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0]10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0-31
文号:甘政办发[2020]1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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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外贸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大规模市场优势,促进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转内销,帮助外贸企业更好应对疫情影响,实现稳定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市场准入。在2020年底前,对依据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出具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进行内销。外贸企业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加贴中文标签的,需对中文和外文标签、标识的一致性负责。出口转内销产品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全面做好认证服务和技术支持,免费开展标准信息查询、标准有效性确认、产品认证培训等服务,采取开通快捷通道、精简认证程序、压缩证书数量、减免办理费用、承认已有合格评定结果等方式,缩短办理时限。(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促进国际国内标准接轨。支持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产品,进一步扩大“三同”适用范围,指导食品、农产品、一般消费品、工业品等外贸企业对标更高质量标准,逐步消除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产品质量差异。开通国内生产销售审批快速通道,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准入制度管理的出口转内销产品审批服务。发挥“三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完善“三同”企业和产品信息公示、商务平台对接、公众查询等功能。加强“三同”产品宣传推广,搭建内销宣传推广平台,扩大国内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商务厅)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外贸企业与品牌商协商出口转内销产品知识产权授权,做好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服务,防范化解知识产权风险。为外贸企业国内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提供指导和服务,积极开展政策法规宣传、业务咨询受理和法律服务,为出口转内销企业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支持外贸企业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水平。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支持外贸企业加强与电商平台合作,引导企业“触电上网”,对企业入驻电商平台产生的佣金、流量及宣传等费用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利用同城配送、直播电商、场景体验等新模式新业态,实现产品上网、线上引流。鼓励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甘肃)国际贸易数字展览会、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各类线上展会,采取“云展示”“云洽谈”等新模式开拓国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五、搭建内销促进平台。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食品饮料展览会、加工贸易博览会、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会等各类重点专业展会,拓展国内市场。鼓励外贸企业在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产地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设立销售窗口、专营直销店,积极参加各类产销对接活动。组织外贸企业与国内大型连锁商店、零售批发商、优质品牌商开展对接合作,推动企业与大型连锁商超建立长期直采供货关系,建立稳定的国内销售渠道。鼓励大型连锁商店、超市等设立出口商品专区、专柜,集中销售出口转内销产品。将出口转内销企业和产品推广纳入年度促消费活动计划,组织开展专场促销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六、发挥有效投资带动作用。引导外贸企业积极参与“两新一重”(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对接一批符合条件的机电、装备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转内销。支持企业研发适销对路的内销产品,引导企业把技术改造资金投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研发领域。支持外贸企业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工艺升级改造,参与省内工业和通信业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积极采购出口转内销产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七、提升转内销便利化水平。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我国关境内手续的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由每月15日前申报,调整为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第四季度申报不得跨年)。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暂免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至年底、扩大内销选择性征税试点至所有综合保税区等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八、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用足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出口转内销项目支持方案,支持外贸企业精准对接国内市场消费升级需求,应用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技术,通过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研发适销对路的内销产品。鼓励各地设立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专项配套资金,对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内销展会、拓展国内传统销售渠道、参与各类消费促进活动等转内销推广工作给予支持。加快各类涉企资金拨付进度,缓解企业在特殊时期的资金周转难问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九、强化税收服务。简化办税程序,落实中央和省级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提高出口退税速度,压缩办理时限,缓解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资金压力。利用税收大数据平台,深入开展上下游企业供需分析,帮助外贸企业牵线搭桥、匹配买家。(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兰州海关)


  十、增强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采取内销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政府采购融资等方式支持上下游配套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融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首贷中心、续贷中心、供应链融资确权中心等,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逐步提高首贷、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发放力度。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仓单、订单、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依托大型电商平台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直贷业务。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继续做好续贷服务;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延期还本付息。(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


  十一、提升保险保障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根据出口转内销企业需求,创新推出一批简便易行、保障全面、理赔快速的保险产品,提供质量保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多元化保险服务,加大保险保障力度。(责任单位:甘肃银保监局)


