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财务发[2021]4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规范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1-26
文号:国卫财务发[2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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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


  为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规范》。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工作,发挥成本核算在医疗服务定价、公立医院成本控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医院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其他部门举办的医院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医院成本是指医院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第四条 医院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对其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相关性原则。医院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分配成本、提供成本信息等应当与满足成本信息需求相关,有助于使用者依据成本信息作出评价或决策。


  (二) 真实性原则。医院应当以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三) 适应性原则。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与卫生健康行业特点、特定的成本信息需求相适应。


  (四) 及时性原则。医院应当及时收集、处理、传递和报告成本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及时作出评价或决策。


  (五) 可比性原则。相同行政区域内不同医院,或者同一医院不同时期,对相同或相似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和依据等应当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确保成本信息相互可比。


  (六) 重要性原则。医院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开展成本核算应当区分重要程度,对于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应当力求成本信息精确,对于非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可以适当简化核算。


  第六条 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成本控制。医院应当完整、准确核算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揭示成本的发生和形成过程,以便对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条件施加影响或管控,将实际成本控制在预期目标内。


  (二) 医疗服务定价。医院应当在统一核算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准确核算医疗服务成本,为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医疗服务相关价格或收费标准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 绩效评价。医院应当设置与成本相关的绩效指标,衡量医院整体和内部各部门的运行效率、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政策项目资金实施效益。


  第七条 医院可根据相关部门对成本信息的需求以及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编制成本报告,全面反映医院成本核算情况。原则上,成本核算周期应当与会计核算周期保持一致。


  第八条 医院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数据为准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需要。


  第九条 医院应当确保成本数据原始记录真实完整,加强收集、记录、传递、整理和汇总等工作,为成本核算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为保证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医院应当成立成本核算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承担成本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成本核算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医保、物价、运营管理、医务、药剂、护理、信息、人事、后勤、设备、资产、病案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临床科室负责人。成本核算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议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解决成本核算相关问题,组织开展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控,制订相匹配的绩效考核方案,提升运营效率。


  第十二条 承担成本核算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成本核算部门”)是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日常机构。医院根据规模和业务量大小设置成本核算岗位。成本核算部门主要职责是:制订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方法,开展成本核算;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编制、报送成本报表;开展成本分析,提出成本控制建议,为医院决策与运营管理提供支持和参考。


  第十三条 医院各部门均应当设立兼职成本核算员,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时、完整报送本部门成本核算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好本部门成本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 医院各部门在成本核算过程中应当提供的数据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 财务部门:各部门应发工资总额,邮电费、差旅费等在财务部门直接报销并应当计入各部门的费用;门诊和住院医疗收入明细数据。


  (二) 人事薪酬部门:各部门人员信息、待遇标准(包括职工薪酬、社会保障等)、考勤和人员变动情况。


  (三) 医保部门:与医保相关的工作量和费用。


  (四) 后勤部门:各部门水、电、气等能源耗用量及费用;相关部门物业、保安、保洁、配送、维修、食堂、洗衣、污水处理等工作量和服务费用。


  (五) 资产管理部门:各部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数量、使用分布与变动情况,设备折旧和维修保养、内部服务工作量和费用。


  (六) 物资管理部门:各部门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用量、存量和费用。


  (七) 药剂部门:各部门药品用量、存量和费用。


  (八) 供应室、血库、氧气站等部门:各部门实际领用或发生费用及内部服务工作量。


  (九) 病案统计部门:门诊、住院工作量,病案首页及成本核算相关数据。


  (十) 信息部门:负责医院成本核算系统的开发与完善,并确保其与相关信息系统之间信息的统一与衔接,协助提供其他成本相关数据。


  (十一) 其他部门:其他与成本核算有关的数据。


  医院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成本核算数据的部门。


  第三章 成本项目、范围和分类


  第十五条 按照成本核算的不同对象,可分为科室成本、诊次成本、床日成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病种成本、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RelatedGroups,DRG)成本。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成本核算口径设置成本项目,并对每个成本核算对象按照成本项目进行数据归集。成本项目是指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医院成本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其他运行费用等7大类。


  第十七条 成本项目核算数据应当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数据保持衔接,并确保与财务报表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


  第十八条 不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耗费,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 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经济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 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三)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费用。


  第十九条 按照医院管理的不同需求,对成本进行分类:


  (一) 按照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方式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1.直接成本:是指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费用,包括直接计入和计算计入的成本。


  2.间接成本: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当由医院根据医疗服务业务特点,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或方法分配计入各个成本核算对象。


  间接成本分配标准或方法一般遵循因果关系和受益原则,将资源耗费根据动因(工作量占比、耗用资源占比、收入占比等)分项目追溯或分配至相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同一成本核算对象的间接成本分配标准或方法一旦确定,在各核算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二) 按照成本属性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


