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0]3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14
文号:甘政办发[2020]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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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加快农民工返岗就业。坚持“稳东西进”策略,稳定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农民工输转规模,加大向周边省份组织输出力度,促进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实行“健康出行码”跨省互认,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统一组织输送保障能力。疫情防控期间,对有组织输转就业的贫困户和边缘户劳动力给予省外600元、省内300元一次性交通补贴;对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的给予1800元劳务奖补(到东部协作4市的给予2400元劳务奖补),稳定就业连续满6个月再给予2400元劳务奖补(到东部协作4市的给予3000元劳务奖补);对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的,每人给予一次性1500元生活费补贴。对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一次性奖补。(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以下不再一一列出)


  (二)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增加贫困群众劳务收入,激发贫困群众脱贫内生动力。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帮助贫困劳动力和边缘户就地就近就业,对8个未摘帽贫困县、“两州一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予以重点保障。(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经营主体吸纳就业。鼓励省内企业及重点建设项目、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等在复工复产中优先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对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开展扶贫车间等级评定和“省级示范扶贫车间”创建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


  (四)税收减免。对2020年中小微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1个月以上租金的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准予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准予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社保费减免缓。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自2020年2月起免征我省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2020年2月至4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3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上年末参保职工总数的20%。(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充分发挥应急周转资金作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受疫情影响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落实融资金融机构奖励扶持政策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支持政策,对列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提供优惠贷款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免缴。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被评价为A的企业可以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在暂缓缴存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自拖欠之日起30日内补齐应当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月1日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主体、缴存比例、银行保函替代等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配套政策规定执行。(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九)支持企业吸纳就业。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新增吸纳本县区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在市县落实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确保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物流枢纽网络建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土地保障、财政奖补等政策扶持,对有资本金注入需求的项目,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并向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人数较多的企业给予重点倾斜。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疫情期间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实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加大与电商平台合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不再受省内城乡户籍限制,落实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和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十二)优化创业服务。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对我省“证照分离”改革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按照4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创业贷款扶持力度。持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在职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人社厅、省妇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对落实减免相关费用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补助。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妇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支持返乡创业。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十六)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各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指导国有企业今明2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基层就业规模。2020—2021年,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实施支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积极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落实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改革措施。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扩大招生入伍规模。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省属本科院校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调整招生结构,加大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积极开展“征兵宣传进高校”活动,严格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考研加分、退役复学转专业和就业服务等优惠政策,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政府征兵办、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吸纳更多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和规范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和留用率。各地要按季度发放见习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团省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适当延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应往届毕业生报到证接收、档案转递等相关业务不限定时间,可随时办理。(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困难群体兜底保障


  (二十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2020年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失业人员或家庭,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及时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发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人社厅、省残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二十三)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实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可适当延长培训时间。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经审核合格,按照公布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标准予以补贴。根据新职业和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结合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扩大技能人才规模。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推进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全省中等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职业基础能力建设。推进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落实职业技能标准,推广使用职业培训包,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六)拓展就业失业登记渠道。提供线上线下就业失业登记服务,失业人员可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省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及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进行线上失业登记。持续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省人社厅负责)


  (二十七)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充分利用线上平台,及时发布招聘信息,采取电子邮件、视频、微信等手段,提供职业指导、简历投递、网络面试笔试等服务供给。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并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强化资金保障。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扶贫专项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市县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大的地区,要加速稳岗返还、保生活政策落地见效。(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加大就业形势监测。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完善劳动力调查,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失业监测。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省人社厅、省统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强化表扬激励。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县,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表扬激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加强督促落实。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省人社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涉及疫情防控补助政策中未明确实施时限的,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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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