  十二、优化政府服务。切实发挥省级外贸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海关、税务等部门联动协调。梳理汇总内贸生产及流通环节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及时宣传报道出口转内销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舆论氛围。举办出口转内销实务培训,加大企业内销人才技能培训力度,帮助企业深耕国内细分市场,扩大内销规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出台更多具有针对性和含金量的支持政策,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营造良好的出口转内销环境,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推动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在加快市场准入、拓展转内销渠道、搭建内销平台、加强财政金融支持等方面提出了十二条措施,针对《措施》中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省商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任福康做专题解读如下。


  1.问:请介绍一下《措施》出台的背景?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海外市场不确定性增加,不少外贸企业在继续开拓国际市场的同时,普遍看好国内市场潜力,开始将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投入国内市场。但当前外贸企业转内销也面临着国内外标准不统一、国内品牌认知度不高、国内渠道不畅通、营销经验不足等一系列困难。为帮助出口企业转内销,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从三大方面提出了十条具体政策措施。为落实好实施意见,帮助我省有转内销需求的企业转好型、升好级,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先进省份经验的基础上,我省出台了《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若干措施》,结合我省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帮助企业用好国内大规模市场优势,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助力消费体提质增效。


  2.问:《措施》主要内容有哪些?


  《措施》共提出了十二条政策措施:


  在支持出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方面,提出了3条措施:一是加快市场准入,简化内销产品认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限。二是促进国际国内市场接轨,支持企业发展“三同”产品,扩大“三同”适用范围。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外贸企业做好知识产权授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等工作。上述举措,将有助于推动内外销产品标准统一,更好满足国内市场消费升级需求。


  在支持出口产品开拓内销渠道方面,提出了3条措施。一是拓展线上销售渠道,鼓励外贸企业对接电商平台,利用线上展会开拓国内市场;二是搭建内销促进平台,支持企业利用国内展会平台、国内大市场平台、消费促进平台、商超平台等开展销售和促销活动;三是发挥有效投资带动作用,重点结合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组织对接一批符合条件的出口产品转内销,引导外贸企业参与工业和通信业重大项目建设。上述措施,主要是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平台、大市场、大型商超以及知名展会等渠道优势,推动产销对接,满足和带动国内消费升级。


  在政策保障方面,提出了6条措施。一是提升转内销便利化水平,允许符合条件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内销展会、拓展国内传统销售渠道、参与各类消费促进活动。三是强化税收服务,简化办税程序,落实中央和省级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四是增强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五是提升保险保障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提供多元化的保险增值服务。六是优化政府服务,营造良好的内销环境。上述措施,主要是进一步为企业提供便利和支持,降低转内销成本,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信贷支持,做好转内销相关业务培训、宣传推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


  3.问:出口转内销是否会增加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


  尽管外需受到抑制,但中国内需市场规模庞大,中等收入人群规模位居世界第一,为外贸企业转战内需市场提供了强大的需求保障。今年以来,我国消费市场克服疫情冲击,实现逐月回暖,基本生活品消费持续增长,升级类商品比较活跃,住行类商品零售得到改善,我省消费品市场基本也呈相同走势,这说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与追求依然是不断增长,也表明我国消费市场发展潜力大、韧性强。从另一个角度讲,优质的出口产品转内销,对国内市场而言并非只是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更多的优质出口产品转内销会进一步丰富国内市场供给,增加消费者选择,精准对接需求,带动消费升级;同时,国际市场长期形成的通用国际规则也有助于改善和提升国内的营商环境,有助于畅通流通“大动脉”,激发市场活力和有效需求,有助于我们超大市场规模优势和内需潜力的充分释放,最终推进形成国内大循环,推动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4.问:《措施》出台的作用及意义?


  《措施》的出台,旨在鼓励外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从短期看,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是帮扶外贸企业破解内销难题,促进外贸基本稳定的应急之举。从长期看,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也是促进内外贸有效贯通,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双循环,培育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长久之道。下一步,我们将落实落细《措施》,确保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全力稳企业、稳就业,帮扶外贸企业渡过难关,稳住外贸基本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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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