  1.固定成本:是指在一定期间和一定业务范围内,成本总额相对固定,不受业务量变化影响的成本。


  2.变动成本:是指成本总额随着业务量的变动而成相应比例变化的成本。


  (三) 按照资本流动性分为资本性成本和非资本性成本。


  1.资本性成本:是指医院长期使用的,其经济寿命将经历多个会计年度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2.非资本性成本:是指某一会计年度内医院运营中发生的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运行费用。


  第二十条 按照成本核算的不同目的,医院的成本可分为医疗业务成本、医疗成本、医疗全成本和医院全成本。


  (一) 医疗业务成本是指医院业务科室开展医疗服务业务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医院行政后勤类科室的耗费及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和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医疗业务成本=临床服务类科室直接成本+医疗技术类科室直接成本+医疗辅助类科室直接成本


  (二) 医疗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业务活动,医院各业务科室、行政后勤类科室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和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医疗成本=医疗业务成本+行政后勤类科室成本


  (三) 医疗全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业务活动,医院各部门发生的各种耗费,以及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四) 医院全成本是指医疗全成本的各种耗费,以及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医院成本核算单元应当按照科室单元和服务单元进行设置。成本核算单元是成本核算的基础,根据不同的核算目的和服务性质进行归集和分类。


  科室单元是指根据医院管理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而设置的成本核算单元。例如消化病房、呼吸门诊、手术室、检验科、供应室、医务处等。主要用于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诊次成本核算、床日成本核算等。


  服务单元是指以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类别为基础而设置的成本核算单元,例如重症监护、手术、药品、耗材等服务单元。服务单元根据功能可细化为病房服务单元、病理服务单元、检验服务单元、影像服务单元、诊断服务单元、治疗服务单元、麻醉服务单元、手术服务单元、药品供应服务单元、耗材供应服务单元等。主要用于病种成本核算、DRG成本核算等。


  第四章 科室成本核算


  第二十二条 科室成本核算是指以科室为核算对象,按照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科室成本的过程。科室成本核算的对象是按照医院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类科室单元。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当按照服务性质将科室划分为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行政后勤类。


  (一) 临床服务类科室是指直接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


  (二) 医疗技术类科室是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患者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


  (三) 医疗辅助类科室是指服务于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消毒等辅助服务的科室。


  (四) 行政后勤类科室是指除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之外,从事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科室。


  第二十四条 医院原则上应当按照《科室单元分类名称及编码》(附件1)设置科室单元。


  (一) 临床服务类科室设置的专业实验室或检查室,其发生的人员经费、房屋水电费等耗费若由所属临床科室承担,则该实验室或检查室的收入和成本计入所属临床科室。


  (二) 各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科室下设的办公室,其成本计入所属科室。


  第二十五条 医院开展科室核算时,应当将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到科室单元。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据此计算确定各科室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第二十六条 科室直接成本分为直接计入成本与计算计入成本。


  (一) 直接计入成本是指在会计核算中能够直接计入到科室单元的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以及其他运行费用中可以直接计入的费用。


  (二) 计算计入成本是指由于受计量条件所限无法直接计入到科室单元的费用。医院应当根据重要性和可操作性等原则,将需要计算计入的科室直接成本按照确定的标准进行分配,计算计入到相关科室单元。对于耗费较多的科室,医院可先行计算其成本,其余的耗费再采用人员、面积比例等作为分配参数,计算计入其他科室。


  第二十七条 科室间接成本应当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采用阶梯分摊法,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式进行三级分摊,最终将所有科室间接成本分摊到临床服务类科室。


  注:①一级分摊;②二级分摊;③三级分摊


  具体步骤为:


  (一) 一级分摊:行政后勤类科室费用分摊。


  将行政后勤类科室费用采用人员比例、工作量比重等分摊参数向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分摊,并实行分项结转。


  (二) 二级分摊:医疗辅助类科室费用分摊。


  将医疗辅助类科室费用采用收入比重、工作量比重、占用面积比重等分摊参数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分摊,并实行分项结转。


  (三) 三级分摊:医疗技术类科室费用分摊。


  将医疗技术类科室费用采用收入比重等分摊参数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服务类科室的成本。


  第五章 诊次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 诊次成本核算是指以诊次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中,计算出诊次成本的过程。采用三级分摊后的临床门急诊科室总成本,计算出诊次成本。


  全院平均诊次成本=(∑全院各门急诊科室成本)/全院总门急诊人次


  某临床科室诊次成本=某临床科室门急诊成本/该临床科室门急诊人次


  第六章 床日成本核算


  第二十九条 床日成本核算是指以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住院床日中,计算出床日成本的过程。采用三级分摊后的临床住院科室总成本,计算出床日成本。


