持,为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贵州省民政厅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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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