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医保发[2020]54号 定西市医疗保障局 定西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定西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12
文号:定医保发[2020]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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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定西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2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应对疫情共度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定政办发[2020]15号)《关于支持批零住餐文旅交运行业应对疫情共度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定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了《定西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定西市应对疫情影响医疗保险缴费缓缴申请审核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定西市医疗保障局

定西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定西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发,尽力而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政策


  (一)自2020年2月起,对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信息和减征信息征收。


  1、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连续5个月;


  2、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进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连续5个月;


  3、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缴费进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连续5个月。


  (二)按照《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定政办发[2019]154号)精神,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三)全额、差额财政拨款单位,驻定中央、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减征政策。


  (四)参保单位应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转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的通知(定医保发[2020]31号)规定的延长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应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向同级医保部门提出缓缴医保费申请,并填写《定西市应对疫情影响医疗保险缴费缓缴申请审核表》(附件),经审核通过后执行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期政策。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缓缴期满后,申请人未按承诺时限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医保经办机构暂停相关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六)因减征产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缺口,在市、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中解决。


  三、相关要求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积极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认真进行基金收支测算。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精准测算2019年度医保基金实际累计结余和2020年基金支出预算,准确分析减征政策对基金收支的影响,为推动政策落实和实现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同时,要统筹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结算。


  (三)做好医保经办服务。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医保、财政、税务之间的业务衔接,协同做好统计核算工作。同时,主动与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把好事做好。


  (四)做好减征政策宣传解读。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具体内容,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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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