  全院平均实际占用床日成本=(∑全院各住院科室成本)/全院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某临床科室实际占用床日成本=某临床住院科室成本/该临床住院科室实际占用床日数


  第七章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


  第三十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指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费用,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对象是指各地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印发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不包括药品和可以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医疗服务项目应当执行国家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编码。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分两步开展:首先确定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其次计算单个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应当以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二级分摊后成本剔除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作为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采用作业成本法、成本当量法、成本比例系数法等方法计算单个医疗服务项目成本。


  医院可结合实际探索适当的计算方法。


  第三十二条 作业成本法是指通过对某医疗服务项目所有作业活动的追踪和记录,计量作业业绩和资源利用情况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该方法以作业为中心,以成本动因为分配要素,体现“服务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的原则。提供某医疗服务项目过程中的各道工序或环节均可视为一项作业。成本动因分为资源动因和作业动因,主要包括人员数量、房屋面积、工作量、工时、医疗服务项目技术难度等参数。


  作业成本法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一) 划分作业。在梳理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医疗业务流程基础上,将医疗服务过程划分为若干作业。各作业应当相对独立、不得重复,形成医院统一、规范的作业库。


  (二) 直接成本归集。将能够直接计入或者计算计入到某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直接归集到医疗服务项目。


  (三) 间接成本分摊。将无法直接计入或者计算计入到某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首先按照资源动因将其分配至受益的作业,再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消耗作业的原则,采用作业动因将作业成本分配至受益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三十三条 成本当量法是指在确定的核算期内,以科室单元为核算基础,遴选典型的医疗服务项目作为代表项目,其成本当量数为“1”,作为标准当量,其他项目与代表项目进行比较,进而得到其他项目各自的成本当量值,再计算出各项目成本的方法。


  成本当量法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一) 选取代表项目。确定各科室单元典型项目作为代表项目,将其成本当量数设为“1”。


  (二) 计算科室单元的总当量值。


  1.以代表项目单次操作的资源耗费为标准,将该科室单元当期完成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单次操作的资源耗费分别与代表项目相比,得出每个项目的成本当量值。


  2.每个项目的成本当量值乘以其操作数量,得出该项目的总成本当量值。


  3.各项目总成本当量值累加得到该科室单元的成本当量总值。


  (三) 计算当量系数的单位成本。


  当量系数的单位成本=(该科室单元当期总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该科室单元的成本当量总值


  (四) 计算项目单位成本。


  项目单位成本=当量系数的单位成本×该项目的成本当量值


  第三十四条 成本比例系数法是指将归集到各科室单元的成本,通过设定某一种分配参数,将科室单元的成本最终分配到医疗服务项目的计算方法。核算方法主要有收入分配系数法、操作时间分配系数法、工作量分配系数法。


  (一) 收入分配系数法。将各医疗服务项目收入占科室单元总收入(不含药品收入和单独收费卫生材料收入)的比例作为分配成本的比例。


  (二) 操作时间分配系数法。将各医疗服务项目操作时间占科室单元总操作时间的比例作为分配成本的比例。


  (三) 工作量分配系数法。将各医疗服务项目工作量占科室单元总工作量的比例作为分配成本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 不同科室单元开展的同一个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的确定方法:将各科室单元该医疗服务项目的核算成本通过加权平均法形成该医疗服务项目院内的平均成本。


  (一) 计算各个科室单元该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用该科室单元医疗服务项目的核算成本乘以其操作数量,得出该科室单元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


  (二) 计算医院内该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将各个科室单元该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除以当期内该医疗服务项目操作总数,得到项目成本。


  第八章 病种成本核算


  第三十六条 病种成本核算是指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照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医院开展的病种可参照临床路径和国家推荐病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病种成本核算方法主要有自上而下法(Top-DownCosting)、自下而上法(Bottom-UpCosting)和成本收入比法(Cost-to-ChargeRatio,CCR)。


  (一) 自上而下法。自上而下法以成本核算单元成本为基础计算病种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统计每名患者的药品和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费用,形成每名患者的药耗成本。


  2.将成本核算单元的成本剔除所有计入患者的药品和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费用后,采用住院天数、诊疗时间等作为分配参数分摊到每名患者。


  3.将步骤1和步骤2成本累加形成每名患者的病种成本。


  4.将同病种患者归为一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病种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病种单位成本。


  病种总成本=∑该病种每名患者成本


  某病种单位成本=该病种总成本/该病种出院患者总数


  (二) 自下而上法。自下而上法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基础计算病种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对应到每名患者后,形成每名患者的病种成本。


  某患者病种成本=∑(该患者核算期间内某医疗服务项目工作量×该医疗服务项目单位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


  2.将同病种患者归为一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病种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病种单位成本。


  病种总成本=∑该病种每名患者成本


  某病种单位成本=该病种总成本/该病种出院患者总数


  (三) 成本收入比法。成本收入比法以服务单元的收入和成本为基础计算病种成本,通过计算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各服务单元的成本收入比值,利用该比值将患者层面的收入转换为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计算各服务单元的成本收入比值。


  某服务单元成本收入比=该服务单元成本/该服务单元收入


  2.计算患者病种成本。


  某患者病种成本=∑该患者某服务单元收入×该服务单元成本收入比


  3.将同病种患者归为一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病种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病种单位成本。


  病种总成本=∑该病种每名患者成本


  某病种单位成本=该病种总成本/该病种出院患者总数


  第九章 DRG成本核算


  第三十八条 DRG成本核算是指以DRG组为核算对象,按照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DRG组成本的过程。


  第三十九条 DRG成本核算方法主要有自上而下法、自下而上法和成本收入比法。


  (一) 自上而下法。自上而下法以成本核算单元成本为基础计算DRG组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统计每名患者的药品和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费用,形成每名患者的药耗成本。


  2.将成本核算单元的成本剔除所有计入患者的药品和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费用后,采用住院天数、诊疗时间等作为分配参数分摊到每名患者。


  3.将步骤1和步骤2成本累加形成每名患者的成本。


  4.将每名患者归入到相应的DRG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该DRG组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该DRG组单位成本。


  DRG组总成本=∑该DRG组每名患者成本


  某DRG组单位成本=该DRG组总成本/该DRG组出院患者总数


  (二) 自下而上法。自下而上法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基础计算DRG组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对应到每名患者后,形成每名患者的成本。


  某患者成本=∑(患者核算期间内某医疗服务项目工作量×该医疗服务项目单位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


  2.将每名患者归入到相应的DRG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该DRG组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该DRG组单位成本。


  DRG组总成本=∑该DRG组每名患者成本


  某DRG组单位成本=该DRG组总成本/该DRG组出院患者总数


  (三) 成本收入比法。成本收入比法以服务单元的收入和成本为基础计算DRG组成本,通过计算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各服务单元的成本收入比值,利用该比值将患者层面的收入转换为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计算各服务单元的成本收入比值。


  某服务单元成本收入比=该服务单元成本/该服务单元收入


  2.计算患者成本。


  某患者成本=∑该患者某服务单元收入×该服务单元成本收入比


  3.将每名患者归入到相应的DRG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该DRG组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该DRG组单位成本。


  DRG组总成本=∑该DRG组每名患者成本


  某DRG组单位成本=该DRG组总成本/该DRG组出院患者总数


  第十章 成本报表


  第四十条 为保证成本信息质量,开展成本核算的医院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形成成本报表和成本核算报告,并对成本核算结果和成本控制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医院应当按照月度或年度编制报表,也可以按照季度编制。成本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医院应当至少每年产出年度成本核算报告。


  第四十一条 成本报表按照不同的管理需要进行分类。


  (一) 按照使用者不同可分为对内报表和对外报表。对内报表指医院为满足内部管理需要而编制的成本报表;对外报表指医院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成本报表。


  (二) 按照核算对象不同分为科室成本报表、诊次成本报表、床日成本报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报表、病种成本报表、DRG成本报表。科室成本报表主要包括直接成本表、全成本表、成本分摊汇总表等;诊次成本报表主要包括院级诊次成本构成表、科室诊次成本表等;床日成本报表主要包括院级床日成本构成表、科室床日成本表等;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报表主要包括项目成本汇总表、项目成本明细表等;病种成本报表主要包括病种成本明细表、病种成本构成明细表等;DRG成本报表主要包括DRG成本明细表、DRG成本构成明细表等。


  第十一章 成本分析


  第四十二条 医院要结合经济运行等相关信息,开展成本核算结果分析,重点分析成本构成、成本变动的影响因素,制订成本控制措施,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三条 医院开展成本分析主要方法包括:


  (一) 按照分析目的和要求不同,可分为全面分析、局部分析、专题分析等。


  (二) 按照指标比较方法不同,可分为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三) 本量利分析:医院通过对保本点的研究分析,确定医疗服务正常开展所达到的保本点业务量和保本收入总额,反映出业务量与成本之间的变动关系。


  第四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区间、医院间成本数据的分析比较,服务于政策的制订和完善,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医院应当加强成本数据和分析结果的应用,促进业务管理与经济管理相融合,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推进医院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操作办法》(国卫办财务发〔2015〕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科室单元分类名称及编码.docx.docx

  2、公立医院成本报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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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